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制造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激励分析
2012-04-29唐现杰李新宇
唐现杰 李新宇
摘要:目前,我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道路上,财税激励政策作为最主要的推动自主创新发展措施之一得到各方的关注。财税激励政策是否能够起到真正的推动作用也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明确财税激励政策含义的基础上,本文利用灰色系统关联模型,对医药制造业进行了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性计算,根据灰色系统关联模型得出的结果进行了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性的分析与评价。
关键词:自主创新能力;财税激励政策;医药制造业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B
利用财税激励政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是目前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主要手段,我国对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在财税激励政策方面也做出了许多的努力。但是,目前缺乏财税激励政策对于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效果的研究。本文以医药制造业的相关数据作为样本,对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激励政策进行了有效性的分析与评价。
一、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性的含义
财税激励政策是政府为了鼓励特定对象更好更快地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制定的财政和税收方面的鼓励政策。例如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者有倾向性的政府采购政策,或者减免税、实行低税率、出口退税等均属于财税激励政策。国家制定财税激励政策是从国家的角度为了帮助一定的对象而实施的宏观政策,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财税激励政策的实施会对社会、经济等许多方面产生影响,对于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效果,可用以下标准来衡量。
首先,研发支出标准。研发支出即R&D支出是自主创新能力最重要的体现,R&D支出的规模直接决定了自主创新的力度如何,只有R&D支出拥有了一定的规模,才表示自主创新有了坚实的基础。R&D支出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效果的最重要的衡量标准。而财税激励政策是否能够推动R&D支出的发展,就成为了衡量财税激励政策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其次,经济效益标准。自主创新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之所以要大力发展自主创新,努力地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目的就是为了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虽然经济效益不是衡量自主创新水平的唯一标准,但却是一个重要标准。任何一项自主创新活动无不是为了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所以财税激励政策能否提升自主创新活动的经济效益水平就成为了衡量其是否具有有效性的重要标准。
二、医药制造业财税激励政策比较
(一)财政激励政策的比较
1.美、法、日三国的财政激励政策。美国、法国、日本对医药制造业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且提供了一定的财政激励政策。具体的财政激励政策比较见表1。
2.我国财政激励政策。1993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与此同时,我国政府组织和实施了一系列国家科技计划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产业化,从而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十一五”期间,863计划重点支持生物和医药技术等10个领域。
通过对我国出台的一系列财政激励政策的研究发现,我国采取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所以就导致如果专利申请最终不能通过,申请人的技术秘密也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且容易被他人模仿。我国的《专利法》并未考虑到新药的前期研发和审批造成的发明专利期限的消耗问题,直接导致了专利权人受益时间缩短,不利于提高医药制造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二)税收激励政策的比较
1.美、法、日三国税收激励政策。美国、法国、日本三国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一些财政激励政策以外,还对医药制造业给予了大量的税收激励政策。具体的税收激励政策的比较见表2。
2. 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目前我国激励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的100余项税收激励政策当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企业所得税是主导税种,约占税收激励政策总量的38%。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医药制造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是税收激励政策的重点。在我国现行的激励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的100余项税收激励政策中,作用于研发环节的政策占15%,作用于研发成果的工程化环节的占10%,作用于工程化研发成果工业化环节的占30%,作用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销售环节的占25%,作用于其他服务环节的占20%。由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对于医药制造业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作用于产业链的下游,而对产业链上游的激励政策仍然匮乏,这样就抑制了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开发的积极性。也导致了我国的医药制造业缺少自主创新的成果,更多的是国外先进技术的“移植”。这种税收激励政策愈优惠,就会带来医药制造业技术空心化的进一步严重。显然,这种税收激励政策体系与国家激励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我国现行激励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已经采纳了发达国家通行的优惠方式,如直接优惠方式中的免征、减征和优惠税率,间接优惠方式中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在我国现行激励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的100余项税收激励政策中,直接优惠政策约为60%,主要采取免征、减征和优惠税率3种方式。而间接优惠政策约为40%,主要采取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先征后退、亏损转结和加速折旧5种方式。具体情况见表3所示。
三、对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性的分析
灰色关联理论也称灰色关联度理论,是根据因素之间发展态势的相似或相异程度,亦即“灰色关联度”来衡量因素间关联程度的一种新的分析方法。在系统发展过程中,两个系统之间的因素随时间或对象而变化的关联性称为关联度。若两个因素变化的趋势具有一致性,即同步变化的程度越高,则表示二者关联程度较高,反之则越低。
灰色系统理论提出了对各子系统进行灰色关联度分析的概念,意图通过一定的方法去寻求系统中各子系统(或因素)之间的数值关系,找出影响目标值的重要因素,从而掌握事物的主要特征,促进和引导系统迅速而有效地发展。
(一)灰色系统关联模型的建立
首先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再对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本文采用标准差法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得到参考数列y0(k)和比较数列yi(k)(i=1,2,…,m;k=1,2,…,n)。接下来将参考数列y0(k)与比较数列yi(k)对应k点(k= 1,2,…,n)之差值的绝对值组成绝对差值序列Δ0i(k)。
然后通过公式求得灰色关联系数。具体公式为:
由于关联系数是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在各个时点(即曲线上的各个点)上的关联程度值,关联系数不止一个,通过求各个关联系数的平均值,以便从整体上反映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间关联程度。该平均值就是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的关联度。关联度γ0i的计算公式如下:
(二)数据输入及输出
在此灰色关联模型中选择医药制造业一些相关数据,将新产品销售收入(SALES)、研发支出(R&D)、主营业务成本(COST)以及生产总值(OUTPUT)作为参考数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ST)、所得税(IT)、政府投入(GOV)以及(VAT)作为比较数列,具体数值如表4和表5所示。
四、 灰色系统关联模型输出结果分析及评价
通过表6的关联系数结果可以看出,以新产品销售收入(SALES)作为参考数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ST)、所得税(IT)、政府投入(GOV)以及增值税(VAT)的关联系数分别为1.29,1.45,1.25以及1.44。其中以IT和VAT的数值最高,也就是对于新产品销售收入来说,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激励效果最明显。而政府投入对于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激励效果最差。但是以普遍标准来说,关联系数达到1.5算是正常效果,所以说这四项对于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激励效果都不是特别突出,也就是缺乏一定的激励性。新产品销售收入代表了医药制造企业的创新产品的获利能力,而目前我国的财税激励政策对于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激励效果还有待提高。
以研发支出(R&D)作为参考数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ST)、所得税(IT)、政府投入(GOV)以及增值税(VAT)的关联系数分别为1.43,1.49,1.17以及1.46。其中以IT和VAT的数值最高,也就是对于研发支出来说,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激励效果最明显。而政府投入对于研发支出的激励效果最差。按照1.5的标准来看,这四项对于研发支出的效果虽然较新产品销售收入有所提高,但是整体来说,其激励效果仍然不是很明显。研发支出是最能代表医药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方面,所以也说明了目前财税激励政策对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以主营业务成本(COST)作为参考数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ST)、所得税(IT)、政府投入(GOV)以及增值税(VAT)的关联系数分别为1.67,1.71,1.37以及1.78。其中以IT和VAT的数值最高,也就是对于主营业务成本来说,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激励效果最明显。而政府投入对于研发支出的激励效果最差。以主营业务成本为参考数列得到的关联系数的值普遍偏高,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系数值均超过了1.5,也就是说这三项对于医药制造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激励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也就是比较有效的,而政府投入的关联系数仍然低于1.5,所以其对于医药制造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激励效果并不是很好。
以生产总值(OUTPUT)作为参考数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ST)、所得税(IT)、政府投入(GOV)以及增值税(VAT)的关联系数分别为1.64,1.72,1.39以及1.77。其中以IT和VAT的数值最高,也就是对于生产总值来说,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激励效果最明显。而政府投入对于研发支出的激励效果最差。以生产总值为参考数列得到的关联系数的值普遍偏高,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系数值均超过了1.5,也就是说这三项对于医药制造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激励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也就是比较有效的,而政府投入的关联系数仍然低于1.5,所以其对于医药制造业生产总值的激励效果并不是很好。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激励效果要好于政府投入对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激励效果。但是税收激励政策的激励有效性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因为税收激励政策对于新产品销售收入和研发支出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而对于财政激励政策来说,就应该大力提高其对于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激励有效性。以目前的结果显示,其激励效果不明显,并不能够带来医药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因为我国对于医药制造业财政激励政策大部分都是行政政策,对于数据的获取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制约性,所以此处涉及的财政激励政策仍然比较片面,对于更深层次的方面,还应在以后的研究过程中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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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