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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与激励: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途径探索

2012-04-29吴鹏

WTO经济导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机会主义教化法制

吴鹏

机会主义行为的命题,是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机会主义行为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自私且不惜损人,只要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机会主义行为使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处于混乱无序状态,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给社会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具体到管理活动中,机会主义行为会降低管理绩效,使管理目标难以达成。本文所要讨论的生态机会主义行为即属于第一类行为。即基于牟取私利,利用环境信息不对称,行为人不诚信,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并切实产生生态环境利益减损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生态机会主义行为。

企业生态机会主义行为影响环保产业发展

企业多“趋利避害”。企业生态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各种形式都因其私益而生。企业的生态机会主义行为主要表现在其“趋利避害”性。利益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但是就“害”而言仅仅是对企业表面上的不利影响,是影响其逐利之“害”。一方面,企业要想“趋利”必须增加利润。企业增加利润的最主要手段之一便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节约用于生产以外的所有不必要开支。对于企业而言增设生态环境维护方面的生产成本则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利润,是企业自身的一种绝对负担。因此,企业在没有任何规制的前提下会尽可能回避这种成本的增加,如避免进入成本风险较大的环保产业领域等。

另一方面,所谓“避害”则是企业在环境法治前提下尽量逃避法律和社会道德对其环境责任承担的要求。正因为如此,企业的“趋利避害”性也集中体现在企业的避害手段上。例如,企业为减少成本不设或少设置本应设置的生态环境维护设施,偷排污水,逃避各种环境监管等。这些都是直接的趋利避害表现形式;此外,企业“趋利避害”还表现在,企业经营者大多选择进入投资少、见效快、利润高、风险小、资本回收快的行业。但是对于诸如投资高、风险大、利润低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环保产业,如果国家没有相应优惠政策或鼓励措施则基本无人问津。

教化与激励:法约束生态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形式

权利义务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企业责任的承担则是企业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应当承担其应尽的环境责任。而企业的环境责任就在于约束自身对环境的无休止破坏和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度索取。但企业的生态机会主义行为却又在不断地规避这种责任和义务,限制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履行环境义务的热情和积极性,若这样便无法实现其应尽作用。

首先,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约束行为,显然约束是基于处罚和教化两个方面而言的规制手段。一方面通过处罚企业的生态机会主义行为,迫使其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教化使企业自觉履行自身的环境责任,或者鼓励一批企业投身环保产业的发展。就企业本身而言营利性是其根本属性,企业资本只会投入盈利的方向,但履行环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和经营风险,这是资本最不愿意尝试的方向。因而企业会千方百计规避这些领域或承担相应责任。法制通过处罚来强制企业减少机会主义行为,迫使其承担企业极力回避的环境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的约束作用,但是却仅仅体现了法作用的一个方面,甚至是夸大了这个方面,颇有严刑峻法的意思。然而显然这是不合时宜,效果也并非如人所愿。

其次,对于经济行为而言,投资的取向是因利而为。企业运作的目的是很简单的,这便是盈利,因此法的另一个作用便是要教化企业合法有效盈利。法的教化作用体现在实践中便是通过有法制保障的激励机制的具体运作,减少并有效约束企业生态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激励既包含使现有企业自觉承担环境责任,也更包含使企业愿意投资环保产业,促进环保产业的有效发展。

总之,法尤其是环境法,在规制企业生态机会主义行为过程中不仅仅应体现其处罚和强制的一方面,更应当建构其激励机制,体现其教化的最终作用。

教化与激励: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途径探索

就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企业的发展来看,处罚似乎已成为一种应然和普遍的现象。但凡大事小事,只要有污染行为或污染企业涉足某一领域无不以罚了事,许多情况下处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中计入规划的项目。企业在获取巨大利润的情况下将处罚置之度外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民不畏死,在这里已逐渐显现其负面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将处罚看作生财之道,一方面多罚点则对企业污染问题睁一只限闭一只眼;另一方面将之看作揽财手段,少罚一点,吸引污染企业投资。一时间,罚似乎成了某种意义上政府与企业之间约定俗成的“保护费”。固然这由国情决定,也有体制问题,但是不能不让人考虑是不是罚这种形式出了些许问题呢?可以看到,诸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激励机制的建构做了有益尝试,但是也仅仅局限在鼓励企业在环保产业领域有所发展,对于如何发展,发展如何保障,发展何以长久都没有具体的措施。因此,许多时候企业还是选择交点“保护费”,争先进入污染领域以赚取更多利润。法制的效果也仅仅是有了这部法律而已。并且当前,诸如激励措施的法律条文多是不成体系的,激励机制难以形成。这些现象也恰恰“激励”了企业不再冒着环保产业创业难的种种风险,向着成熟的领域发展,哪怕是污染严重的领域,最终导致企业尽力规避环境责任的生态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姑且可以称为负面激励。

诚然,企业生态机会主义行为的危害性是应受处罚的,也应对其进行强制。但是,规制企业生态机会主义行为的手段并不仅仅是强制性处罚,而更应当是利用和疏导。这种利用和疏导便是要发挥法的教化作用,建构激励机制,在促使企业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同时促进企业更多地关注和投资环保产业。

激励是对企业的另一类教化

实际上激励的教化意义远大于处罚,与之相比,激励可能更相当于某种感召,是在处罚基础上对企业经济行为的有效引导。大部分情况下道德是教化的总要求,法治则是最基本的教化形式。我国传统法制思想认为法制的教化能够通过两种基本形式实现其价值,一是严刑峻法,二是儒家提倡的礼主刑辅。实践证明,严刑峻法适用于乱世,乱世可以重典治世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恢复。但在社会休养生息之后,尤其是和谐安定之后则是会产生冲击社会忍耐底线的恶果,这种负面影响最终会击垮整个法制体系,使法制面对徒法不行,“民不畏死”的极端效应。儒家提倡的礼主刑辅恰恰是和谐盛世得意之作,提倡礼,提倡秩序之念深入人心,使人性得以教化是稳定社会的一种理想,也是历朝历代永不息的治世理念。

当今社会亦然,和谐盛世仍是国家和民族的理想。但时过境迁,礼早就发生了深刻变化,教化也就不再是“原始的三纲五常”。对经济发展而言,激励就是教化,就是使经济正常发展的有效规制手段。首先,教化是社会道德和法治建设高度发展的理想状态,是理性自觉运作的社会运作构

想,是以社会的秩序状态为基础的。教化的最基本形式便是法制,是法律制度的健全,是各种机制有效运作的结果。教化表现在经济领域就是包括企业在内的经济主体能够在法制状态下各司其责,尽其义务,使其存在更具人性化和理性化。简单地说便是“企业生财要有道”。经济上的环境激励就是要使企业遵从现有的经济秩序和环境法制,在国家环境政策作用下考虑生产成本,引导其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污染成本,或进入环保产业领域。通过激励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企业的发展更具理性,从而自觉承担应尽的环境责任。其次,教化是以“劝人向善”为主的,强制仅仅是异态。教化的目的是使社会秩序得以有效运行,社会和谐安定,经济发展稳定可持续。教化并不空洞,其手段是多样的,它可以是教育,可以是激励也可以是强制处罚。通过激励“劝人向善”,使企业这样的经济主体在发展自身的同时更能够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承担其环境责任。教化在目的和手段上都囊括了激励,激励机制的建构就是教化体系完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激励就是另一类教化。

完善以激励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机制

激励分为正的激励和负的激励,正的激励就是对企业资本的流向有个引导,通过经济手段刺激企业较为正当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目的,使其按照既定的法治方向发展,从而使企业主动承担应尽的义务和环境责任,克制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欲望,达到教化企业遵规守矩的目的。负的激励则是迫使企业资本在某些领域有所减少,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通过处罚警告其不要犯险。从效果而言负的激励更有点严刑峻法的意味,完善我国的激励机制更应当以建构正的激励为主,完善负的激励为辅。

1.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环境激励机制的不足

我国环保产业发展迅速,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历经三个阶段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国环保产业从产生到发展壮大,成就是可喜的。但是,我国环保产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显著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环保热点不断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过程中也在不断显现。

首先,是环保产业市场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环保产业在GDP中所占比重明显偏小,以1998至2008年统计数据为例,2005年是占比例最高一年,却仅占有2.5%,而同时期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环保产业已成为支柱产业;另一方面,赛迪顾问的《中国环保产业研究报告》指出,大型环保企业数量占全国环保企业比重不足5%,固定资产小于1500万元的小型企业占85%以上。一位业内专家表示:“这些中小企业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拿不到高额度授信,如今又缺乏政府在财税方面的有力支持,作为轻资产公司,它们的现金流非常紧张。”可见,资本不愿或难以进入环保产业。环保产业市场狭小,在国民经济中没有发挥应有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不了环保产业质的发展。

其次,在环保产业的管理方面。环保产业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体系尚未全面建立,缺乏必要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政府在市场管理中定位不准确,经常替代环保企业参与企业的运作,由于政府参与的环保企业垄断型经营,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造成产业技术进步缓慢,技术素质低下。具体表现为普遍缺乏改进技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压力,有的甚至放弃对已有发明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环保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经济手段作用发挥得不理想,企业缺乏足够的对市场价格信号反应的动力、激励和约束机制。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学者总结环保产业还存在诸如产业结构不合理、融资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环保产业缺乏有效的发展促进和约束机制,这主要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因为,一方面,环保产业的发展难避企业的生态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企业的唯一目的便是利润,为此企业会极力避免冒风险,回避环境责任,向着成熟的产业投资。势必造成环保产业持续发展的自有资金不足。另一方面,环保产业是典型的政策引导型产业,政府环保产业激励政策不到位,企业不愿进入这一领域或进入这一领域的动力不足,是影响环保产业发展的根本原因。当然,这里的激励包括了正的激励即资金的投入,优惠政策的给予等;也包含了负的激励即环保产业法制体系的完善,并对环保产业的管理起到有效的约束。

2.美国环保产业激励机制制度建设的借鉴

资金的激励是最好的企业发展导向,这在国外环保产业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据统计,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老牌工业化国家的环保投入,均占GDP比重在2.5%以上,而我国仅有1.5%。这是在环保投入总量上的差距。而这一总量直接影响到后续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与激励。

目前,世界环保产业市场份额基本集中在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基本达到90%以上,以高于GDP增长率1-2倍的速度发展,并拥有几乎同比例的世界环境专利,其中经合组织(OECD)国家所有的环保产业市场约占全球环保产业市场的80%。在OECD国家中,美国居首,其次为日本和德国。按照OECD的统计数据,美国拥有最大的环境市场,在2000年约为1130亿美元,占全球环境市场37.67%的份额,并以5%的速度在增长。日本在全球环境市场份额中占到i3%,属于第二大环境市场。德国占全球环境市场份额的7.67%,居第三位。

以美国为例,美国环保产业投资最大,2003年美国环保产业的总产值为3010亿美元,几乎是美国化学工业产值的三倍,占美国当年GDP的2.74%,实现利润200亿美元,创造利税450亿美元,吸收就业人数约497万人。同时,美国还有完善的政策保障,美国拥有专门的资金集中用于投资环境保护投入类项目。作为美国环境事务方面的最高研究和执行机构,环境保护总署(EPA)的资金预算多年来一直保-持65亿80亿美元之间,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环保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技术的研发项目和信贷投资,为美国环保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此外,联邦政府各部门如能源部、商务部、国防部、环保局等均制定了各自的环境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其中以环保局出面实施的环境技术计划影响较大,1994年-1995年,该计划共对274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资助,投入资金超过1亿美元。另外,美国还建构了包括《清洁空气法》在内的完善的法制约束体系,为经济方面的激励提供了制度保障。

综上可见,美国环保产业制度的发展最重要的推动力量就是正负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转,这包括一方面政策和资金投入的充足;另一方面法制约束的完善。对于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建构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环保产业的发展必须克服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其自觉承担环境责任。一方面从正的激励角度来看,需要国家加大环保产业投资力度,继续加大对于现有环境税费制度的监管和对政府补贴方面的投入。从经济上激励资本进入环保领域。根据环保部部环境规划院向《经济参考报》提供的《国家“十二五”环保产业预测及其政策分析》报告初步估算,“十二五”期间环保投资需求约为3.1万亿元,这些资金的投入对于环保产业的发展来说从总量上提供了资金保障,这是环保产业发展的巨大契机。但是对于激励环保产业发展的手段来说,并不能起到实际作用。因此,藉此而言,必须加大政府对于中小环保企业的财税支持,扩大政府利用环保资金补贴扶持环保产业的力度,使得企业通过政策扶持愿意进入该领域长期发展下去。

具体来说,一是应加大环保投资、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方面对环保产业予以政策优惠;二是应完善相关金融政策,形成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对环保产业中某些不易盈利或盈利甚微的行业,政府应给予企业以银行贷款的贴息支持;四是对环保企业免征或减征相关税费等,同时对从事环保产品生产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五是对收益慢的项目,可以设立较长的特许期和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等,鼓励环保企业进入市场,从而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对企业进入环保产业发展起到正的激励作用,不断健全环保产业的市场机制,从而教化企业完成应尽的环保义务。另一方面从负的激励机制的建构来说,应当健全激励法律体系。一是制定专门的《环保产业促进法》,通过法制,将激励政策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二是继续完善现有的诸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环保法制体系,加大对环保产业的监管,减少垄断,鼓励公平竞争,对企业的生态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迫使企业更加关注社会责任,勇于承担环境责任,从而保障负的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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