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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技术专利保护初探

2012-07-06周奇中国移动通信研究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2期
关键词:计算机程序计算技术虚拟化

文/周奇/中国移动通信研究院

一、云计算技术简介

探讨云计算技术专利保护问题,需要简要了解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云计算概念的界定,云计算关键技术和业务模式对于其专利保护有直接影响,在此一并介绍。

(一)云计算起源和发展

云计算是一种利用大规模低成本运算单元通过 IP网络相连而组成的运算系统,以提供各种运算服务。1961年斯坦福教授John McCarthy 提出计算资源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工业基础,类似水、电、气和通信,为云计算技术出现奠定概念基础。

云计算技术起步于互联网搜索服务,上世纪90 年代,谷歌的两位创始人因无法支付昂贵的小型机和商用存储来进行海量网页信息的存储和处理而率先采用了高性能、低成本的云计算解决方案。

本世纪初,电子商务巨头亚马逊公司为了充分利用其闲置的服务器,推出了弹性计算(EC2)、简单存储(S3)等云计算服务,向用户按需提供计算、存储和网络资源,并根据使用量进行灵活计费,建立了云计算商业化标杆。1999年Salesforce成立,2001年发布在线CRM系统,成为云计算SaaS模式的第一个使用案例。

2006年8月,谷歌CEO Eric Schmidt在搜索引擎大会上首次提出“Cloud Computing”概念。由于具有低成本、低能耗、易管理、弹性扩展、快速业务部署、按量计费等优势,云计算技术很快成为业界追捧的热点。有了云计算,企业可以按需定制自己的IT支撑资源以及信息服务软件系统,云平台已经成为提供各种存储、计算服务的重要平台。

(二)云计算概念

云计算使计算、存储摆脱了物理节点的限制和约束而按照业务逻辑来进行,以较低成本和较高性能解决无限增长的海量信息的储存和计算问题。1.详见张为民、唐剑峰、罗志国、钱岭编著,《云计算深刻改变未来》,科学出版社。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对云计算做了如下定义:云计算是一个模型,该模型使能通过随需应变的网络,无处不在地、方便地访问可配置计算资源(例如:网络、服务器、存储器和服务等)的共享池,而这些资源以最少的管理工作,或通过与服务提供者的交互,就能快速地供给和释放。

中国云计算委员会认为,云计算最基本的概念是:通过整合、管理、调配分布在网络各处的计算资源,并以统一的界面同时向大量用户提供服务。

从方便非专业人员理解的角度进行简化,云计算是指大规模、分布式、并行计算。打个比方,就像是从单台发电机模式向电网集中供电的模式转变,或者就像是从单个水井供水向多条水管同时供水的转变,“云”计算意味着计算能力也可以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进行流通。

(三)云计算关键技术

云计算是并行计算、分布式计算和网络计算的融合和发展,从某种角度,也可以说是这些计算机科学概念的发展和商业实现;云计算也是虚拟化、效用计算、面向服务的架构等概念混合演进的结果。2.同前注 1。

作为一种数据密集型的超级计算,云计算在数据存储、数据管理、编程模式、并发控制、系统管理、绿色节能、终端技术等方面具有自身独特的技术。按照笔者理解,一些云计算技术将面临新的专利保护问题,可能涉及虚拟化、海量分布式存储和结构化数据管理等,这里作简要介绍。

1.虚拟化技术

虚拟化技术是一种调配计算资源的方法,它将应用系统的不同层面——硬件、软件、数据、网络、存储等一一隔离开来,从而打破数据中心、服务器、存储、网络、数据和应用中的物理设备之间的划分,实现架构动态化,并达到集中管理和动态使用物理资源以及虚拟资源,以提高系统结构的弹性和灵活性,降低成本、改进服务、减少管理风险等目的。

目前包括三种资源的虚拟化:服务器、存储和网络。服务器虚拟化一般用来解决服务器“一分多”的问题,提高服务器的利用率。存储虚拟化一般用于整合各种异构存储系统,提供统一的使用接口。网络虚拟化则可以将较大的网络带宽分割为可独立使用的资源。各种虚拟化技术均利于将大颗粒物理资源抽象化,形成资源池,以便为更多IT 系统共享。

2.海量分布式存储技术

为保证高可用、高可靠和经济性,云计算采用分布式存储的方式来存储数据,采用冗余存储的方式来保证存储数据的可靠性,以高可靠软件来弥补硬件的不可靠。

3.结构化数据管理技术

云系统的结构化数据管理采用列簇存储的数据管理模式,既考虑海量分析中列数据的访问效率,又为多列数据同时访问提供了灵活的机制,与传统数据仓库相比,在可扩展性方面更为灵活,兼顾了海量结构化数据存储和分析性能。

(四)云计算业务模式

云计算的出现打破了传统IT 产业链的商业模式,制造商、服务商、集成商的角色开始互相渗透,整个产业链包括平台提供商、系统集成商、服务提供商、应用开发商和用户五个重要角色,它们都可能成为云计算技术的实施者,影响着云计算技术的专利保护。

1.按照服务范围,云计算可分为公共云(Public Cloud)、私有云(Private Cloud)和混合云(Hybrid cloud)。

公有云: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云计算系统,为了保证用户数据的安全,公有云通常使用访问控制技术。

私有云:只服务于组织内部的云计算系统。

混合云:公有云和私有云的混合系统,这种情况下,用户通常把商业敏感的数据和流程控制在私有云内,而把非商业敏感的数据和流程外包给公有云服务。

2.按照服务模式,云计算可分成基础架构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

基础架构即服务(IaaS):向用户提供计算、存储、网络、中间件等基础资源的服务。用户可以控制操作系统、存储、网络设备等。

平台即服务(PaaS):向用户提供一个应用的运行环境,用户只能控制应用和该运行环境,但不能控制操作系统、硬件、网络基础设施等。

软件即服务(SaaS):以服务的形式向用户提供软件,用户无需支付软件许可费用,而是为获得的服务付费。SaaS与云计算没有必然联系,但云计算的出现为SaaS提供了更好的实现环境。

二、云计算技术的专利保护

通过上述云计算技术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为了满足迅速增长的海量数据的处理要求以及随时随地进行计算的需求,云计算应运而生,它不仅仅是技术的革新,也是一种商业运营模式的变革,最终达到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的经济目的和社会效果。这些既为云计算技术专利申请带来的契机,同时也对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云计算技术专利保护提出了挑战。

(一)云计算技术专利保护概述

1.云计算技术专利申请情况

根据对云计算技术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开的专利在SIPO、USPTO、EPO(Worldwide数据库)等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情况如下:

从大的技术分类来看,云计算技术包括云平台(Cloud Platform)和云服务(Cloud Service)。近年来,云平台和云服务两大技术主题的专利申请数量均保持稳定增长。

美国和中国是最重要的云计算技术专利保护区域,大量云平台和云服务相关的专利集中在中国和美国公开,这两个国家是云计算技术最为重要的研发和市场应用区域。

全球云计算技术专利公开量较多的15家公司/机构中,包括美国的IBM、微软、谷歌等大企业,中国的中兴、华为等企业和清华大学等科研院所也占有一席之地(如图一所示,仅反映大致实力,数量略去)。

亚马逊首推弹性计算云,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建立了以云计算基础设施作为服务的IaaS(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模式,成为全球少有的端到端的云计算平台供应商。亚马逊对在美国以外布局专利不很重视。在中国约有30件公开的与云计算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其中绝大部分未获授权。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1年底,亚马逊在其AWS网站上声明了该平台运营所涉及的专利清单,包含87项专利,这些主要是与交易有关的美国专利。

2.云计算技术专利诉讼情况

云计算领域已发生的专利诉讼不多,随着商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利用专利打击对手的诉讼可能频发。

1)微软VS. Salesforce

2010年发生的微软与Salesforce之间的专利诉讼被媒体称为“决定谁掌控云计算知识产权”的一场诉讼。2010年5月,微软指控Salesforce的CRM SaaS服务侵权了它的9项专利权。2010年6月,Salesforce以它的5项专利起诉微软。同年8月,双方迅速和解,签署了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2)美国东北大学VS.谷歌

2007年11月,美国东北大学和Jarg公司起诉谷歌专利侵权。专利技术内容是关于在大型分布数据库中搜索和提取信息的方法。双方经过三年半的诉讼程序,于2011年4月达成和解。

在全球范围内较难找到云计算技术相关专利侵权判决,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云计算领域专利侵权判定的难度。

(二)云计算技术专利保护问题

1.云计算领域专利大多具有侵权证据难发现的特点

1)通过以下一件亚马逊中国专利申请举例说明

专利申请号:200780020255.2申请日:2007/3/29公开日:2009/6/17发明名称:管理由多个计算系统执行程序。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管理由多个计算系统执行程序的方法,包括:接收多个针对一程序的程序执行请求;以及对于每个请求,执行程序的实例,其实现方式为:从具有多个计算系统的第一组中选择计算系统;如果选定的计算系统未在本地存储程序,并且所述第一组计算机系统具有程序的一个以上的存储副本,就指示所述选定的计算系统从所述第一组中的另一计算系统获取程序的副本;如果所述第一组计算系统不具有任何程序的存储副本,就指示所述选定的计算系统从远程计算系统获取程序的副本;指示所述选定的计算系统启动执行所获得的程序的副本。

2)关于专利方案及侵权证据的分析

该专利方案的应用场景是:在数据中心以虚拟或物理的方式寄居了大量针对不同客户的应用程序或系统的情况下,对软件和程序副本的管理、存储、分发、以及获取。应用程序可能很大,要想使用足够的存储资源来存储每个寄居的应用程序的本地副本的成本很高。本发明的方案引用了对程序副本的管理,在执行程序时,可以利用多种因素,如,先前存储副本的位置,来选择合适的计算系统来执行程序;可以考虑在物理上或逻辑上足够邻近的计算系统,等等。

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侵权实务中,如果要证明他方技术方案侵犯本方法专利权,权利人需要证明该方案中包含了与本权利要求相同或等同的所有步骤。该方案既涉及本地计算系统程序副本的查询,还涉及组内计算系统和远程计算系统程序副本的查询和管理,但是其执行过程没有任何外部呈现,最终为外部所感知的可能只是程序的执行结果,其内部形式仅仅是一行行软件代码。因此,在中国现有司法体系下,举证责任的完成对于权利人来讲是相当困难的。

从专利侵权证据的获取难度来看,通常从低到高分为以下四种场景:

通过产品本身的形状、结构或外部呈现来判断;

通过产品或业务的使用手册、宣传资料,或者通过其遵循的标准文本来判断;

通过反向工程、业务使用中抓包来判断;

通过获得完整的技术文档或代码来判断。

由于上述专利方案主要涉及计算机系统内部的程序执行以及计算机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不涉及产品的外部功能展示。另外,侵权方可能会宣传该软件产品的效果是提升了效率、增强了稳定性等等,但几乎不可能会在使用手册或宣传资料中完整说明本方案的内部程序环节。那么,要想获得侵权方案的软件代码及相关文档是极其困难的,发生侵权之后,专利权人很可能会吃哑巴亏。

3)结论:

从以上列举的云计算技术专利及分析可以看出,云计算领域相关专利方案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后台执行的工作较多,在用户界面的层次上可见性不够好,这对于行使专利权之时搜集证据是不利的。这也是为何当今移动通信领域专利诉讼频发但大多涉及终端功能、用户界面或标准专利的原因所在,因为这些专利容易证明侵权且容易被法官及陪审团理解。

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时,要尽量使得方案具有宏观性和完整性,既涉及用户端可见的内容,也涉及后台执行的工作。

2.虚拟化技术对于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地域的界定带来了挑战

虚拟化技术发展到了使单个计算机看起来像多个计算机或完全不同的计算机,也能使多台计算机看起来像一台计算机以实现统一的调配、管理和监控。云计算带给用户的从本质上讲正是虚拟化服务,虚拟化是云计算的底层实现基础。然而,涉及虚拟化技术的云计算专利在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地域的界定等方面也面临挑战。

1)一件虚拟化技术中国专利申请的例子

专利申请号:200910243973.7申请日:2009/12/28公开日:2011/06/29发明名称:一种在虚拟化平台中部署应用的方法及虚拟平台管理器。

权利要求1:一种在虚拟化平台中部署应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预先制作虚拟机的操作系统镜像以及应用软件包的安装脚本,所述操作系统镜像中安装有一个自动执行的应用部署程序,所述应用部署程序的执行参数为应用请求号和虚拟机号;根据应用的部署请求产生应用请求号和虚拟机号,并在为所述应用分配物理机后,将所述部署请求对应的应用软件包和安装脚本存储到所述应用请求号对应的存储位置;将操作系统镜像拷贝到物理机上,并在所述物理机上将所述操作系统镜像作为虚拟机的虚拟磁盘启动;虚拟机启动后,所述操作系统镜像中的应用部署程序获取本虚拟机对应的应用请求号和虚拟机号后自动执行。

2)专利方案解析

现有技术中,进行虚拟机的部署时通常采用镜像部署的方法,即将应用与操作系统一起做成镜像文件,将该镜像文件作为虚拟机的虚拟磁盘进行启动;但是事先静态生成的镜像无法满足分布式动态配置的需求。本发明中,申请虚拟机的用户可以根据应用的特定需求,按照编程框架的约定提交应用部署程序和安装脚本,然后应用可以在动态申请的虚拟机资源中自动部署;即,虚拟机镜像中只包含了完成虚拟机部署的通用安装程序,安装程序的执行参数是在虚拟机调度过程中动态分配的,进而根据该执行参数进行部署和安装,从而降低在虚拟化平台上配置和部署分布式应用的难度。

本方案将操作系统镜像与应用软件包和安装脚本相分离,通过应用请求号和虚拟机号建立多台虚拟机与多个应用之间的联系。本方案将物理资源抽象成资源池,完全通过虚拟机实现资源部署,它可能发生在一台物理机上也可能发生在多台物理机上,到底发生在哪些物理机上也难以界定。即使是本发明中负责虚拟机分配和调度的所谓“虚拟平台管理器”,也是计算机程序而非物理实体。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虚拟化技术在底层物理实体通用化、分布化的基础上搭建了新的资源调配逻辑,实现了架构动态化,技术的实施与物理实体相区隔,侵权界定的困难也就相应产生。

3)侵权界定的困惑

按照《审查指南》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由此可知,虚拟化技术专利申请在现行专利保护体系下也是一种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方案主要涉及计算机内部资源的管理及数据的传输、处理或交换。

对于虚拟化技术专利申请,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可能仅写了方法权利要求,也可能写了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如果是前者,按照现行专利法,仅保护该专利方法的使用行为;如果写了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虚拟化技术通过程序运行在计算机/服务器等通用硬件设备中,一般不涉及对计算机硬件结构的改变,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这样的装置权利要求必然是虚拟装置3.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即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是实体装置。该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至少不大于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呈现该计算机程序的虚拟装置的制造、销售等行为很可能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得不到保护。

即使上述制造、销售行为能够得到保护,但是通过上面例子的解析可以看出,在虚拟化技术环境下,由于虚拟机与物理机的多对一、一对多的逻辑联系,造成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在物理实体上无法界定,对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行为的保护也就难以实现;或者,由于该程序流程的执行涉及的物理实体太多,规制这些执行该虚拟化技术程序的物理实体的制造商、供应商也就成为不可能。另外,如果主张负责该程序执行的系统权利要求,对该系统的制造、销售行为很可能与云计算的平台提供商、系统集成商、服务提供商、应用开发商都无法挂钩。

进一步分析,如果虚拟化技术专利涉及一个系统,例如存储虚拟化。具体执行该专利方案的系统的部分要素可能位于国外,比如实现分布式计算的其中部分服务器是租用国外的服务器。按照中国现行专利侵权判断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提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要素均位于该专利权的同一有效区域内。在上述场景下,对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的认定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障碍。

(三)问题分析和法律建议

1.侵权举证的悖论和相关法律建议

1)云计算领域侵权举证难不符合专利法初衷和社会利益

针对云计算领域专利侵权证据难发现的特点,其研发方无外乎有以下三种手段:

不对外公开,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

申请专利或以其它方式对外公开,使别人不能申请专利,降低自身侵权风险;

申请专利,在技术交底和权利构建时尽可能与外部呈现或产品结构相关联,作为专利武器储备。

但是,上述三种手段无论是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考量都存在问题。

众所周知,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技术秘密没有专属排他性,只能防范他方的“窃取”行为,保护力度弱。另外,专利权设立的初衷,本来就是为了避免研发方将大多数创新“藏着掖着”,而是鼓励将其公开出来,推动其运用和后续研发。因而,将云计算技术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对产出方、对社会都不会受益。

将投入大量研发资源的技术对外公开而难以主张权利,竞争对手可以低成本模仿,从长期和社会角度来考量,这将对研发方的创新积极性造成严重打击,也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进步。公开换不来保护,本身就违背专利法的立法初衷,如果在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不能行使,与不建立专利制度的效果是相同的。

在一些场景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能够部分克服侵权证据难获取的问题,但这样的改写可能已经使发明创造本身面目全非,导致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面临其他实质性缺陷,最终无法保护发明创意。同时,可能增加在管理、审核、答辩等方面的社会总开销。

2)相关法律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结论是应当鼓励研发方在云计算领域积极创新、申请专利、公开技术方案、获取专利保护,才能实现研发方与社会的共赢。

因此,在法律建设层面,要打破侵权举证难的困局。对于云计算技术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有如下建议:

第一,合理分担双方的举证责任。在现行《专利法》中,在第61条明确规定了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倒置4.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可以作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分配原被告方举证责任的参考。

例如:一项云计算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诉讼开始时首先提供证据证明:a.被告所实施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执行;b.被告所实施技术方案与专利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达到相同或近似的技术效果;c.专利权人经合理努力仍未能确定被告所实施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后,由法院责令被告进行举证,提供其技术方案不同于专利方案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可以判定被告侵权。

对于这样的要求,专利权人比较容易举证,法院也比较容易判断,有利于云计算领域专利的维权。

第二,在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参考美国司法制度中的证据发现程序,促使原被告双方充分展示证据,一层层地揭开事实真相。

2.改革以云计算技术为代表的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侵权界定方法

1)云计算领域侵权界定难不符合专利法初衷和社会利益

由上述分析可知,虚拟化技术专利很可能只能对其专利方法的使用行为进行保护,很难规制通过编制程序、提供程序来获取利益的相关方,如果实现该技术的系统的部分要素位于国外,则难以认定侵权。

由于云计算产业链包括平台提供商、系统集成商、服务提供商、应用开发商和用户等不同主体,其中一些主体开发云计算程序,一些主体出租云计算程序及其配套系统,一些主体使用云计算程序。如果只能对云计算技术方法专利或者其对应虚拟产品专利的使用行为主张禁止权,对于编制程序和提供程序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却不能有效规制,甚至不能规制部分要素位于国外的云计算系统,将与权利人申请专利的目的相违背。

专利的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因此,希望专利权人公开技术方案,以让公众使用及参考这些技术方案,推动技术进步。以此为对价,专利权人也获得一定时间的独占权。因此,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目的是行使专利权,不是获得荣誉证书。如果在专利实施阶段让专利权人很难或无法行使专利权,将无法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抄袭者获益,打击研发创新,违背专利立法初衷。同时,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云计算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2)相关法律建议

为避免上述不利后果,应当加强对云计算领域相关专利的保护,对相关方未经许可编制专利程序、提供专利程序、出租专利程序及其配套系统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则,促进云计算产业在国内的蓬勃发展。

因此,在法律建设层面,要打破侵权难界定的困局。对于云计算技术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有如下建议:

第一,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法专利的保护从使用该方法延及该方法的编制和商业提供等行为。或者,对于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权利要求,参照美国专利法,授予其产品专利权,以有效规制为生产经营目的编制、销售侵权云计算专利技术的平台提供商和应用开发商。

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与装载计算机程序的硬件实体都是一种产品,它们真正的发明点都在于计算机程序的处理过程,其中的创造性劳动是编制描述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的执行需遵循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不能将其界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该方法的编制和商业提供行为,或者对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权利要求授予产品专利权,都是还原了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可专利性和可获保护性,有效涵盖了程序从产出、销售到装载、应用几个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关键实施行为。

第二,通过间接侵权原则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引诱/帮助用户使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法专利的行为及其责任予以明确界定,进一步规制商业提供方法专利的部分步骤所代表的程序的行为。

例如:在专利方法的使用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前提下,或者专利方法的使用行为的主体是消费者(通常为非“生产经营目的”,不构成直接侵权),提供代表该专利方法的计算机程序的专用、关键部分,引诱/帮助用户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

第三,对现行专利法的地域性原则以及侵权判断方式做适应性修改。参照美国专利法的“长臂管辖”:一个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一个系统的情况下,即使被控侵权系统的部分要素位于国外,只要该要素的控制行为和有益使用行为位于国内,那么使用该系统就构成使用侵权。

这样,即使云计算技术专利所保护的系统的部分服务器位于国外,如果相关方完整使用了该系统,控制了位于国外的该系统的部分服务器的操作,且受益于部分服务器的操作,那么侵权仍然成立。

三、小结

本文首先对云计算技术做了简要介绍,接下来以云计算技术专利申请和诉讼情况为起点,结合云计算技术具体案例,分析了该领域专利保护面临的问题,最后,从法律层面提出了一些建议:由于国内公司/机构在云计算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方面开展了大量尝试、积累了一定实力,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应当加强云计算技术的专利保护力度。建议针对云计算技术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优化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程序设置,扩展可主张权利的对象、行为和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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