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执纪如山准确处理申诉案件
2012-10-25蔡国娟
■蔡国娟
以人为本 执纪如山准确处理申诉案件
■蔡国娟
受理申诉案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面对申诉人或有理或无理的要求,如何准确、恰当地把握处理好申诉案件,成为案件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课题。近几年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新的好的做法,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一、公正处事,为其解忧。下发党政纪处分决定对于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讲,只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但对于受处分人员个人而言,却是人生中的大事,这个决定可能影响其政治前程或人生航向,有人因此可能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做出不理智的事,从而波及整个家庭,甚至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我们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必须慎之又慎,“公”字当头,时刻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对于确因某些原因处理失当的案件,要敢于纠错,勇于认错,替申诉人员主持公平正义,还他们一个公道。某村小学校长马某(市教育局任命)因乱收费问题于2003年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后,本人不服处分决定,不断申诉。2008年我们受理复审后,查明乱收费一事是该村支村委班子为解决学校代课教师工资问题研究决定的,村里并安排该村干部和会计到学校收取。据此,我们认定乱收费的主要责任在于支村委班子,但马某作为校长,明知其乱收费行为而不制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原认定其负有直接责任不妥,遂建议将处分变更为行政警告。常委会研究后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一起多年的申诉案得以解决。
二、理性说服,劝其息诉。随着党员干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许多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受的党政纪处分不再是默默承受,而是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或多方进行咨询来判断对自己错误的定性、处分是否恰当,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也有的人仅凭自己对条规的片面理解而提出无理要求,有的则抱着侥幸心理来试探领导。对待受处分人员基于这样或那样原因提出的无理申诉和要求,我们要“理”字为先,冷静对待,讲清事实,摆明道理,坚持原则,劝其息诉,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某局原局长张某,因其在任职期间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来,他以执纪过程影响其调资而提出申诉,申诉理由是自己当时有自查自纠的情节,请求组织减轻处分。我们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市纪委在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已经考虑了他自查自纠的从轻情节。我们把这些告诉张某,同时给他讲明执纪的严肃性,使张某心服口服,不再对原处分进行申诉。
三、倾心关爱,助其所困。多年来,我们尽可能地把审理室当成受处分人员的家,在这里,有委屈可以倾诉,有困难可以提出,心和心可以交流,情与情可以沟通。我们在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劝其撤诉的前提下,尽力帮其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到既严肃纪律,又化解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某乡原副书记李某1997年因贪污6000元计生专款被给予开除党籍、罢免副乡长职务处分,并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0年6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年11月,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党籍、恢复职务、补发工资。我们调阅了当年的案卷,并仔细研究了相关材料和规定,认为法院虽然改判,但原有的贪污罪定性未变,只是在量刑上改为免予刑事处罚,而1997年贪污6000元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不畸重,遂决定对原处分不予变更。与此同时,我们了解到李某缓刑期满后,其工资一直停滞未调,为此,我们专门协调组织人事部门,针对李某缓刑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一事,依据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工资落实到位后,李某一再感谢组织对他的关心和帮助,表示不再申诉,今后一定要认真工作,汲取教训,再立新功。
(作者单位:河津市纪委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