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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代表性成果

2012-06-11张永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摘 要: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权威学者对本学科的开拓和研究多有建树。其中的新鲜知识,值得学习。但是,其中的某些关键性学术观点,却弥漫着或残留着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流毒全球,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的国际平权地位和合法权益。陈安教授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第三世界国际弱势群体的共同立场,独立思考,长期致力于探索和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投身国际争鸣,提出诸多开创性的新见解,为中国和国际社会弱势群体“依法仗义执言”,提供维护其应有平等权益的法学理论武器,积30年之功,荟萃而成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310万字)这部鸿篇力作。学界认为,这部力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很高的学术水平,堪称“独树中华一帜,跻身国际前驱”,可谓“一剑淬砺三十年”。该书的出版,标志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初步形成。本文対贯穿全书的陈安教授的基本学术思想、学术理念和学术追求,加以梳理、概括和评介。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中国特色学派;代表性成果;陈安教授力作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在国际上,作为一门新兴边缘学科,国际经济法学较之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的独立突出不免显得落后“晚成”;而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与教学的正式启动则更显姗姗来迟,其启动和发展几和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同步俱进。究其主要缘因,在于闭关锁国、积贫积弱之时似乎“无需”国际经济法,而对外开放首先遇到的恰是大量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学遂因缘际会,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应运而生,并迅速成长。随着国力的强盛,秉持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的声音日益受到全世界的关注。这其中,不能不提到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国际知名的中国学者、1993年至今连选连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的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安教授及其代表性成果——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

一、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回首30多年前的中国,经济面临崩溃边缘,结束了“十年浩劫”,拨乱反正,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参见:《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当时已51岁的陈安重返法学领域,“在应当冲刺的年龄才起跑”[1], 陈安称“这是我们这一代法学工作者特殊的遭遇”[2]。陈安重返法学生涯于改革开放之始,他的学术生命从此与改革开放紧密相连。 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八编,第2624-2626页。早在1950年7月,陈安即从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嗣后,他服从组织分配,先在地方法院工作,然后到厦门大学法律系、马列主义教研室(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教育系、历史系等单位工作;在此期间,曾被下放到农村锻炼,多次奉命“转行”。直到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厦门大学复办法律系,陈安才奉命“归队”,重操已经荒疏了27年的旧业——法律,再次关注“久违”了的国际法。前半个世纪的光阴流转,他用“蹉跎岁月”来自我形容,后30多年则是急起直追,只为“挽回”失去的宝贵时光。正是这样的人生境遇和不懈努力,陈安教授30多年来先后获得13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8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3],其获奖等级之高、数量之多,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者中罕有其匹;在上述13项一等奖成果中,有10项是在他70岁退休以后取得的,而最新的一项一等奖《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陈安教授系列论文)2011年获得“福建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作者时年82岁。,更是在他82岁之际摘取的。新近,他又针对当代霸权主义者横加于中国的诬蔑——“中国威胁”论,撰写中英双语论文,史论结合,揭露真相,痛加挞伐,以正国际视听,引起国内外人士的高度重视。参见:陈安.“黄祸”论的本源、本质及其最新霸权“变种”:“中国威胁”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史的主流及其法理原则的视角[J].现代法学,2011,(6):10-36;An Chen. On the Source, Essence of “Yellow Peril” Doctrine and Its Latest Hegemony “Variant” – the “China Threat” Doctrin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Mainstream of Sino-Foreign Economic Interactions and Their Inherent Jurisprudential Principles[J].The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 Trade,2012,13(1):1-58.概言之,其学术生命之旺盛、之长久,爱国情怀之强烈,行文笔锋之犀利,三者如此紧密融合,均臻上乘,堪称学界一奇。

二、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创建轨迹

回顾30年来以陈安教授为代表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走过的历程,其轨迹清晰可寻,历历在目。

(一)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萌芽与发展

1987年由鹭江出版社出版、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海事法》五本著作,是我国第一套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系列专著出版后次年(1988年)即荣获福建省人民政府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这也是陈安教授学术生涯中荣获的第一个省部级一等奖。

当时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性质、范围解释不一,尚无定论。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是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范,应排除在国际经济法之外。学界通常称此种观点为“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不限于、不等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包括综合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应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学部门。学界通常称此种观点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1982年前后,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洛文菲尔德(Andreas F. Lowenfeld)教授编写的一套以“国际经济法”命名的6卷本丛书,持“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被世界国际经济法学界认为是具有重大影响的著作。但它立足于美国的实际,以美国的利益为核心来分析美国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各种问题,阐述和论证西方发达国家对这些问题的基本观点。

陈安教授于1987年主编的上述这套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首次在中国以系列专著的形式阐述了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新的独立的边缘性法学部门,密切联系中国实际,注意从中国的立场来研究和评析国际交往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同时注意阐述和论证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共同立场。与洛文菲尔德教授的前述6卷本丛书相比,虽然同样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学部门,但却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与前者形成鲜明的对照,在国际经济法这个引人关注的国际学术舞台上,发出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独立自主的声音。学界认为,这是开创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先河。本系列专著问世后,国内多家主流媒体多次报导,给予密切关注和高度学术评价。(参见:林鸿禧,等.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问世[N].光明日报,1988-04-26;张安南,等.人以少胜多,书以优取胜[N].人民日报(海外版),1988-10-26;余劲松.评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1987年版)[G]//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年刊.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杨亚男.为对外开放铺路——记厦门大学法学教授陈安[N].人民日报(海外版),1992-07-07.)当时主管福建省对外经贸事务的游德馨副省长特地亲笔致函表示赞扬和鼓励——“陈安教授:感谢你赠送的五本巨作。当前全省上下议外向、想外向、干外向的形势下,外向知识何等重要又何等贫乏。这五本书可算及时雨,它大大有助于人们提高外向型知识,推动沿海开放事业发展……” 虽然今日来看,20多年前的研究难言完备,但依然不掩其当年初创时期的学术光芒和思辨锋芒。例如,在辑入《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五卷本的开宗明义第一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一文中,陈安教授早在20年前就对美国著名的洛文菲尔德教授所撰、流行全美、宣扬“美国立场”的《国际经济法》通用教材中的若干观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参见:陈安所著《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3-16页,第33-37页。陈安教授认为,洛文菲尔德教授在国际经济法学领域建树颇多,享有国际盛誉。但是,他的某些学术观点却弥漫着或残留着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这是国际弱势群体发展中国家不能苟同的。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员的中国,其学人固然可以而且应当从洛文菲尔德教授的著作中学习国际经济法前沿知识的精华,却不能不加认真思考、仔细鉴别和必要剔除,以至连同其中包含的糟粕,囫囵吞下。他认为,这既是国际弱势群体即发展中国家的学者们的权利,也是这些学者们义不容辞的职责。

关于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如何在世界学术论坛上获得自己的位置,先生自有独到见解:“在国际学术论坛上,中国人既要谦虚谨慎,认真学习和吸收有益的新知,切忌闭目塞听,妄自尊大;又要敢于对外来的种种‘权威理论,衡诸国情和世情,深入探讨,独立思考,加以鉴别,乃至质疑,切忌妄自菲薄,盲目附和。简言之,要认真刻苦地学历史,钻理论,摆事实,讲道理,有据有理地阐明自己的见解,敢于发出中华之声和弱势群体之声,平等地参加国际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和争鸣,追求客观真理和社会公平。”[2]

秉持这种学术理念和学术追求,陈安先生率领他的学术团队批判地学习和研究外来新鲜知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在此基础上,敢于和善于不断开拓创新,相继推出《国际经济法总论》对本书的学术评价,请参见:徐崇利.新视角:从南北矛盾看国际经济法——评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189-191.、《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概论》、《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两卷本)对本书的学术评价,请参见:车丕照.“问题与主义”中的“问题”——读《国际经济法学专论》[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3(1).、《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五卷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001年版)、《国际经济法学刍言》(两卷本)等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供全国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的高校学员学习之需。同时,陈安教授又瞄准国际经济法学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热点难点问题,带领团队集体攻关,先后推出《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对本书的学术评价,请参见:韩德培.致力知己知彼 出色研究成果——《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序言[M].厦门:鹭江出版社,1985.、《“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述评》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在1990年出版的《“中心”讯息》(ICSID News)第7卷第1期宣告:中国正式签署参加《“中心”公约》(即《华盛顿公约》),同时,在《有关“中心”的近期最新论著》专栏中,列出世界各国近期出版的有关“中心”的新著6种,把陈安教授主持撰写的上述专著列在首位。1990年8月,“中心”法律顾问帕拉(A. R. Parra)写信给陈安教授,称:“您论述‘中心的新书,已在本期的《‘中心讯息》上宣布了有关的出版消息。根据本书内容目录的英文译文来判断,这肯定是一本极其有益的著作。”当时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外经贸部条法司对本书的出版也给予很大的鼓励和良好的评价,认为:“该书的出版无疑会推动我国学术界对于《华盛顿公约》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理论研究,同时亦对我们研究加入该公约的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您的大作,对我们的立法工作帮助很大”。(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八编“来函选辑”之八、九、十、十一、二十;单文华.深入研究,科学判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述评》简介[N].福建日报,1995-03-31.)、《MIGA与中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述评》对本书的学术评价,请参见:吴焕宁.独树中华一帜,跻身国际前驱——评陈安主编:《MIGA与中国》[N].文汇读书周报,1996-03-23.、《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研究》对本书的学术评价,请参见:张乃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研究的力作——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ICSID)研究》[J].中国图书评论,2002,(5):43-45.、《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中国商务部条法司来函:《立意新颖务实,分析缜密深入,理论实践交融 ——对陈安主编<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一书的评价》,文号为“商法投资函[2008]40号”。等专著。此外,他个人还针对上述热点难点问题撰写中英双语论文其中,发表于外国学术刊物的18篇英文长篇论文均收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七编,第1723-2513页。 ,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争鸣,有理有据地阐述独到观点,提出国策建言。通过上述团队和个人研究成果的不断积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初步成形,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

一份有分量的长篇调查报告,客观地反映和记录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在陈安教授等中国学者群体多年努力开拓下欣欣向荣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总结出: 正是对外开放的国策推动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迅速发展;充分肯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作为独立法律学科地位的确立和学科体系的初步建立;并且指出, 目前,我国各政法院校、大学的法学院和法律系一般都将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门主要的专业课程,一些大学的国际金融、世界经济专业也将国际经济法学列为必修课程。“国际经济法学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及其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律实践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初步证明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科学性,也展示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强大的生命力。”参见:李双元.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调查报告)[J].法学家,1996,(6):3-6.以上各条注解所列主流媒体、同行学者对陈安教授论著的报导、评论等,均收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八编,第2515-2626页。

(二)创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之首议(1993年)

“创建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派”,此议最初可溯及至1993年在中国国际经济法珠海年会期间,当时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李泽锐教授和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董世忠教授提出。此项创新建议得到陈安教授的高度认同。陈安教授认为,“这既符合于中国的国情,也符合于时代的需要。中国人当然不能妄自尊大,但也不必妄自菲薄。”“创建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派,当然不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期待在三五年、一二十年之中由几个人完全实现。要完全实现,并获得广泛的国际认同,需要几代中国学人群体的连续努力和不懈追求。中国人应当有这种志气和抱负,从现在就起步,朝这个方向迈步前进。”参见:张永彬.陈安:知识报国,壮心不已[N].中华读书报,2009-12-09;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五卷本)[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04-108.正是由于具有这样的远见卓识,以陈安教授为代表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筚路蓝缕,一步一个脚印,配合国家的改革开放国策,经过30余年的努力,秉持和代表第三世界共同立场和声音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已然崛起。以陈安教授为代表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派,以其创新、务实、丰硕的学术成果以及日益完备的理论体系,正在形成自己的独立风格和鲜明特色,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出了时代的强音。

(三)从1993年开始,长期执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及其会刊《国际经济法学刊》

除了个人的学术努力外,陈安先生还不负国内同行所托,在众多志士仁人的鼎力支持下,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成为国家级的民间学术社团,陈安教授也自1993年以来连选连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并通过这一学术平台,更有效地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逐渐形成和确立了“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学会宗旨和共识。陈安先生初创和主编的学会会刊《国际经济法学刊》,在全国同行、先进的积极参与下,已成为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领域优秀学术著述的集刊,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已连续出版18卷,每卷4期,先后发表了大量代表中国水平的高水准的国际经济法论文,其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肯定和赞誉,并已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学术数据来源集刊,成为国际学术交往和展示中国学者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成果的交流平台。

(四)锐意培养青年才俊,致力于学术团队的建设与传承

1984年3-4月间,陈安教授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邀请,作为中国派出的“国际法教育考察组”成员之一,由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王铁崖教授率领,一行三人,出访西欧和北美5国20个城市,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进行调研、考察,并与一百多位有关法学界人士进行交流。回国后,陈安教授依据此次考察见闻,结合中国国情,就国际法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撰写“万言书”《改进我国国际法教育的“他山之石”——欧美之行考察见闻》,载于国家教委主办的《国际学术动态》,1985年第4期,“考察综述”专栏。,提出许多具体的改进建议。诸如:(1) 派人员出国深造应考虑门类、品种和国别的多样化;(2)应积极参加国际性的学术会议或学术团体;(3)国际法课程的教学应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调大量的课前预习和活跃的课堂对话,开设模拟法庭课(Moot Court)、法律门诊课(Clinical Program in Legal Aid)或学生法律援助服务项目(Student Legal Aid Service);(4)提倡由优秀研究生主办专业学刊,作为法学拔尖人才的摇篮;(5)注重开发利用外籍华人和港台留学生中的法学人才资源;(6)建立全国性的国际法资料中心,资源共享,互通有无;(7)组织和推动全国国际法专业力量的合作,协同致力于研究国家面临的外交、外贸问题,提供国策建言,实行“知识报国”,等等。如今,这些建议有的已被有关部门采纳,并行之有效;有的则尚待借鉴他山之石,付诸实践,俾使中国的国际法人才培养事业,与时俱进,更上层楼。

陈安教授以厦门大学法学院为基地,在人才培养方面开创出了“寓教学于科研,溶科研于教学,使出人才与出成果并举”的研究生培养方法,强调“从难从严训练,成果人才并出”。《从难从严训练,成果人才并出》,载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联合主办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88年第5期。他指出, 培养研究生的目的是为国家输送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为了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很有必要把出成果作为培养人才的手段。从研究生入学伊始,就从难从严出发,狠抓基本功训练,力争实现成果与人才同时并出。其基本训练方式包括:实行“大运动量”训练,敢于坚持严格要求,力排某些学生的怕苦“众议”和畏难“惰性”,要求尽早过好法学专业英语关;提倡多学科交叉渗透,兼修相关相邻课程,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参加各类实践,提高实务工作能力;充分信赖,及时“压”担,严密组织,严格把关;赋予新设专业较大“成才自留权”,加速形成“人才生产基地”,提高人才生产力。

陈安教授主要负责博士生培养方案的设计,抓研究生师资队伍的学风和教风建设,带领有关教师和研究生申请承担国家有关科研课题,指导他们进行科研攻关,指导教师与研究生编辑《国际经济法学刊》,并积极指导年轻一代研究生导师的成长。多年来,陈安教授牵头采用这种方法,培养了数十名学有专长的硕士和博士,他们知识结构合理,综合能力较强,大多已成为各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和科研骨干。以陈安教授为带头人的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学术团队,经过20多年的集体努力,在科研和教学方面均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在全国同一专业学科中居于领先地位,其所属的“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于2002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十年以来,经数度中期审核、重评,均完全合格,一直保持学术青春和全国领先地位至今。

毕业后留校坚持与陈安教授在厦门大学合作共事、协力开拓的优秀研究生,如今均已成长为国内知名的中青年教授和新一代的博士生导师。其中成就突出的有曾华群教授(博士生导师)、廖益新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崇利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国安教授(博士生导师)等。在其他高校执教的知名学者,如西安交通大学的单文华教授(院长),西北政法大学的李万强教授(院长),当年都曾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师从陈安教授,积极参与团队科研,成绩优异,脱颖而出。当年在厦门大学攻读国际法学博士学位,然后投身实务界的执业人士,如赵德铭律师、林忠律师、傅明律师、谢岚律师等,如今也都在中国涉外法律事务和国际法律事务中,善于运用专业知识,折冲樽俎,创业有成,成为同行中的佼佼者。

三、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标志性成果

前述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的问世,是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标志性成果,标志着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初步形成。

在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问世之前,陈安教授所著两卷本《国际经济法学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首次整理汇集了陈安教授自改革开放以来20余年间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耕耘所开拓和收获的丰硕成果,并荣获第五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的推出,则更加系统地梳理了陈安教授在国际经济法学领域的学术追求和学术思想,更加突出显示了陈安教授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前沿的新成果及其对该领域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新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的新探索。特别是伴随着中国在入世后迅速崛起,面对各国对中国崛起所发出的不同声音,陈安教授站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高度,旗帜鲜明地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依法仗义执言,力图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当代第三世界国家争取国际经济公平权益和平等地位提供法学理论武器,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学术观点和主张全书各篇均从当代国际社会弱势群体即第三世界的视角,探讨和论证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的边缘性、综合性学科。诸如:阐明独立的、不同于发达国家学者的学术理念和学术追求;独到地探索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规律和路径;创新地论证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钻研中国古籍,深入地探讨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史及其蕴含的法理原则;长期重点研究国际投资条约及其相关体制的实际运行,探讨发展中国家如何在这些体制中趋利避害,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立法建言;率先剖析评议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立法的优点与不足,旁征博引,力排“众议”,澄清学术讹传,提出建立严格监督体制、防阻执法腐败、保证公正仲裁的立法建议;秉持公正公平原则,具体研析涉外经贸争端仲裁典案,依法祛邪扶正,并撰文从理论上伸张正义;致力于澄清和批驳外国媒体、政界和学界对中国的误解和非难。通过学术论证,努力维护中国的国家尊严、国际信誉和民族自尊,弘扬中华爱国主义,等等。,从而初步形成了有独特风格、有独到见解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派。因此,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堪称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标志性成果。其最为突出之处在于:

(一)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理论体系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全书约310万字,汇萃了陈安教授在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30年来研究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所获的主要成果,系统、集中地展示了陈安教授30年来为创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所做的开创性学术建树。全书共分五卷八编,即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之(一)、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之(二)、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涉台经济法、国际法教育、英文版国际经济法论文、有关本书作者论著和学术观点的报道评论和函件等。其中,有关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就占了全部五卷中整整两卷的篇幅,于此可以看出作者为构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和基本理论体系倾注了大量心血。全书虽为鸿篇巨制,但体系和脉络相当清晰。这些文字忠实地记录了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陈安教授30年如一日,不懈探索、辛勤耕耘,牵头引领同行学者们,共同将国际经济法这一当年很少人承认的法律部门,逐步开拓和发展成为对我国改革开放作出重大贡献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朱学山:《一剑淬砺三十年: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奠基之作 ——推荐<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收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八编,第2537-2539页;并请参见前引李双元:《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调查报告)。

(二)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力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

当代国际社会中时常流行形形色色力图阻挠或扭曲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历史潮流的各种学说,诸如“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宪政秩序”论、“WTO体制有法必守、执法必严、违法危险、变法徒劳”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中国应当完成‘角色转变:从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革命者转变为维护者”论、“中国应当全盘接受美国领导的现存国际经济秩序,安份守已,才能从中获取更大利益”论,等等。这类学说发源和流行于西方强权国家,而近年来“西风东渐”,在中国国内不乏附和呼应之声,形成一种“时髦”,甚至有教授对这类说教奉之为“精深而独到的见解”,足以“开阔中国学者的眼界”,不惜浓墨重彩,加以美化和拔高。这些似是而非的“时髦”理论确实造成了一系列新的思想混乱。陈安教授以敏锐的眼光、独立的思考和严谨的论证,对此类“时髦”理论逐一地、连续地加以批评剖析,力求澄清是非,排除误导,避免实践错误。详见陈安教授近三年来撰写的4篇系列论文:1. 《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宪政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简称《一论》),收辑于前引《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09-134页;其修订文本发表于《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第3-18页;2. 《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兼论与时俱进,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对外28字方针”》(简称《二论》),发表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第16卷第3期;3.《三论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匹兹堡发韧之路”走向何方——G20南北合作新平台的待解之谜以及“守法”与“变法”等理念碰撞》(简称《三论》),发表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第16卷第4期;4.《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简称《四论》),发表于《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陈安教授强调,建立NIEO乃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球弱势群体数十亿人口争取国际经济平权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也是邓小平1974年在联合国庄严讲台上向全球郑重宣布的中国战略目标。当代中国人应当秉持“科学的发展观”,与时俱进,全面、完整、准确地加深理解邓小平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将中国在构建NIEO历史进程中的战略坐标和基本角色,定位为旗帜鲜明、言行一致的积极推动者。中国理应进一步发扬传统的具有独特内涵的中华民族爱国主义,通过BRICSM类型的“南南联合”群体,坚定不移地成为建立NIEO的积极推手和中流砥柱之一。中国理应致力于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制逐步实现新旧更替、吐故纳新和弃旧图新,在“变法图强”、南北平等、和谐合作的前提下,谋求世界的共同繁荣。

(三)抓住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关键,深入剖析当代经济主权上的“攻防战”

早在1981年初,陈安教授便和在美国享有“中国通”美誉的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柯恩教授在有关征收外资的问题上有过一场针锋相对的辩论。其时,柯恩教授来访厦门,在一场演讲中批评新中国政府不尊重私有财产,随意没收(confiscate)外国人资产;他认为,为了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应当在立法中规定绝对不侵犯外国人的一切财产。陈安教授当场指出,他的批评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列举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逐一予以反驳,同时援引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辨析“没收”(confiscation)与“征收” (expropriation)的区别。陈安教授认为,中国在涉外经济立法中,不宜、不必、不应、不容明文规定对外资绝对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东道国在必要时有权依法征收境内外资并给予补偿,乃是当代国家经济主权权利之一,而且已是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中国不应通过立法自行“弃权”。相反,务必留权在手,但决不任意滥用。

柯恩教授当即表示,“你的知识补充了我的不足”,并邀请陈安教授前往哈佛访问和讲学。后来,以此次辩论为基础,陈安教授撰写了相关的中英双语论文《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可否规定对外资绝不实行国有化?》 参见:陈安.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可否规定对外资绝不实行国有化?[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1):26-34.该文的英文版“Should an Absolute Immunity from Nationalization for Foreign Investment Be Enacted in Chinas Economic Law?”被辑入“Legal Aspects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Trade Translation Co. Ltd., 1988.中英文本分别收辑于前引《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三编,第1197-1209页;第七编,第2368-2387页。,其中,有关观点被后来的修订立法所吸收。上述论文的中文本发表于1986年,事隔4年之后,1990年4月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加以修订,在第2条中增补了第3款:“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此项新规定,在国有化和征收问题上,区分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分别对待。这完全符合当代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通例,也与1986年陈安教授提出的看法和论证即“务必留权在手,但决不任意滥用”相一致。

2004年,柯恩教授应邀来厦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老友重逢,聚叙甚欢,但两人“又在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之间矛盾冲突问题上,各持己见,激烈争辩”。可以说,他们是“不打不相识”的“诤友”,在互相尊重对方的基础上,通过国际性前沿问题的学术争鸣,实行知识互补,达到共同提高。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各国经济主权的原则和观念是否应当弱化和淡化?这是当代国际论坛上颇有争议的一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如何看待各国经济主权,素来是国际经济法中首屈一指的关键所在,也是一大热点难点问题。长期以来,以曾经担任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的权威教授路易斯·汉金(Louis Henkin)为首的学者极力鼓吹弱国“主权过时”论、“主权有害”论;另一位被西方学界推崇为“WTO之父”的美国权威国际法教授约翰·杰克逊(John H.Jachson)则牵头极力倡导“美国主权(实为霸权)优先”论。针对美国权威教授们在国家经济主权这个关键问题上的似是而非、流行全球的理论观点,陈安教授作了针锋相对、有理有据的批评和剖析。他以WTO体制运作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作为中心,撰写中英双语的长篇学术论文本长篇论文撰写并发表于2001-2004年间,题为《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综合剖析美国“主权大辩论”(1994)、“301条款”争端(1998-2000)以及“201条款”争端(2002-2003)》,全文约6.5万字。其部分内容约1.5万字最初以《美国1994年的“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为题,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另一部分内容约2万字,题为《美国单边主义对抗WTO多边主义的第三回合——“201条款”争端之法理探源和展望》,发表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此前,本文的英文本“The Three Big Rounds of U.S. Unilateralism versus WTO Multilateralism during the Last Decade: A Combined Analysis of 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 Section 301 Disputes (1998-2000), and Section 201 Disputes (2002-2003)”,发表于美国 Temple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Journal, 2003年第17卷第2期。英文稿发表后,引起国际人士关注。作者应总部设在日内瓦的62个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间国际组织“South Centre”(“南方中心”)约稿,又结合“201条款”争端案终审结局,将上述英文全稿再次作了修订增补,由该“中心”作为“T.R.A.D.E.专题工作文件第22号”,于2004年7月重新出版单行本,散发给“南方中心”各成员国理事以及WTO各成员常驻日内瓦代表团,供作决策参考;同时,登载于该“中心”网站上(http://www.southcentre.org/publications/workingpapers/paper22/wp22.pdf),供读者自由下载。本文的英文本于2004年获得第十二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一等奖;中文本于2005年获得第八届“福建省人民政府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中英两种文本分别收辑于前引《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编,第366-420页;第七编,第1725-1807页。,综合评析美国“1994年主权大辩论”、1998-2000年“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02-2003年“201条款”争端案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指出这三次交锋的实质,都是美国经济“主权”(经济霸权)与各国群体经济主权之间限制与反限制的争斗;都是植根于美国在1994年“入世”之初就已确立的既定方针:力图在“入世”之后仍然推行其单边主义政策,以维护和扩大其既得的经济霸权,可以随时背弃其在WTO体制中承担的多边主义义务。

上述既定方针,是美国“1994年主权大辩论”得出的结论,它标志着在这第一回合大交锋中美国单边主义的胜利和WTO多边主义的败北。其后,在第二回合的大交锋中,审理“301条款”争端案的专家组执法不公,以模棱两可、“小骂大帮忙”的方式偏袒美国,实际上导致美国单边主义的再度获胜和WTO多边主义的再度败北。在第三回合的大交锋中,经过“两审”结案,美国终于在2003年11月败诉,这虽然标志着美国单边主义的初步败北,固属可喜,但充其量只能把它视为十年来WTO多边主义此前两次事实上“败北”之后的“初度小胜”,对其发展前景,实不宜过度乐观。在“201条款”争端案中败诉之后,美国总统发表声明,对上述既定方针毫无改弦易辙之意,足见祸根未除,“病根”仍在,故其单边主义的霸权顽症可能随时复发,WTO多边主义仍然前途多艰,可谓“庆父不去,鲁难未已”。鉴此,善良的人们不能不经常保持清醒,增强忧患意识,随时谨防美国单边主义大棒之卷土重来和再度肆虐。

另一方面,在“201条款”争端案中,WTO多边主义之初度小胜,端赖与美国对垒的22个主权国家(包括中国在内),敢于和善于运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经济主权,与经济霸权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可见,所谓WTO正式运转之后, 有关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和概念应当日益“淡化”、“弱化”云云, 此类说词, 至少是不符现实、不够清醒的, 也是很不可取的; 至于美国权威学者鼓吹经济主权“过时”论云云, 则显然是居心叵测的理论陷阱, 对此, 不能不倍加警惕!

(四)突出显示鲜明的中国特色

当今的国际经济法,其学科发展水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与一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实力相关联的。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弱势,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权威学者的某些学术观点,流行全球,弥漫着或残留着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员的中国的学者,陈安教授的论著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国际弱势群体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致力于探索和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提出诸多开创性的新见解,为国际社会弱势群体“依法仗义执言”,提供维护其应有平等权益的法学理论武器,这是贯穿全书的学术理念和追求,也是该书的基本学术主张和论述主线。例如,依据大量史实,探索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规律和路径,提出著名的“6C轨迹”论;通过史论结合,有理有据地揭示近代史上的“殖民十恶”,论证全球弱小民族坚持爱国主义,要求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和更新国际经济立法的正当性;强调当代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破旧立新,势必循着螺旋式上升的“6C轨迹”,曲折而又不断地向前发展;排除“速胜”论、“坦途”论和“瓦解”论的影响,令人信服地指出:要逐步更新国际经济立法,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舍韧性的南南联合自强,别无他途可循。参见:陈安教授的论文《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Reflections on the South-South Coalition in the Last Half Centu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making :From Bandung,Doha and Cancun to Hong Kong”)。本长篇专论有中、英两种文本。随着“多哈回合”谈判形势的发展,先后数度应邀增订或改写,被中国及国际组织机关公报等国内外六种权威学刊(含《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The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 Trade”2006年第2期等)相继采用、转载、转译,并被辑入英文学术专著。中英两种文本已分别收辑于前引《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编,第479-506页;第七编,第1808-1852页。本文于2007年获得第九届“福建省人民政府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书中类似的开创性见解还有很多。可以说,这些成果突出地显示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派的鲜明特色和理论水平。

(五) 跻身国际前驱

作为国际知名的中国学者,五卷本专著中有近两卷的篇幅是陈安教授相继发表在国际权威期刊上的长篇英文版专题论文这些发表于外国学术刊物的18篇英文长篇论文,均收辑于前引《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七编,第1723-2513页。,中国国际法学界前辈权威学者郭寿康教授认为:这些用英语发表的作品,投身国际争鸣,弘扬中华学术,在国际上影响很大,既体现出发展中国家的主张与立场,也扩大了我国的国际影响,为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赢得了国际声誉。参见:郭寿康所著《弘扬中华学术 投身国际争鸣——推荐<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八编,第2539-2540页。

国际知名人士戈索维奇(Branislav Gosovic)先生(曾长期担任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组织“南方中心”秘书长),对陈安教授所撰《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长篇专题论文,给予很高评价,认为它标志着“对第三世界思想体系的重大创新来自中国”《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八编,第2540-2546页。,在世界上特别是第三世界产生了重大影响。

陈安教授在进行学术研究的同时,还是中国政府依据《华盛顿公约》于1993年、2004年、2010年三度遴选向“解决投资争端中心”(ICSID)指派的国际仲裁员;作为国际知名的商务仲裁员,陈安教授还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司法的实践。书中收录的其研析涉外或涉华经贸争端仲裁的典案,或深入探讨相关法理问题,提出创新见解,或依法据理,剖析批判,匡谬驱邪,伸张正义,留下了作者在国际经济司法舞台上鲜明的刚正不阿印迹。

另值得一提的是,全书文辞优美流畅,尤其是用英文撰写的文章如同用母语写出的文章一样生动,实为难得,充分显示出老一辈学者深厚的学养和扎实的功力。

概言之,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积30年之功而汇成鸿篇巨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堪称“独树中华一帜,跻身国际前驱”。正如我国国际法学界前辈权威学者、100岁高龄的朱学山教授所言:这部新著既是创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奠基之作和扛鼎之作,也是学术报国和经世致用之作。全书秉持陈安教授30年来一贯的学术追求,即体察当代南北矛盾的现实,依据和提炼第一手资料,运用当代国际法理论,通过学术论证,致力于为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依法仗义执言”,为当代第三世界争取国际经济平权地位提供法学理论武器,三十年如一日,不懈不渝,可谓“一剑淬砺三十年”。参见:朱学山所著《一剑淬砺三十年: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奠基之作——推荐<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收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八编,第2537-2539页。

此外,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的书名同样引人关注。这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参照国际惯例以学者姓名命名的多卷本法学专著。在国际法学界,以学者个人姓名命名“××论××法”,是国际上不少著名法学著作的命名惯例,如《奥本海国际法》(Oppenheins International Law)、《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Dicey &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ows),等等。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的问世,未尝不是当代中国学者排除百年来形成的民族自卑残余,努力树立应有的“跻身国际前驱”的自信自强心志与正当追求。如此,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形成和存在,当在不远的将来为世所公认,并必将为世所重。

参考文献:

[1] 杨亚男.为对外开放铺路——记厦门大学法学教授陈安[N].人民日报:海外版, 1992-07-07.

[2] 张永彬.陈安:知识报国,壮心不已[N].中华读书报,2009-12-09.

[3] 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五卷本)[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2624-2626(“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