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伤不起的“除权”之痛
2012-04-29
近年来企业家婚姻频亮红灯。由于涉及巨额财产分割、股权让渡、股票异动,甚至导致家族企业破落,使得本是“家务事”的企业家婚姻问题被舆论所广泛关注。
有人说,夫妻分道扬镳,“不怕伤感情,就怕分股权”,并将离婚分割股权形象地称为“除权”。此说未必成立,但分割股权所带来的纷扰、纠结以及对企业的种种伤害和法律上的重重困惑,确实让当事者“承受不起”。
动辄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财产分割对于企业家而言不足为道,但另一半提出的分割股权的要求,却常令企业家们颇为介意。
“除权”之痛
日前“国内最贵离婚案”——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与宋雅红的“被离婚”案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近500亿元的财产分割至今仍未最终判决。此前,杜双华针对宋雅红的财产要求一概应允,但对于其后提出分割持有50%股权的要求,则断然拒绝。如今,山东钢铁和日照钢铁的重组谈判仍在进行中,计划在2013年完成重组。有业内人士指出,若杜双华所持日照钢铁股份最终被半数分割,则日照钢铁会多出一个重要的股权人,将大大削弱杜双华的力量,并减少其与山东钢铁的谈判筹码,甚至会导致重组朝着不利于日照钢铁的方向发展。这也是杜双华“谈股权色变”,如此忌讳股权分割的因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家婚姻的“除权”之争甚至成为企业上市的一大阻碍。
在真功夫的家族内斗中,前董事长蔡达标的前妻潘敏峰在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是:平均分割蔡达标所持有的真功夫的一半股权,或折价补偿4.7亿元的财产,这直接导致了真功夫上市计划的推迟。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的前妻王宏艳,以“恶意转让股权”为由起诉离婚,官司从美国打到中国,历时3年之久,同样影响了赶集网的上市进程。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的前妻杨蕾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股权,法院因此冻结了王微名下股权,包括其所持有的土豆网95%的股份,导致了土豆网在美国IPO延期长达9个月,失去了IPO的黄金时期。
有鉴于此,PE业界甚至催生出了“土豆条款”,称应将投资项目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作为考察因素之一,因此应在所投企业的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企业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这虽然是一句玩笑话,却真正反映了近年来因夫妻股权纷争对企业及整个经济市场造成的影响。
“除权”的法律枷锁
不仅如此,企业家婚变所引发的“除权”法律程序也往往使双方当事人精疲力竭。一方面,由于涉及公司股权的分配,因此企业家离婚除了适用《婚姻法》之外,《公司法》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适用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对股权分配比例的确定,往往首先要确认一方股权份额,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公证,然后再根据双方有无过错等因素,甚至要考虑到投资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从而最终确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即便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配偶,也需要满足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该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于股权分配程序复杂,有的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只判决双方离婚,股权分配另案处理。如此一来,“除权”之争成为漫漫长路,最终导致企业破败、家庭破碎。
另一方面,在股权及股权收益的权属确定上,需要根据股权的取得时间与婚姻的存续期间而进行区别对待。
根据《婚姻法》规定,除非婚前双方明确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不论股权本身还是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都要进行分割。而对于婚前已经持有的股权,婚后继续持有的,股权仍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股权收益部分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由于股权往往涉及取得、融资、再投资、增值、收益等等一系列程序,使得权属和收益的确定及分割愈发纷繁复杂,这着实是一件让人头大的工程。
不仅如此,出于前述种种原因和企业稳定发展的考虑,企业家离婚时更倾向于对共有股权进行估价后以其他财产形式进行补偿。对上市公司而言,需要结合公司市值、财产总价、无形资产、注册资金、不动产等因素进行评估;对非上市公司而言,需要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无论何种方式,都颇为复杂与繁琐。
如何消除“夫妻店”隐患
可见,企业家婚变导致的“除权”之争,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已经逐渐成为企业运营的重要潜在风险之一,同时也引发了对我国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反思。有数据显示,我国90%以上的民营企业均是家族企业,而这其中近一半都是“夫妻店”。
企业中夫妻之间这种依靠情感维系的关系可能最牢固,但也可能最脆弱,因此也被认为是“史上最坏的公司治理结构”。依靠夫妻关系维系的企业治理结构,一旦夫妻关系发生变局,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股权结构及重要决策方向。
我们认为,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消除夫妻矛盾对企业运营所产生的影响。比如引入职业经理人进入董事会,弱化夫妻双方在董事会中的控制性地位,提高董事会的监督和建议职能;在管理抉择机制上听取不同管理层面的意见;在经营活动中,根据夫妻双方能力及企业特点,明确夫妻二人的控股股东角色定位,使夫妻二人最大程度地发挥各自所长,以保证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一日夫妻百日恩,如何不令已经破裂的感情雪上加霜,减少“除权”之痛?
有效的方法就是签订婚姻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甚至对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也事先进行约定。这样,可以最有效地防止夫妻感情破裂时因财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所产生的纠纷。尤其是事先对股权分配进行约定,这无论对夫妻双方还是对公司而言,都将最大限度降低消极影响。
当然,相应地,股权所属公司本身也要为此提供治理通道,避免约定有效操作无门。台湾首富郭台铭在迎娶第二任太太曾馨莹时,便与其办理登记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这表示,婚后郭台铭所有的包括其名下鸿海集团股票、存款等高达1516亿新台币的资产均归郭台铭个人所有,即便未来夫妻双方离婚,郭台铭名下的股权也不进行分割,因此也不会影响到鸿海集团的股价及企业未来的经营。看来,对于企业家而言,如何规划家庭财富还是需要智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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