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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兼务官养廉银小议

2012-08-15

黑龙江史志 2012年5期
关键词:雍正帝世宗奏折

南 芳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9)

养廉银制度是清朝独创的一种财政制度,雍正帝在吸取历代官员俸禄制度的经验教训,以及朝臣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实际,将耗羡归公后,从耗羡银中提解出部分作为养廉银分发给各级官员。它的动机和目的正如名称所言,是希望官员在经济收入大幅度提高后能够廉洁奉公、洁身自好。

兼任养廉是清代养廉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任官实践中,官员兼职待遇的一种补充,是指文武官员除了自己本职之外,兼任其他的职位时所获得的养廉银两。养廉银既有类于今天的“岗位津贴”,那么兼职所得也是对兼职者工作的一种报酬和鼓励。

因养廉银具有强烈的职务俸之性格,所以当官吏兼职以后,其养廉银便会增加。[1]同时当这一兼任结束,他所兼得的养廉银则会即行停止,不再获得,即“增事则增养廉,事毕则停养廉”,这是兼任官员议给养廉银的基本原则。正如浙江总督程元章在一份奏折中提到:“兵备道王敛福,前在杭嘉湖道任内,年给养廉银一千六百两,因兼办海塘公务,又增给银一千两,俟工竣停其添给。”[2]

对于兼务官究竟应该支领多少养廉银两,雍正年间并没有做出“一刀切”的规定,主要还是取决于兼理之后所增添的“事务繁简”的程度,[3]依据官吏的能力与职务之繁简来决定支给其多少。正如田文镜所说的“人臣食禄当因事,事繁而禄少则不给,事简而禄多则虚靡。”[4]

雍正六年七月十三日,署理山东巡抚印务布政使丘濬,上奏该省道员等的养廉支给时间问题时,雍正帝于其所上奏折批示有:“所议大小各员均属妥协,惟田文镜今既兼督东省,亦当增给养廉银万金方为合宜。督臣统辖将弁,较之抚臣,赏犒所需尤觉繁多,在伊自难启齿,汝未议及此,殊属忽略矣!”[5]由此可以看出雍正帝已经明确在朱批中承认了兼任官员应该加赠给予养廉银才是合宜的。但当时似乎还是因人因事的临时性质,并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化规定。

而在雍正六年十月十一日,湖南布政使赵城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兼任养廉的支给意见,奏曰:“其有署事兼摄官员,虽公事繁多,不无需费。但既有本任养廉,未便又全给署任养廉,应请扣存一半贮司库,统归公项以为地方公用。如此庶养廉不致冒滥而州县亦免挪亏矣,如果臣言可采,伏乞皇上睿监施行,臣谨奏”[6]雍正帝给予“与督抚臣商酌行之”的朱批,[7]可见是支持赵城署任养廉留存一半为地方公用的观点的。

又有湖广总督迈柱、署理湖北巡抚赵弘恩谨奏:“为恭请圣训事。案查,钦奉上谕曰:‘今各省内或有尚未分给养廉之员,着各省督抚悉心商酌,一面办理一面奏闻。’经湖北抚臣马会伯准到部咨在案。窃臣等查,湖北养廉尚有多寡不均参差未当之处,应请更定以裕群工。湖北每年耗羡银一十一万一千八百三十九两零,除粮驿二道及武昌同知另项拨给外,其布政司以下州县以下照事繁简议给养廉,并办公务银共十一万一千四百两,尚余银四百三十九两有零,留充公用。至署事之员,既有本任养廉,则署事之银应给一半,其余一半留充公用。凡有差遣离任之员,支给半分,以养家口,其署事之员,分领半分,以办公事。至于杂职等员,任轻事简既有俸银可供食用,似可毋庸议给养廉,但值奉差四出,或有挪借迟延之累,议于出差之时,量差远近,于充公银内拨给盘费,自无误公之虑矣。是否有当,臣等未敢擅便,伏乞皇上训示方敢具体,谨奏。”[8]雍正帝的朱批如下:“举凡直省此等奏折,朕概付之一览而已,是当与否在汝等秉公斟酌办理也。”[9]即使是大力进行制度化建设的雍正皇帝,在面对复杂的官俸问题时,也不可能事事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即使作为权宜的办法,也会在经常性的操作中,逐渐显示出常规。

由上述各例看来,有些兼务官的养廉银额大约为其本职之一半,另外一半则因留充公用而将其贮存司库。换言之,就是把没有用完的养廉银拨到地方公费上去。[10]但对于离任官员予以差遣的情况,需支给一半的养廉银给其养家糊口,余下的一半留给署事之员留作公用。可以看出雍正帝对于兼务官的养廉银的实施是放手给地方官员的,只要求他们秉公斟酌办理即可,并不统一要求兼务官的养廉银支配。

对于文官有离任之员,接任官没有到任,也没有官员兼任的特殊情况,养廉银则充作本省公用。如雍正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四川巡抚宪德奏曰:“查川省各官养廉内,有离任之员,而接任官未及到任之日,尚有截旷银两一项,原令布政司清查季报,以充本省公用之需。”[11]

对于武官兼任养廉,雍正帝曾上谕兵部“旧例武弁给与亲丁名粮以为养瞻仆从家口之需,前朕闻弁员等离任时,即将随丁名粮招募补足,而接任之员陆续候缺,每至数载不得养赡之资,甚为艰窘,已特降谕旨。嗣后武弁去任者将所有名粮不必募补,留与接任之员,俾其得沾余润,此无非体恤贫员给与养廉,以免扣剋虚冒苦练兵丁之弊也。近闻武弁等若有升迁事故者,于该员离任之日,即将随丁名粮按数开除,其住支银米归作截旷项下汇报充饷矣,新任之员到日方许申报起支。朕思署事之员不无往来车马食用之费,且各营署事多系部发候补试用之人,并无俸薪等项,应为筹划养赡之道,嗣后武弁去任之时其亲丁名粮照旧存留,不必归入截旷项下,其署事之员若系候补试用者准其全行支给以作养廉,若系现任之员兼理者准其支给一半,将一半留在本营以为修葺衙署添补器用之费,即交该营守备存贮如有动用之处,每季造册申报该上司查核,着各直省一体遵行。”[12]

雍正谕武官去任者不得带走养廉银两,需留给继任的官员使用,以免接任官员数年之内拿不到养赡之资而导致生活艰窘。去任者所留下的养廉银,若是为候补试用者则可以全部支给作为养廉银,若是由现任官员兼任的,则仅支给一半,另一半留在本营作为修葺衙署添补器用的费用,这和文官兼任养廉余下的养廉银留为公用基本一致。

由此可以看出,兼任养廉视事务繁简而提供养廉银,并没有统一要求支给多少,有的时候并不是拿全部的兼任的养廉银为己所用,只要官员的生活得到保障,那么若有余下的部分则留为公用。兼务官的任务结束的时候,他所兼得的养廉银也就不再获得了,即支给的基本原则是“增事则增养廉,事毕则停养廉”。有些类似现在的奖金制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给官员私下贪婪、滥用养廉银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官员的行为,促使官员在行使养廉银方面更加的自律。

[1][10][日]佐伯富.清代雍正朝的养廉银研究.郑梁生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

[2]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百十一下,浙江总督程元章奏折,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3]黄乘矩.关于雍正年间养廉银制度的若干问题.清史论丛,1985年第6辑.

[4]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一百二十六之十四,河东总督田文镜雍正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奏折,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5]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百一上,署理山东巡抚印务布政使丘濬雍正六年七月十三日奏折,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6][7]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一百七十一,湖南布政使赵城雍正六年十月十一日奏折,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8][9]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百十六之一,湖广总督迈柱、署理湖北巡抚赵弘恩奏折,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11]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一百三十二上,四川巡抚宪德雍正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奏折,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12]世宗宪皇帝圣训,卷十四,《恤臣下》,雍正八年庚戌七月癸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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