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命”之中的“道法自然”
2012-08-06吴倩
[摘 要]在《尚书·牧誓》中提到周武王将政治问题法律化的突出特点,并以此作为其伐纣的依据。在他的论证中,提到了“天命”、“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溯源。这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关键词]天命;道法自然;天人合一
一、武王伐纣历史梳理
《牧誓》(周武王的言论),“牧”字,是指牧野,它位于商都的南郡,它的巨大声名,源于武王与纣王在此展开的一场大决战——史称牧野之战。因此,《牧誓》是这场大决战的伴生物,是武王在决战前夕所做的一番政治动员,亦是武王发动政变,推翻商纣的宣誓书与“说明书”,表明自己的行动乃师出有名,其中最有新意、也最值得注意的是武王提出的第一条理由:纣王“唯妇言是用”。
对于妲己这个“祸国殃民”的妖妃的所作所为以及商纣对其的纵容和言听计从,在《国语·晋语》、《史记·殷本纪》、《列女传》等书中都有着详细的记录。据此,武王认为这些铁证无一不证实了商纣的灭亡完全是苏氏妲己造成的。
以上几种资料,似乎都可以证实武王的指控。但武王所述,归根结底是为了表达这样的思想:“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意为:母鸡不得在天亮之前打鸣,倘若母鸡在天亮之前打鸣,家庭就会离散。进而引申为:女人不得参与朝政,女人如果取代男人执政,国家就会灭亡。如此说来,纣王的败亡,就没有任何疑问了。然而,到底是哪个“古人”制造了这种“牝鸡无晨”的著名理论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真实情况如何,至少我们发现,武王的表达与修辞,揭示了一种由来已久,且影响深远的政治理论,那就是“天人合一”。
二、天命的概念
在文王之时,作为商朝的“西伯侯”,作为众多西部诸侯的盟主,他以“诸侯首领”的名义侍奉纣王。虽然表面上是纣王的臣属,但却内藏王者之心,在诸侯间布德行威,已有取代纣王之意;后又打败黎国,势力直逼纣王。对此纣王毫不在意,他坚信:我有天命在身,无人能动我分毫。我们不禁要问,他的这种信心是从何而来?回答是:来自于他作为天子这个事实。既居天子之位,就意味着得到了上天的认同,得到了上天地册封或委任,永不会改变。存在的就是正当的。
然而,正如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所说:“在发展的进程中,以前的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一种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东西就会起来代替正在衰亡的现实的东西。”现在,纣王相信的天命就面临着辩证法的嘲弄:一种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东西,已经起来代替正在衰败的现实的东西。
新的东西就是周文王(西伯)所代表的新的政治势力。在这种“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政治势力面前,纣王所依赖的天命是不确定的。纣王的残暴、无道和刚愎自用,导致了臣民的否定与疏离。一个失去了弘股之臣和民心所向的君王,还能靠什么来支撑他的天命呢?纣王所凭借的天命,早已全面坍塌和沦陷了。
所谓“天命”并不是上天颁发的一纸委任状,而是天时地利人和之下的一种人心所向,最终取决于天子自己的德行。显然纣王作为天子的失职与失德,使其丢失了这种人心所向。天命源于人造;天命的神圣性,来源于天子的德性、行为,特别是天子对自己职责的尊重与敬畏。
三、“天命”之中的“道法自然”
因此,虽然天命可以成为政治正当性、政治合法性的依据,甚至可以成为政治有效性的依据,但是,天命并不是一个客观的事物,并不是一个独立于政治主体(譬如天子)之外的事物。天命的有无,系于天子自身。天命的这种特质,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检视传统中国的文明秩序。
在武王的论证中按照“天人合一”的理念,自然现象与政治现象之间具有同构性。公鸡在天亮时打鸣的自然规律现象,如果被母鸡在天亮时代打鸣所打破,就违反了人们已经熟悉和了解的自然规律。这种突兀的异常现象,可能打破人们的预期,甚至还可能引发某种恐慌心态。同理将其引入政治之中,由男性作为君主来主持朝政的普遍现象突然被女性所取代,就是一种异象。这样的异象会打破朝臣们的预期,整个朝政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而这种政治秩序的损失正是政权瓦解的前奏。
这样的理念用一个更简洁的命题来表达,就是“道法自然”。政治之道为什么能够、应当效仿自然之道?依据就在于“天人合一”,就在于政治之道(人之道)与自然之道(天之道)是融为一体(合一)的。
源于“天人合一”的“道法自然”,体现了中国固有的秩序观念:政治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都应当效法自然秩序。因此,人世间的政治准则、法律规则都应当顺应自然规律。在周武王之后的著名政治家、法学家子产,对此有一些精辟的论述,他说:“天地之间的规范,民众就跟着效仿。”例如,“天地之间的气分为五种味道,制定了六畜、五牺、三牺,就是为了让五味有所遵循。”
在比较法学的研究视野中,常常有学者把中国的天命、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等比作西方的自然法。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在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中,也存在着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中国的天命、道法自然、天人合一就是中国的自然法,它既构成了实在法的正当依据,同时也是评价、校正实在法的更高的准则。我们认为,这样的比较研究并非没有意义。但至少提醒我们注意:应当寻找中国实在法之上的应然法,应当探索中国的实在法之所以有效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喻中.风与草[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
[作者简介]吴倩(1987—),女,四川攀枝花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