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日本经验完善中国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2012-04-29潘蓉
潘蓉
摘要: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做好专利权保护和维护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已经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方面的高度重视。本文介绍了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最成功的日本建立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做法和特点,提出借鉴日本经验尽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相关做法和措施建议。
关键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像一把开启束缚人类创造力枷锁的钥匙,在激发人们创造热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许多国家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大幅度提升专利保护水平,对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日本是世界上实施专利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日本为适应新科技革命发展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不断地对专利法律进行修改,逐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借鉴、吸取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1、日本建立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做法和特点
重视建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二次大战以后,日本走了一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特别重视发挥专利的作用及专利制度建设。目前,日本专利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等法律中也涉及部分专利侵权的内容。2002年7月,日本政府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日本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目的在于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概括起来讲,日本的专利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日本修改专利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等相一致。
日本注重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修改和充实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内容。日本多次修改专利法律。例如,增加了允许专利权利人直接选择适用法定赔偿等内容。日本专利法规定:“在专利权或者独占实施权者的诉讼中,认定损害确有发生的情况下,若证明损害额的必要事实在举证方面,因该事实性质而极为困难,法院可基于口头辩论的全部要旨及证据的调查结果,认定相当的损害赔偿额”。日本在专利法律修改中根据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积极探讨诉讼程序中具体采用的新制度,如提高法院法官审判水平、增加专家参与、让法官以外的专家参与审判、加强和明确法院调查官的作用等问题。
日本重视对专利法律的科学管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专利法律的完备管理制度。 日本专利局(JPO)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等;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中的专利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等。日本专利局(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在日本,执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民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专利权等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对于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相关的诉讼案件,由东京和大阪两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使东京、大阪两地方法院的专门部门发挥实质上的“专利法院”功能。近年还从加强知识产权诉讼综合处理的观点出发,就加强高级法院的专门处理体制的方针展开研讨,包括将高级法院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等相关诉讼案件的管辖集中到东京高级法院一事等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日本重视专利侵权赔偿保护中的法律协调。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由首相亲自挂帅的知识产权部,松下、索尼等大企业都已加入其中。在专利法律的国内协调方面,近年日本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有关咨询与维权事宜,不仅就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向日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还将加强对涉嫌侵犯日本企业产品“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外国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各类侵权证据,如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调查处,协助日本企业保护自身权益。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调方面,积极利用驻各国的日本大使馆、领事馆、贸易振兴会等机构,进行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加强做侵权国各级政府的工作。
2、完善中国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建起了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984年3月12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随后我国专利权法定赔偿制度在总结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国内首次对专利权案件的法定赔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我国已进行了第三次专利法的修改及制定了系列法院司法解释。这些都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道路。新中国专利诉讼至今已经26年,它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诉讼模式。我国应重视借鉴日本等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经验和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义务,认真总结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建设和司法实践经验,科学分析我国现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存在的诸多缺陷,适应和满足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实需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根据发展所处的阶段有针对性地修改我国相关的专利保护法律,应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如何更加适应本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立足于如何更有效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当前及今后中国进行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设,仍然需要遵守博采各国之长为我所用、适合中国国情和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义务的三大原则,尽快完善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积极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需要因时间、地域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在其修订和完善中,应符合国际专利权保护规则,遵守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保护国家利益和专利权利人的利益。认真研究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内容、特点、案例,认真研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责任认定、数额计算方法,探讨分析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专利权利人可直接选择适用的法定赔偿,以便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实现积极高效的保护权利人、吓阻专利侵权的目的。
针对不同的专利权类型规定不同的赔偿幅度。应借鉴日本规定以每项具体的专利权及每个侵权行为作为适用法定赔偿的基准,以侵犯他人权利数量的多寡分别计算法定赔偿额。我国专利法律应针对不同的类型规定不同的赔偿额度,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提高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考虑依据专利权的类型及该类型所对应的专利产品所属类别,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的各个行业的合理回报率或广泛的公众调查制定各类产品的利润率以计算赔偿数额。从我国现有情况看,法定赔偿标准过低在一定意义上将纵容和鼓励侵权,应适当提高当前法定赔偿标准尤其是以达到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加大法律制止侵权行为的威慑力,为那些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设定赔偿额度相对较高的“高压线”,加重那些故意侵犯专利权并且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只有赔偿数额足够大,才能有效抑制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给予受到侵害的专利权利人以足额的赔偿,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应做出更灵活的规定。法定赔偿的适用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利益和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作出切合实际的灵活规定。明确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产生的后果(包括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和精神损失)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是各类专利权侵权法定赔偿中都必须考虑的因素。专利权的类型、市场价值和评估价值都会影响到权利人的损害结果,也应作为考虑的因素。在专利权利人提出的赔偿实际损失的证据未能被法院采纳时,视为权利人默认适用法定赔偿。专利权利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随时可以提出法定赔偿的请求,或者同时提出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损失和法定赔偿。为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当专利权利人提出法定赔偿的请求时赋予侵权人以抗辩权,即如果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按法定赔偿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应允许侵权人通过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较低,对权利人提出的法定赔偿请求予以抗辩。专利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要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法院应不适用法定赔偿。
深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学理论研究。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权法学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学者们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权的许多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单一的归责规则还是适用复合的归责规则,在适用复合归责规则时,如何适用过错归责规则、过错推定归责规则、无过错归责规则,产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对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何影响,如何计算侵犯专利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额,在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何计算侵犯专利权人身权的损害赔偿额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学理论发展和制度发展,通过对此深入研究,有助于发展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学理论和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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