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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及其预防处置

2012-04-29陈山,陈少平

高校教育管理 2012年2期

陈山, 陈少平

摘 要: 根据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范围做出了界定。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3种:其一,两者之间因教育教学活动而缔结成的法律关系;其二,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其三,我国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为:高校承担责任,他人承担责任,学生或家长承担责任,混合型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置方法为: 建立大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建立高校教育设施管理责任制度,建立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度。在加强防范的同时,高校还应该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要以全力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形成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界定;责任认定;预防与处置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2)02-0078-07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1]。如何正确认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置对策,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对高校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根据2002年8月教育部第12号令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范围作如下界定:

从受伤害主体看,必须是在校大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范畴。

从时间看,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一般期间包括学生新学期开学抵校至学期结束放假回家,节假日及寒暑假排除在外。

从地点看,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一般是发生在大学园区,有时也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

从主观方面看,它可以因故意引发,也可以因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

从结果看,它必须是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事实[3]。

(一) 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从法理上讲,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认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我国来看,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3种:其一,两者之间因教育教学活动而缔结成的法律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这类法律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其二,当高等学校获得国家授权,对大学生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则缔结成行政法律关系,亦即我国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其三,当高等学校作为校生共同体的利益和秩序的代言人时,与大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则构成特别权力关系,亦即我国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4]。

(二)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由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各不相同,所引发的事故类型也各有区别,如何正确认定各方尤其是校方的过错已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过错责任原则。教育部颁布的《办法》第9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以学校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2. 公平原则。根据《办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这就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但是,该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学校在学生意外伤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学校“有条件”,即学校的财产状况有能力支付学生因伤害事故产生的部分费用,因此帮助覆盖的范围是有限的。再次,学校根据自愿、可能的原则给予受伤害的学生适当的经济帮助,这既不是学校的义务,也不是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而做出的主动、自愿的行为。

(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明确事故处理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引发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分4种具体情形,即高校承担责任,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承担责任,第三人承担责任和混合型责任。

1. 高校承担责任。高校承担责任是指由于高校的过错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即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实验、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等[5]。对这类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他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该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这属于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对于该类事故,学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不在于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学校,而在于按照“客观标准说”来判断学校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着过错,学校对犯罪分子和受害人的行为有无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如果学校已履行了法定的教育管理义务且无其他过错的情节,该事故的发生不属于学校应预见、应防范的范围,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未履行其应尽的教育管理义务,则学校因其过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学生或家长承担责任。学生承担责任是指由于在校学生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实施行为的学生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已经成年的大学生,由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因学生家长的过错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其家长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学生或者其家长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等等。

4. 混合型责任。混合型责任是指由于多个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即在实践中有的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既有高校的原因,也有学生的原因,还有第三人的原因。这类事故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过错比例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6]。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责任。例如,侵害学生的行为是由该校学生或校方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则以该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的义务不到位,给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造成可乘之机,或因学校的过错在客观上给侵权的第三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致使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并产生损害后果,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又如学校饭堂承包给第三者经营,发生学生中毒事件,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监管职责、行为无不当,则要承担部分或连带责任[5]。

二、 若干特殊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详细列举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余种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分析大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是处置大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基础,我们对几种特殊的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作如下分析:

(一) 大学生自杀、自残导致的伤害事故

对于大学生自杀、自残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往往成为学校和家长争议的焦点。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考量引发自杀的原因。根据自杀的诱因,可分为学生个人原因和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在自杀引起的人身损害事故中也存在着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无关和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人身损害事故两大类。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无关的事故主要指由于学生个人原因或其家庭原因引起的自杀,例如某高校学生因失恋或父母离异而诱发的自杀。与学校教育管理有关的事故主要是指因学校教师教育管理行为而引起的自杀,如学生因受教师的批评或学校的处分而诱发的自杀。对自杀原因的分析是处理此类事故所要考量的第一个因素。

2. 考量自杀行为的过程。学生自杀从产生意念到实施自杀行为再到自杀行为的最终完成有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按照正常工作要求,学校是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是分析此类事故所要考量的第二个重要因素。自杀按心理因素可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性自杀。情绪性自杀是由于爆发性情绪引起的自杀行为,进程比较迅速,甚至呈现出即时的冲动性或突然性,难以防范。理智性自杀是个人经过长期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萌发自杀的意向,并有目的、有计划地采取自杀措施的,往往存在某些预兆。对于那些思想情绪波动比较大甚至被怀疑有自杀倾向的学生,学校有没有做好思想工作,是否及时通知其家长,并在必要时安排专人予以看护,是判断学校有无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的关键[7]。

3. 考量自杀行为的结果。不论学生在校内还是在校外自杀,学校知情后均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对于发生在校内的该类事件,学校除应及时救治、保护现场外,还应报请公安机关认定。学生在自杀行为完成后,学校有无及时发现并进行紧急救治是处理此类事故所要考量的第三个重要因素。

因学生的自杀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应从以上3个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后认定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那些纯属学生个人或其家庭原因而引起的,事前并无明显的自杀预兆,事后学校也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的事故,学校因无过错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那些因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所引起的学生自杀行为,则要区别对待:因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引起学生自杀的,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学生不能正确对待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而意外地导致其自杀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不须承担法律责任;因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引起的学生自杀,但学生此前已有明显的自杀意念的表现,而学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自杀事件发生的,学校因其过错而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 学生因突发性疾病、猝死等引发的伤害事故

此类案件的发生是学生的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往往是由于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二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8]。

(三) 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高校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因实习活动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可以参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学员到企业实习,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发生工伤事故的,按办学单位和学习单位事先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办理……若无约定,则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这一规定,学生在实习单位工作期间应享受相应的职工待遇。

(四) 大学生自己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

这里的“校外”,根据《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可理解为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的这3种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五) 大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根据《办法》第13条规定可以认为: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大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活动符合上面规定。有些学生未经过学院学校的同意,自发组织活动,学校并不知情。对于成年的大学生来说,他们组织活动无可厚非,但是在自发组织的情形下,如果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要学校承担责任,对于学校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负担,也是不合实际的。在学校无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置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3个特点:一是突然性。大多数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是由一系列细小事件引发、演化而来,具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事故发生突然,一旦爆发,其破坏性的能量就会被迅速释放,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将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失。二是严重性。学生伤害事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幸,带来难以消除的痛苦甚至灾难,足以击垮一个家庭。给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带来困难,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三是无规律性。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表现形式、事故范围、影响面和造成损失的程度,每次都是不尽相同的,各种情况的意外事故都可能发生,没有规律可循。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依法快速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高校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

(一) 建立预防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与机制

鉴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高校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1. 建立大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安全教育必须贯穿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全过程,学校必须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的时候,充分考虑大学生在校期间应接受的起码的安全知识和基本自救技能,要利用好的专题片、教学课件、案例选编,让大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落实学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道德法制观念,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范能力和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大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的学习阶段特点,形成制度化的要求。

2. 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资源,特别是要发挥好心理咨询中心的作用,帮助学生加强心理素质的修养、保健,自觉建立心理防范机制,使大学生自觉掌握心理调节的方法,消除心理障碍,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机制,对特殊人群要采取措施,发现学生出现心理障碍,要及时进行心理干预,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心理健康防卫机制是指人们为应付心理应激造成的压力、适应环境而使用的一种策略。它可以使人们减轻由于心理压力或挫折而引起的紧张不安、焦虑和痛苦的情绪,这是一种在心理上的自我保护方式,要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帮助大学生建立心理健康防卫机制[9]。

3. 建立高校教育设施管理责任制度。高校的教育设施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了保障,但如果疏于管理,这些设施也有可能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诱因。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各类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使用,是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措施。高校要从建立完善各项教育设施安全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入手,完善教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各类教育设施都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要把学校各类教育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按章管理。突出重点部位的管理,标本兼治,形成责任制度,杜绝、遏制高校重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10]。

4. 建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高校要形成定期召开大学生安全问题排查联席会议制度,学校保卫、后勤、学生工作部门要定期分析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隐患,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结合各时期大学生安全工作的特点,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隐患进行分析排查。要特别注意大学生在谈恋爱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于大学生谈恋爱分手,不能正确处理的情形,当出现男学生不愿意分手,并且以语言或者暴力威胁女生的案例时,学校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这类案例极容易演化成恶性案件。要特别注意对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分析与关注,对特殊心理问题学生要采取监管、治疗或者令其休学的措施。要加强对没有经过请假私自外出不归学生的管理,建立对私自外出不知去向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家长报告的制度。要特别注意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要制定学校的管理制度,作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规定,开展活动前要设定安全教育的程序,建立集体外出活动购买人身保险的制度。在大学生军训期间要特别预防体质有问题的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建立军训前学生身体疾病排查制度,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军训安全第一。做到对各种大学生伤害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 建立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度。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预案应当明确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总指挥,建立指挥系统,特别是在伤害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要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维护校园稳定的责任部门,明确善后处理的责任部门、与外界信息沟通的责任部门、校园安全的责任部门等,要确保在伤害事故发生的最短时间内,各有关部门能迅速到位,各负其责,高效有序地处置学生伤害事故。要加强学校保卫、学生、后勤和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学校要组织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工作的研究和探讨,学校保卫、学生、后勤部门要组成处置工作小组,加强案例分析和学习相关法律,积累处置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经验,组织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进行培训,掌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法律与业务知识。

(二)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快速处置机制

在加强防范的同时,高校还应该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机制,成立由校领导、保卫、后勤、学生工作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11],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要以全力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形成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1. 领导靠前组织指挥,全力及时有效救治。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分管领导、学生、保卫、后勤和相关学院领导要立即启动预案,并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靠前指挥,形成强有力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指挥力量。对学生伤害事故,要遵循现场紧急处理的原则,第一时间正确处理,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及时全力抢救受伤害的学生,适时通知学生家长,防止事态扩大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根据全力抢救生命为第一的原则,要做到全力及时有效抢救受伤害的学生,就要制定和演练抢救受伤害学生的预案,形成由校医、学生处和保卫部干部形成的快速反应救援小组,配备值班机动车辆,并且要与120形成联动,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伤害学生送达医院抢救,形成强有力的抢救力量。

2. 向有关部门报告,适时主动发布事故信息。《办法》第16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即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根据该条规定,高校应当将本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便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对事故处理做出统筹安排。如果事故涉及刑事案件,高校应当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学校要掌握学生伤害事故信息发布的主动权,适时向新闻媒体发布正面信息,同时要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正面引导网络舆情。

3. 查清事故发生情况,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生学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收集各种证据,查清案情。在取证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死亡的案件,在采集证据后,要及时将尸体移送医院太平间。学校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由公安部门向家长说明学生死亡的原因。

4. 坚持人道主义,依法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坚持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在事故处理中,对受伤害的学生要从生活和思想上给予关心和照顾,对于死亡学生的家长也要给予安慰,加强有关人员的心理辅导,注意防止次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启动伤害事故谈判工作小组的工作,展开协商谈判,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善后。无论是调解、协商,还是诉讼,都要做到有理有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靠证据来证明,靠事实来说话,靠法律下结论,要坚持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一旦通过协商或是诉讼,明确学校责任,确定赔偿数额,高校就应当及时支付赔偿款项,如果学校无责任,学校也可以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给予学生或学生家长一定的经济补偿[12]。

5. 建立学生保险制度,形成保障机制。为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伤害事故后,本人或其家长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能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可以根据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每年为学生办理大学生保险,要与社会保险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符合大学生伤害事故特点的保险品种和理赔程序,确保经济赔偿的及时到位,以达到花小钱办大事的效果。同时,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争取建立学生伤害事故救济基金,积极为受伤害的学生家庭争取在公平原则下的社会救济,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的人道原则。

6. 依靠公安和政府部门,建立善后处置机制。公安部门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有的家长为了向学校索要不合理的巨额赔偿,采取一些非法行为,聚集群体无理闹事,破坏学校的稳定,以此来向学校施加压力,对这样的行为,就要靠公安部门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权益。同时,要注意依靠学生家乡的地方党委政府,请地方党委政府派出工作组,帮助做好无理闹事的学生家属群体的工作,地方党委政府工作组介入协调工作,有利于维护学校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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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 菁.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2008:35-42.

(责任编辑 马双双)

Legal Analysis of the Accidents Injuring College Students

and Their Prevention and Handling

獵HEN Shan1, CHEN Shao瞤ing2

(1. Youth League Committee, Fuzhou University; 2. Party Committee,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108, China)

Abstract: The student瞚njuring accident is clearly defined in “Measures for Handling Student瞚njuring Accidents”, Decree N0. 2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There exist three types of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versity and its students. The first legal relationship is formed through teaching activities. The second one is the external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And the third one is the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legal defined in China餾 administrative law. The responsibility for student瞚njuring accidents should be identified by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for faults and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it should be shouldered by the school, others involved, the student or his/her parents or by all parties concerned. In order to prevent and handle such accidents, systems should be established for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safety and for college students psychological health education, and a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management of colleges educational facilities and a precautionary system for handling student瞚njuring accidents should also be built up. Besides, the mechanism for handling such accidents should be improved so as to make timely and effective response to the accidents. And the life瞗irst principle should be strictly followed and an operating mechanism for swift response should be formed to reduce the damage as much as possible.

Key words: student瞚njuring accident; legal definition; identifi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prevention and hand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