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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建老鼠仓,基民能索赔吗

2012-04-29马特

方圆 2012年2期
关键词:基民券商老鼠

马特

【新闻提示】2011年11月14日,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表示将免费帮助因老鼠仓行为受损的基民获得应有的赔偿。“按照我们策划的索赔方案,设定范围内的基民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免费代理他们的索赔要求。”

2011年遭遇熊市,股民、基民赔钱,但有一种人是稳赚不赔的,那就是“老鼠仓”里的硕鼠。中国股市向来不乏“老鼠仓”,屡禁不止。2011年,在证监会的严厉打击下,从许春茂、黄林案到李旭利、郑拓案一系列“老鼠仓”曝光。

有律师遂对许春茂、韩刚、涂强、刘海四位老鼠仓基金经理发起一场公益维权,免费帮助基民讨回他们的损失。

“老鼠仓”索赔从理论上说是可以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九十七条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中国迄今没有一起“老鼠仓”案基民索赔成功。2009年2月3日,由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引发的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北京基民于某被裁决败诉,理由是,唐建“老鼠仓”只是个人违法行为,基民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缺少法律依据。

查处“老鼠仓”似乎是官家的事,与尔等草民无干,赔钱是你遇人不淑,自认倒霉吧!这种逻辑不光是“老鼠仓”,在三聚氰胺、康菲溢油等产品、环保纠纷中也屡见不鲜。这类群体性事件,要求当事人顾全大局,会变相抑制公民个人的维权诉求,结果导致违法者成本太低,受害者投诉无门。

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说:“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盗窃金融市场上千千万万股民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甚至逍遥法外,这不是现实版的“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吗?治乱世用重典,建议全国人大可以考虑制定金融惩办特别法,对“老鼠仓”的硕鼠们科以重刑,并附以群体诉讼的巨额民事赔偿。

>关于老鼠仓

老鼠仓是指无良经纪对客户不忠的“食价”做法。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当然,最后亏损的是公家资金。

中国股市的特色就是无庄不成股,而老鼠仓就存在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庄拉升股票。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2011年10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许春茂涉嫌“老鼠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许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许春茂在兼任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两只基金的经理时,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MSN通信、电话等方式指令校友张某,在大学校友史某、王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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