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2012-08-06董倩
[摘 要]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我国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处于起步阶段。现行法律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国际范围内,日益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一大趋势。一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广泛程度,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予以保护的实际状况,是衡量该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否文明、公正、民主与科学的重要标志。比较西方主要国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立法例及发展趋势,借鉴他们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所取得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建议在立法已经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础上,必须继续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保障和完善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加强被害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陈述权;法律援助;上诉权
一、刑事被害人概念
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其它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启动因素之一,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且不可代替。
二、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缺陷
(一)被害人没有最后陈述权
为了确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92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据此, 被告人在合议庭判决形成之前, 仍有最后影响判决的机会和权利,但作为对等的当事人,被害人却没有对等的机会。
(二)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4条专门规定了以指定方式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 即公诉人出庭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作了详细规定。这些, 都把被害人完全遗忘了, 有违法律援助平等保障公民权利确实实现的宗旨,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 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而且精神和物质都深受重创的被害人是非常不公正的。
(三)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 与其当事人地位不符
上诉权作为救济性的诉讼权利, 是当事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缺少它,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残缺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 考虑到公诉案件的特定性质, 仍然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对于第一审判决不服时, 刑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者其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有权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却仅能请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相比之下, 对被害人来说, 立法尚欠公平。作为诉讼当事人又不享有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上诉权, “实为一般立法例之特异现象。”立法上的自相矛盾, 使得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名不副实。
三、完善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
(一)增加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
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例如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应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并应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赋予被害人程序的选择和决定权;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害人既有权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也有权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判决的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此外,增加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的规定,以便被害人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更好地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 为某些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或者减费的法律帮助, 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 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 对被害人也应该适用。联合国《为犯罪行为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建立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相对应的司法援助制度, 使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都受到重创的状态中, 获得司法上的救济, 有利于维护诉讼公正与效率。
(三)赋予被告人独立的上诉权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例, 也为世界刑法学会所确认。法国、德国、瑞典等国的刑事诉讼法都以不同形式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瑞典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了, 被害人对检察官不上诉的判决, 可以上诉;早在195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中曾对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上诉权予以了认可, 但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又出现了历史性的倒退, 没有赋予被害人一方上诉权,直至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依然没有提及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赋予被告人独立的上诉权, 是被害人控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需要, 是刑事救济正当性
原理的要求, 也是实现被害人人权与被告人人权保障平衡之所需。由于公诉人所追求的利益价值和被害人的利益不完全一致,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还可以弥补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的不足,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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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倩(1987—),女,山西运城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2009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