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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旱灾与政府赈济

2012-07-24甄尽忠

衡水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赈济旱灾灾民

甄尽忠



论唐代的旱灾与政府赈济

甄尽忠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河南 郑州 450015)

唐代是我国历史上自然灾害的多发期,尤其是旱灾,极其频繁,共计发生210次,主要集中在夏、秋二季,以中度干旱和严重干旱居多。频仍的旱灾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是绝收,引发大面积的饥荒;连锁发生蝗灾和疫灾等次生灾害;导致流民潮的出现和农民起义的爆发。给百姓生活、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灾难和损失,并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旱灾发生后,唐朝的统治者出于维护自己统治的考虑,及时采取了实物救助、赈贷、蠲免赋税徭役、调粟赈民及节约开支等一系列的赈济政策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灾害,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

唐代;旱灾;政府;赈济;蝗灾;疫灾;蠲免赋役

唐朝(618—907年)是我国历史上自然灾害的多发期,尤其是旱灾,极为频繁,对百姓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都造成巨大的损失和祸患。旱灾发生后,唐王朝统治者及时采取了一系列的赈济措施,以安抚灾民,保障民生,尽可能减少旱灾所造成的危害。

一、唐代旱灾发生的状况、季节分布及等级特征

(一)唐代旱灾发生的状况

关于唐代旱灾发生的状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统计数据。邓云特先生在其《中国救荒史》中的统计数字为“旱灾一百二十五次”。时至今日,其统计数字仍为不少学者所沿用。么振华先生是按旱灾发生的年次来统计,共计“旱灾172年”。由袁祖亮主编、闵祥鹏编著的《中国灾害通史》(隋唐五代卷)的统计为:“唐代共有138个年份出现旱情,158次出现旱灾。”统计最为详细的当属阎守诚先生主编的《危机与应对:自然灾害与唐代社会》,“经过统计,唐代旱灾197次”,并在附录《唐代自然灾害年表(618—907)》中一一列出。但《唐代自然灾害年表(618—907)》只列到唐代宗大历六年(771年),对其以后旱灾的发生状况则无反映。另外,唐玄宗天宝元年(742年),《旧唐书·玄宗本纪下》和《新唐书·玄宗本纪》中的记载是:“是冬,无冰。”在该表中记为旱灾1次。但笔者认为:“无冰”,只能说明这年冬天是个暖冬,水未结冰,而不能证明就一定是发生了旱灾。

由于统计方法的不同和史料占有的缘故,恐怕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统计数字。据笔者对《旧唐书》《新唐书》《唐会要》及《册府元龟》《资治通鉴》等文献的详细核查,唐代共发生旱灾210次,平均约1.38年就发生1次,足见唐代旱灾发生之频繁。

(二)唐代旱灾发生的季节分布

季节布局是探讨唐代旱灾发生的重要角度之一,从中可以揭示出旱灾发生的时间及频率,以了解旱灾在该时期的大致趋向。关于唐代旱灾的季节发生情况,详见表1。

按唐朝的历法为阴历,1~3月为春季,4~6月为夏季,7~9月为秋季,10~12月为冬季。据表1可以看出,虽然旱灾的发生在季节分布上具有普遍性,同时也可以看出旱灾的季节分布差异,即主要集中在夏、秋二季,占总数的47%以上。如果再加上“春夏”“春夏秋”“夏秋冬”“秋冬春”“冬春夏”等涉及到夏秋二季的计算在内,则达59%以上。可见,夏季和秋季是旱灾的高发季节。有的旱灾持续时间较长,少则二三个月,多则七八个月,并多次出现春夏秋连旱、夏秋冬连旱、秋冬春和冬春夏连旱等跨季度干旱的现象。甚至是连年旱灾,如从唐高祖禅位至唐太宗贞观四年(627—630年),“自太上皇传位至此,比年水旱”。

(三)唐代旱灾的等级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二十八条:“干旱灾害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当然,在唐朝,还没有也不可能有旱灾的等级划分标准,但史书中对不同旱灾的记述用词是不一样的,如“不雨”“无雪”“旱”“大旱”“久旱”“亢旱”等,有的还记录了旱灾的严重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关于旱灾4个等级的划分和唐朝的实际,在此,我们将“不雨”“无雪”列为轻度干旱,“旱”列为中度干旱,“大旱”列为严重干旱,“久旱”“亢旱”及造成惨重后果的为特大干旱。按照这一划分标准,唐代干旱灾害等级情况如表2:

表1 唐代旱灾季节分布表

表2 唐代旱灾等级划分表

根据表2,唐代的旱灾以中度干旱和严重干旱居多,占总数的76%以上,尤其是中度干旱,占总数的一半以上,轻度干旱和特大干旱相对较少。但是,特大干旱虽然次数少,但造成的危害更大,史书中所记载的造成严重饥荒和人口死亡多是由特大旱灾引起的。

二、唐代旱灾的社会影响

常言道:水灾一条线,旱灾一大片。所以,旱灾自古以来都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最主要的自然灾害。旱灾对唐代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是绝收,引发大面积的饥荒

与其他自然灾害相比,旱灾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最直接,也最严重,可以说是影响农业生产的第一气象灾害。其实,史书之所以详细地记载旱灾,主要就是因为其对农业收成造成严重的影响。尤其是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往往造成赤地千里、河流干涸,农作物轻则减产,重则绝收,继而出现大面积的饥荒,粮价暴涨,民不聊生,甚至出现“人相食”的惨剧。如唐高宗永淳元年(682年),“关中大旱,饥”;唐中宗神龙二年(706年)冬,“京师、山东、河北、河南旱,饥”;神龙三年(707年)夏,“山东、河北二十余州大旱,饥馑死者二千余人”;唐代宗永泰元年(765年),“是春大旱,京师米贵,斛至万钱”;唐懿宗咸通三年(862年)夏,“淮南、河南蝗旱,民饥”;唐僖宗中和四年(884年),“江南大旱,饥,人相食”;光启二年(886年)五月,“荆南、襄阳仍岁蝗旱,米斗三十千,人多相食”。

(二)伴随着旱灾这一主要灾害,还连锁发生蝗灾和疫灾等次生灾害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律,往往具有群发性和伴发性的特征。唐代由旱灾所引发的次生灾害主要是蝗灾和疫灾。

1) 蝗灾。徐光启在《农政全书》(卷44)中指出:“旱极而蝗。”的确,蝗灾与旱灾存在极高的内在联系。从环境学的角度讲,蝗虫是一种喜欢温暖干燥的昆虫,干旱的环境对它们繁殖、生长发育和存活有许多益处,故大的蝗灾往往出现在干旱之后。唐代的许多蝗灾都与旱灾紧密相联,如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六月,“京畿旱,蝗食稼”;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年),“雍、绛、同等九州旱蝗”;唐德宗贞元元年(785年)七月,“旱甚,灞水将竭,井多无水”“关中蝗食草木都尽”;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秋,“洪州旱,螟蝗害稼八万顷”;唐文宗开成二年(837年),“河南、河北旱,蝗害稼”;开成四年(839年)六月,“天下旱,蝗食田”。

2) 疫灾。大灾之后必有大疫,长时间持续的旱灾往往诱发疫病发生和传播。唐高宗永淳元年(682年)六月,“关中初雨,麦苗涝损,后旱,京兆、岐、陇螟蝗食苗并尽,加以民多疫疠,死者枕藉于路”;唐中宗神龙三年(707年),“是夏,山东、河北二十余州旱,饥馑疾疫死者数千计”;唐德宗贞元六年(790年),“是夏,淮南、浙东西、福建等道旱,井泉多涸,人渴乏,疫死者众”。

(三)导致流民的出现和农民起义的爆发

旱灾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气象现象,事实上往往与政治、社会等问题相互纠结在一起,旱灾之后,产生大量的灾民、饥民、难民、流民,甚至是“乱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诱发社会动乱的重要因素。

1) 导致流民的出现。严重的旱灾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加上政府救助不力,迫使生活无着的灾民不得不扶老携幼,背井离乡,外出逃荒谋生,导致流民的出现。韩愈在《御史台上论天旱人饥状》中指出:“今年以来,京畿诸县,夏逢亢旱,秋又早霜,田种所收,十不存一”“至闻有弃子逐妻,以求口食”“寒馁道涂,毙踣沟壑”;开元初年,“豫、亳两州,微遭旱损,庸赋不办,以致流亡”;贞元十四年(798年),“春夏旱,谷贵,人多流亡”;元和初年,“婺州大旱,人饿死,户口亡十七八”;李翱在任庐州刺史时,“时州旱”“亡籍口四万”。

2) 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一部分灾民在饥荒和苛政压力下,为了生存,被迫铤而走险,揭竿而起。杜牧在《团练副使冯少端讨衡州草贼邓裴表》中指出:“伏以湖湘旱耗,百姓饥荒,遂有奸凶,敢图啸聚。”唐懿宗咸通八年(867年)七月,怀州发生旱灾,百姓上诉州官,但刺史刘仁规却出榜禁止百姓上诉,致使“民怒,相与作乱,逐仁规”。咸通十年(869年),陕州发生旱灾,百姓向观察使崔荛上报旱情,崔荛却“指庭树曰:‘此尚有叶,何旱之有!’”并杖打上报旱情的人,引起民怒,“故逐之。荛逃于民舍,渴求饮,民以溺饮之”。

这些小股的农民暴动逐渐汇聚成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浪潮。唐僖宗即位后,“关东连年水旱,州县不以实闻,上下相蒙,百姓流殍,无所控诉,相聚为盗,所在蜂起”。直接导致王仙芝、黄巢农民起义的爆发。唐末农民起义是水、旱、蝗等多种自然灾害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最大的诱因是旱灾,对于关东地区旱灾的惨状,翰林学士卢携指出:“臣窃见关东去年旱灾,自虢至海,麦才半收,秋稼几无,冬菜至少,贫者硙蓬实为面,蓄槐叶为齑;或更衰羸,亦难收拾。常年不稔,则散之邻境;今所在皆饥,无所依投,坐守乡闾,待尽沟壑。”故《新唐书·僖宗本纪》“赞曰”指出:“乾符之际,岁大旱蝗,民愁盗起,其乱遂不可复支。”中和元年(881年)唐京西都统郑畋也指出:“旱暵延灾,因令无赖之徒,遽起乱常之暴,虽加讨逐,犹肆猖狂。”

三、灾后政府赈济的政策及措施

面对频仍的旱灾及其严重危害,唐王朝也力所能及地采取了一系列的赈济政策及措施,以尽可能减轻旱灾所造成的损失。

(一)实物救助

由官府开仓放粮或提供紧急的物资救助。救助物品包括粮食、布帛、食盐等,主要是粮食,以解灾民的燃眉之急,帮助灾民度过暂时的难关。唐玄宗开元二年(714年)正月,“关中自去秋至于是月不雨,人多饥乏,遣使赈给”;唐德宗贞元十八年(802年)七月,“蔡、申、光三州春水夏旱,赐帛五万段,米十万石,盐三千石”;唐宪宗元和四年(809年)十一月,“浙西苏、润、常州旱俭,赈米二万石”;元和七年(811年)二月,“诏以去秋旱歉,赈京畿粟三十万石”;唐文宗大和七年(833年)正月,因上一年关辅、河东地区发生严重旱灾,特下诏“京兆府赈粟十万石,河南府、河中府、绛州各赐七万石,同、华、陕、虢、晋等州各赐十万石,并以常平义仓物充”。

(二)赈贷

赈贷“是指国家有条件地贷给灾民耕牛、种子、食品、生产工具乃至田地等,以帮助灾民恢复生产,实行生产自救。等灾年过后再收回本金,或附带低息,或不收息。它适用于救济那些条件较好、灾情不太严重的农民”。

赈贷也是唐朝旱灾后常用的赈济措施。唐太宗贞观二十一年(647年)十月,绛、陕二州旱,“诏令赈贷”;贞观二十二年(648年)二月,开州、万州旱,“赈贷种食”;唐高宗总章二年(669年)七月,“剑南益、泸、巂、茂、陵、邛、雅、绵、翼、维、始、简、资、荣、隆、果、梓、普、遂等一十九州旱,百姓乏绝总三十六万七千六百九十户。遣司珍大夫路励行存问、赈贷”;唐德宗贞元十三年(797年),河南府旱,“借含嘉仓粟五万石,赈贷百姓”;贞元十四年(798年)六月,“以旱俭,出太仓粟赈贷”。

(三)蠲免赋税、徭役

蠲免赋税、徭役,即根据受灾程度免征、减征或缓征赋税徭役,以减轻灾民的负担,缓解灾民的压力。

按唐朝前期的赋税制度是租庸调制,关于灾后租庸调的蠲免,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颁布《赋役令》,“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根据旱灾等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情况,分为四分、六分和七分几个等级,视灾情的不同而相应地减免赋役。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其后灾后蠲免以两税为主。元和四年(809年),唐宪宗在《分命使臣赈恤水旱百姓敕》中规定:“其元和三年诸道应遭水旱所损,州府合放两税钱米等,损四分以下,宜准式处分;损四分已上者,并准元和元年六月州十八日敕文放免。”唐僖宗乾符二年(875年)正月下诏:“诸道遭水旱甚处,酌量放免去年夏税、合纳苗税等钱。”

这些蠲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施。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是夏,山东旱,免今岁租”;唐代宗大历七年(772年)十月,“以淮南旱,免租、庸三之二”;唐宪宗元和九年(814年),“以旱,免京畿夏税十三万石、青苗钱五万贯”。

(四)调粟赈民

邓云特先生认为:“调粟政策最重要的有三项。一是移民就粟,二是移粟就民,三是平粜。”这3种措施在唐朝皆得到实行。

唐初规定:“每岁水旱,皆以正仓出给,无仓之处,就食他州。”唐高宗咸亨元年(670年),“是岁,天下四十余州旱及霜虫,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任往诸州逐食,仍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唐高宗总章二年(669年)七月,在剑南十九州发生旱灾后,一方面派司珍大夫路励行存问、放贷,另一方面,“许其往荆、襄等州就谷”。唐德宗贞元十五年(799年)二月,“以久旱岁饥,出太仓粟十八万石于诸县贱粜”。唐宪宗元和九年(814年)五月,“是月旱,谷贵,出太仓粟七十万石,开六场粜以惠饥民”。唐穆宗长庆二年(822年)闰十月,“江淮诸州,旱损颇多,所在米价不免踊贵”“宜委淮南、浙西东、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观察使,各于当道有水旱处,取常平义仓斛斗,据时估减半价出粜,以惠贫民”。

(五)节约开支

因为旱灾的发生,造成粮食不足,财政困难,帝王要主动减少支出,以节约度荒。这虽不是直接的赈济,但却是为赈济服务的。其主要的做法是“减膳”。在唐太宗贞观十四年五月,唐高宗永徽四年四月、麒德二年正月,唐中宗神龙二年十二月、景龙三年六月,唐睿宗先天元年七月,唐玄宗开元二年二月、三年五月、七年闰七月,唐代宗大历七年五月,唐德宗贞元元年八月等,都曾“以旱减膳”,类似这样的记载还有很多,但多是象征性的,以表示帝王节约克己、对旱灾的关注以及与民同苦的决心。

总之,由于旱灾的频繁发生及其严重危害,唐王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赈济措施,使灾民得到了及时赈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灾害,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但就其本质而言,仍不过是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而采取的被动式赈济,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对其作用和功效我们还必须本着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给予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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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ughts and Government Relief Measures in Tang Dynasty

ZHEN Jin-zhong

(Teaching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Zhengzhou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Industry Management, Zhengzhou, Henan 450015, China)

In Chinese history Tang Dynasty was the period filled with natural disasters, especially droughts which happened 210 times mainly in summer and autumn and were characterized by moderate and strong droughts. The frequent droughts caused crops failure and famine in vast areas, and then led to locusts and epidemic diseases and the appearance of refugee and eruption of peasant uprising. These brought immense damages to people’s lif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social stability. The rulers of Tang dynasty carried out a series of relief measures after the droughts for the purpose of preserving their dominance. The main of those were distributing relief materials, loan, reduction for rent and enslavement, emigrant for grain, and economize expenses. These relief measures played a certain role in lightening disaster and ensuring the basic life of victims of natural calamity.

Tang dynasty; drought; government; relief; locusts; epidemic disease; JuanMian of taxation

(责任编校:耿春红 英文校对:杨 敏)

K242

A

1673-2065(2012)02-0071-04

2011-07-0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9YJA770060);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9BLS004)

甄尽忠(1968-),男,河南封丘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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