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高校学生管理手段差异分析
2012-04-29叶爱珍
叶爱珍
摘 要: 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美两国学生管理最新发展动态,从管理手段的视角考察中美两国学生管理的差异,发现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专业手段3个维度上中美两国学生管理手段差异性比较明显,美国学生事务管理手段体现出法治化、专业化的特点,而我国学生管理手段更多地表现出行政特色。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因素在于两国的学生管理观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提出3条建议,即转变学生管理理念,变“管制”学生为“服务”学生;完善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弱化行政导向;学习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专业化手段。
关键词:中美高校;学生管理;差异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2)02-0072-06
学生管理是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实践领域,在高校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105-109。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发展,进入高校受高等教育的学生除了数量上增长外,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对于今天的大学管理者来说,面临的不仅是学生数量上增长带来的管理问题,更多的是学生个体情况日趋复杂提出的挑战。学生的国别、区域、民族、性别、家庭背景、收入状况、学业基础、情感模式、性格特点等方面的差异性,加上手机、电脑、网络等现代传播与通讯手段对学生的影响,学生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意识日益增强,这些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美国高等教育作为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心,其学生管理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在美国,与“学生管理”相对应的是“学生事务”、“学生事务管理”、“学生服务”、“学生人事”等。“‘学生事务是与‘学术事务相对的概念,一般‘用来描述校园内负责学生课外教育,有时也包括课堂教育在内的组织结构或单位。”[2]国内对于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相关研究主要涉及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的概念,影响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哲学思想,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管理模式、特点以及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启示等方面[3]。本文希望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美两国学生管理最新发展动态,从管理手段的视角考察中美两国学生管理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提出建议。
一、 中美高校学生管理手段差异
美国学生事务管理先后经历了“替代父母制”、“学生人事工作”、“学生服务”、“学生发展”等多种模式的发展,已经走上专门化的发展道路,其不仅有力地支持和服务于高校培养人才的使命,同时也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4]。相对而言,我国现代高等教育的历史较为短暂,从1898年京师大学堂的创办至今,才过去100多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校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高校学生工作也得到重视和发展。高校学生管理从早期作为学校政治工作的一部分而存在,到逐渐发展为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线对学生进行集中教育管理,20世纪90年代后又转向引导学生的综合管理[5]。相比来看,中美两国学生管理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就目前来讲,在管理手段上也呈现出很多差异性,本文主要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专业手段3个维度上进行比较。
(一) 法律手段差异
美国是个重视法制管理的国家,在高等教育管理方面也不例外。美国依据法律对教育进行管理的历史由来已久。在美国高等教育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联邦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如1791年的《权力法案》是美国教育管理体制的法律基础,其规定凡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这使得教育成为各州的保留权力[6]136。虽然教育法主要由州制定,但美国联邦政府也通过制定一些法律对高等教育进行干预,如著名的《莫雷尔法案》、《史密斯——休斯法》、《国防教育法》等。这些法律都对美国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除了宪法、各州基本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外,美国学生事务管理还要遵守专门法律、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如《美国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学生事务应用手册》等。学生事务工作虽是各高校分内之事,且服务内容繁杂,但相关法律和全国性教育组织在此领域制定的权威性宏观指导文本和工作准则已成为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指南[7]。从内容上来看,有关学生管理的法律内容主要涉及3方面:一是学生的学业管理,二是学生的行为管理,三是学生的言论自由问题[6]161-162。除有法可依外,美国学生事务管理运用法律手段还体现在:有专门的法律服务职能部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比如密西根大学学生事务管理机构有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学生冲突处理办公室、申诉办公室[8]57-58。法律服务中心面向密西根大学安娜堡校区的所有在校生开放,内容包括处理居住纠纷、犯罪预防、劳资纠纷、消费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可见,美国学生事务管理中有法律意识,重视依法管理,尊重学生的权利。以密西根大学为例,学生冲突处理办公室就是为维护学生权利,帮助学生妥善处理冲突,创建一个安全、公平、和谐的生活环境而建立的。其具体措施包括对《学生权利和义务条例》进行修正;公正无私地按照《学生权利和义务》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有关学生纠纷处理的条款进行补充和订正等。此外,密西根大学学生如对学校各部门有意见的话可投诉到申诉办公室,该办公室由分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直接负责,独立于其他学生事务管理部门之外[8]61-62。
我国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手段相对较缺乏。首先,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涉及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是屈指可数,只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少数几部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主要是通过临时性的“意见、通知、办法”等来实现。各高校校内学生管理规定一般以《学生行为守则》、《学生日常管理办法》、《学生奖惩条例》、《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为主,较之美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还属于粗线条性质,在细致、严谨、完善上还有欠缺[9]。其次,我国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法律法规对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利很少受到重视,学生被视为“被管理者”、“被教育者”。再次,我国对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不健全。除2005年《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权利、义务和学生受到处分的程序、提起申诉作出相关规定外,很少有教育法律提及学生权利,更别提权利受到损害时如何救济。这也是导致近年来学生权利受损求助无门,只好和高校“对簿公堂”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法律手段而言,美国学生事务管理运用得比较成熟,而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有很多薄弱的地方,体现出很多的问题。
(二) 行政手段差异
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结构采取的是“横向职能制”,即多头并进条状运行,在学校一级运行,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开展工作[10]。具体来说,按学生事务管理内容设置独立的各个职能部门,如招生办公室、住宿办公室、健康服务办公室、咨询办公室、就业办公室等。这些职能部门面向学生开放,服务于学生,管理上受学校分管学生事务工作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以斯坦福大学为例,斯坦福大学的学生事务由一名副教务长主管,副教务长对教务长负责,副教务长下设5个助理副教务长,5个助理副教务长分管5个办公室,包括学生生活处长办公室、教育资源处长办公室、健康中心、注册管理办公室和住宿教育办公室。学生生活处长办公室又下设5个部门,主要负责研究生生活、司法事务、学生活动、会议服务和斯坦福学生联合会的工作。教育资源处长办公室下设11个部门,主要有亚裔美国人活动中心、国际中心、黑人社区服务中心、职业发展中心、墨西哥裔美国人活动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同性恋双性恋及变性者社区资源中心等[8]100-102。美国这种“扁平化”的管理体制加上高校自治的传统使得教育行政权力较弱,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行政功能不明显。影响高校学生事务的因素往往来自行业规范,即某一专业协会推行的职业标准。如心理咨询中心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者要遵循美国心理协会制定的心理从业者职业标准。
我国教育行政导向明显,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多运用行政手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高等教育先后经历了中央统一领导、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中央与地方及中心城市办学的三级体制。中央层面的学生管理行政机构主要是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地方设立高校学生处或德育工作办公室,中心城市教委也有设立学生处的。高校学生司主要任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指令,负责高校学籍管理行政和其他有关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行政影响主要通过出台法规和规章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督导,组织校际交流和研讨等[1]62。由此可见,高校学生工作接受中央、省学生处的垂直领导和指示指导,行政色彩浓郁。在学校层面,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组织结构采取的是“直线—职能制”,即校内横向联合,两级运行,形成网络[10]。具体地说即根据行政权力划分,形成学校—院系—班级的直线垂直组织结构。学生管理主要采取党政合一的运行方式,体现在学生工作由党委副书记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共同负责,其中党委副书记负总责;在院系由党总支副书记负责,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工作,班级有的还配有班主任。此外,我国高校管理工作也有根据学生工作的具体内容设立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心理咨询中心等职能部门,这些部门有的直接面对学生,但要受上级指导,主要是行政命令、指示的垂直传达和执行。
两者比较,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手段比较多,而美国学生事务管理主要是受行业规范影响,行政手段相对较少。
(三) 专业手段差异
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已成为一种职业方向,学生事务本身和学生事务管理者具有较高的专业地位[1]109。因此,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手段更多地体现出专业性。首先,美国有专门培养学生事务管理方向的硕士、博士体系。191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师学院率先开设了第一套学生事务管理专业课程,并于 1914年第一次颁发了学生事务管理的文科专业硕士学位。到 2005年,根据美国学生事务管理者协会的报告,全国已有186个大学或学院设有学生事务管理课程,而且所设课程内容越来越丰富,理论性也越来越强[11]。其次,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人员的聘任、提升具有明确的专业要求[1]109。美国学生事务管理人员分为初级水平的工作者、中级管理者和高级职员。招聘这些不同的管理人员有不同的专业要求,如应聘心理咨询中心工作的需要具有心理咨询的硕士学位。其他方面的学生事务管理也要求具有学生事务、学生发展等方面的硕士学位。而对于中级和高级工作人员则一般需要拥有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和相关的学生事务管理经验。再次,有较为完备的在职专业培训。在美国,学生事务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的能力,如个人学习,参加专业团体或项目培训,参加学生事务部门业务学习,参加专业协会或专业分会等;专业化发展的形式有传统的正式课程教育,课程教学外一切有组织系统的非正式教育以及研讨会、午餐会、工作坊、技能培训等不正式的教育3种类型[12]。此外,学生事务专业人员协会、职业组织以及这些协会、组织推行的“职业标准”进一步推动了美国学生事务管理手段的专业化。在美国,比较有名的学生事务专业人员协会组织有美国高等院校人事协会(ACPA),美国学生人事管理者协会(NASPA),美国女院长、女行政官员、女顾问协会(NAWDAC)。每个协会有自己专门的网页、出版刊物,每年也都会举办各种研讨会,为学生事务研究提供资助等。通常学生事务管理人员都会加入其中某一个协会或组织。这些协会和组织为学生事务管理人员提供了专业化的支持,其制定的职业标准为学生事务人员实施和论证校园服务和学生发展项目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工具,有力地促进了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
我国学生管理手段也在专业化方面不断努力和探索,但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首先,从学生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来说,我国也有专门的高校学生工作人员队伍。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高校学生工作队伍主要是高校的党政系统干部,从学校的党委副书记到院党总支副书记再到辅导员、班主任,加上团委等其他部门,很有中国特色。学生工作队伍的主体是辅导员。对于辅导员的招聘的条件一般是以政治思想素质和学生干部经历为主,对专业方面没有专门的要求。扩招后,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激烈,应聘辅导员的学历条件基本都要求具有硕士学位,但并没有一定要求是教育学、心理学、高等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其次,辅导员岗位职责不够具体,造成辅导员工作繁琐,什么都要抓,手段也谈不上专业化。虽然一些高校出台了相关文件对辅导员工作职责提出要求,但这种要求多是综合性的,没有明确的分类。辅导员既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也要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进行管理,可以说辅导员基本就是大学生的“保姆”。再加上辅导员专业发展政策模糊、缺乏保障等原因,导致了辅导员队伍能力不足、精力不足、动力不足。随着学生需求的多样化,只配置辅导员管理学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近年来各高校也出现了专门的学生管理机构,如就业辅导中心、心理辅导中心、招生办等,把一部分工作从辅导员身上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化的管理。从专业化手段来看,我国学生管理专业化水平较低,美国学生事务管理具有更高的专业化程度。
二、 中美高校学生管理手段差异产生的原因
中美两国学生管理手段表现出来的差异性主要原因来自于两国学生管理观的不同。蔡国春认为美国有3种典型的学生事务观,即理性主义、新人道主义和存在主义[13]。理性主义认为智力发展是高等教育的主要目的,学校对学生的个性和个人成长不必关心;学生事务能创设一定环境为学生的智力发展提供某些间接的支撑,强调学生纪律;学生工作者的角色是代理父母和监护人,是纪律与行为的管理者。新人道主义则认为高等教育除了开发智力外,还应该有意识地去开发人类个性其他方面,包括身体和精神。学术培养是中心,这部分由教师去做,其他方面是次要的,由学生工作部门去完成。它还认为学生事务能通过开展与学术有关的课外活动对学生智力和学术起一定的支持作用。对学生事务的具体要求是:围绕学术培养,开展课外活动,从而巩固和增强学生的学术经历。新人道主义的学生工作者角色是为学生提供一定服务的部门经理、学校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配角。第三种学生事务观是存在主义,这种学生管理观重视行为主体即个人现实的存在,认为学生对学习和自身的发展负有责任;相信在特定课程、学术计划或社会学习环境下每个学生都为自己确定了自己的学术安排,教师的任务是帮助学生进行学习,课堂本身只为学生提供自我思考的焦点。基于这一思想,学生事务参与了教学活动,课堂和课外不再加以区分。该事务观还认为学生事务能直接促进学生学习和发展,并直接服务于高等教育的使命。具体要求是创设各种机会和环境帮助学生就所学知识进行思考。学生工作者的角色是学校教育组织者之一、培养人才的主角之一。而我国的学生管理观更多地受传统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影响[13]。我国儒家文化自古就有“师道尊严”的传统,“师为上、生为下;师为主、生为仆;师为尊、生为卑”,“天地君亲师”,“师徒如父子”这些经典名句都反映了教师地位尊贵的文化传统。因此,我国的学生管理中更多地处在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替代父母制”阶段,即教师作为家长替代者行使家长权力对学生进行管教。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我国学生管理理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高校学生工作在考虑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开始侧重于适度向重视学生需要的方向转移,体现在高校学生工作在新生入学教育、咨询服务、校园生活、经济资助、就业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与服务。美国的学生事务观倾向于把学生当做平等的公民和独立的个体看待,在学生工作中重视学生参与,以强调服务为价值导向,以学生发展为终极目标。而我国则是强调为学生工作,为教学服务,目标是“维稳”,工作方式主要是管制。把学生当做被教育和管理的对象,强调纪律和行为规范,学生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学生主体性和独立意识薄弱[13]。
三、 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启发
通过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专业手段3个维度对中美两国学生管理手段的差异性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中美两国学生管理手段差异性比较明显,美国学生事务管理手段体现出法治化、专业化的特点,而我国学生管理手段更多地表现出行政特色。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因素在于两国的学生管理观的不同。因此,从学生管理发展趋势和完善我国学生管理手段出发,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先进的管理手段,更好地促进学生发展,为高校培养人才服务。
首先,应该转变学生管理理念,变“管制”学生为“服务”学生。美国学生事务管理之所以发展迅速,吸引世界各国对其进行研究借鉴,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学生管理理念的发展。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美国学生事务管理正是在存在主义哲学观指导下,发展出“学生发展”理论,认为学生事务管理是为学生服务、促进学生发展的,所以在操作上学生事务管理直接面向学生,服务内容也几乎囊括学生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并且专业化程度极高,服务水平极高。我国学生管理多停留在管教学生的层面,原因在于:广大的高校学生工作者把学生当做管理和教育的对象。这种管理理念已跟不上时代的变化,甚至会阻碍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了更好地培养人才,我们应该改变这种观念,尊重学生权利,把学生当做独立的个体,变管学生为服务学生,以满足学生的需要为基础,尊重学生主体性,教学生自己选择而不是帮学生选择。
其次,完善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弱化行政导向。如前所述,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手段法治化程度高,这促进了其学生事务管理的专业化。我国缺少法治传统,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相对缺乏、不完善,法治意识淡薄,校园中忽视和侵犯学生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了一些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冲突和纠纷。目前,我国提倡法治建设,借此契机,我们可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学生发展的新管理观为指导,对学生管理工作作出更详细和合理的法律规定,使学生工作有法可依。最重要的还是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在学生管理工作者中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其依法管理的意识。这才能做到真正地依法管理,完善学生管理的法律手段。
此外,我们还需要学习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专业化手段。一是我国也需要开设学生管理相关方向的硕士、博士学习体系。目前,我国硕士、博士培养跟学生管理相关的有思想政治、高等教育管理、心理学等专业。但相对来说,这些方向有的侧重思想政治教育,有的侧重高等教育管理,虽跟学生管理有关,但并没有学生管理方面专门的课程体系。毕竟学生管理涉及面广,要体现出其专业性,最重要的还是要培养专门化的人才。二是将学生事务管理从思想政治教育中分化出来,对学生事务管理进一步分工,设立职能部门,并明确辅导员工作职责。我国学生工作长期依附于政治,学生工作几乎总是围绕着政治展开,学生工作俨然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附庸。这使得学生管理仅停留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忽略了学生其他方面的需求,加上方式手段的政治化、经验化,也引起部分同学对学生管理的反感。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学生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坚持发挥党团组织作用,保证学生工作的德育导向外,大力发展学生管理的其他方面,如就业辅导、心理咨询等,促成学生事务管理从思想政治教育中分化出来,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学生管理的效率。随着学生事务管理的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也应进一步进行细化,要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范畴、工作要求以及发展方向。可建立全国性的辅导员协会,以协会的名义颁布行业职业准则,以促进辅导员工作队伍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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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双双)
Gap Analysis of the Methods of Student Management in
Chinese and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玒E Ai瞶he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26, China)
Abstract: Base on the previous studies and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differences of the methods of student management in Chinese and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e find that the differences show themselves in three dimensions, namely legal means, administrative means and professional means. American colleges usually use legal and specialized methods in student management while their Chinese counterparts rely more on administrative methods. The dissimilarities result from the different views of student management in the two countries. Accordingly, we suggest that our view of student management should be shifted from controlling students to serving them,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bout student affairs should be improved by enhancing our legal awareness and weakening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on, and specialized means should be employed in student management as in American universities.
Key words: Chinese and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tudent management; gap anal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