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贵州食盐价格管理述评
2012-04-29李浩
李浩
摘要:抗日战争时期,为解决当时严重的财政危机,当局把盐税收入作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贵州盐务管理机关采取了各种措施,企图使贵州盐税收益最大化,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其预期目标。
关键词:抗日战争时期;贵州;食盐;价格管理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2)01—0047—06
食盐价格管理是食盐销售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有效控制紧缺而又高税的食盐,贵州盐务管理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盐销售价格管理,其主要表现为:核定售价,划一牌价;限制价格变动;追缴溢售差价款。但因历史的原因,这些措施未能达到其预期目标。
一、食盐价格管理措施
抗日战争时期,盐专卖的主要精神是统制产制、整购分销,即采用民制、官收、官运的官专卖制度。盐的配销,则采取官趸售、商零售制度。其价格管理措施主要有:
1.核定售价,划一牌价
核定售价主要指先由盐专卖机关参考场价、运费及其必要费用,加入专卖利益,核定仓价,就仓发售;再按各城镇人口的需盐量,就地督导商民设立食盐公卖店,或合作社,发给销盐许可证,核定其售价,承办零销业务。各地的食盐生产成本价、定价原则上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运路的远近不同及供求关系不同等,各地的盐价有所差异。需要指出的是,盐价虽因地而异,但各地并没有定价权,必须由盐务机构按照规定统一核算成本、利润等,然后再定价,并且有严格而细致的相关规定。如《贵州仁、綦、涪、永四区商盐第二次划一牌价暂行办法》① 就是典型:
贵州仁、綦、涪、永四区商盐第二次划一牌价暂行办法
(一)仁、綦、涪、永四区各商盐趸售地点按其运道及盐本杂费高低划分为八级,每级所属各趸售地点,盐不论其实际买本及运杂费之高低一律按照各该级划一牌价发售,此项划一牌价之核定依照本办法之规定。
(二)各级所属趸售地点名称如下:一级包括()(此括号代表某一字,由于档案资料上,无法编印,特用“()”代替,下同,作者注)赤水两处。二级包括猿猴、土域,二郎滩马桑坪四处。三级包括盖石洞、东溪、松坎、安场。四级包括茅台,赤水河二处。五级包括新场、桐梓、遵义、 湄潭、江口镇、龙滩、瓢儿井七处。六级包括贵阳(仁()两岸)刀把水(仁()两岸)鸭溪、滥泥涛、务川,毕节、大定七处。七级包括惠水,马场坪、织金、威宁、水坝五处。八级包括沿河思南、江口、安顺(仁永两岸)贞丰、盘县六处。
(三)划一牌价之计算标准及程序如下:
1.先将()售地点商盐按其实际买本及运杂费逐一计算其各别应售价格。
2.再以各()售地点规定每月配销担数照上节价格分别核算,每一地点每月销盐可得价款。
3.更将每级所属()售地点每月售盐价款总和除以月配担数求出每级平均价格。各级价格之零数,如满二元五角但不满三者作三元升入,不满二元五者尾数免计,按五进办法核定各级划一牌价。
(四)划一牌价之调整应以川康盐务管理局历次公布各岸口商盐售价为根据,并参酌当时实需运杂费,按照前项规定标准及程序随时核定公布,同时核具各价担成细表暨分做划一牌价计算表呈报盐务总局备案,但其中运杂费之调整以总局三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谕通字第五号通令之规定为准则。
(五)划一牌价一经改核公布应立即实行,所有存仓在途商盐不论其成本高低一律按照新价发售,如其各别应售价格较划一牌价为低,应将溢售差价提收平衡盐价基金,反之,如其各别应售价格较划一价格为高,所有亏售差价数得由平衡基金拨款弥补。
(七)划一牌价施行后商盐溢售价款之提收,亏售差数之补发暨余或超支运杂费之提缴发补其办法另订之。
从上述《办法》可以看出,在当时的贵州销区,对核定盐价的机构、地区,定价的标准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基本上可做到“有规可依”。
当时贵州的盐价基本上不遵守市场规律,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在很多情况下,其价格是政府盐务机构根据盐成本、运费、利率等情况进行确定,然后交由下级盐务机构、盐店执行,并且不能随意变动。如:
《关于核价和牌告各岸的售价问题》记载:贵阳贵州管理局览运销字第73号、103号、131号、134号、265号、268号、335号及336号迭电均悉据陈本年第一、第二、第三各次四岸川盐销商核价应予存,俟组合细目表送到再行核饬,至第一、第二两次綦保边计盐石洞东溪及涪保边计盐江口龙滩核价未据陈根,仍仰查补呈以汇总于总局。①
每个地方的盐价由地方盐务机构根据上级盐务机构的指示或文件,确定统一的盐价或统一的盐价核算方法。如:
安顺常平巴盐领价计算表
(1)安顺商盐最高价于十月十一日奉电调整为每担48.84元,次日开始配售商盐零售市价为每市担58元,依据较市价略低原则,核定常平盐零售价每市担57元。
(2)每担领价=每百市斤57元-57元×14.32%(手续费率)=57-8.16元(手续费)=48.84元。②
2.严格限制价格变动
严格限制价格变动,维护正常价格是当时贵州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抗战时期,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的价格不是按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进行自行调节。在必要时,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为确保地方稳定,也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和控制。以沿河县当时的相关情况为例。该县政府管理粮食、食油、食盐、猪肉、蔬菜等主要商品价格,由县参议会评价后报县长核定,特别是粮油盐价格变动,需报经批准。1939年4月该县政府规定:“每市斤猪肉市价法币0.80元,任意抬高市价者法办。”“食盐价格,由县盐商务室管理,用布告形式公布盐价。”1946年3月,该县政府为平抑粮价,县长罗一农严示:“目前市价每沿斗大米法币1350元,擅自抬高粮价者拘府讯办。倘有擅贩食盐者,必法办”。1938年9月,该县政府转抄贵州盐务办事处规定,“火巴盐”每市斤法币0.295元,“炭巴盐”每市斤法币0.298元。1943年该县政府为制止私盐,发布“倘有奸商擅贩食盐,操纵居奇,一经查获或被告发,定即拘提,置办不贷,凛遵勿违”的布告①。
有关方面对公卖店经营活动予以经常性监督,并对违反盐专卖条例违规操作的公卖店负责人予以撤换,而拟为新接任者应到盐务局提出相应申请并进行登记,而相关盐务管理局应对其进行一定的查核,查核合格之后才允许其为新接任者。如《关于食盐公卖店销售管理》记载:
查贵州区零销食盐摊贩规定,迭经奉令规定,公布转饬各公卖摊遵照在案,现查有安顺东门桥公卖摊负责人李幼案不遵定章,任意高抬物价,以图渔利,实属违反盐专卖条例,自业经本年三月十五日以安字第(44)号指令饬该摊着即停业查办,另招商接替,现有正商段有权来局申请登记挤济销民食。经核尚属合格。②
严格按规定进行价格变动,维护正常价格,并不是说盐价一成不变。如果某些公卖店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价格变动,则必须报请盐务机构同意后方可稍作变动(一般为提价),否则按违法论处。如贞丰县一些食盐公卖店存在困难时,就曾不得不请求盐务管理机关适当加价以维持经营。
一查贞丰县以往食盐承销商人多因往来运费不敷亏蚀资本,是以本县以前食盐代销店两度成立亦告停顿,此次利济食盐公卖店成立伊始由安顺领运食盐到县之际,本府(贞丰县政府,笔者注)为避免商人浮报及人民负担过重起见,当经其召集食盐监销委员会全体会员暨地方公正绅老开会讨论查公卖店售盐价目表,核定运费仅二十五元,实有不敷。经该店一再请求及参酌实际需要决议运费增加为六十六元五角八分。比较第二次安顺运销分局核定运费五十元实增加一十六元五角八,值此百物飞涨时期,尚无浮报情形。二查利济食盐公卖店解款赴安顺购盐、款额较巨须请求税警团队保解以及解款人员往来旅膳宿费,是需正当费用,每市担加一元解护运费,亦属必要。三查公卖店开支、售盐价目表。惟因本县(贞丰县)近来生活较高,该店一再请求以店内员工薪给伙食各费在在需用,每市担加杂费一元后备支用。③
上述史料中,为维持贞丰县食盐公卖店的正常运转(当然也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食),该县政府出面提请盐务管理机构适当提高该地食盐售价。在提出此申请之前,该县政府召集食盐监销委员会全体会员暨地方公正绅老开会讨论查公卖店售盐价目表,表明了其对食盐价格的高度关注,并从侧面反映当时要提请提高食盐价格具有一定难度。上述材料中,不仅由政府出面,且是经与食盐监销委员会全体会员暨地方公正绅老集体讨论之后再提出申请,在申请中还言明了要提价的具体原因并予以核实。这表明了当时的盐价管理很严格,必须由相关机构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变动。
一般情况下,盐店售盐应遵章售卖。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接上面信息,如接省信,运费突涨,则盐店可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运费增涨而提高食盐价格”①。如史载:“颁发234号牌告。核定价格每市斤17.9元,遵章售卖,其运费一项,每市担仅贰百元,运费未增价如故,兹接省信,每市担运费突然涨至贰佰伍十元,每市斤应增运费伍角。若仍照盐局牌售卖每市担损失伍拾元,若长此以往,本店累何堪。设想是以本月十九日午后六时召开第七次理事会议,依据贵州区各县合作社承销食盐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食盐价每斤应售壹拾捌元肆角,以免亏累。”② 由史料亦可得知,即使有相关规定,盐店也必须要召开理事会议后才可提价。
3.追缴溢售差价款
抗战时期,战争连续不断,导致通货膨胀严重、物价猛涨,食盐价格也因此受到影响。由于食盐价格是由盐务机关核定,各盐店和盐商不可自行定价,故盐价也不能像其他商品价格一样,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迅速变化。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食盐的价格也不可能完全不受价值规律的影响而保持一成不变,只是食盐价格的变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食盐价格的变动是盐务机构自上而下的变动,并且经过一定的程序,然后再一层一层向下传达,由此导致有时贵州盐务局核定的新盐价还未传达到盐店,特别是边远盐店,盐务总局又出台了新盐价。此种现象源于很多因素,其中客观因素是当时处于战火纷飞、通货膨胀的时期,纸币贬值很快,有时物价一月几次暴涨,甚至还出现过一日几次猛涨。这样就出现了价格差变化快的问题。由于盐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要想方设法控制食盐利润,故对于因价格上涨而增加的收入,盐务机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缴。贵州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史料《各官销所上缴售盐差数以及移交合作社食盐公卖店接办情形文件》就对此类现象作了一定记载。
盐务机关对追缴溢售差价款工作非常关注。一旦盐价涨了,只要盐还没有售卖,不管盐在途中,还是在仓中或店中,都要向盐务机关上缴差价。下面几则史料足以说明这一情况。
民国三十四年元月二十三日,沿河松桃两县各公卖店应补缴低价盐一案。贵州盐务管理局局长张钧鉴,查沿河巴盐奉令调整每市担仓价为壹万零捌拾元,业经以沿(三十四)字第(48)文呈报核备在案。
兹查沿河县各公卖店应补缴在仓低价盐269担99斗,在途低价盐合计国币620,977.00元,松桃各公卖店应补缴在仓低价盐68担37斗,在途低价盐222担62.5斗合计国币699,300.00元,除已分别令饬克日按数缴解再行呈报,理合编20具各公卖店商应补缴在仓在途低价盐斤计算清表一份备文。③
贵州区大定盐务分局代电,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奉饬转令织金站负责追补八月一、二日发售低价盐斤数报核一案电呈核示由。八月一日销售102.50担,二日按旧价5,250元,售148.68担,按新价8,500元仅销售一担。①
贵州区大定盐务分局呈,民国三十二年,为呈缴补征各公卖店溢售差价款仰祈。奉总局电核定商巴仓价包括战税及副食费每担大定织金各捌千零伍拾元,奉电即转饬实行公卖店已购未售盐照补差价。②
上述材料表明,盐务机关对补交溢售差价款的管理比较严格规范。那补交溢售差价款的具体方式通常有哪些呢?从相关史料记载可得知,当局规定有银行的地方可通过汇款方式将价款直接汇入相关盐务局在银行的盐专卖帐户中,盐务局核收后应出具一系列相关证明。如史载:“瓢儿井、大定两处共补征国币柒拾壹万零捌百元,现已存入钧局大定中国银行盐专卖帐户中,织金部分亦据织金趸售站呈缴到局,共计国币壹拾捌万伍千壹佰捌拾伍元,由该站解送普定交通银行汇缴。钧局核收兹谨造具补征各公卖店溢售差价清单,编具销盐收入清单及全库间拨款凭证,连同普定交通银行第二十一号汇票和大定中国银行送金薄存根呈祈。”③
但对没有银行的边远地区的盐店来说,上缴盐款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抗战时期,通货膨胀,纸币贬值,即使一月下来,一个地区的盐款也很多,因上缴盐款数量太多导致交款不便的现象时有发生。“民国三十二年一月三日钧令兴义分局迁移兴仁后并办理兴仁、兴义、安龙三县配销,自应遵办,案查该三县配额每月共五千零五十六市担,按照兴义分局牌价每市担一千一百十四元计算,每月应收盐款国币五百六十三万二千三百八十四元,兴仁现无银行之设立,曾往晤合作金库唐经理便设。”④ 如此巨额的盐款,仅汇款费或护运费就是一笔很大的开支。“据称现在汇费每千元收费十二元,盐款数巨将来每千元汇费可减为十元”,“又该金库规定每月存款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倘收入过巨无法支出,若用汽车运筑则不划算等,照上项盐款汇解月需汇费五万六千三百二十三元,以职局收入计算,已超过该金库每月存额,届时能否接受,尚属问题。兴仁、安龙两县现属安顺分局配销,每次盐款均由兴义农行专汇,后查兴义农行代理国库,在兴仁未设银行以前,兴义分局可否暂不迁移”⑤。上述记载表明,在无银行的地方,如果有金库,可把盐款存在金库当中,但金库规定了每月存款的数额,如果数额巨大,超过规定数额,那就是更棘手的事情了。
总之,如遇零售价(即仓价)调整时,其已领票未出仓及已出仓尚未销完之盐,都要由专卖店户按调整后仓价补缴差价,并且有监销委员会巡回检查。但商人重利,官吏贪财,有的官商勾结,通同作弊,不但不补缴差价,反而趁机抬价。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来看,因价格变动,适当追缴溢售差价款是合理的。但是,有些盐务机关工作人员只考虑盐务机关利益,只图自己方便而忽视了实际情况,导致食盐差价补缴存在诸多不合理现象。如由于当时物价变动太快,有时公卖店购买的上批次食盐还未卖完,甚至公卖店的工作人员刚从盐仓购买出来,还未到达盐店,盐价就发生了变化,而盐务机构却照样按新售价收取差补价收入,结果导致下面的公卖店受到损失,许多地方相关方面多有怨言。如档案资料记载:“差价补缴固属正办,惟各地是否均有差价以亦须详加考查,本年(1943)食盐涨价之举,本县于三月十三日始获得告而各乡社出盐多在三月七日前,从何得闻其事,乃盐局不问于涨价之前售出,一律追缴差价,于理于法似均不无缺,各社为尊重盐局威信,业已忍赔,垫缴清,然此种迫缴方式哉,实耿耿在心难于释念。”①
二.对当时食盐价格管理的评价
盐务管理机构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各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盐务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试图解决当时人们的“淡食”之苦。如:贵州盐务管理局有时亦想方设法降低盐价,以维民食。史料曾记载一销盐公司向贵州盐务管理分局呈文,呈云:
贵州盐务管理分局局长龚钧鉴,查运销商购送边盐,依照黔盐运销函证规定,先由官方运至重庆口岸,大量存储,再由黔商申请贵州盐务管理分局核发购盐函证,特向岸口盐局请予核价配售,且所购边盐,向较计盐价低百分之二十,以此优待黔省民众运黔供销,其售价得与川盐价平衡,以减少轻黔民负担,只是最近重庆盐务管理局分局对于边盐已不采分配办法,亦不另核放销价,对于本公司以及其他运销商持证购盐则饬一律在盐市场与各盐商直接交易,边计售价无论分轩轻,亦且盐价时起波动,如五月下旬每担尚为三元三角,六月中旬则为三元八角,而目前竟跳涨至八元五角,影响黔盐售价,加重黔民负担莫以此为甚。②
又如:贵州盐务管理局函请四川盐务管理局对销黔食盐予以优待,并“谨请(一)济边盐价仍请依照定案,请川康盐局运至重庆岸口大量存储,核定放销价格,由黔商持证在渝盐局价购。(二)仍请依照向例”③。上述史料表明,为减轻贵州人们的食盐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盐贵淡食”现象,贵州盐务管理分局曾与黔商合作,并采取一定措施降低运往贵州的盐价。
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政府的盐价管理措施主要是为获取高额的盐税利润,因此,这些措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当时盐务管理中的真正问题,也不可能根本解决当时贵州人们的“盐贵淡食”问题。
(责任编辑付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