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两淮“官私”述略
2012-04-29吴海波
吴海波
摘要:有清一代,以盐务官员和缉私兵役为主体的食盐走私行为,一直以来就是一种普遍现象。专卖体制下,凭借其特殊的身份,各级盐务官员和缉私兵役无不以食盐为利薮,千方百计盗卖私盐。他们或化官为私,或藉官行私,或得贿纵私,有时甚至与盐枭勾结,共同贩卖私盐。盐务官员和缉私兵役的贩私行为,既可能与俸禄太低有关,也可能是因为身处困境所为,当然,利益的诱惑更是关键原因所在。
关键词:两淮;盐务官员;缉私兵役;官私①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12)01—15—12
作为清代基层盐务管理人员,两淮地方盐务官员和缉私兵役对淮盐的生产、运输、销售和缉私等肩负着非常重要的职责。淮盐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能否稳稳当当,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盐务管理人员是否能够尽忠职守。清代初期,在国家盐法的严密监督下,无论是地方盐务官员还是缉私兵役,基本上能做到尽忠职守,因此,淮盐从生产到销售才得以逐步从起步、发展走向繁荣。进入清中叶以后,唯利是图的官场病态使地方盐务官员和缉私兵役完全丧失了基本的职业操守,逐渐由淮盐的保护神演变成了淮盐的破坏者。他们于职业道德和国家法律不顾,或单独行事,或勾结盐枭、灶丁、船户等,千方百计偷漏私盐,危害两淮盐法。
一、地方盐务官员与私盐
(一)地方盐务官员的数量与职责
清政府为了保证盐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更是为了保障盐税的按时收缴,从生产、运输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设有相应的盐务官员予以监督和管理。长期以来的集权体制,使上级盐业管理部门往往要求下级也设立对口的机构,不断增设对口机构的结果,最终导致的是地方盐业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规模越来越大。总体而言,清代地方盐务官员绝对数字虽然并不算太多,但相对于整个官僚体制而言,却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群体,从运同到提举,从盐课司大使到库大使,从经历到巡检,全国十大盐场,足足设有170多位基层盐务官员。具体情况如表一所示。
上述170多人并非清代地方盐务官员的全部,除了上述基层官员以外,地方盐业管理人员还包括巡盐御史(后改为盐政)②、盐运使、盐法道以及监掣委员等中高层管理人员,两者相
加,其总数应该不在200人以下。就两淮盐区而言,经过康熙、道光两朝的裁并,即使在机构最为精简的时候,其盐务官员也依然多达39人,这其中还不包括主理地方盐务的各省盐法道。他们分别是:两江总督兼两淮盐政1人、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1人、淮南监掣同知1人、淮北监掣同知1人、通州分司运判1人、泰州分司运判1人、海州分司运判1人、盐运使司经历司1人、盐运使司知事1人、广盈库大使1人、白塔河巡检司1人、乌沙河巡检司1人、淮南批验所大使1人、淮北批验所大使1人、各场盐课司大使共23人、淮南泰坝委员1人、淮北永丰坝委员1人。如果外加分管地方盐务的江南盐法道、江西兼巡盐临道、湖北武昌道、湖南长宝道、河南粮盐道,其总数达到44人之多。此外,还有各省口隘巡缉文武委员,各省多寡不定①。区区两淮盐区,盐务机构如此层层叠加,其效率有多高,可想而知。
如此众多的盐务官员,其内部分工是十分明确的。具体而言,两淮盐政的职责主要是巡视两淮盐课、统辖六省行盐地方额引及场灶丁户、缉捕私贩等事,同时还兼管漕运;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②,主要以掌管两淮盐课,严密场灶,稽核盐斤,办理巡缉事宜为己任;同职机构监掣同知、批验所大使、运判、委员等,则主要负责分管南北盐务;各省盐法道的职责在于专管各省纲盐引目。除盐政和盐运使以外,其他盐务官员同样也兼有缉私义务。清初,两淮盐业发展平稳顺利,靠的就是上述各级地方盐务官员的尽忠职守;清中叶以后,社会风气逐渐恶化,尤其是官场,到处都充满了铜臭味,以官官相护、贪污腐化为主要内容的官场病态污染着每一位官员,对于身处清代第一肥穴的盐务官员而言,要想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总之,清中叶时,盐务官场腐败不堪,贪赃枉法、交结欺蒙、因循怠玩、拖沓推诿的现象早已层出不穷,特别是原本应该防私的地方盐务官员更是纷纷加入到了走私的行列。
(二)盐务官员的堕落和官私的盛行
清中叶盐务官员的堕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矛盾重重;另一方面,地方行政官员与盐务官员之间同样也誓不两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地方盐务官员与清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皇帝以及主管盐政的户部官员之间。为了与中央政府相对抗,地方盐务官员通常采取消极抵抗或是不合作的方式来发泄对中央的不满。如乾隆年间,为了防范邻私对淮盐引地的侵灌,户部有官员建议按道路远近划分食盐行销界线,将湖北兴山等县改食川盐、湖南永州府改食粤盐、江西建昌府改食闽盐、河南上蔡等县改食芦盐,但都被地方督抚一一否决。其理由是:上述地方例食淮盐,是一向之惯例;从前设定该地区例食淮盐,应该也考虑到了私盐的入侵问题,如果现在因为有邻私的入侵就改变现在的销售现状,则可能导致“久定之界听其就便行销,直至平原地面毫无阻隔,则邻盐进一步,又进一步;淮盐退一步,又退一步,两淮纲地日少,每年正杂钱粮凭何办纳”①。即便可以将两淮钱粮改拨它省,那通泰各分司千里场灶所产食盐又销往何处?地方官员的反对似乎不无道理,但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是“销售惯例”也好,还是“办纳两淮钱粮”,抑或是消化“通泰产盐”也罢,不过是地方官员保护地方利益的借口而已。惯例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现实情况发生了变化时,所谓的惯例也应该与时俱进,为现实情况作出让步;至于“办纳两淮钱粮”,也只是人为所致,并非铁定斑斑;消化“通泰产盐”的理由更是苍白无力,因为邻私在侵灌淮盐的同时,淮盐也在不断侵灌周边他盐销区。比如淮盐对浙盐的侵犯,就是浙盐销区长期以来的心腹之患。这件事情虽然最终以维持现状而告终,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化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相互不合作的事件依然时有发生。
交结欺蒙、拖沓推诿的消极抵抗方式是清中叶地方盐务官员对抗皇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其特点是:盐务官员并无明显对抗皇帝谕旨之名,但有不执行之实;从法律上很难形成治罪的根据,大多只是受到一些行政处分,但足以使皇权失去对盐务官员的有效控制。如道光十三年(1833),由于雨水过多,造成两淮灶产缺额严重。十四年,“晴雨均调,摊宜旺”。各盐场本应抓住大好时机多生产食盐,以弥补上年产盐之不足。但地方盐务官员不仅不听从中央政府的指令,而且还捏报事实,结果导致“额产短缺,困运稽延”的局面依然如故,产盐不足的情况毫无改变。“查通分司所属之掘港场,本年(道光十四年)缺额6万余引之多……,虽屡经饬催,但迄未困运出场,更难保无虚数捏报情弊。并闻该场东林港、马塘等处地方系出私隘口,每有透漏。”此外,泰分属之富安、丁溪两场也同样是“困运不力”。皇帝对地方盐务官员这种交结欺蒙、拖沓推诿的工作态度非常不满,并下旨摘除了富安、丁溪两场大使的顶戴②。
地方行政官员与盐务官员之间同样也是矛盾重重。嘉庆元年有一份上报给皇帝的奏折中曾提到过这样一个事件:嘉庆元年(1896),据湖广总督毕沅奏,乾隆六十年(1795)湖广食盐销售量为814 900余引,溢销35 030引;而据两淮盐政苏椤额奏,乾隆六十年湖广官盐销售不但没有溢销,而且还缺销3万余引①。两位大臣,一位是地方行政长官,而另外一位是专门主管盐政的钦差大臣,上报的数字竟然会相差六七万引,孰是孰非,似乎很难决断。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毕沅虚报浮夸的可能性比较大。理由很简单,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盐业经济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对他的考评。而苏椤额作为盐政大臣,其职责之一就是要监督地方政府的食盐销售状况。如果地方政府因为失职或不法行为而导致食盐销售出现偏差,他有责任和义务向中央政府呈报事实。而中央政府也往往是根据他的工作态度和业绩来决定其升迁与否。
由此可以判断,苏椤额上报的数字似乎更可信。但作为盐政大臣,苏椤额也深知地方行政长官对于其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当苏椤额意识到所报数字可能会得罪湖广总督毕沅时,他很快向中央政府呈报了另一份奏折,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所在。据苏椤额奏称:查明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偏差,主要原因在于两位大臣的统计口径有别。毕沅是以月为单位来计算的。也就是说,毕沅将每个月的销售额相加,最终得出的结果就是一年的销售量。而苏椤额是以季为单位来计算的,而且苏椤额自称他只是以乾隆六十年秋季的销售量为基数,将其乘以四得出的结果。很显然,苏椤额是在撒谎。作为主管盐政的钦差大臣,他不可能采取如此敷衍塞责的态度来对待一件可能直接关系他命运的事情。也就是说,他在统计湖广食盐销售量时,不大可能只关注一个季度的销售状况,然后就想当然地得出一个很不可靠的数字。他之所以要通过这份奏折来“澄清”这一事实,不过是想给湖广总督找一个可以免罪的台阶下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给中央政府一个台阶下。事实上,如此明显的谎言,中央政府是不可能毫无察觉的,中央政府之所以不想将此事深究下去,关键在于它不想因为这件小事而影响了食盐在湖广的销售大事。在中央政府眼中,无论是湖广总督还是两淮盐政,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可以用来为其效劳的工具而已。尽管这件事情最终以单方妥协而告终,不过地方行政官员与地方盐务官员之间的关系是何等的不协调,却一清二楚。
盐务官场的种种矛盾为官私的盛行提供了契机。一方面中央因为无法对地方实施有效的控制,而导致地方官员为所欲为;另一方面地方官员之间的不团结,更使官私肆无忌惮。
清代盐官行私,并非由来已久。清初虽然也有官私的发生,但总体而言属于个别现象。乾隆以后,尤其是嘉道年间,在腐败的吏治与巨额盐利的共同作用下,不仅盐枭、灶丁、船户、贫民、盐商等人的贩私量越来越多,官私也日益猖獗,成为危害两淮盐法的一大痼疾。为此李星沅指出:“向来淮扬一带,几成贩私渊薮,自上年(道光二十七年)九月起(至道光二十八年二月止),获(安徽)贵池官运私盐115万余斤。”② 不足半年时间,安徽贵池就缉获官私一百多万斤,官私贩卖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
盐官行私,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化官为私。即通过徇私舞弊的方式将官盐转化为私,这种私盐又叫“功私”。所谓“功私”,正如包世臣所言:“口岸商巡捕获私盐入店,名曰功盐,作官售卖,而不遵例按斤配引输课。”③ 这种被缴获的私盐,原本应该按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照章纳课,而盐官却利用其手中权力,侵吞国家财产,将原本应该上缴国库的私盐据为己有。二是藉官行私。即地方盐务官员借助其特殊身份与盐商或盐枭相勾结,共同贩卖私盐。道光十一年,湖广地区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类似的个案,“捐纳知府巴怡裕身充盐商,运售引盐,乃敢伙同(盐枭)张逢昌另开子店,藉官行私”①。三是采用夹带的方式贩运私盐。也就是在贩运官盐的过程中,夹带私盐出场,然后在运输途中将私盐透漏出去。道光二十七年八月,通州分司附近就曾查获一起类似的藉官行私案件。江南通州分司运判赵祖玉、试用知事颜晋敏伙同船户葛长富等三十多人,督捆官盐三万四千包,雇船装运出场,后被查出另夹带私盐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三包,合计一百一十五万九千斤。其数量之多,“为从来所未有”。后赵祖玉被撤任,颜晋敏则暂行被革职。同时抓获私贩二十多人,另有十多人在逃②。具体案情如下:
刘顺高、罗安详、黄荣辉、萧名发、周文发、邵泳发、张德广、柏有才、沈富林、姜长林、张万顺、张毓书、冯士华、王少堂、陈德保、姚通和、姚锦沅、袁春贵、葛长富、倪国春、周善金、周善银、娄鉴、卞焕、陈堂、徐详、周泳菖、杨升、蔡庭阮、蔡洪顺、龚奎、王敖、顾太、王和、王如,籍隶湖广、江西、江苏等省,沅陵等县,或驾船度日,或充扫丁差役,均未犯案。丁九焕籍隶如皋,先在泰州贩私,被获拟军留养。王士贡籍隶湖南零陵县,先因揽载吉庆祥等店纲引,在途盗卖,复创议减砠,被江夏县拿获,审拟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流两千里,刺发福建泰宁县安置,在配逃脱,销毁刺字。道光二十七年夏,赵祖玉督同颜晋敏拨运余西李堡等场官盐3400引,计34000包,赴贵池、建德、青阳、铜陵、石埭等处销售。颜晋敏即饬揽头娄鉴雇得已获之刘顺高、罗安详、黄荣辉、萧名发、周文发、邵泳发及在逃之李合茂、王红连、刘红发、陈和发、王元菖、邹秀发、杨泳发、罗亨辉、刘秀芳等,江船十六只。因内河水浅,颜晋敏督押各船停泊扬州江口守候,刘顺高等分赴场垣查点盐包,仍由娄鉴转嘱揽夥,陈堂、徐祥雇得已到之张德广、柏有才、沈富林、姜长林、张万顺、张毓书、冯士华、王少堂、陈德保、姚通和、姚锦沅、袁春贵、葛长富、倪国春及未获之吴兆有、王树林、王万寅、唐茂才、刘长生、潘文礼、陈文才、孙添梆、唐明、胡悦亮、杨锦幅并已故之刘士蔚等,剥船赴场剥运,至江口过载,赵祖玉派差龚奎、王敖押运,又添差顾太、王和并家丁王如、唐贵,沿途催查。刘顺高等起意贩私夹带。又有现获之蔡洪顺、王士贡及在逃之伍登发等,各出本钱,交刘顺高等附买图贩。刘顺高等央娄鉴代为购买,言明获利分肥。娄鉴转托陈堂、徐祥、周泳菖、杨升及在逃之葛玉等向丁九焕、蔡庭阮及在逃之周发葵、韩金仁、周源发、仲七、胡三、周四、章江、杨如焕言及,丁九焕等向不识姓名担上陆续售卖私盐。又向富安场灶丁周善金、周善银售卖场盐十余万斤,通知娄鉴等带领刘顺高等三面说合。刘顺高向韩金仁买盐四万斤,由代伍登发买盐2000斤;罗安详、萧名发各向丁九焕买盐50000斤;又代蔡洪顺、王士贡、谢春山、汤锦全各买盐2000斤;代屈文沅买盐5000斤。黄荣辉向蔡庭阮买盐50000斤,又代刘仁旗、周又林各买盐2500斤;周文发向周发葵买盐60000斤;又代武三买盐2600斤。邵泳发向杨如焕买盐120000斤,又代周尚德买盐25000斤,代吴之连买盐2000斤。其在逃之李合茂等向周发葵等分买盐斤,均系卞焕代记帐目,娄鉴向剥船户张德广告知,令其加装,每包给钱20文。张德广等贪利,允从陆续分运下船。丁役龚奎等查知,不依娄鉴从中?说,令刘顺高等给龚奎、王敖钱各20千文,顾太、王和洋银各40圆,王如洋银10圆,代为包庇。剥船户刘士蔚在途病故,其侄刘学仁上船接运,不知加装私盐情事。①
这是一起盐官勾结船户共同贩卖私盐的案件。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很显然这是一起规模非常大的官私案件,无论是从参与人数还是涉案私盐贩卖量而言,都可谓是同类案件中的佼佼者。不过从这起案件当中我们可以发现,通州分司运判赵祖玉、试用知事颜晋敏其实并非该案的主犯,最先打算贩卖私盐的是船户刘顺高。但作为淮盐运销的管理者,他们对这起案件的发生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赵、颜二人能够牢记自己的职责,严把缉私关卡,就不至于发生类似的私盐案。
(三)盐务官员透私的原因分析
清中叶地方盐务官员之所以透私,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与当时的社会风气相关以外,官吏俸禄太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经常与盐商打交道的地方盐务官员,在出手阔绰、富比王侯的盐商面前必定会有强烈的自卑感。盐商的发迹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地方盐务官员的支持和庇护。也就是说,在盐商的致富道路上,地方盐务官员作出的“贡献”是功不可没的,然而他们得到的却非常有限。在清代,其实不仅是地方盐务官员,其他各级官员也是如此,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所有官员的薪俸都不高,特别是京外文武职官的薪俸明显偏低。以京外文职官俸薪银为例,像总督、巡抚之类的高级地方官员,一年的薪银加上各种补贴也不过五六百两,而对于州判、吏目、典吏之类的最基层官员而言,更是少得可怜,一年的薪银只有区区几十两甚至十几两。相比于一年就能赚几十万,乃至成百上千万两的盐商而言,确实是天壤之别,根本就无法同日而语。
顺治四年(1647)议准,在外文职官员,照京文职官员,各按品职支给俸银,但与京官不同的是,根据不同的品职,在外文职官员每年还可以得到多寡不等的补贴,详情见表二。
至于各省兵饷,更是少得可怜。清初规定,马兵月给银2两,步兵1两5钱,守兵1两,此外皆月支米三斗①。也就是说,所有兵种,包括盐务兵丁在内,每年的饷银都不超过24两。上述情况后来虽有所变更,但无论是官饷还是兵饷,其过度偏低的总体局面并没有多大改观。
不过对于这些长年为中央政府卖命的地方官员而言,他们普遍都能得到一笔多寡不等的“外官养廉银”。可非常有意思的是,各省外官养廉银并不一致,同一职官员,有的地方多,有的地方少。清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如此政策,不得而知。以江西、湖北、湖南为例,分别列举如下:
对于两淮盐务官员而言,他们每年同样也能得到300至5000两多寡不等的养廉银。具体情况见下表:
加上养廉银以后,情况有所改观,对于盐法道以上的四品官员,每年都有3000两以上的收入。但对于品职较低的官员而言,薪俸银偏低的局面并没有多大的变化,比如像知事、县丞、吏目、巡检、典吏、驿丞、主簿之类的地方官员,加上养廉银一年的收入也还是不足100两。不过有意思的是,中央政府在发放养廉银时似乎特别照顾地方盐务官员,尤其是那些品职较低的地方盐务官员。比如同样是知事,地方知事每年只能拿到60两养廉银,而盐知事每年可以拿到400两养廉银,是地方知事的六倍多。中央政府对盐务官员的这种特别眷顾,反映的正是盐业的重要性所在。这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明,盐业确实是一个容易滋生腐败的部门,在中央政府看来,如果不给予盐务官员特别的眷顾,他们很可能轻而易举地侵吞国家钱财。
对于品职较高的官员而言,帐面上的公开薪俸银其实不过是其全部收入的一小部分而已,他们更多的收入来自于下级官吏的馈送,或是其他一些肮脏的权钱交易。一般而言,品职越高,他们所能得到的馈送和交易机会也就越多。而对于那些最基层的官员而言,他们不仅薪俸银非常有限,其他灰色或是黑色收入同样也远远无法与上级官吏相媲美。捉襟见肘的微薄收入与体面的官场生活所必须的高额消费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在各种矛盾的大量交织下,出现各级盐务官员,尤其是基层盐务官员,于职业道德和法律不顾,纷纷加入到私盐贩卖的行列,由原来的执法者异化成了私盐贩子也就不足为奇了。
作为清代食盐专卖制度的主要维护者,盐官在清代盐业经济的发展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说食盐专卖是一场游戏,那么,盐官就是这场游戏的裁判员,他本身虽然并不参与游戏,却必须制订游戏规则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评判。很显然,盐官在整个游戏当中起着执法者的作用。然而正是这样一个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者,却完全违背了自己的职责,堕落成了监守自盗的乌合之众。
二、缉私兵役与私盐
(一)缉私兵役的职责及其面临的困境
缉私兵役是清代负责捉拿私盐贩,并协助地方盐务官员监督并管理食盐生产、流通、销售的各类将弁、兵丁和巡役。他们与盐务官员一样,对两淮盐业生产的发展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地方盐务官员的得力助手,缉私兵役的主要职责在于防范并打击私盐,因此,缉私兵役能否尽忠职守,可以说直接关系到两淮盐业的命运。清初,缉私兵役与盐务官员一样都能做到任劳任怨,两淮盐业因此得以蒸蒸日上;清中叶以后,盐务官场的腐败极大地冲击了缉私兵役的缉私热情和缉私积极性,丧失了缉私斗志的缉私兵役随着盐商的衰败而蜕变,随着盐务官员的腐化而堕落。总之,在商私、官私的直接影响下,缉私兵役与两淮盐商和盐务官员一样,也纷纷加入到了走私的行列。
清中叶,两淮缉私兵役的蜕变与其面临的各种困境也是有一定关系的。缉私兵役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他们与下级盐务官员一样,同样也面临着薪俸太低的窘况,再加上清政府的缉私激励机制又不健全,导致盐务缉私兵役的缉私热情和缉私积极性大打折扣;“今之武弁州县,实有骓以为力,骓以想方者。请得先言,武弁两府隘口卡巡,棋布星罗,敬能严查主,何难绝彼奸私。然武弁俸薪止百余金,兵役每年二食止十余金,未获重赏,固难望其日夜巡逻,出死命而与私枭为敌……是以近日官弁兵役,往往视缉私为畏途,而不敢问,私贩安得不多”①。上述情况表明,正是因为缉私武弁、兵役的俸薪太少,所以才不愿全心全意地献身于缉私事业。
第二,身处缉私前沿的缉私兵役,往往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来自于私盐贩或是其他相关人员的反抗甚至打击报复。如道光二十五年,江西德兴县香屯卡兵丁就曾在缉私过程中遇到到过类似事情。据香屯卡委员侯补都司景星移称:“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初四日,(景星移)督率兵丁任得太等,携带枪械,分路缉私。任得太、廖春芳、吴廷升、姚廷栋巡至湾头村河边,见有不知姓名小船一只(后查明得知该船系装载砖瓦船),船身沉重,恐是私盐,唤令湾拢不允。任得太点放鸟枪吓唬,以致砂子飘伤另船过渡之汪先俚左腿连蛐蛷,经汪先俚之母汪王氏邀同族邻汪叔先、汪朝香、张发赶向任得太索医,廖春芳等向劝争闹,廖春芳被汪叔先刃伤扭缚,强牵马匹。吴廷升、姚廷栋亦各被汪朝香、张发殴伤。”②
后通过验伤得知,廖春芳右脚腕有刃伤一处偏左,左右耳根各有抓伤一处,左手二指有咬伤一处;吴廷升右手背,姚廷栋右手蛐蛷各有木器伤一处。这些伤势虽然并不危及生命,但这个案例清楚地表明,身处缉私前沿的缉私兵丁,其处境往往是非常危险的。
这种被殴伤的情况对缉私兵役来说是家常便饭,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有时甚至要面临私贩的报复。道光十二年,在江西兴国县就曾发生一起私贩报复兵丁的事件。
兴国县民钟自接,即钟兴湰,向在白羊坳相近地方开张饭店。凡有私贩经过,在饭店住歇。因白羊坳设卡驻缉,各私贩不敢行走。钟自接店内生意淡薄,时怀忿恨。十二年八月初六日,钟自接赴白羊坳卡前找寻刘述学索欠,经兵丁刁应凤看见,因钟自接店内向有私贩往来,疑其探听消息,向斥口角,各散。初七日,刁应凤携钱76文往兴国县城换钱,路过钟自接店前,钟自接忆及前嫌,斥骂刁应凤,回言,致相争闹,钟自接举棍殴伤刁应凤头颅、左乳、左右肩等处。①
缉私兵役面临的种种困境,促使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走私来弥补其缉私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在巨额盐利的诱惑下,这些人更是铤而走险,以各种名义兴贩私盐。
(二)缉私兵役的两面性
清中叶,日益堕落的缉私兵役在缉私过程中通常会表现出两面性的特点:一方面,对于团体走私或是盐枭走私,缉私兵役往往采取护私或是纵私的非法方式与私贩相勾结。道光十二年,同样在江西兴国县,就发生过一起缉私兵役得贿纵私案。为了区区几百文小钱,兵役钟学懋不仅自己不缉拿私贩,还帮同私贩通风报信。具体案情如下:
泰和县白羊坳为粤私陆路侵淮要隘。于道光十二年奏准添设卡巡,委派兴国营千总李天林带兵前往驻查。所带兵内有籍隶兴国县之钟学懋与邱绍发、邱振章素识。邱绍发向在兴国校坑地方开设饭店。十二年五月,有庐陵县人刘老桂、林有沅投歇邱绍发饭店。谈及向贩私盐,因白羊坳设卡巡缉,不能偷越,欲绕道行走,不识途径,央邱绍发引送,每担私盐许给钱35文。邱绍发贪利,允从。因虑兵丁查觉,即往向钟学懋告知,嘱勿禀报查拿,每担许给钱10文。钟学懋亦即应允。八月初三日,刘老桂、林有沅贩得私盐23担,挑至邱绍发店内,邱绍发带领小路绕行,傍晚行至严坑邱振章家门首,央邱振章帮同引路,刘老桂等另又许给邱振章钱200文。是夜,邱绍发、刘老桂、林有沅并挑盐人夫均在邱振章家住宿。初四日早,由严坑行至泰合县境内,被眼线邱在祥、刘世宰探知(为了打击私盐,地方官员甚至雇佣所谓的“眼线”来帮忙),报名卡员。时千总李天林已因调考军政缷卡,经委员永丰县层山司巡检孙鹏起,会同代办卡务之兴国营把总程兆恒、吉安营外委胡启标带兵,领吉安、永丰、兴国三营兵丁萧炳光等缉拿,邱绍发等弊见逃走,众挑夫仍将盐斤挑回邱振章家,亦各逃逸。该员弁等追至,起获私盐17担,计重1218斤,余盐6担沿途丢弃无存,所许各钱均未付给。此兴国营兵丁钟学懋得贿纵私之实情也。②
同年在安徽铜陵县一带,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湖南沅陵县人李大德、江苏上元县人范云等,与船户刘泳泰共同盗卖私盐,捏报淹消,后为了掩盖真相,贿赂大通汛兵丁范和等人,企图蒙混过关。该案涉案人数数十人,参与分脏的各种兵役十多人,有同知、县役、巡检、汛兵等,甚至连官府的家丁也参与到了分赃的行列。其影响之恶劣,不言而喻。具体案情如下:
李大德即李大得,籍隶湖南沅陵县;范云籍隶江苏上元县;童升、陶玉、潘孔书、范和籍隶安徽桐城、铜陵等县。李大德先于道光元年因在籍行窝熊思康家,临时拒捕,未经成伤,案内发近边冲军,佥发铜陵县安置。范云、童升系铜陵县家丁,陶玉系差役,潘孔书系户房书办,范和系大通汛兵丁。道光十一年十月,有在逃船户刘泳泰,在江苏仪征县经现获之钱干亭及在逃之杨友跂、刘达臣、万兴、盛保鹰揽载商人邹德兴辛卯纲引盐480引。带残引120引,共计子盐33103包,凭埠头宴广源立契盖戳,装赴江西口岸。刘泳泰因无商厮押运,沿途陆续将盐盗卖。十二年正月,船抵铜陵县地方,尚存盐17000包,刘泳泰央托李大德及安徽省另案已获之王幅田、徐月桂并在逃之王春堂、王锦文、王茂青、王相帼代为销售,许分银两,李大德等应允。时有安徽省另案已革之捐职同知刘瑶收买私盐,李大德往向说合。刘瑶令其族侄刘光海及管事之洪著勤、方美中向刘泳泰买盐10000包,每包言价银21两1钱。刘光海只给刘泳泰银二千两,李大德等即扣出银二百三十两,按股均分。
又安徽现获之刘小、卡孜代,在逃之铜陵县人方加泰,向刘泳泰买盐1200包。又未获之桐城县武生刘献堂、刘华石各项刘泳泰买盐1000包。又刘泳泰送给王锦文之父王修盐100包,余盐3700包系王幅田、王春堂、王锦文代销,不知卖与何人。所得价银李大德等均照前扣分,余俱刘泳泰收受。刘泳泰因盐已卖尽 ,起意捏报淹销,于正月二十九日以船至荷叶洲江面遭风,降船盐打沉等情,赴铜陵县呈报,该署县胡邦黼适值扃试文童移行,大通镇巡检王兰佩、大通汛把总章锡旗、外委刘宏恩前诣会勘,并无船只。王兰佩讯据刘泳泰供称,船已沉溺水底,无从查勘,取具刘泳泰供结绘图据实祥县,并未声叙淹销。刘泳泰虑恐究出实情,与李大德相商,情愿出钱打点。李大德当托陶玉及已获病故之县役焦泰、张淮转向范云、童升及在逃之该县门丁吴忠告知。范云等贪利应允,陶玉等令刘泳泰出钱八百千文包办,言定先付钱四百千文给李大德转交陶玉等派分,陶玉等以二百八十千文作为内费,送交吴忠接收,吴忠自留七十千文,分给范云四十千文,童升三十千文,在逃之管门家丁萧玉十千文,管监家丁董幅二十千文,跟班家丁徐贵、虞升、张诚各十千文,各三小厮十千文,内幕严石卿六十千文,严石卿跟人十千文。陶玉等又将钱一百二十千文作为外费,陶玉、焦太、张淮各分二十千文,经承潘、孔书十千文,汛兵范和八千文,书工方汉林二千一百文,值日差役金茂王安、宁彩各二千六百文;未获病故之地保樊全五千文,并付给未获之巡检门丁张贵兴、巡检书役共分钱十四千九百文,余钱十数千文系在逃之看役盛美地保佘肇修,县差继英、王斌等分得。该署县胡邦黼、巡检王兰佩、把总章锡旗、外委刘宏恩均不知情。该署县提讯刘泳泰及水手项贵保,佥供船系遭风打沉,盐被淹销,该署县因船可验,恐有未却确,将刘泳泰、项贵保各掌责二十,交差管押。随因屡讯,刘泳泰等狡执前供,误信为实据供通。祥经臣墍盐盐运司查严情节未确,均经驳饬将人卷提解运司衙门讯办。因刘泳泰、项贵保在押病重,先据看役禀,经该署县饬交地保樊全保领医调讵,刘泳泰、项贵保先后乘间逃脱,关缉未获,此李大德为刘泳泰代销盗卖商盐,并贿嘱该县丁胥捏报淹销,刘泳泰等脱逃未获之原委也。①
另一方面,在对待一般民众的态度上,缉私兵役却又是另外一副面孔。他们要么以缉私为名,搜捕枪杀普通盐贩和群众,要么敲诈勒索,胡作非为。所谓“各省盐务向来办理未妥,不肖官员,往往纵放大枭,拘拿小贩”,说的就是这种情况。《皇朝续文献通考》中也有类似的记载:“派委巡缉之官弁兵役,始而得规包庇,继而畏凶纵放,转将零挑负穷民,需索扰累。于大伙枭贩,则置之不问。”②
乾隆初年,清政府规定:“凡行盐地方,大夥私贩自宜严加缉究,其贫穷老少男妇,挑负40斤以下者,不许禁捕。”③ 但缉私兵役往往因为抓不到大伙盐枭,就以贫穷老少男妇为替死鬼来搪塞商私的监督。对于缉私兵役的渎职行为,乾隆皇帝早有认识。乾隆元年正月,他就曾指出:“地方官办私盐案件,每不问人盐曾否并获,亦不问贩盐斤数多寡,一经捕后,汛兵指拿辄根追严究,以致挟怨诬攀,畏刑逼认,干累多人。至于官捕业已繁多,而商人又添私雇之盐捕,水路又添巡盐之船只。州县毗连之界,四路密布,此种无赖之徒,藐法生事,何所不为。凡遇奸商夹带,大枭私贩公然受贿纵放,而穷民担负无几,辄行拘执;或乡民买食盐一二十斤者,并以售私拿获。有司即具文通详,照拟杖徒,又因此互相攀染,牵连贻害,此弊直省皆然,而江浙尤甚。”① 由此看来,缉私效率低下,至少可以认为“挟怨诬攀”、“官捕业已繁多”和地方官员“受贿纵放”应该是其重要原因所在。
很显然,作为缉私人员,缉私兵役的上述行为是十分有害的,它不仅破坏了清政府苦心经营的缉私体制,更重要的是助长了私盐贩的走私气焰。清中叶两淮行盐口岸之所以私盐横行,与缉私兵役的不作为或是乱作为不无关系。
三、余论
过去人们在探讨两淮私盐盛行的原因时,通常热衷于从官盐价格与质量、销售环境、市场因素、利益诱惑,或是私盐贩本身的发展状况着手,却往往忽视了制度因素。清中叶两淮私盐的活跃,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就是制度失效的一种表现。制度失效的背后,其实是官僚集团上下一系列决策、监管机构的失灵,而监管机构失灵的背后,则是部分监管人员与私盐贩的同流合污。从中央到地方,清代盐务管理机构不可谓不全。从户部山东清吏司到分管督察机构盐运司或盐法道、盐务分司盐课司、巡检司、批验所等一个不缺;两淮盐政、运同,运副、运判、监掣同知、批验大使、巡检司等盐务官员也一应俱全,各类缉私兵役更是多如牛毛,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监管、制衡机构和盐务官员却形同虚设,官盐在运售过程中漏洞百出,缉私机构腐败无能。正是官场内部的这些非正常现象,为官私的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