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盈余操纵研究
2012-07-04常世亮王栋梁黄庆德
常世亮 王栋梁 黄庆德
(1.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 蚌埠 233041;2.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41)
一、非经常性损益概述及研究意义
2008年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性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确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与经常性损益相比,非经常性损益指不经常发生、收益不具有持续性的事项,因而不能反映公司持久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若公司通过非经常性损益创造利润,则说明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所形成的盈利在长期内并不具有可预测价值。这样,公司实际上并不具有发展潜力和成长能力,对这些公司的投资则潜藏巨大的风险。
有鉴于此,证监会从1999年起开始对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披露进行了严格规制,分别于1999年、2001年、2004年、2007年和2008年给出五次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规范,并取得了不错的预期效果。孟焰、王伟(2009)选取了1999—2005年中国证券市场的A股数据,对378家上市公司2646个公司年报数据采用每股非经常性损益与每股收益的绝对值比率(|SIPS/EPS|)指标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后年度减去之前年度的|SIPS/EPS|均值绝大多数都是正值,这说明1999年、2001年、2004年的非经常性损益管制所确认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逐次增多,也就说明中国证监会的管制规范取得了期望的效果。
但现阶段由于公司股票上市额度有限,上市公司成了弥足珍贵的“壳”资源。亏损上市公司为免遭ST处理或“摘牌”厄运,往往会通过操纵非经常性损益等手段与市场监管机构展开博弈。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现象,且获得非经常性收益的公司数量远远多于发生非经常性损失的公司。朱寒晓(2010)对沪市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的披露进行分析,统计数据显示,在公布2009年年度报告的593家上市公司中,非经常性损益为正值的公司有499家,超过八成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利润实现正向贡献。从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来看,超过1亿元的公司有47家,超过10亿元的有雅戈尔、*ST夏新和中集集团;非经常性损失超过l亿元的公司有福耀玻璃、ST磁卡和中国华神三家公司。非经常损益占净利润比例显示,超过50%的有99家,占16.69%。
万平、戴辉(2010)选取2009年100家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这100家上市公司都在年度报告中列示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及占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比重。从比重来看“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项有97家公司披露,金额比重为46.4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项有92家公司披露,金额比重为24.68%,“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项有41家公司披露,金额比重为13.96%。这三项占的比重相当之大,也就是说这三项是上市公司经常利用进行盈余操纵的项目。
众多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往往采用“微利—巨亏—微利”的模式来规避“最近连续两年亏损要特别处理(ST),连续三年亏损要暂停(PT)、预警(*ST)或终止上市”的退市机制。蒋义宏、牟海霞(2003)利用沪市1999—2001年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以控制非经常项目交易时点为手段,在首次亏损年度确认巨额非经常性损失,在扭转亏损年度确认巨额非经常性收益,是亏损上市公司规避退市机制的重要手段。
由表1可以看出,非经常性损益为夏新电子扭亏为盈、去星摘帽,发挥了重大作用。连续三年,夏新电子的营业利润额皆为负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额也为负数。扭亏年度即2009年其非经常损益数额达到近14亿之多,是2008年的18倍多,2007年的42倍多。正是这巨额的非经常性损益,使得夏新电子在2009年度顺利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这是继三年连续亏损后首次盈利,避免了被终止上市,对其意义非常重大。
表1 2007—2009年夏新电子盈利状况 单位:元
为减少上市公司盈余操纵的行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在公司首次申请发行股票(IPO)、再融资和ST公司申请“摘帽”时,已经将非经常性损益列入了考核指标,多次强调净利润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量依据。这些规定看似对那些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的行为可起到遏制作用,但在界定ST上市公司是否退市时,实际上仅着眼于其是否盈利,并不单独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所以仍然给那些上市公司进行盈余操纵留下极大的空间。如上海梅林在2006—2008年年报中大量运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来调节利润,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数额三年来呈上升趋势。2006年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仅为971万元,但是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却高达5850万元,且这两年的营业利润皆为负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股东的利润却为负数,且每年呈下降趋势,200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359.55万元,达到最低值。
二、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概念:非经常性损失
这里涉及一个公式:监管利润=会计利润(净利润)-非经常性收益+非经常性损失,其中监管利润是证监会口径下的上市公司净利润,是从投资者角度来衡量公司业绩的监管指标。
以往报表使用者往往更多地关注企业对净利润的粉饰,而非经常性损失处于被忽略的边缘,人们似乎不习惯于反向思考损失对净利润的粉饰——非经常性损失越多,监管利润越大。
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净利润800万,债务重组收益2000万,非经常性损失2500万。
如果不存在非经常性损失,监管利润为-1200万(800-2000);
如果存在非经常性损失,监管利润则为1300万(800-2000+2500),超过利润表中净利润800万,所以应调整前低者。
所以,一般情况下,非经常性收益会导致监管利润的减少,非经常性损失会导致监管利润的增加。除非当非经常性损失大于非经常性收益,且净损失不会导致监管利润的增加。有鉴于此,证监会早已设防,即上市公司净利润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量依据的。但是,当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失和非经常性收益都存在时,因为非经常性损失可冲回非经常性收益,所以非经常性损失能够对“监管利润”发挥粉饰效用。所以投资者应关注首次发行股票(IPO)或再融资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失粉饰监管利润的行为。
三、应对上市公司通过非经常损益进行盈余操纵的策略
1.修改配股条件
我国现行配股条件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ROE)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虽然配股条件中考虑了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操纵盈余的行为,但由于以下原因,仍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盈余操纵的动机:一是“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这一单一财务指标,仍对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起诱导作用,且易被操纵;二是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这两者有时难以区分;三是上市公司仍可通过其他手段翻新,如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非货币性交易货币化、利用政府补助、利用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等,使操纵盈余变得顺理成章。因此,为从根本上遏制上市公司配股时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须对配股条件进行更改:(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ROE)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值;(2)增加其他财务和非财务比率。如负债比率、权益乘数(EM)、目标增长率、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及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已停产等。
2.修订《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凡是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披星戴帽;若连续三年亏损,则自第三个亏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暂停上市(PT);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中显示公司亏损,将被终止上市。所以,为免遭连续三年亏损,一些ST公司采取“212”盈亏战术,即连续两年亏损,然后扭亏为盈,接着再连续两年亏损,再扭亏为盈。这样,既能避免退市又能避免暂停上市。因此,需要对《公司法》中有关的规定进行修改:(1)将股票发行“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规定,修改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三年盈利,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2)将暂停上市“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规定,更改为“连续三年的累计亏损超过已实现的累计税后净利润(TATNP)”,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住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盈余的行为,也给那些在一年内无法通过主营业务实现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以难得的喘息机会;(3)明确规定盈利或亏损均应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核算。
3.加强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披露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传统利润表结构已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需要,因此应借鉴英美等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进行表内披露。改造后的利润表分两部分,上部由营业利润、按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其他经常性损益组成,得出只包括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部是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列举的项目逐项列示,也可以按项目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列示;最后得出包括非常性损益在内的全部利润。改进后的利润表能使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盈利结构,增强了报表的相关性。但是考虑到成本效益因素,因此还是建议企业进行表外披露。由于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作用在于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每股收益(EPS)和净资产收益率(ROE),但这三个重要指标均只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披露,并不出现在利润表中。因此,建议公司在反映此项目时,可以将以上指标在利润表附表中进行披露。由此可以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而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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