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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王老吉

2012-04-29马特

方圆 2012年15期
关键词:补充协议红罐串通

马特

【√】商标不是一个空头标签,背后是厂商的商誉,是消费者对特定厂商的信赖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口号大家都听过,结果今年最上火的当属王老吉。国企广州药业与港商加多宝这对合作多年的伙伴就王老吉上千亿的商标反目成仇,上演出一幕豪门恩怨。这场号称中国可口可乐的世纪之战,从法庭蔓延到市场。该案的由来是,2000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了为期10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又签订了两个补充协议,将商标使用期限延至2020年。广药集团认为,这两份补充协议是加多宝公司通过行贿当时的集团某领导获得的,应当无效。今年5月9日,该委员会裁定两份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继而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停止使用红罐装潢和宣传语。

在法律层面上,仲裁机构裁决王老吉租赁合同无效,不无争议。为什么租赁合同应当有效?因为法定代表人落马不能影响法人签订合同的效力,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否则,如果该判例推而广之,中国的市场交易秩序会在一瞬间崩溃。

市场经济就是无数交易的动态组合,因此法律对于宣告无效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慎之又慎,以避免妨害交易自由。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事由:(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判决依据是第一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但该案中先不说租赁合同损没损害国家利益,因为当时王老吉商标本身还不值钱,成名暴发是加多宝后来苦心经营的结果。本案中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就算有寻租腐败现象,但没有欺诈、胁迫的事实存在。如果判决依据是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该款适用条件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国家、集体、其他企业等)的利益,例如买卖双方恶意低价转让财产导致银行的债权成为坏账,而不是损害合同对方的利益,该案即便是认定对广药构成损害,也是损害对方,而不是损害第三方。第52条的其他条款是指合同内容违反强行法或者公序良俗,而租赁合同的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协议的签订过程被认为存在瑕疵。

以笼统的损害国家利益来裁决合同无效,是违反契约自由的本旨的。而且在法律上,国有企业不等于国家利益,国企也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和市场主体,否则与国企谈生意,国企只能赢不能亏,要不就损害国家利益了,这笔交易就得无效。

广药和加多宝合则两利,分则两败,因为广药收回的只是商标,销售渠道、包装装潢还掌握在加多宝手里。早在10多年前,加多宝公司就已经把红罐申请了外观设计的专利,这个权利是不依赖于租来的商标的。广药其实原来就有王老吉的绿盒包装,在国企手里盈利能力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红罐包装,能脱胎换骨?广药以前绿盒王老吉还能搭便车,顺着走些量,现在彻底自力更生了,要产能没产能,要渠道没渠道,要人才没人才,要营销没营销,它以为抢来一个别人养大的儿子就能孝顺自己吗?

商标不是一个空头标签,背后是厂商的商誉,是消费者对特定厂商的信赖。所以,不是王老吉成就了加多宝,而是加多宝成就了王老吉。广药手里还有潘多寿等十几个老字号,在广药手里一直以来默默无闻、几近湮没,其实最好的模式就是出租品牌收取租金。或者更高明的战略是,广东省要想大力发展消费品行业,干脆解散广药,把这些老字号拍卖给民企,没几年广东就可能成为中国最大的消费品基地,那得带动多少税收和就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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