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银行业参与碳金融的模式研究

2012-07-16贺建清刘日星

华东经济管理 2012年7期
关键词:交易金融

贺建清,刘日星

(宜春学院 a.赣西经济发展研究所;b.审计处,江西 宜春 336000)

一、碳金融的概念及产生背景

关于碳金融,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比较认可的观点是:碳金融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它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碳金融是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解决方案,狭义的理解是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活动;广义的理解是与低碳相关的融资活动和非融资活动,包括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碳金融可以表现为四个层次:一是贷款型碳金融,主要指银行等金融中介对低碳项目的投融资;二是资本型碳金融,主要指低碳项目的风险投资和在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三是交易型碳金融,主要指碳排放权的实物交易;四是投机型碳金融,主要指碳排放权和其它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1]。

碳金融产生的基础是排污权交易理论。科斯定理揭示了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世界各国就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方针达成共识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奠定了碳放权交易的基本制度和框架。公约约定了缔约国的减排责任,制定了三个协调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帮助各个缔约国以灵活的方式完成减排目标。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附件Ⅰ国家之间履约的机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指标的国家,可以将其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未完成减排义务的国家,以实现其减排承诺;联合履约机制指附件Ⅰ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清洁发展机制是发生在附件Ⅰ与非附件Ⅰ国家之间的机制,是指允许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核证减排量,即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减排量在经过国际机构核证后,可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承诺的约束性义务。三个借助市场运行的机制具有“境外减排”的特点,即不是在本国实施减排行动,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减排成本和路径。由于这三种机制的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就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因而具备了商品的价值属性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并最终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的如火如荼的全球碳金融市场。

二、碳金融发展现状和前景

(一)全球碳金融发展现状和前景

近年来,全球碳交易规模迅速膨胀。2005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额为111亿美元,2006年交易额为312亿美元,2007年交易额为631亿美元,2008年为1351亿美元,2009年达1437亿美元,2010年有所下滑,跌至1419亿美元(见表1) 。从2005年至2008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在成倍增加。2009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工业产量骤降导致碳资源的需求减少。尽管当年全球GDP增长速度为-0.6%,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为-3.2%,但碳交易市场却依然表现出其应对危机的能力,碳排放市场总值达到1437亿美元,交易量为87亿吨CO2当量①。

经过连续5年的强劲增长,全球碳市场交易价值总额停滞在1419亿美元。主要原因是后京都协议时代的规则并不确定,导致原始CDM市场交易价值连续第三年下跌了两位数,直至低于2005年,即京都协议书生效第一年的价值额。(见表1)AUU市场,虽有2009年强劲增长的支持,同样在2010年严重缩水。最后,2009年增长最快的RGGI配额市场其收益在2010年全球碳市场中可以忽略。由于这些市场份额下降,EUAs市场的主导地位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显着。2010年,EUAs占全球碳市场价值的84%。不考虑到二级CDM市场的交易价值,主要由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推动的碳市场份额上升到97%。

表1 2005—2010年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额 单位:亿美元

根据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2011年碳市场现状和趋势报告》估计,2008年至2012年全球共产生1.36亿吨CO2当量的碳信用超额需求,欧洲国家政府的碳信用超额需求为1.29亿吨CO2当量,占94.85%,日本政府的碳信用超额需求0.03亿吨CO2当量,占2.21%,其它附件国家私人实体碳信用超额需求0.04亿吨CO2当量,占2.94%(见表2)。由于CDM项目的周期变长以及CDM执行委员会审查造成的批准和注册风险,CDM项目不大可能在2013年之前的几个月时间签发足够的数量,因此碳信用需求国政府可能购买AUUs去弥补京都协议下的碳信用供需缺口和未签发的CDM和JI项目。在采购计划既定的情况下,政府也希望确保一定数量通过二手交易选择能获取CERs的项目。

2012年以后,全球碳金融市场的碳信用需求和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量限制交易法案能否获得美国国会通过。如果通过,将产生28.5亿吨的碳信用需求;否则,美国对碳信用的需求减少一半,只有11.09亿吨。这样,对国际碳信用的需求主要来自欧盟、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另外,随着EU EUTS履约期的临近,2012年后CER市场的需求会增加0.61亿吨。根据彭博新能源金融的预测,2013-2020年,在美国仅覆盖电力行业的排放交易体系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全球碳信用的需求保持在42.6亿吨②,欧盟和美国是最主要的需求者,其中欧盟的需求量为16.96亿吨;全球碳信用供给将达31.30亿吨,其中发展中国家仍然是碳信用的最主要的供给国[2]。

表2 2008—2012年全球碳金融市场供求分析单位:百万顿二氧化碳当量

(二)中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地位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已成为中国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目前,中国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本土碳金融市场,国内企业对碳金融的参与主要集中在CDM项目上。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近几年,中国已经成为CDM机制中占主导地位的卖家。2008年我国在CER一级市场交易中的份额达84%,2002—2008年全球66%的CER供给源于我国的CDM项目。在2009年全球已签发的CERs中,中国占49%,印度占19%,韩国占13%,巴西占l0%:从注册CDM的预计年减排量看,中国占60%,印度占12%,巴西占6%,韩国占4%;从CDM注册项目量看,中国占38%,印度占23%,巴西、墨西哥各占8%和6%;从原始CDM的卖方市场结构看,中国市场份额比2008年略有下降,为72%[3]。根据彭博新能源金融的预测,2013~2020年,全球碳信用供给将达31.30亿吨CO2当量,其中中国提供14.13亿吨CO2当量,占45%,印度供给3.52亿吨CO2当量,亚洲其它国家提供3.07亿吨CO2当量,美洲供给2.94亿吨CO2当量(见表3)。尽管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信用供应国,但只是充当卖炭翁的角色,处于碳信用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在CDM市场交易中缺乏定价能力。

表3 2013-2020年全球碳信用供给 单位:百万顿二氧化碳当量

三、国外银行业参与碳金融的实践

(一)低碳项目的直接融资

早在1974年,世界上第一家环境银行在前西德设立,1991年波兰也成立了环保银行,重点支持促进环保的投资项目。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FC)和荷兰银行、花旗银行等9家银行等起草了旨在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套自愿性原则,即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花旗银行于2007年宣布,计划未来10年在清洁能源和替代技术方面的投资及融资金额将超过310亿美元。目前已有72家金融机构采用赤道原则,低碳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除了为低碳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外,商业银行还通过基金等直接融资手段,为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筹集资金,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如荷兰银行推出的荷银低碳加速器基金,德意志银行推出的德银气候保护基金和德银DWS气候变化基金,瑞士信托银行、汇丰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共同出资2.58亿美元设立的目前国际上规模最大的碳基金——排放交易基金,世界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设立的泛欧碳基金。2005年全球碳基金的数量为34只,2008年碳基金的数量已达到80只,资金规模达到128.7亿美元[4]。

(二)碳交易

国外银行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参股碳交易平台。如美国银行是C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会员,并出资1000万美元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与CCX和ECX(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控股股东CLE(气候交易公司)成立一家合资机构,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是为碳交易平台提供流动性支持。如美国银行向CCX、ECX提供流动性支持。三是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如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碳信用市场30亿美元,英国标准银行也积极参与碳交易[5]。四是开发碳交易新产品。如2006年荷兰拉博银行推出一种碳金融创新产品“气候信用卡”,持有者用此卡消费商品和服务时,银行将支付一定的资金用于世界自然基金会项目;巴克莱银行率先推出基于碳排放权的期货合同;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于2007年推出追踪碳排放权期货的零售产品;瑞银克拉里登人民银行推出的挂钩“瑞银克拉里登二氧化碳减排认证”(Credit Suisse ClaridenLeus CO2 Certificate)基金,该基金使投资者获得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碳信用价格浮动的资格。五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商业银行低碳金融创新的一个常见途径是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碳交易提供技术咨询、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如荷兰银行的碳交易服务。

(三)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在国外起步较早,发展迅速。例如,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巴西国家经济社会开发银行推出各种信贷优惠政策,为生物柴油企业提供融资;荷兰银行对于符合低碳相关标准或节能利用标准的房屋买卖与更新提供优惠贷款。汇丰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美国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也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通过发展绿色信贷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此外,国际或区域性金融机构也推出了环保贷款,如亚洲开发银行2009年12月4日表示将向其成员国提供7亿美元资金以发展低碳经济。详见表4。

表4 国外典型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

四、中国银行业参与碳金融的模式探讨

(一)中国银行业参与碳金融的现状

中国银行业参与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低碳信贷、CDM融资及中介服务。2007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倡导“绿色信贷”并付诸实施,同年10月,招商银行宣布加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并制定了全方位的绿色金融行动计划。作为中国节能减排融资市场的先行者,兴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 《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截至2009年末,该行累计发放节能减排项目贷款223笔,金额165.83亿元。中国首家“碳中和”银行——光大银行,在2010年度购买自愿碳减排指标(VER),抵消其总行及33家分行2009年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在理财产品开发方面,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二氧化碳排放权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在低碳项目融资方面,民生银行创新推出了基于CDM(清洁开发机制)的节能减排融资项目;在CDM中介服务方面,2009年浦发银行在国内银行界率先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具体见表5。

表5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主要情况

(二)中国银行业参与碳金融的模式设计

1.积极参与碳交易平台及交易制度建设,提高自身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的定价能力

尽管我国已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数家区域交易平台,但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欧洲能源交易所等国际性碳交易所相比,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所在碳衍生品的开发、碳交易的中介服务、融资支持、定价能力、风险分散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国内这些碳排放权交易所目前开展的业务仅局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CDM项目的撮合,少量自愿减排交易(VER)。正是由于中国目前缺乏统一的、成熟的、全球性的碳交易平台,导致中国在碳金融市场上处于产业链底端,碳交易定价权完全被占据垄断地位的国外金融中介机构掌握,国内核准减排量的售价曾长期徘徊于5欧元/吨至8欧元/吨之间;尽管随后国家发改委为了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对企业申报项目的价格进行底价规定,如CDM化工类项目最低价为8欧元/吨,可再生类项目,最低价为10欧元/吨,但是与国际二级市场价格17欧元/吨的均价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6]。因此,中国银行业要积极参与碳交易平台及交易制度的建设,不但为CDM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信息技术咨询、风险分散等服务,也要从事非CDM项目交易及中介服务,如美国银行成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会员并向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提供流动性支持就是参与碳交易平台建设的一个好例子;同时,还要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的规律,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制度设计、区域规划、平台建设三方面的经验,制定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规则,促进全国性、全球性交易市场的形成,改变目前国内碳交易市场这种分割状态。2009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订的“熊猫标准”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公布,这是中国目前唯一成形的碳交易标准,该标准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在全球碳交易领域中争夺话语权和定价权的开始。另外,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继欧元、美元成为碳金融市场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后,日本也试图使日元成为碳交易计价结算的第三货币。因此,我国银行业应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依托自身资金、技术以及研究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碳货币体系的构建,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提高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话语权。

2.设立多样化碳基金,支持低碳经济发展

近年来,国内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为低碳环保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然而在推出多样化碳基金,为低碳环保项目拓展融资渠道方面还很欠缺。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应设立绿色碳基金,筹集稳定的中长期资金用于扶持投资周期长、效益好的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项目,满足不同地区和产业部门的需要,发展循环经济。国内商业银行可借鉴国际主流商业银行的做法,为支持致力于低碳消耗和提高能源效益的公司、企业发展,开发环保节能项目,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设立多种碳基金:(1)挂钩低碳消耗/环境友好型公司表现的基金,(2)参与碳信用交易市场的基金,(3)参与巨灾债券市场的基金,(4) 参与天气衍生品市场的基金,(5)挂钩可替代能源表现的基金,(6)主导或参与多边碳信用额基金[7]。从国际碳金融实践来看,碳基金在低碳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吸引更多市场资金投资减排项目,已成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3.创新碳金融衍生品,拓宽碳金融业务领域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研发碳排放权掉期交易、期权期货、碳信用卡、碳排放权证券等衍生工具,降低节能减排项目建设不确定性带来的经营风险。尤其要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推动碳期货市场的建立,加速国内市场碳交易定价机制的形成。投资银行、理财公司等应积极探索碳金融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商业银行可与信托公司合作,为那些具有环保意识和碳金融知识的企业设立碳信托投资基金,将这笔资金投资于具有清洁发(CDM)展机制开发潜力的项目中;也可以携手保险公司及其它担保公司提供相关保险产品和通过增信担保机制,促进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交易[8]。目前,我国银行业参与碳金融的深度和广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对CDM项目的参与,虽然CDM项目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但是CDM项目的发展也面临严峻的挑战:2012年后京都协议书规则的不确定性,欧盟ETS第三阶段对CDM项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长的审批周期和高昂的交易成本导致CDM项目交易规模下降。此外,CDM项目具有附加值低、买方市场等特点,限制了我国发展CDM项目的空间[9]。因此,中国银行业应以CDM项目为中心,向配额交易市场(包括基于项目的市场和基于配额的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渗透,拓展业务领域,从资产组合的角度来看,碳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可以降碳金融市场的非系统风险。

4.完善碳金融中介服务功能

国内银行具有强大的企业客户群和比较优势的的信息数据库系统,可为国内企业选择目标投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减少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搜寻成本,提高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国际上一些商业银行借助业务上的比较优势已经开始尝试为自愿减排市场提供所谓的“碳银行”服务,即进行碳信用的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工作。我国商业银行在吸取国际领先水平的商业银行在碳金融领域的经验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服务模式,通过开展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碳保理等业务,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收入结构。商业银行可联合国际专业机构,提供CDM项目开发、风险评估、交易和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利用所属金融租赁中心或与租赁公司合作,为CDM项目提供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服务,凭借信息优势,为CDM项目业主提供合理CER报价等咨询顾问服务,此模式的一个成功案例是兴业银行与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合作,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与彭桑普公司签署的安装改造合同提供的贷款;积极发展基于碳权的保理业务,即商业银行可与卖方企业签署合同,卖方企业将采用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对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10]。另外,投资银行应该积极为那些低碳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建立“绿色通道”,选出一批发展潜力大、成长好的企业,支持其海外上市,尽快提高碳金融领域中的竞争能力和中国碳金融的话语权。

5.加强碳金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已成为各国推动本国金融支持环保体系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目前,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多个国际金融组织都成立了相当规模的环保项目基金。中国银行业可以考虑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对环保项目的资金、技术支持,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11]。同时,还要加强与港交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等成熟机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碳市场交易,从而改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及其形成的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掌握主动权[12]。

6.控制风险、增强碳金融的风险抵御能力

中国银行业参与碳金融,除了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常规金融风险外,还涉及到碳金融领域的特殊风险。一是CDM项目风险。CDM项目开发周期长,项目各个环节均存在风险。项目建设期存在筹资风险,审批周期长,易导致项目开发风险,项目运行阶段,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不确定性等问题。二是政策风险。首先,国际碳交易市场多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发展而来,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很大差异,包括排放配额的制定及分配方式,是否接受减排单位,如何认定减排单位以及交易机制等这些差异导致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加上自愿减排市场的参与者还可选择不同的交易规则,导致国际碳交易市场高度分割的状态[13]。其次,如果2012年之后各国达不成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减排协议,国际碳交易市场必然会大大萎缩,这给商业银行低碳金融业务的盈利预期带来不确定性。再次,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监管当局政策监管之间的博弈也给商业银行的低碳金融业务创新带来政策风险。三是技术风险。相当多的节能减排技术尚处于应用转化阶段,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商业应用前景难以准确评估的风险。技术的不确定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和相关中间业务的利润风险[5]。因此,中国银行业参与碳金融业务应注意控制风险、增强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

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企业进行低碳融资时需要明确的操作标准和企业的环保信誉,根据碳金融操作标准支持系统整合的环保部门的执法信息、认证机构对企业排放的认证信息,做出决策,可大大降低碳融资风险。当然,也会出现现有的企业财务与环境报告体系无法帮助参与方识别潜在的碳风险,更无从设计避险工具的情况,因此,对碳风险的管理仅仅依赖现有的工具还是不够的,商业银行必须构建一整套游戏规则,包括碳信用评级、碳排放测算及审核与披露、碳成本与风险评估等机制。其次,应培养具备碳金融专业知识、经验风险、掌握CDM项目开发和运作技术、熟悉国际碳金融市场规则和制度的高素质管理和研发团队,加强对CDM项目及其它国际碳资产交易的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再次,应设计碳信用担保与保险产品、碳金融衍生品来转移项目开发及碳信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五、结 论

随着全球“碳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碳金融逐渐成为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该行业的高盈利性有助于中国银行业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因此,我国银行业只有把握住碳金融带来的契机,正确调整自身固有的传统经营和管理理念,使之从根本上向低碳化转变,进而推动产品和服务层面的完善和创新,跟上国际银行业在世界经济低碳化道路上的步伐,推动我国碳金融业向纵深发展,才能提高我国在国际碳金融交易中的话语权,实现低碳经济和金融创新的双赢。

[注 释]

①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发布的《2010全球碳市场现状与趋势》报告。

②这里的数据仅包括电力部门的潜在需求,没有包括美国整体经济的潜在需求。

[1]郭凯.发展多层次区域性“碳金融”探讨[N].金融时报,2010-03-22.

[2]王瑶,刘倩.碳金融市场:全球形势、发展前景及中国战略[J].国际金融研究,2010,(9):64-70.

[3]刘英.国际碳金融及衔生品市场发展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0(11):7-12.

[4]初昌雄.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与发展策略[J].经济学家,2010,(6):80-86.

[5]李卢霞,黄旭.低碳金融模式研究:实践考察与战略思考[J].金融论坛,2010 ,(Z1):27-35.

[6]杨波,肖苏原,田慕昕.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0,(8):43-52.

[7]高岩,王卉彤.发展低碳经济对商业银行创新的推动力[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4):19-25.

[8]孙力军.国内外碳信用市场发展与我国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J].经济纵横,2010,(6):30-33.

[9]尹应凯,崔茂中.国际碳金融体系构建中的“中国方案”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0,(12):59-66.

[10]王伟炫.构建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的探讨[J].中国发展观察,2010,(12):50-53.

[11]汪小亚.发展低碳金融,助推经济发展转型[J].西南金融,2010,(10):6-8.

[12]李东卫.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路径选择[J].投资研究,2010,(8):44-48.

[13]陆静.后京都时代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路径[J].国际金融研究,2010,(8):34-42.

猜你喜欢

交易金融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民营金融权力榜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榜中榜
P2P金融解读
交易流转应有新规
大宗交易
惊人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