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中个体行动的一个分析框架
——对帕森斯“唯意志行动”模型的改进
2012-06-28刘晓峰
刘晓峰 周 丽
组织中个体行动的一个分析框架
——对帕森斯“唯意志行动”模型的改进
刘晓峰 周 丽
人类关于自身行动的研究由来已久,并且一直是社会科学领域的核心命题之一。在诸多理论中,帕森斯经典的“唯意志行动理论”影响深远,有利于在分析层面上将具体行动抽象为科学理论,但其缺陷在于忽略了对组织中个体行动的分析。由于不同时代下组织类型有所不同,因而对组织中个体行动的分析只能在特定时代背景下进行。在工业社会中,组织中的个体行动可以抽象为环境、行动者、手段和结果四个基本要素,行动者的能动性和行动的时序性使各要素能够联系在一起。
组织;个体行动;分析框架;帕森斯;行动理论;环境;行动者
有关人类行动的研究由来已久,社会科学领域的绝大多数命题几乎都与人类行为相关,有人甚至认为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学术责任就在于“观察人行动的方方面面……并对人的行动做出观察、探究、描述和说明。”〔1〕因此,可以说广义上的行动理论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学科归属,但是,若具体到研究问题的类型和认知视角,则不同学科中的行动理论就不同了,例如经济学考虑的重点是人行动的成本和收益关系,政治学则更多地从权力、权威等概念出发探索政治资源的配置行为,社会学则“将人的行动视作更广泛的一些型构 (figurations)的要素。〔2〕即将人的行动放在更大的社会网络或系统中去观察。本研究更多的是从社会学视角出发的,当然,我们并不因此认为各个学科在人类行动这个问题上是截然分开的。之所以做上述区分,一是为了避免因理论体系太过庞大而引起的理论评价上的困难,二是为了使视角更小一些以突出问题和便于展开分析。本文的目的是试图在对帕森斯经典“唯意志行动”要素的批判性借鉴基础上,提出一个在组织层面上个体行动的基本要素分析框架,以便在组织层面上更好地分析个体行动。
一、帕森斯的“唯意志行动”模型
任何理论体系都建立在某种哲学假设基础上,认识论是这种假设的重要体现,也即研究者对客观事物的哲学态度,不同认识论指导下的理论体系会有很大不同,因此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对不同的理论体系进行评价。帕森斯在建构其“唯意志行动理论”〔3〕过程中,便是从这个角度评价之前的理论的。他批判性地借鉴了唯心主义、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哲学视角下的行动理论。他认为唯心主义的观点错在忽视人的行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外部约束的,但它用各种“理念”的概念去约束人们和社会的过程仍是有意义的,尽管有些‘理念’类型并不存在于常常被其要调节的、正在运行的社会生活中;而实证主义忽视人类思想复杂的符号功能和相对独立的作用,过分强调可观察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导致无休止的还原论;功利主义则把价值模式简化为单纯的成本-效益分析,但它对行动者追求目标的叙述和对人们权衡利弊以及做出选择能力的强调则值得借鉴。〔4〕
在此基础上,帕森斯提出了“分析的实证主义”(或曰“分析的实在论”、“分析性现实主义”)(analytical realism),并将其作为该理论体系的认识论基础,他认为“至少有某些一般科学概念不是虚构的,而是充分‘把握了’客观外部世界的某些方面。”〔5〕这些“分析性概念”“并不对应具体的现象,而是对应从这些现象中可以分离出来和可以分析的要素。”〔6〕其研究目标就是用概念形成能理解社会重要特征的分析框架,而不被具体的经验细节所掩盖。因此,帕森斯和韦伯一样,主张理论应当首先对社会现象进行细致的划分,使其范畴化,并能够反映社会现象的重要特征。
沿着这样的认识论,帕森斯认为“有必要把历史上关于基本社会过程的社会思想进行综合,并将其分解为最基本的单元”,并指出“分析的第一任务就是把构成更为复杂过程和结构的最基本单位的系统特征从概念上分离出来。”〔7〕因此,帕森斯从传统思想中挑选出来了一些概念并组合起来,作为其唯意志论行动理论的“终极单位”,也即“作为一个具体行动体系的组成部分的还能说得通的‘最小’单位。”〔8〕这样的单位行动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行动者,即一个当事人;(2)目的,即“预期的未来事态与那在没有行动者干预的情况下处境产生的未来事态之间的差别。”〔9〕; (3)处境,包括“条件”和“手段”,前者是行动者所不能控制的如外部的生态限制等,后者则是行动者可以改变的,如实现目标的方式方法; (4)行动者的“规范性取向”〔10〕,也即认为“行动者被各种价值观、规范和其他理念所支配,这些价值观、规范和理念影响着建立目标的和实现目标的手段。”〔11〕
图1 唯意志论行动的单位〔12〕
帕森斯这种从复杂系统中抽离出基本概念的做法固然有利于在分析层面上将具体行动抽象为科学理论,但也存在弊端,一个显著的弊端是不利于理解更复杂的具体行动体系,这是因为社会领域中的体系很大程度上都是有机的,这些有机体系固然是由一些基本单位构成的,但是只有当这些基本单位的结合体复杂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这些有机系统的某些伴生性的整体特征才能显现出来。同样的道理,如果将复杂行动体系抽象为所谓的“终极单位”,就像脱离了有机整体的部分一样,“就不再是原来的自己了”〔13〕,就像亚里斯多德所言“离开人体的手就不能成其为人的手了”。显然,帕森斯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试图在《社会系统》一书中加以弥补,提出了“制度化”的概念,他认为单位行动中的行动者都有一定的价值和动机取向,这些决定了单位行动的基本方向,当这些单位行动相互影响互动时,就会产生某种较为稳定的互动模式,这种制度化的模式就是社会系统。〔14〕
这样,在帕森斯那里行动理论的目标变成了理解社会系统是如何被价值观、信仰、规范、动机等所制约的。这样的目标转换固然重要,但在行动单位和社会系统之间似乎缺少了一个中间层次,因为帕森斯所谓的社会系统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并没有涉及一些次级行动系统,尽管对组织的研究最为常见的是从把个体作为观察对象开始,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分析必须从对个体层面的观察转移到利益冲突根本所在的系统层面”〔15〕。因此,我们主张在特定的组织层面上认识行动,尝试建立一个次级行动系统视角下的个体行为分析框架。
二、组织中个体行动分析的一个新框架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组织层面上如何更好地分析个体行动?我们的策略和帕森斯所提倡的“分析的实证主义”方法相似,也是主张从现实中抽象出概念来,并用这些概念形成能够理解社会现象特征的分析框架,而不被具体的经验细节所掩盖。我们从组织的个体行动抽象出以下几个基本分析要素:
(一)环境
这里的环境不同于帕森斯的“处境”,在帕森斯那里,行动的“处境”被粗略地分解为行动的“条件”和“手段”,前者是行动者所不能控制的,后者是行动者所能控制的。〔16〕尽管帕森斯声称反对还原论,批判那种“将对人类行为的解释归结到某种生物选择理论”的做法,〔17〕并明确指出就行动理论的目的来说,没必要或不值得在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层面上对人类行动进行分析,〔18〕但事实上帕森斯“处境”概念的外延仍然过于微观,他更强调行动者面临的各种环境条件 (如行动者的生理构成、遗传特征和外部的生态限制)对行动者目标和手段选择的影响。〔19〕尽管我们不否认这种影响的存在,但在组织层面上,过多地考虑行动者个体的先天性条件对行动的影响并没有太大意义,因为在一个特定组织中,个体无法改变的先天性条件相对于个体所置身的外部环境而言对行为的制约能力并不明显,即便是对行动有重要影响的行动者价值观等因素,也往往被视为是行动者将外部环境内在化的结果。
我们在这里将组织中个体行动的环境进一步分为以下两个层面:社会层次 (组织外环境)和组织层次 (组织内环境)。
组织外环境是指组织外部大的社会系统,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三个方面。组织外环境与组织行为的关系问题是组织理论中的经典论题之一,但在最初的组织理论中,组织外环境因素却是被忽视的。理性系统模式中的主要理论著作以及自然系统模式中早期的一些著作基本上没有关注到外部环境与组织的关系问题,只是到了自然系统模式后期如赛尔兹尼克的制度学派、帕森斯的AGIL模型才开始重视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到了开放系统模式提出控制论、系统设计、组织权变等理论之后,环境才真正成为组织研究的核心对象之一。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组织环境是如何影响组织行为的呢?笔者认为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一是社会化,即个体在进入组织之前以及进入组织之后,都无时无刻不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个体的一生可以看作是不断被社会化的过程,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了最基本的价值观和人格特征,并最终影响了个体行为的基本取向。拉尔夫·林顿研究了社会文化在人格形成中的角色,并指出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人格标准。林顿进一步分析认为,在一个社会中存在一些共同的人格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形成一个紧密结合的综合结构,即称为这个社会的“基本人格型” (Basis personality Type)。这个综合结构的存在,提供给社会成员共同的理解方式和价值观,并且使社会成员对相关的价值环境做出一致情感反映成为可能。〔20〕二是合法化。合法化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组织层面的合法化,即环境中的组织通过不断调整自身的规则、行为方式、组织目标等方式不断适应组织外环境以取得组织合法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形成了自身特有的结构、目标、组织规则、组织文化等。第二个阶段是组织中个体的合法化过程,也即组织的结构、目标、规则、文化等又进一步形塑个体行为的过程。个体要想在组织中生存下去,必须接受这些因素的制约,这也可以被认为是组织中的个体取得“组织合法性”的过程,这个时候个体从一个社会人转化为社会人和组织人的结合体。
不难看出,我们上面所说的合法化途径,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我们即将要讨论的组织“内环境”的问题,也即那些存在于组织内部的,个体行动者之外的诸多因素(如组织结构、组织目标、组织规则、组织文化等)是如何影响个体行动的问题。在这些要素中,我们主要强调组织规则对个体行动的影响作用,这是因为我们认为组织规则是其他诸环境要素特征的外在体现,另外组织规则对个体行为也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解释组织规则是如何影响个体行为的,我们进一步将组织规则分解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这是一种流行的划分方式,韦伯在论述人类社会的规范时便承认“在一个群体中被一致认为有效的规范,绝非全部是‘法律规范’”〔21〕,尽管韦伯是正式规则的积极倡导者,但他也承认即便是在官僚制的组织中,影响成员行为的除了正式规则外,还有许多非正式或曰潜规则,有些学者甚至“把正式系统看作是对于这类非正式实践的一种回应,看作是对这类实践所引发的诸种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22〕在此我们无意对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加以界定,我们只是希望在这里提出一个分析思路,以便于用更具体的经验性材料观察具体的组织现象。
(二)行动者
在组织研究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思维逻辑。一种逻辑过分信任组织的理性能力,强调优秀组织所带来的效率优势,而对此不加怀疑,这本质上是一种简单决定论,这一思维逻辑源于早期的“泰勒主义”;第二种逻辑可以被视为是对上一种逻辑的矫枉过正,它过分夸大了组织的“机械性”危害,强调组织可能产生的对人类所构成的压迫性威胁。这两种思维逻辑的错误根源在于,他们都忽视了组织是由“行动者 (即能动的人)”构成的这一事实,当“行动者”这一“螺母”被安装在组织这部机器上的时候,便注定了它要比世界上任何一种常规机器要复杂得多。因此作为行为的建构者和实施者,行动者这一要素是不容忽视的。
上述的复杂性源于组织行动者对行为选择的多样性,就已有的相关理论来看,我们认为有两种简单化的理论模式值得警惕。
第一种简单化的理论模式受组织心理学的影响较大,特别是马斯洛的动机理论〔23〕提出以后,很多组织研究者试图从个体的需要,特别是从心理需要以及这些需要产生和进化的规律出发,解释行动者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这一简单化模式把组织视为一种完全抽象的实体,并且认为行动者与组织是相互对立和分离的,另外,一个意料之中的后果是导致了个体诸种心理需要的物化倾向,这并不能更好的解释人类行为的复杂性。第二种简单化的理论模型则从类似于市场经济的模式出发来研究个体与组织间的互动行为,即假设个体是经济人,个体始终试图得到至少等价于他有效付出的回报。〔24〕对行动成本和收益的估算,带来了行为分析的复杂性。行动者在行动之前,已经建立了一个理性的行为选择评价标准,这个标准既来自于他的自然归属群体 (客观决定要素),也来自于他自身 (主观决定因素)。
尽管看上去第二种简化模式要比第一种模式复杂,似乎也更为全面,但和第一种模式一样,其致命的缺陷在于它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先验性模式,存在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
笔者对特定组织所进行的一段时间的田野观察发现①笔者于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在山东省某乡镇政府进行了为期9个月的田野调研。,组织中的行动者及其行为的选择更接近于法国组织学派的观点,即认为组织中的行动者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行动者的计划和目标是多重的,有时甚至是含混的、矛盾的。行动者很少有明确的目标,而严密的计划则更少;2.简单的用理性行为或者非理性行为已经不能很完整地解释复杂的个体行为现象了,策略性行为似乎有更大的解释作用,策略概念的实用价值在于,它既适用于看上去最为理性的行为,也同样适用于看似完全无规律的行为;〔25〕3.行动并不是互不联系的单个行为的综合,而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行为流,行动也不是由一堆或一系列单个分离的意图、理由或动机组成的,而是一个我们不断地加以监控和“理性化”的过程;4.行动是行动者能动性的体现。行动者具有运用资源的能力,或多或少总会掌握一定资源,能够介入或者干预这个世界,并且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或事态,因此由不断发生的事件所构成的世界并未具有一个确定的未来;5.行动具有建构性。组织规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行动的结构性后果,因为作为能知和能动的行动者在各种实践活动中能够不断地利用各种规则和资源,并且在各种实践活动中再生产出规则,因而结构既不断融入实践活动中,成为行动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在实践活动之中再生产出来,成为行动的结果。
(三)手段
组织中的个体互动行为必然要通过某种手段或方式表现出来,个体行动的手段有两种:权力运作和社会交换。
权力运作是组织中最基本的个体行为方式,它是以组织所赋予的正式权力为资源的行为方式。众所周知,权力来源于拉丁文“Potere”,原意为“能够”,或具有做某事的能力。在不同的组织中,权力的来源或基础是不同的。按照韦伯的观点,权力部分地依赖于权威,而权威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26〕
这里所说的“权力运作”中的“权力”是以法理型权威为依赖的,是受组织中正式规则制约的个体行动方式。在权力运作行为中的个体是一种“组织身份个体”,其行为要符合某种特定组织身份要求,当个体被组织正式规则安置于某一组织职位上的时候,便具有了某种特定的组织身份,组织中的个体对“组织身份个体”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预期。因此,有不少“权力运作”看上去都是在“按部就班”地进行,是可预期的。组织中个体行动的另一种手段是社会交换,在霍曼斯那里,社会交换的内涵较为宽泛,几乎把一切社会活动都看成是交换行为,而布劳则把交换行为理解为特定的交往,他将社会交换定义为:“人们被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的并且一般来说确实也从别人那里得到了的回报所激励的自愿行为。”〔27〕在他看来,社会交换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交往各方都期待他们回报,一旦他人停止了所期待的回报,这一交往关系便会停止;(2)相互信任是社会交换的基础,同时社会交换必须是双方的自愿性行为〔28〕。
笔者所指的社会交换要比布劳的社会交换的范围要宽泛一些,但却又比霍曼斯社会交换的范围要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组织中的社会交换加以限定:一是发生在组织中行动者个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因此同布劳一样,我们将那些采用类似“肉体强迫”手段获得的交往行为排除在外;二是建立在信任或社会心理承诺基础上的交往行为,因此我们把政治性契约和经济性契约之下的行为排除在外;三是动力来源于习惯、社会文化规范的压力或者对他人回报意愿的期望,这就不同于布劳将“没有目标取向”和“遵从内在化规范的行为”排除在外的观点〔29〕;四是该行为面临先赋组织环境的影响,因此行动者个体有别于一般社会中的原子化个体,在进行社会交换的过程中他们会考虑到其它交换形式 (如政治性交换)和社会结构的影响,因此不能仅从行为主义心理学角度做出解释,这有别于霍曼斯的行为交换理论。
(四)结果
组织中个体行动的“结果”是一个不易界定的概念,它类似于个体行动的影响,但结果和影响又有不同,笔者认为影响的外延更大,由个体行动引起的变化都可以被认为是影响,但我们认为只有那些由个体行动所引起的具有一定稳定性,呈现出某种特点和规律的客观变化才能称之为结果。也可以说,这里的“结果”是比个体行动在时间和空间上更宏观的一种结构性表现,如组织规则的变革或组织整体性行为等。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讨论社会学领域有关微观和宏观研究思路的分野问题。
在社会学领域有关个体行为的讨论往往是在“微观-宏观”二分框架下展开的。在人们眼里,微观研究视角主要关注的是“行动者”的各种活动,这些问题应该交给符合互动论或常人方法学这样的理论立场来处理;而另一方面,人们认定,宏观社会学的领域就是分析对自由活动施加限制的那些结构性制约因素〔30〕。这种观念暗含了研究者在认识论上的某种对立,他们将“微观”与“宏观”视为敌对的两种认识论取向,认为研究者似乎只能在二者之中做非此即彼的选择,例如,戈夫曼就有意拒绝关注涉及到更大范围的社会组织和历史问题,在其背后隐藏的认识论是,人们只需要通过微观社会学的这种研究,就完全可以发现社会生活的基本现实〔31〕。与此相对,宏观社会学的倡导者们则认为,对微观个体行为的研究是琐碎无聊的,而那些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才具有意义。
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上述微观和宏观研究思路的分野并没有消退,特别是当功能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或者是二者之间的某种结合支配社会理论的时候,这种分野反而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另有一部分社会学家开始试图填补所谓微观和宏观之间的鸿沟,例如柯林斯就认为,“要想迈向更为成功的社会学科学,至关重要的一步是努力以更为连贯一致的方式重新构想宏观社会学,把它奠基在彻底经验性的微观基础之上。”〔32〕换句话说,他主张通过对“结构现象”进行“微观转译” (microtranslation)才能推动社会学的发展,这种转译产生的理论会比现有的各种宏观社会学理论具有更强有力的经验性基础。
然而遗憾的是,柯林斯简单的将宏观社会现实理解为微观经验的简单累积,他曾明确指出“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如果不涉及数量、时间和空间的话,就只是微观环境中的行为的‘结果’。”〔33〕
笔者赞同柯林斯在更宏观层面上探寻微观个体行为结果的做法,认为组织中个体行为的结果主要表现在组织规则和以组织为单位的整体行为上,当然,在更宏观的层面上,例如对组织外在环境的影响尽管也存在,但并不是本次的研究重点。另外,我们认为组织内的个体行动塑造结果的过程要比柯林斯所谓的“微观聚合”要复杂的多,作为结果的组织规则和组织整体性行为并不能通过微观面对面的个体互动行为就能一探究竟,而是微观个体行为在长期互动中逐步塑造而成并仍在持续变化的社会现象,这一过程甚至复杂到难以准确全面的对其加以描述,因此我们只能以某个时间点中静态的“结果”来反映结果,并且这个静态的“结果”也并非个体行为的所有结果,仅是我们认为的若干值得关注的结果的外在体现而已。
三、结束语
本文将组织中的个体行动抽象为环境、行动者、手段和结果四个分析要素,但接下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这些基本分析要素在实际行动过程中是如何被联系在一起的呢?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条件为上述联系提供了可能:一是行动者的能动性。在若干行动链条中,作为行动唯一载体的行动者看上去更像是一个转换器,他们将各种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和利用,并通过合适的手段转化为外在行动。在这一过程中,行动者始终是积极能动的;二是行动具有时序性。所谓时序性是指行动的一些特征是在时间-过程向度上呈现出来的,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不同时序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和行动各要素在时序上的总体态势来分析组织中的个体行动。
本文有关组织中个体行动的研究仅仅是在理论层面上的讨论,实际组织生活中的个体行动要比这复杂得多。因为在实际的组织行动中,一方面某个行动往往是多个个体互动的结果,另一方面,组织中的行动也不是孤立的,往往是多个行动相互交织在一起。因此本文仅仅为组织中的个体行动提出一个分析框架,目的是为宏观组织理论提供微观基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帕森斯“唯意志行动理论”在分析次级行动体系中的不足。另外,笔者希望在后续研究中利用上述框架通过进一步的经验性研究,来探索特定组织中个体行动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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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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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乡土社会资本与乡镇干部行为研究”(SK2012B196)
刘晓峰,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博士,安徽 合肥 241003;周丽,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江苏 南京 2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