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债权侵权行为
2012-05-08李丹丹杨惠蓬
李丹丹 杨惠蓬
[摘要]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然债权作为相对权,从权利的法律性质、债的效力本身、债的财产性以及法律秩序等方面亦体现了其与绝对权相类似的一面,具有不可侵性。《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文件虽在一般规定上暗含债权侵权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文,致使债权侵权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存在混乱局面。
[关键词]债权侵权不可侵性违约
一、债权侵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1)从权利的法律性质看债权的不可侵性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其相对性体现为:一当事人特定;二债的内容特定,即特定的给付。债权人要实现其债权上的利益只能向唯一相对人即债务人主张。而物权作为绝对权,其实现仅依赖于物权人自身的行为,不必且无需请求他人帮助其实现权利。
(2) 债的效力本身体现债权的不可侵性
债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受特定债务关系的约束,即债权人仅就特定的债务人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效力,体现了债的相对性,债权侵权的对抗主体特定为债务人。对外效力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即债的关系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妨碍债的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性。当这种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债的对外效力作为债的关系的天然保护屏障,保证债的对内效力的顺利履行,维护了债的相对性的绝对和完整。因此,债的相对性与债的不可侵性并不是对立的,二者相辅相成,债的相对性的稳定状态要由债的不可侵性来予以保障。所以,债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绝列权。
(3) 债权的财产内容决定债权的不可侵性
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限定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债权的标的,其自身包含有现实的财产成分,具有财产属性,虽然体观为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但仍然受法律保护,是可以实现的财产权益。所以,债权的财产性特征决定了其不可侵性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二、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被侵害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合法的债权是构成债权侵权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如若是违法的债权,其本身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当然不能成为债权侵权行为的客体。
(2) 行为人是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是不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人,债务人违反合同导致债权不能实现,无论债务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其行为都只能构成合同违约,并不列为侵权范围。债权人的代理人如果超越代理权限,其行为本身不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则属于代理人自己实施的债权侵权行为,当然构成侵害债权的主体;反之,则不构成。
(3) 损害事实。债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债权人预期利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许可变更清偿对象,因善意第三人的有效受偿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债务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使得债权基于此种“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债权人预期利益的丧失;债权人的债权实行难度增大、费用增加等。
三、侵害债权的具体形态
(1) 直接指向性侵害
1.准占有人主张权。善意债务人未经原债权人同意,有足够理由相信第三人作为债权准占有人有权继受其给付行为并清偿债务,债权准占有人接受清偿而导致债权消灭的行为即构成对债权的直接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债权人的财产损失。若债务人清偿时有过失,则不发生清偿效力。债权不消灭,其侵害的是债务人的财产权,对债务人的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2.代理人未经授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免除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的行为,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因此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为债权侵权行为。
3.履行负担加重导致债权利益实现受阻。第三人的行为虽未导致债权消灭,但严重阻碍债权行使,加大债权实现难度和相应成本,造成债权人相关利益损失,从而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直接侵害。
(2) 间接指向性侵害
即不直接指向债权人的本身但造成债权的间接侵害。依其行为方式不同,分为实体侵害、诱使违约、恶意通谋三类。
实体侵害,指第三人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通过侵害债务人人身、散布虚假的信息、损毁债權标的物等非法手段导致债权客观上履行不能。诱使违约,指第三人采取商业贿赂、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诱使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从而用欺诈、教唆手段影响债务人的决定。恶意通谋,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串通隐匿财产、设置财产担保等。
《侵权责任法》没有将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加以确定。由此可见,我国只是在实务中将债权侵权作为一种辅助性法律制度而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象越来越多。因此,在我国《民法典》 的制定中,将债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
[1]王利民.违约责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柳经纬.债权法(第三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3]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