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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保障措施的实践与思考

2012-07-13王浩之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3期
关键词:思考实践

王浩之

摘要:社会优抚保障制度是在新形势下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的一项综合性的保障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底线,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探索和完善社会优抚保障制度尤显重要。

关键词:优抚保障;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090-02

莱芜市是革命老区,优抚对象多,优抚工作任务艰巨,现有优抚对象9.5万人,其中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1.13万人。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优抚工作,不断加大投入,较好地解决了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住房难、医疗难、生活难“三难”问题。1992年以来,莱芜市先后五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由于优抚政策措施不完善,优抚对象保障问题依然突出,严重制约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一、 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的根源

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保障政策相对滞后,缺欠具体与刚性,操作性不强,客观上形成了政策的空置。如未被公费医疗政策覆盖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等医疗保障政策较弱,问题尤为突出。其次是保障经费严重不足。近年来,国家和省为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生活标准,改善优抚对象居住条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囿于财力及各种客观因素制约,短时间内无法拿出更多资金彻底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实际工作中,基层民政部门面对重点优抚对象日益突出的生活、住房、医疗困难,在无政策、无资金的情况下,只有将每年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的结余部分,本着灵活处置的原则用于解决部分问题,但这种临时性的变通办法,无疑是杯水车薪,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治标不治本。

二、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的探索与实践

(一)探索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莱芜市优抚住房保障新制度实施以来,财政先后投入近8 500万元,解决住房特困优抚对象家庭3 057户,为742户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发放住房维修补助,优抚对象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省民政厅对莱芜市的优抚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进行了高度评价。

1.创新优抚住房保障制度

按照“五四三一”的工作思路,即依托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制度、灾民倒房重建制度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五个平台”,采取租、建、购、修等四种住房保障模式,按照优抚对象自我保障、政府补助、社会优待相结合三种住房保障渠道,逐步建立起了以社会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以政府补助为支撑,创新优抚住房保障制度,着重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工作中,按照分类补助的原则,根据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属别、住房保障类别和相对应的补助标准,确定应享受的住房补助额度,不得随意更改补助标准,切实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做好与社会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积极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货币补贴、救济灾民倒房重建货币补贴等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相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享受社会住房保障待遇,实现资源整合,体现优先优待,形成住房保障工作整体合力。

(二)完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优抚医疗保障制度是有效解决优抚对象“治病难”的一项重大举措。莱芜市高度重视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全面纳入了政策性保障范围。

1.实行分类施保,确保全员参保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市、区民政部门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有(下转97页)(上接90页)困难的,经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解决。

2.完善制度,让优抚对象享受到充分的医疗救助

一是实行门诊费用定额补助制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 0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定额门诊补助于年初划入个人医疗保障卡。二是建立住院费用救助制度。民政部门把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对剩余部分再实行医疗救助,救助比例高于低保户10%—30%。

3.突出重点,实行区别分档救助

一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特殊的医疗保障办法。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后剩余部分政府通过补助全部解决;对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及时给予大病救助。二是区别对待分档救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5%。三是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治疗在享受上述医疗待遇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将优先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三)继续完善优抚生活保障制度

2012年1月1日,莱芜市又一次提高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兑现到优抚对象手中。逐步建立优抚对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实施快速救助。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及时落实低保待遇。统一城镇、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

三、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领导是关键

莱芜市委、市政府历届领导高度重视优抚工作,把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纳入全市争创双拥模范城的首要工作,积极推动优抚对象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核心在立法

克服政策保障滞后现象,使优抚对象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是实现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优抚“三难”问题的关键举措。

(三)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根本在投入

首先,要加大对优抚保障工作的财政投入。加大预算安排,建立优抚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从彩票公益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优抚对象保障,同时要做好优抚资金的监督管理。其次,要用好用活有限的优抚经费,尤其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把每年结余下来的经费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再次,要加强对优抚医院等医疗单位的投入与建设,利用现有资源,深入挖掘潜力,充分发挥其专业服务于优抚对象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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