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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职责不到位,杏花岭区副区长等13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2012-08-15

支部建设 2012年3期
关键词:副区长刘某双语

2011年12月20日,太原市纪委通报了对杏花岭区新晓双语实验小学学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查处情况,杏花岭区副区长刘某等13名公职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被问责。其中,给予杏花岭区副区长刘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杏花岭区副区长翟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杏花岭分局局长刘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杏花岭分局副局长辛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市食品化妆品杏花岭监督所监督一科副科长郝某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杏花岭区教育局局长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杏花岭区教育局副局长刘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副局长职务;给予杏花岭区教育局文体科科长潘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科长职务;给予新建路小学副校长蔡某行政撤职处分,调离新晓双语实验小学的工作岗位;给予新建路小学副校长李某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调离新晓双语实验小学的工作岗位;给予杏花岭区新晓双语实验小学退休返聘人员刘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解除其与该校的劳动关系;给予杏花岭区新晓双语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曹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撤销其该校法定代表人资格;由司法机关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晓双语实验小学食堂承包人崔某和管理员范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杏花岭区委、区政府向太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通报》指出,杏花岭区新晓双语实验小学学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全校共有197名学生出现不适症状到医院就诊,其中35名学生住院观察,无重症及死亡病例,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该校食品安全责任不落实,食堂管理混乱,环境卫生差,部分人员无培训证上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对存在的隐患未有效督促整改,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相关领导未尽职责、贻误工作。所有这些,最终酿成学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

1.食堂承包者违规经营,涉嫌犯罪。该小学食堂承包人崔某和管理员范某违规承包经营学校食堂,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雇佣无证从业人员,所承包食堂环境卫生差、不按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犯罪。

2.学校管理者有令不行,知错不纠。新晓双语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曹某、负责该校日常管理工作的新建路小学副校长李某、负责该校安全工作的新建路小学副校长蔡某和负责该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刘某,违反省、市、区三级关于“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对外承包”的规定,将学校食堂违规承包给他人,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重视不够,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对上级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导致该校学生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3.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流于形式。杏花岭区教育局和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杏花岭分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杏花岭区教育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刘某、文体科科长潘某和太原市食品化妆品杏花岭监督所监督一科副科长郝某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监管不到位,在两次检查新晓双语实验小学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发现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环境卫生差、保洁柜损坏、消毒液过期、排风扇损坏的问题后,未进行有效督促整改,监督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有效消除该校的食品安全隐患。

4.相关领导未尽职责,贻误工作。杏花岭区政府分管教育、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刘某,负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工作的副区长翟某,区教育局局长王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杨某和杏花岭分局局长刘某、分管副局长辛某,对所分管部门公职人员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在履行分管和主管职责中,重安排部署、轻督促落实,重检查、轻整改,履职不到位,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监督指导不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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