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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意”下的舆论审判

2012-04-29赵璞

新闻爱好者 2012年17期
关键词:药家权力司法

赵璞

2011年6月7日,在民间引起轩然大波的药家鑫案,随着被告人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在众声喧哗当中大幕终落。在并不意外的结果背后,中国的媒体却经历了又一次的跌宕起伏,自3月23日此案在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来,在按照规定程序对事件进行审理的法庭之外,媒体裹挟着激愤的“民意”无形中给案件审理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

在自媒体时代日渐蓬勃的今天,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逐渐由于社会公众的直接介入,而真正意义上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媒体的背后运作对普通人不再神秘,媒体对社会舆论的牵制力量并没有因为门槛的降低而受到削弱,反而得到了某种加强。媒体与司法的边界在哪里·媒体裹挟民意的背后逻辑是什么·处于事件漩涡中的当事人透过传媒,对公众造成的影响应如何界定·这些都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比较2011年上半年有关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事件,厘清民意如何借助新的传播形态、如何透过媒体,影响社会问题的发展。

媒体审判背后的现代性困境

要探讨媒体在司法当中的地位,首先要明确其角色。西方的分权思想中,把传媒看作是除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看重的是传媒业在政治生活中对前三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如托克维尔在评价美国的出版自由时所说:“它(报纸)使政治生活传播于这个国家的各地。它经常瞪着眼睛不断地观察政治的秘密动力,把搞政治活动的人依次推上舆论的法庭。”[1]司法作为一种公共权力组织形式,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正确的监督机制。但是从2003的刘涌案开始,中国的媒介在法律审判中的角色受到了质疑,刘涌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系列波折的变化中,大量评论和报道先于法庭对嫌疑人进行了“审判”,给予了法庭对审判结果的压力。《外滩画报》、《北京青年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迅速对刘涌的死缓判刑表示疑问,在各大论坛和网站上,网民对案情的发展产生疑问,事后大量学者反思大众传媒进一步激化了民众情绪,从而使得案件发生了戏剧性转折。法学家陈兴良回忆自己曾经就刘涌案接受《中国青年报》的采访,认为第二天见报的标题《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的说法是哗众取宠,也使他陷入了被舆论攻击的困境。[2]

近8年后在药家鑫案件中,媒体再次扮演了煽动者的角色,针对药家鑫是否应该判极刑的问题,部分媒体对汹涌的民意不仅坐视不管,甚至利用民意,将“是否判罚极刑”作为检验“法律是否公正”的标尺,将被害人家属描绘成“不到黄河心不死”的形象,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对媒体监督是否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最初被视为对媒体表达自由权的一种保护,即将媒体阻挡于法庭之外的行为,就是对法律公正性的不信任感。新闻法学者魏永征认为,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种事实问题。[3]但是如果在媒体审判的大环境下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媒体和民意的关系来探讨,应放置在现代性的框架下分析成因。

回头反思药家鑫案件中,媒体对个人的妖魔化,对其身边人的夸大化,暴露出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存在的困境和问题。陈力丹所称的媒体将“舆论监督”和“媒介监督”混为一谈的现象,在当今的中国媒体环境中依然严重。[4]舆论监督应属于人民监督的一种,是公众在了解情况后,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表达舆论,进而影响公共政策决策的一种政治现象。[5]媒体与民意的关系,应该是民意的发声器,而不是民意的制造机,更非渲染情绪的民意挟持者。

但是笔者认为,任何把责任强加给媒体来承担的论点都有失公允,即便不能忽视媒体所具有的暴力符号的能力,引导大众舆论的走向;但同时应该看到,社会上对公权力滥用、法制不健全等“风险”问题的忧虑,更是媒体在事件中频频失位的主要原因。媒体对民意左右无可厚非,但是在复杂的社会问题上,除了反思媒体的角色外,还应从社会大环境下去考察这种意识的来源。受众在发生重大新闻事件或遇到真相不明的事情时,希望了解事实真相的受众对传媒的依赖度较强,是传媒公信力最显著的体现。[6]反之,是否可以提出这么一种假设,在个人信息触角发达的情况下,公众不再依赖大众传媒汲取信息,媒体为迎合自媒体态度而采取对惯有的立场提出怀疑的方式。

在现代性的语境下,现代人更在意身边所存在的风险,话语上呈现一种“去权威化”、“去政治化”的趋势。汪晖认为,去政治化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最理想的社会环境下,按照英国哲学家欧内斯特·盖尔纳所期许的,在政治共同体下的居民,在一定的伦理范畴约束下,中间层次的人群能够把握社会的道德规范,“政治最好是一个通往权力和财富的唯一的但并非拥有特权的途径”[7]。但是在药家鑫案的社会语境下,民粹主义倾向的泛滥此起彼伏,微博上“‘药家鑫(要加薪)和‘加爵都被判死刑了,其他人自己看着办”这样的帖子被广泛转载,反映了当今社会那些无法通过当前体制获得预期收益的人群,通过自我解读来发泄的倾向。

无独有偶,从杭州的70码飙车案到李刚事件,再到药家鑫案,对事件当事人的背景审查一直是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所在,一时间李刚的父亲和辽宁省某官员甚密,药家鑫也是官二代、富二代的传闻甚嚣尘上。虽然有学者在指责媒体用仇富仇官心理来塑造媒体形象的时候有哗众取宠之嫌,但是民众对社会的信任机制却在被逐步展现出来。

新媒体语境下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权力忧虑

失去信任的来源在于对不清楚的恐惧感,即与“在时间和空间中的缺场有关”[8],对信任的担忧不是来自于权力的丧失而是源自于信息不透明的担忧,而呈现出对权威信息真实性的怀疑。如同自由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公民的知情权同样应存在边界。当民众对事件细节的要求超越了界限,可能导致的“围观”会破坏制度中积极的一面。在社交媒体盛行的今天,民众已经不单单依靠媒体来实现知情权,人际传播(微博上的转发)甚至是组织传播(贴吧和小组、网上组织的小共同体)已经让民众更多地希望透过权力,去干预背后的过程,带着保护司法的动机,伤害了司法的独立性,也伤害了媒体的独立性。

英国功利主义学者边沁(Jeremy Benthan)眼中公平的社会是:“在一个法制的政府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的服从,自由的批判。”[9]公民在宪法的规定下,在知情权理应受到保护的同时,具有社会权力,如果说知情权更倾向于“消极自由”,那么这种社会权力所代表的更多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制衡的积极自由。在过往的研究中,学界在探讨司法独立的问题时,对媒体所代表的社会权力的制约提得较多,而较少谈到民意的作用,笔者认为它过多地强调了媒体的渲染作用,而忽视了对公民表达权利的进一步制衡。

布迪厄的社会学理论主要是把社会按照行动者在社会过程中的斗争,在斗争中依靠其社会地位和“资本”形成的一整套游戏规则架构,即场域,行动者在场域中通过消耗他们的资本,相互竞争和比较。[10]在舆论对法庭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公众尤其是媒体人通过充当意见领袖,利用社会资本所有的“民意、“民主”、“透明”、“非当权者”等标签,其实是实现这个全体资本的“正当化”和期望社会权力再分配的过程。

在药家鑫案件中,涉及司法的话题基本可分为以下几类:公安机关的基本判断,被告方律师的陈词,药家鑫本人以及受害人家属的意见。从场域的理论来看,呈现在司法审判中,司法的话语被民众的话语所淹没,从动机上是对大众传媒的信心不足,以民粹主义的形式,改变社会的话语状态,通过话语的再生产,实现在话语体系下的权力再分配的需求使然。在微博上看到的是对药家鑫身世的不断拷问和怀疑,碎片化地对现场的还原,而且对律师的解读采取了关键词选择,“激情杀人”一时间在网上流传开来。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者,应有权被推定为无罪。然而在案例中我们看到,大量的“药家鑫不死天理难容”、“谁造就了罪恶的灵魂”这样的舆论意见充斥在各种转发当中。这里面既有对司法的不信任,更有对媒体真实性的嘲讽。

公众在微博上担心法官不能公正判案,希望能做出独立审判的意见,夹杂着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肆意传播,其实这种“审判监督”已变成了“胁迫审判”。我们在保护公民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同时,不能忽视民众所掌握的符号暴力。

语言的象征性权利:媒体的被操纵和协商民主的空间

在涉及公共利益或争议性的公共议题中,在媒体报道的场域当中,当事人、媒体报道者、司法部门和公众四方的相互博弈,在理想的“舆论监督”或者是“协商民主”的范式下,媒体的公共性应该体现为保证公众和社会对公共议题的参与以及在公共决策中的主体性。而公众的参与则是实现民主的前提和保证。而在对待法律的一面,传媒还应该保证通过其公正性,保证平台和话语公开,组织社会和公众参与议题的理性讨论和协商。但是这种范式在药家鑫案中受到了现实的冲击。

媒体的困境首先体现在社会资源不对等的情况下,媒体容易被懂得利用媒体的人作为翻身的手段,不能够为公众提供民主协商的前提。在高晓松案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本该是高作为以身试法的公众人物应警醒社会其他公民。但是通过高晓松本人的运作,凭借着一系列成功的危机公关,包括把自己立誓不再醉酒驾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的纸条在法庭上面对摄像机公布,进而在一片质疑声中转危为安,甚至被某些媒体塑造为一个遵守社会法律的道德模范。反观药家鑫面对媒体时提到的“最怕撞到农村人,农村人特别难缠”被广泛报道和转载,不仅未能赢得社会同情,反而在舆论的讨伐声中使自己陷入了被动的境地。而在事件的变化中,媒体在选择报道什么或者不报道什么的时候,往往显得手足无措,丧失了本来已经设置的议程,事件后媒体的自我否定所造成的逻辑混乱,进一步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力。

另外,似乎从钱云会案开始,围观者连媒体都不愿意相信了——从以前的“某些媒体”蔓延到了“所有媒体”。在网络舆论中,显然把药家鑫、法院、媒体放在生命天平的一端,而要求大众站在另一端以取得平衡。在死刑存废仍存争议的当下,非专业人士对一个21岁的生命轻下判词,无论具有多大的正当性,都不应当鼓励。然而,在错综复杂的事件背景下,在提供正义和真相的机构选择性失灵的现实环境中,这种情况却具有某种程度的“存在合理性”。

媒体的缺位还体现在对在话语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媒体没有相应的标准来加以保护。布迪厄认为资本按照其在社会场域中的角色不同,具有不同的形式: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他将文化资本和“符号暴力”的概念用于分析教育体制下的权力斗争。与药家鑫作为一个在读的大三学生的身份相比,作为职业音乐人的高晓松集聚的更多文化资本,保证了他在利用媒介时的优势。他对媒体使用的了解,意味着对一定类型和一定数量的文化资源的排他性占有。在习得的专业知识上,也许药家鑫和高晓松并不具有可比性,但是放置在“媒介素养”上,前者无疑并不处于优势地位。

在这个语境下,追求哈贝马斯的“在公共领域中的自由辩论”,其压力已经超出了社会个人能够承受的范围,个体的无助感折射的是个别媒体越来越唯内容是从,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我们看到在药家鑫案件中,造成他的舆论被动的不仅仅在于他个人说了什么,反而是他的律师在笔者看来不合时宜的陈词,以及在网上其师妹跟帖“如果是我,我也杀”这样的声音。他们的声音能多大程度上代表当事人的意见本身是值得怀疑的,但是他们身上所具有的与药家鑫相关的标签,被媒体使用后成为一种代名词式的“符号”,用来辅助他们早已确定的“收入差距”和“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的方向来解读。在重新塑造话语的过程中,个人的参与辩论能力已经消失殆尽,取而代之的是一种集体的驱动,正如高晓松的团队公关。郭道晖认为,监督、制约社会权力有三大方式,即“以国家权力制约社会权力”、“以社会权力制约社会权力”、“以社会权力制衡社会权力”,但是在众意趋向于同情高晓松的同时,看到媒体更多的是众口一词,当社会出现药家鑫“杀人偿命”的声音时,媒体的追踪也随之变得单一化和模式化。

以赛亚·柏林就认为,如果用任何特定的“善”来统领所有的价值,以求得这个社会的价值观统一,无论这种企图是出于多么美好的意愿,都是极不可取的。“围观”是一种对社会问题的监督,也是一部分人倾泻态度的方式。媒体的角色应该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在场域的角色互动中把握制衡的支点。在这种互动当中,媒体不应仅扮演传声筒的角色,而是应该用多元化的话语体系,以开放式的态度来解决争议性问题,重新把握主导话语权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韩元.法学家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陈兴良、贺卫东、蔡定剑、张志铭访谈[J].新闻记者,2006(2).

[3]魏永征.媒体与司法审判该如何平衡[DB/OL].传媒学术网,2005-11.

[4]陈力丹.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6).

[5]童兵.论舆论监督的政治意义及其深化措施[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6).

[6]郑保卫.试论新闻传媒的公信力[J].新闻爱好者,2004(3).

[7]欧内斯特·盖尔纳.民主与工业化[M].Archives Europeennes de Sociologie,龙冰,译.河南大学出版社,1967.

[8]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9]边沁(Jeremy Benthan).政府片论[M].邓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10]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生)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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