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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的司法鉴定

2012-05-03姚付新刘双臣孙德江王鸿勋张家明魏立和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12年11期
关键词:犯罪学精神分裂症显著性

姚付新 刘双臣△ 孙德江 王鸿勋 张家明 孙 毅 魏立和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在鉴定中较为多见,因其凶杀行为的社会危害巨大,已受到相关研究者的重视,但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的跨文化研究报道较少。本研究对城乡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件进行了对照研究,希望通过犯罪学的跨文化比较,探讨其中的特征,旨在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供参考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将134例精神分裂症凶杀案,按照不同地域进行分组,将城镇精神分裂症凶杀案列为研究组,农村精神分裂症凶杀案列为对照组。两组均符合ICD-10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1.2 方法 采用对照研究方法。对两组凶杀案的社会人口学资料、临床资料及犯罪学资料包括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与被害人关系、作案工具的选择、犯罪动机、计划预谋、作案方式、案发后反应;案发时被鉴定人主要精神症状、外显性精神症状评价、刑事责任能力等主要项目进行调查。

1.3 统计处理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应用t检验,全部数据采用SPSS 11.0软件进行分析处理。

2 结 果

2.1 社会人口学资料比较 ①年龄:研究组18~56岁,平均(34.3±8.5)岁;对照组 17~ 67 岁,平均(34.6±11.9)岁(t=-0.15,P>0.05);②性别:研究组男性54例,女性8例;对照组男性60例,女性12例(χ2=0.37,P>0.05);③职业:研究组农民2例,工人28例,无业20例,其他12例;对照组农民52例,工人4例,无业8例,其他8例。两组职业分布中因工人、农民项目可能存在自变量混淆的问题,故此两项比较的差异性意义不大,但职业分布中无业项目的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χ2=9.01,P<0.01);④文化:研究组平均受教育时间(11.3±3.1)年;对照组平均受教育时间(7.5±4.0)年(t=6.09,P<0.01);⑤婚姻:研究组未婚23例,已婚27例,离/丧12例;对照组未婚30例,已婚34例,离/丧8例(χ2=0.18~2.54,P>0.05)。两组案件在无业问题及受教育水平方面有显著性差异,其中研究组无业问题较对照组突出,但研究组的受教育水平优于对照组,其它社会人口学资料比较无显著性差异。

2.2 犯罪学资料比较

2.2.1 作案动机及案发后反应比较 两组案件按照病理动机、现实动机、混合动机及无动机4类比较未见显著性差异(χ2=0.05~0.9,P>0.05);案发后反应,两组在作案后滞留现场、若无其事、逃离现场、自首及自杀等项目比较未见显著性差异(χ2=0.03~ 0.45,P>0.05)。

2.2.2 犯罪学特征比较 在计划预谋、时间、地点、工具选择、预审时的法律认识等,两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χ2=0.04~1.20,P>0.05)。提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行为存在稳定的犯罪学特征。

2.2.3 案犯与被害人关系 研究组亲属被害人中配偶为16例,父母12例,子女3例,兄弟0例;对照组亲属被害人中配偶为12例,父母13例,子女3例,兄弟2例。两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χ2=0.03~ 1.75,P>0.05)。

研究组非亲属被害人,同事为10例,邻居9例,熟人8例,陌生人4例;对照组非亲属被害人,同事为7例,邻居20例,熟人10例,陌生人5例,以非亲属作为凶杀对象中两组比较,邻居项目具有显著性差异(χ2=3.46,P<0.05),其他项目比较未见显著性差异(χ2=0.01~1.23,P>0.05),见表1。

表1 两组案犯与被害人关系比较

2.3 案发时精神病理学比较 两组案犯案发时主要精神症状的比较,在幻听、被害妄想、嫉妒妄想、关系妄想、夸大妄想、被控制体验及其他症状的各项比较中无显著性差异(χ2=0.01~ 2.45,P>0.05)。

2.4 案发时疾病状况、外显性精神症状评价及责任能力比较研究组总病期1~288个月,平均(58.73±61.89)月,对照组1~480个月,平均(57.65±81.43)月,两组案犯的总病期比较无显著性差异(t=0.09,P>0.05)。外显性精神症状评价项目,两组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χ2=5.13,P<0.05)。责任能力比较,两组未出现有责任能力的案例;研究组限定责任能力18例,无责任能力44例;对照组限定责任能力23例,无责任能力49例,两组责任能力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χ2=0.13,P>0.05)。

3 讨 论

精神分裂症患者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是鉴定中较为常见案例,国内研究多以暴力犯罪如伤害、杀人者居多[1-2]。其作案表现具有手段残忍,行为公开,缺乏计划、预谋及自我保护等特征,本研究与上述结果相一致[3-7]。由于城乡间经济、文化及环境因素的差异,造成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的表现可能也有所不同。本研究发现农村发生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平均受教育水平低于城镇(t=6.09,P<0.01),其外显性精神症状评价较城镇明显(χ2=5.13,P<0.05)。这可能与农村的经济水平及医疗条件落后于城镇有关,这也同时提示城镇精神分裂症凶杀行为的预防较农村更为困难。另外,在两组被害人构成项目的比较中,农村非亲属被害人以邻居为多见(χ2=3.46,P<0.05),可能与农村居住相对集中,邻里间的利益冲突较多有关。提示应加强农村相关人员的精神卫生宣教,并及时化解邻里间的矛盾。此外,作为患者的监护人应尽可能避免让患者参与邻里矛盾,以避免悲剧发生。本研究发现,发生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职业分布中,城镇无业人员作案问题较农村突出(χ2=9.01,P<0.05),可能与城镇较农村的社会竞争更激烈,就业压力大有关,提示应加强城镇无业患者的监管及强化社区康复的作用。

对于城乡精神病人的监管是1项重大社会问题,随着精神卫生立法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制化的不断完善,对于鉴定社会公正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也越来越严格[8-9],目前有关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的研究表明,幻觉和妄想是造成凶杀行为的主要原因[3-7],因此对精神分裂症病情的有效控制可能是避免悲剧发生的唯一办法[10]。

鸣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吉中孚教授的悉心指导及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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