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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优势和途径

2012-08-15袁小彬

团结 2012年6期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矛盾

◎袁小彬

(袁小彬,民革重庆市委会副主委/责编 刘玉霞)

社会矛盾纠纷,系在特定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因各方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一种对抗行为。由于主体不同,产生冲突的利益种类不同,对抗方式不同,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存在众多差别。为了解决这些纷繁复杂的纠纷,相应的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信访等在内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效的处理了大量的社会纠纷。而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专业人士,有责任有优势积极参与到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当中,帮助各种矛盾纠纷特别是基层纠纷得到更加全面和高效的化解,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优势

1.律师的社会职能决定了律师应当参与到纠纷化解的过程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律师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这一重要职能,更需要通过深入参与到基层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当中,才能得以实现。

2.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可以避免或减少诉累。

矛盾纠纷的解决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律师作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技巧的专业人才,本身具备着较为丰富和全面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果和救济途径,可以为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且合理化的解决建议,帮助纠纷当事人了解其纠纷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和路径等,从而引导其以正确的方式化解矛盾,避免当事人以重复、无效甚至是错误的方式比如缠诉、申诉或反复上访,不恰当的寻求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及由此造成的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和浪费。

3.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参与大量的纠纷化解,了解各种社会纠纷的性质和形态,容易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律师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是作为当事人代理人,参与到诉讼案件全过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有机会参与到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中,了解到不同类型纠纷的根源和症结所在,从而积累大量解决争议和矛盾的经验。尤其是在当前社会分工不断精细化的趋势下,律师事务所之间差异化的分工和定位也有利于协助不同矛盾的解决。比如,大型商务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商业法律服务,比较熟悉社会经济中常见的商业交易规则、纠纷形式、诉讼风险,可以有效帮助各类主体预防或解决商事领域中的矛盾纠纷;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公民之间的家庭、婚姻、财产、劳动、人身损害等传统的民事法律服务,对于这些领域常见的纠纷非常熟悉,可帮助这类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相关矛盾和隔阂。

4.律师的角色相对中立,可以更好的取得当事人信任以化解矛盾。

在矛盾纠纷发生过程中,矛盾的对立双方或各方,因为利益冲突,彼此间已经产生了较为强烈的不信任感。因此一旦一方误认为主导纠纷解决的机构做出了倾向于对方的意思表示,很可能不顾该结果是否合法合理而产生强烈的情绪,或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以表达自己的不满。尤其当矛盾纠纷的一方主体为行政职能部门时,此时主持纠纷解决的机构将更难以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与此相对应的是,律师不同于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中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其主要是代表律师事务所,其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在很大程度上要求他必须以相对客观和中立的态度来看待矛盾纠纷,而不能完全倾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容易对律师产生信任,从而在律师的建议下以更为理性和合法的方式去对待矛盾,有效化解纠纷。

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途径及作用

律师本身因为职业的特点,除了经常参与诉讼或仲裁代理之外,还可以多种身份和方式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当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宣传,推广法律知识,帮助公众树立法治意识。

许多矛盾纠纷的形成,除了利益上的冲突,还源于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尤其是在大量的基层矛盾纠纷中,当事人甚至公权机关在矛盾产生时,往往不能依据法律进行客观分析和正确对待,而是仅凭个人情感、传统观念或官本位思想做出相关行为和主观的判断。一旦误判,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和升级。因此,律师应当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参加到普法宣传当中,为广大民众普及基础法律知识,提高其知法守法、依法执法、合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并减少暴力解决纠纷的数量。

律师参与普法教育的形式和途径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常见的送法进社区,为社区居民举办婚姻家庭财产法律知识讲座;为市民举行定期的公开法律咨询或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律师队伍的认同感;为不同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素养教育,以便其在为基层群众提供帮助时,更加注重法律和规则,依法办事化解矛盾;还可以参加法律媒体节目点评,如通过电视台的普法类节目,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法律知识和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基本方式,从而使基层矛盾的化解更加有序有效。

2.担任法律顾问,更好的预防或化解矛盾纠纷。

首先,律师可以通过担任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决策顾问、立法咨询专家顾问等,为各级政府机构依法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如律师可以在重要的行政规章或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为政府部门或立法单位提供法律分析意见,从而帮助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立法或科学决策,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纠纷的发生。此外,律师还可以为政府部门的重要经济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为政府部门招商引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帮助政府部门事先预判断法律风险,设计交易保护机制,减少纠纷的可能性,顺利推进各方交易的完成等。

其次,律师可以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依法经营、融通资金、商业重组、对外投资、重大采购等影响企业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以防范交易风险。比如,在重大的交易活动中,律师可以对相应的交易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调查对象的资产情况和资信状况,以帮助交易相对方更全面合理的判断交易的可靠性和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再次,律师还可以担任基层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通过担任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如侨联、工商联、消协等)的法律顾问,为这些机构处置重大的基层群体性纠纷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在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之前较好的帮助相关组织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减少重大纠纷的发生或避免纠纷的升级。

3.积极无偿参与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于2004年10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和处置群体性纠纷工作。这为律师参与群体性涉法信访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当前,已有律师受聘于各级政府信访办或参加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窗口接待工作中,有的还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直接参与各类社会矛盾的调处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引导群众正确客观的看待各种关系,更加合法、理性的维护自身权益。当律师的角色转化为信访接待处理人员,或是人民调解员时,其更可以不受限于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之职业需要,而以居中调解人的身份,更加公正的提出合法合理的纠纷解决方案,更容易得到纠纷双方的信服,从而有利于减轻诉讼压力和群众的经济、精神负担。

4.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帮助弱势群体维权。

根据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很大,也非常迫切。能否有效、及时地保护和实现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开展,律师应积极履行 《律师法》所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与此同时,还可推动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为律师法律援助提供公共财力支持,鼓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对象,减少社会矛盾。

5.多角度参政议政,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由于律师熟悉法律和各种规则,擅长发现和解决问题,因此,律师可以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政府特邀监察员等职务,及时向政府反映其第一时间所掌握的社情民意,通过议案、提案、建言等方式帮助政府科学决策。另外,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性,上述律师往往对群体性事件或基层重大矛盾的发生有一定的预知,从而可以通过政治管道主动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反映或提供建议,以帮助及时化解突发事件。

6.通过律师协会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民调解机构之间的有效联动机制,提高纠纷的调处效率。

为便于一些机关在适当时介入纠纷的化解,许多地方建立了预防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联动机制,及时在各解决机构之间通报情况,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帮助各方实时掌握基层矛盾的动态,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社会矛盾。在这些联动机制中,如果律师能参与其中,一是可以为各机构提供法律建议与帮助,二来可以全程参加纠纷调处,帮助相关的当事方在整个过程中得到法律支持,避免纠纷走向不可控制的方向,做到案结事了,矛盾真正得以化解。

综上所述,在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在现有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下,律师可以更加充分的利用其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深入参加到多元化解决机制当中,为更加有效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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