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竞技体育中的非公平竞争行为及对策
2012-08-15李运芳
李运芳
(湖南省宁远县第三中学 湖南永州 425600)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竞技体育在模式上也迅速从以往的计划模式向市场化方向转变,国家统管的方式已经被打破,一些项目引入了俱乐部的经营模式。但是,这种体制改革在为竞技体育带来发展和繁荣的同时,也使一系列新的问题和矛盾被引发。近年来,影响最大同时也是困扰竞技体育职业化进程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非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近些年来“足球黑哨”、“奖牌内定”、“兴奋剂事件”等频频曝光,社会和媒体更是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体育领域的非公平竞争行为,体育管理部门也开始尝试各种惩治措施,以期规范竞技体育健康、公平地成长。
1 竞技体育中的非公平竞争行为及公平竞争的内涵
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带来了社会现象的复杂和多变,目前,竞技体育领域中也出现了许多非公平竞争行为。近年来,违禁药品的滥用、运动员资格的争议、赛场暴力事件、假球黑哨等频频出现,严重违背奥林匹克精神,挑战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破坏正常的竞技秩序。
竞技体育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健康运行的,竞争的基础是平等,是每个人的价值有效发挥和个人权力规范的合理利用。公平竞争是体育比赛中的运动员平等权利得到的最直接、最实际的体现,这种平等保证了每个参赛者都能在平等、公正比赛环境和条件下进行比赛,他们都有均等的夺冠机会。
2 竞技体育中的非公平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2.1 对体育领域的管理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2.1.1 有关的体育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在1995年就颁布了《体育法》,但旧体制还没完全退出,其中关于竞技体育的专门条文相对于我国具体的竞技体育大环境还不成熟,仍然还有许多地方不完善,操作性不好。如目前我国在包括《体育法》在内的法律体系中对所谓“黑哨、假球”的法律条文都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在具体的非公平竞争行为中,有些行为并不涉及金钱交易,比如说一些消极比赛、故意让球、“君子协定”等,《体育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督和惩处,因此,这些行为的主体也就能“逍遥法外”了。《体育法》对于运动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大部分条款仅处于管理层面,所以,无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保护。
2.1.2 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与其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竞技体育的执法者主要是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长期以来,执法人员习惯于“发布命令——执行命令”的行为方式,依法行政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权者权力难以受到约束,官僚主义和人情关系生根发芽,随意性大,透明度低,易滋生权力腐败。
2.1.3 管理体制不完善
1992年,我国足球联赛开哨,并表现出一定生命力。但直到现在我国运动俱乐部的运行仍受制于国家行政力强制直接运作,足球联赛要走入市场,但这种管理模式却又将足球联赛拉离市场,联赛在市场中无法正常运作。俱乐部作为运动队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既有竞赛取胜的需求,也有经济盈利的渴望,他们的行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根本就不会顾及竞赛的公平公正。在竞技体育商业化、产业化特征日趋凸现的今天,这种市场特征的复杂化,使得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损人利己等不法行为乘虚而入,竞技体育中的种种非公平竞争行为也频繁出现在赛场上。
2.1.4 执法监督机制不到位
目前,我国监督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上级对下级监督、对运动员监督、对赛事的监督等。此外还存在偏重突击检查而忽视常态性监督,偏重对实体法监督而忽视对程序法监督等现象。监督不到位,一些不法行为便得以滋生,威胁到了奥林匹克精神所向。
2.2 个人价值观与社会正面导向相背离
2.2.1 利益最大化的误导
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动力所向,但过度地追求个人利益则会使竞技体育偏离市场正常的轨道,个人利益成为竞技体育主要的指挥棒,控制着市场内的各项活动,肯定会使竞技体育畸形发展。随着体育产业化进程推进,经济价值和商业化在竞技体育中表现的越来越明显,不择手段的追求成绩、名次和荣誉等个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出现。
2.2.2 不健康的价值观歪曲思想
改革开放使经济观念冲击着各行各业的从业者,一些运动员也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人生价值观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影响,无法抵御金钱和权力的诱惑,在训练和比赛中时常做出一些背离竞技体育的价值目标的行为,罢练、罢赛、泡吧、打架、斗殴、围攻裁判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社会形象和中华体育精神。
2.2.3 社会道德教育功能的退化
传统体育道德过分夸大道德和精神作用,强调运动员为集体争得荣誉、为国争光的精神,这其实是人本主义的弱化,忽略了运动员作为社会个体自身的发展。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某些变化,运动员在为国争光的同时也追求个人最大的发展,但是在个体发展的同时,有些运动员却忽视了良好道德的净化,竞技体育中的非公平竞争行为也就乘虚而入。
2.2.4 执法中评判标准的偏颇
竞技体育的赛场上,观众对运动员的表现要求高,感情倾向性大,对运动员的喜好崇拜有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但对于观众的行为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加以规范,只能以道德进行引导。在赛场由于运动员表现发生一些纠纷时,执法者往往受观众情绪影响较大,判罚有时候也会由于观众的意愿而有所偏颇。比赛中这种执法的主观性、随意性也是在部分挑战法律权威,无意中助长了竞赛中的一些不正之风。
3 消除竞技体育中非公平竞争行为的对策
3.1 道德方面
要加强对俱乐部管理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从业者的思想教育,强调的是长期的、深层的、全方位的道德调节和约束。从道德方面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国家、地区或单位对其成员进行道德教育;二是在当事人活动范围内对其进行道德教育。道德具有强大的力量,它是一种 “无形的约束”,主要从人自身对其思想道德进行内在的把握,但它也有弊端,没法具体控制个人的行为。
3.2 司法方面
国家有关部门对非公平竞争行为实行司法控制,这种方法便于操作,而且见效快,能够对具体事件进行严格分析、判定,并给予强制性的处理,具有强烈的惩罚和震慑的功效。但司法手段不具有前导性是其弊端,它只在腐败事件之后对其进行控制,只能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3.3 社会方面
社会手段一方面使道德手段中的见效慢、时间长的不足得到弥补;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司法手段的滞后性有所弥补。社会手段具有强大的教育功能,其社会普及功能可以使非公平竞争无处藏身。社会手段的实施,一定要将体育体制改革落到实处,就目前而言,体育腐败要得到有效地控制,就要使政府和社会双重管理而责任义务不明的体育竞赛模式消失。
4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社会、道德、价值等都出现了一些变化,我国竞技体育中的非公平竞争行为的存在从根本上讲也是基于这些变化而出现,所以,要想控制并消除它也必须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有效控制,我们必须从道德、社会和司法三个方面一起入手,全方位、综合性地把三个方面结合起来,尽最大努力把非公平竞争行为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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