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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何需待“群情激愤”

2012-08-10

浙江人大 2012年5期
关键词:严格执法生产经营者安全事件

继不久前的“新型地沟油”风波,“毒胶囊”再次把浙江拉入舆论的漩涡。事件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部门迅速做出回应,要求彻查、问责。细究近几年接踵曝出的“染色馒头”、“牛肉精膏”、“三聚氰胺奶”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都有一个相似的链条:媒体曝光——“群情激愤”——执法跟进。人们不禁要问,这种严重危及公众健康的食品药品问题,为什么非要等到媒体披露,致使公众“群情激愤”之后,执法部门才姗姗而来?

从报道来看,“毒胶囊”等存在显然不是一两天的事了。事实上,一些无良企业一而再再而三地以身试法,已经不能再简单地归罪于道德的沦丧和缺失。我国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一系列的准入制度、许可制度、检查制度,不可谓不严不细。归根到底,还是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出了问题。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瞻前顾后,为了当地的税收、就业等考量,对问题企业一味迁就、纵容;日常大量的所谓“检查”、“验收”无关痛痒,流于形式;有的执法部门甚至与企业之间有着不明不白的利益纠葛……“一团和气”之下,严格执法最终往往沦为“纸上监管”。

除了监管不力之外,对发现的问题“处”得不严、“罚”得不力,也是食品药品问题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之剑始终高悬于空中,成了唬人的装饰品;蜻蜓点水般的处罚与企业的非法所得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恶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波起云涌,但倾家荡产的厂家却十分罕见……如此低的违法成本,自然诱使生产经营者铤而走险,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丢弃自己的良心。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重演,执法部门必须出以重拳,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严处,不但追究刑事责任,让其锒铛入狱;还要追究民事责任,使其倾家荡产;甚至实行“一查否决”,让其永久退出市场。如此,方能起到震慑的作用。

在一个法治国家,出现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照理应当有官员被严厉问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风波过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最终往往都毫发无伤。即便有官员受到处罚,也多是处于行政末梢的“芝麻绿豆官”。2011年新修订的刑法专门针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设置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施行后的一年多里,食品安全事故此起彼伏,却鲜闻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追究此罪。因此,对失职的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毫不犹豫地拾起问责这一“紧箍咒”。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这个问题上,官员有了危机感,百姓才有安全感;唯有执法部门如履薄冰,人民群众才能放心安宁。

相比“毒胶囊”,商家的无良、监管的缺失、法律的软弱,更加可怕。在“群情激愤”的民意声中,有关部门应当痛定思痛,拿出刮骨疗毒的决心,严格监管,切莫让“严格执法”再跑在“群情激愤”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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