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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

2012-07-14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5期
关键词:节税所得税法优惠政策

董 政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利润的高低受收入与成本的制约,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而税收支出,都意味着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节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

一、节税筹划的特征

1.合法性

节税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而优惠政策是立法者的一种政策行为,节税者的节税行为符合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意图。

2.政策导向性

如果纳税人通过节税筹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中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其结果正是税法中优惠政策所要引导的,因此,节税本身正是优惠政策借以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载体。

3.策划性

节税的关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经营业务,想方设法通过合理合法的策划,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二、节税筹划的方法

1.免税收入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时,可以考虑投资到享受税率优惠或处在减免税期的居民企业,这样取得的股息、红利等不需要由于税率差等原因而补交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向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投资时可选择这些减免税项目,通过免征、减征所得税达到节税目的。

3.优惠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剥离其部分业务成立一个分公司,通过控制投资规模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4.加计扣除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三新”研究开发费就可按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还可按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无论比例多少,将按实际支付的残疾人工资200%扣除。因此,企业可聘用残疾人完成其可胜任的工作,通过增加费用成本,达到节税的目的。

5.其他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优惠;第33条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计10%;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年按投资额10%直接抵减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减。以上优惠政策企业可以综合筹划,如企业购入环保设备,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环保产品,且设备生产中如处在强震动或高腐蚀的状态下,企业即可享受以上三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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