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网络舆情研究
2012-08-06王俊艳
[摘 要]新媒体时代,网络已成为反应社情民意的主要渠道,涉检公共事件和热点话题不断出现,不断冲击检察机关的形象及公信力和执行力,微博、博客等新媒体的发展使得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给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危机事件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人员应加强媒介通识教育的培训,转变观念,正确看待负面涉检网络舆情,把握“黄金四小时”原则,继续推行“阳光检察”,维护检察官和检察院的形象和公信力,使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在新媒体时代更好的实现。
[关键词]网络舆情;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机制
2011年6月底,我国的网民人数已达到4.85亿,2011年底将超过5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6.2%。[1]网络已经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主要渠道,人们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发表言论,交换观点,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空间。因此,如何利用好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以有效控制舆情的导向及把握引导与干涉之间的度,在新媒体时代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等问题,也就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一、网络舆情
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社会管理者及其政治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具有情绪化的特征,因此,舆情有时会缺乏理性。目前比较权威的说法是由华中科技大学的曾润喜博士提出的:网络舆情是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2]
二、涉检网络舆情现状
“涉检网络舆情”是指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对涉及检察机关及检察干警(一般称检察人员)的事件、行为、问题等发表言论,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国内外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对检察工作或检察队伍的事或人有一定影响的、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的总汇。[4]按其范围可以分为广义的“涉检网络舆情”和狭义的“涉检网络舆情”。广义的“涉检网络舆情”包括一切与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和可能发生影响的网络舆情。狭义的“涉检网络舆情”仅指直接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直接影响的网络舆情。
在新媒体时代,一个极小的案件,通过网络这个平民化、自由化、广泛化的大麦克风的传播和放大,都有可能引发巨大的网络舆论效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批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使命感,投入网络舆论引导工作中来”,“使网络舆情成为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强大动力“。
涉检网络舆情有以下几点特征:
1.突发性。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发生常常因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开豪车事件就是源于一篇名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帖子,随后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
2.广泛关注性。涉检事件本身就有很高的关注度,时常被媒体放大。事件一旦被在网络上曝光,其的影响会在短时间内呈爆炸式的扩张,从而引发公众舆论的激烈评议,这也是网络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之一。
3.放大性。也可以称之为辐射性,是指涉检网络舆情因被炒作而被放大和辐射。网络突破了传统的时空界限和职业界限,赋予每个人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能让人们在论坛、博客等虚拟空间里交流对一个案件的看法,一个极小的案件,通过网络的无限传播与放大,就可能引发巨大的网络舆论效应,特别是一些偏激者,很容易导向负面的涉检舆论,如此循环往复的话,会对检察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4.偏差性。偏差性是指涉检网络舆情所反应的情况或问题与事实不符或不完全符合实际,有的基本属实、个别失真,有的个别属实、大部分失真,有的则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甚至是恶意炒作和攻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网络本身缺少监督与约束,二是因为发言者身份隐蔽,可以不受限制的“畅所欲言“。
5.对象特定性。涉检网络舆情的对象特定性,是指检察机关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国内外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或事。包括检察机关对一个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或者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以何罪名起诉等。
6.途径上的拓展性和渗透性。拓展性:在信息多元化时代,网络舆情表达快捷,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网民人数快速增加,很多在官方渠道无法得到满意答复的网民,纷纷转向网络来寻求信息、发表观点;渗透性是指网络的快速发转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频频曝光的司法腐败、暴力执法事件、官员腐败等都迅速引起巨大的网络舆论,促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实现社会正义。[4]
三、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主要原因
(一)民众对公权力缺乏必要的信任感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贪污受贿、司法腐败等现象不断曝光,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程度逐渐积累,而网民通过网络对权力行使瑕疵进行的指责、批评,形成强大的舆论,进一步加深了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盲从及缺乏必要的引导
网民普遍存在着易冲动、易受暗示、缺乏理性思考等情况,极易走进误区,对某一事件形成极端观点和评论,而缺乏必要的引导有加剧了这一现象的产生。当前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对建立网络舆情监督引导机制仍停留在“有口号、无行动”的阶段,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措施长期处于真空状态,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监督、引导机制尚未形成,制约着涉检网络舆情处理的进展工作。
(三)事件发生后相关机关未及时正确回应
舆情事件发展初期,频繁使用“外交辞令”回应舆论,各级官员的谈话风格趋向保守、古板,灵活性和亲切性不足。言论内容以官方语言、套话为主,较为空洞,在公众面前缺乏说服力,检察人员的媒介素养不符合时代要求。
四、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机制构想
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的立体引导机制,积极把握舆论导向,缓解网络舆情造成的负面冲击,是检察机关妥善处理负面网络舆情危机,提高执法公信力及自身形象的必然之举。对于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必须要牢记两点:一个是“快”,另一个是“准”。一切利用传播媒体的手段都应该围绕着“快”字展开。
(一)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把媒介通识教育纳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体系中,增强检察人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通识教育是英文“general education“的译名,19世纪初帕卡德(A.S.parkard)教授第一次将它与大学教育联系起来之后,有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对它进行研究和讨论。我国学者李曼丽女士对通识教育的概念内涵做的初步构建为:就其性质而言,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就其目的而言,通识教育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就其内容而言,通识教育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5]
由此,对检察人员进行媒介通识教育就是指对检察人员进行有关媒介的基本知识、技能、态度的教育。检察机关应加强网络技巧的运用。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多数基层检察院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上还是倚重媒体采访、新闻报道等传统模式。而且,从很多官员在面对新媒体时的表现中可以看出,很多的检察人员的媒介素养不符合新媒体时代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媒介通识教育的培养。
(二)转变消极观念,正确看待涉检舆情问题,把握“黄金四小时”原则
检察机关不能再采取过去的那种“鸵鸟式”应对策略,或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采取“堵”的办法。检察机关要正确看待涉检舆情问题,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外界监督,不斷提升自身形象,使负面的涉检舆情没有产生的土壤,将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法律监督效果得以实现。在应对舆情问题时要勇于摒弃官僚思维,告别官话、套话,采取灵活、充实的沟通方式和丰富的语言内容与民众沟通,答疑解惑,塑造检察机关的新形象。
“黄金四小时”原则是由人民网舆情检测室提出的,是指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应该牢记及时性原则,在第一时间发出声音,把握舆论的麦克风。当政务公开成为一种全民共识的时候,作为其重要表现形式的政务微博逐渐进入网民视野。司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微博的新媒体特性,成果引导舆论。例如山东济南女狱警街头打人事件。事件在微博上曝光后,立即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当晚,济南市公安局利用在人民网、新浪注册的微博,及时向网友通报事件的处置情况。“济南公安”微博及时、细致的回应,有效避免了网络舆情的发酵和扩散,使一场来势汹汹的网络风波化解于无形。此举具有示范意义,对我们检察系统也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加强推进“阳光检察”工作
在检察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坚持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检察信息发布平台、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或网络互动、电话交流等,从容有序,不回避、不掩饰,在第一时间便开始做出一系列回应,简明扼要的正面回答人民群众的疑问,尊重事实,注重权威发布,这不但可以扭转多数人的看法,争取很大的舆论支持,而且也宣传了自己的正面形象,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为案件的“软着陆”创造良好的条件。坚持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应学会“组合拳”的应用,在平息了公众的舆论后对事件的调查应继续进行,不能让人感到其表态只是一种缓兵之计,只是为了淡化事件,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仅有承诺而无行动。
(四)注重总结,不断健全、完善涉检舆情的监督引导机制
虽然每一个舆论热点事件的发生都有其自身的诱因和表现形式,但也存在着深层次的共性和规律,检察机关应当以包容的心态正确看待涉检网络舆情问题,要在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积极研习热点案例,对其发生、传播和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梳理,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不同的舆情危机中发现其共性,以增强对网络舆情的监督引导能力。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确实做到“未雨绸缪”,而不是在事件发生后在采取补救措施。
五、结语
涉检网络舆情研究的体系尚未建立,需要不断地进行深入和扩展。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网络舆情研究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会不断开拓创新。对于网络舆情的理性监管将有助于我国网络媒体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保障人民监督权的真正实现、促进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等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DB/OL]. http://www.cnnic.net.cn/.
[2]曾润喜.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机制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9(18).
[3]谢江溪,邹俊豪.基层检察院应对涉检负面网络舆情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1(10).
[4]周鸿广,周炳华等.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引导[DB/OL].http://www.cnmn.com.cn.
[5]董秀萍,张力.通识教育中课堂互动的探索与实践[J].2010(3).
[作者简介]王俊艳,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