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2-05-26王祎
王 祎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正面临着种种挑战并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养老保障
一﹑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的理论发展
在理论上学者们对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研究最多的是关于农村养老模式的研究。因此我们重点研究农村养老方式的理论发展历程。家庭养老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家庭核心化家庭功能弱化,特别是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传统的家庭养老显然无能为力,在这样的形势下,学者们积极探索新的农村养老模式,大概经历了从单一模式到多元混合模式的过程,其中单一的养老模式主要有社区养老 、社会养老、机构养老和土地养老。
二、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的实践发展
历史上,我国养老保障主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一直以来,农村老人养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都是由家庭来承担的,只有养老的经济支持力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本文以养老经济支持力的变迁为依据,把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变迁划分为四个时期。建国前至50年代初的家庭养老保障;50年代中期到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保障;改革开放到80年代末的家庭保障的重新回归;9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方式多元化四个时期。
三、对农村养老制度的几点思考
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注重实施的原则下,要构建能体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支柱,同时辅以养老救助等制度的梯度效应的框架模式。
1.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为不具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城农民工和在非公企业就业的农民提供养老保障。针对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特点,实行养老保险以个人账户为主、调剂为辅、待遇可调整提高的政策。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务工农民双方负担,以企业为主;缴费水平按预期领取养老金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其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大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计发养老金,企业缴费小部分计入调剂金账户,调剂金账户主要用于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和长寿者养老金的缺口;务工农民转移,或具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和不少于一半的统筹资金随务工农民本人一起转移,保险关系通过金保工程转移,资金通过银行转移,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
2.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为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以及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农民缴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补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不同地区可根据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和保障水平确定三方筹资比例。同时可设置几个缴费标准的档次,供参保对象选择。实行缴费不同、享受待遇有所区别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采用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直接实行养老保障。个人专户由个人和集体缴费组成,归个人所有,用于计发基本生活保障金。政府出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缴费标准宜按一个省的平均余命和当地的具体保障水平确定。
3.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旨在弥补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不足,帮助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解决养老保障的后顾之忧。采用以个人缴费为主、村集体组织给以补助、政府财政适当补贴的资金筹措模式,使现行的完全个人积累储蓄制的农村養老保险转变为政府引导型完全积累储蓄制的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且在从事农业生产的适龄农民。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以略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宜,以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农民个人缴费比例、村集体经济补助和政府补贴额度或比例,由当地三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决定,并规定最低的缴费年限。个体、集体的全部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的大部分划入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全部划入这一制度,但不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人员,不享受政府资金补贴。当农民进城务工或去非公企业就业时,在流入地改按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随之转移至洲入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农村养老救助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救助制度,能够切实帮助农村老年救助对象摆脱贫困状态。 首先建立普农业生产的、满一定惠的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制度。在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对长期从事年限(如40年以上)的、高龄(如70岁以上)无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老年居民,实行普惠性的生活补助,从而使他们在长期为农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能真正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其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救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前已被征地的老年农民,应考虑需要和可能、政策相衔接等因素,通过建立生活补助等办法,确保他们在急剧的社会转变过程中老有所依,防止发生老年贫困问题。最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建立五保供养基金或者专项经费,切实保障和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
(作者简介:王 祎,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