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解池的“畦归商种”问题
2012-04-29黄天庆
黄天庆
摘要:解池的经营源远流长,其所有制在历代大致以官控形态为主,至多在产权上有所放松,以利“丰产”。明代已出现商民自备工本参与生产的变革,在此基础上,清代前期解池的产权进一步放松,演进为“畦归商种”。施行“畦归商种”后,解池成为清初恢复和发展较快的产盐地之一。但是由于清政府的不断加引和增课,最终导致了解池经营的周期性疲惫。在解池经营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而又别无良策的情况下,“课归地丁”改革又被提上了日程。
关键词:清代前期;解池产权;畦归商种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12)02—0033—06
明清时代的解池经营,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其生产、管理与别的盐区有所不同,显示出了明显的地域特征①。。虽然清代盐政总体上是承袭有明旧制并稍加损益②,但对于解池的经营,清初是在明代商民自备工本参与生产的基础上很快演进到了“畦归商种”,然而这一新的生产经营形式在清代前期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何以如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地探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基于解池经营的地域特点并从“长时段”的视角来考量③,剖析如下:
进入国家时代以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解池被统治者攫为己有。榷盐之利,始于有夏。此后,商因夏、周因商,直至明清,解盐为地征之一,贡其所有,以资国用。解池的产权在历代大致以官控形态为主,虽然解池在明代后期生产领域中加入了民营力量,体现了明代解池产权“管制”的逐步放松,但是到明代末期,解池的经营基本上还是采取官商同时浇晒的办法。据明未清初人刘今尹所言:
采办之法有二:一为宫丁捞采之盐,一为商人捞采之盐。……附近十三州县额有丁口,每捞盐十引,令商人纳课三两二钱,每引重二百斤,此官盐也,皆用引也。④
顺治元年(1644年)十月,河东“方出汤火”,由于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的激化,清政府此时的主要精力正集中于战争的需要,关注的重点是盐课的多少①。因此对于解池的经营,依然一仍明旧。生产组织以官营为主,强迫盐丁进行徭役性生产,就额定盐引仍征四十万道②。。据《清世祖实录》顺治二年五月甲辰条载:
河东盐额课银一十二万四千九百余两。故明给宣、大、山西三镇宗禄军饷。今应解京库。其给引之法,河东地远,势不能先纳银而后领引,应先解纸价,后按引纳课,旧例可循。至河东地方,去年十月方出汤火,祈以顺治二年春,定期征解,以苏商力。其捞采之法,均宜仍旧。惟是山西太原府,汾辽沁州欲行票盐,似非划一,当如山东例,革票行引,以信令甲,而除私贩之弊。③
由上所述,大致可以了解顺治六年前清廷对于解池的经营政策。
然而,由于明末清初战乱频仍,解池畦地的盐丁到明末时就只剩下四百多名了。清政府接管时,解池生产已处于十分萧条的状态。现实的情况对于清政府来说,已经很难继续依靠盐丁来维持纯粹的官营生产④。鉴于此,当时就有要全面地吸收民营力量来参与生产,以解燃眉之急的改革动议,并开始了招商准备。顺治六年,晋南反清义军攻占运城,进一步打击和破坏了清政府对解池的经营,官营池盐生产实在难以为继。在这样的形势下,从顺治六年起,清政府不得不在明中后期已出现的商民自备工本参与生产的基础上,在生产领域实施了“畦归商种”这一新的改革方案。据《初修河东盐法志》载:
顺治六年畦归于商。按课六锭分畦一号,一号注一商名。原额畦地四百八十五号:东场二百四号,中场一百四十二号,西场一百三十九号,中场向有脚道一百五十丈,东西池涯各有无碍余地,商人续有开治。东开东无碍二十七号,中开脚道十二号,西开新签铺三十三号。……共成五百五十七号。⑤
清在明制的基础上,池区分为中、东、西三场,共分晒盐畦地五百五十七号。当时规定“畦归商种”的具体措施则是:第一,晒盐由场商经理自行浇晒。据雍正《山西通志》卷四十五45《盐法》载,盐丁是“视其浇晒之能否,给以工食之多寡”,由场商出资自由雇觅。第二,产品完全由商人作为商品,按照一定的手续出卖,即由政府指定富户充商后,商人向政府交纳盐课领取盐引,然后运盐到指定地区销售,商为世袭专商,各有引地,不得相互侵越。
在划分畦地的基础上,“畦归商种”的首要问题就是招商。承平之际,解池盐商有五百余家,但至明末,兵荒迭至,又兼池遭水患,盐花不生者数年,遂至商人凋敝消乏至百余家。于是在顺治六年畦归商种前,曾用两年的时间做招商准备。
顺治四年御史朱鼎延始以招商分引为请,招得商人张永盛等二十六名,六年御史刘达又招商人马兴等二十三名,十年御史刘秉政、运使陈喆又招得商人董教等一百一十余名。至此商数充足,引课皆有商人承认。⑥
清政府所招之商,主要是运城、安邑两城和其它地方的商人和富户,大概有四五百户。由于畦地所有权仍属国家,商人只能按纳锭数种畦,“或一家而有数十锭,或一家而止有数锭,且有一商名而数人朋充者。”①。清政府规定“无锭名不得为商”,采取了较为严格管制措施②。
解池生产由官营改为商办后,初期商人既经营解盐的生产,又经营解盐的运销。后来,随着生产和运销业务的扩大,商人“乏致远力”,不得不资小贩运卖。商人在清前期又分化为专事运销的商人“运商”和专事生产的商人“坐商”,这就进一步推动了池盐业运销的发展。“雍正五六年间,土贩尽革”,运商包销了全部引地,坐商、运商完全分立,各司其事,部分商人由兼事生产,演变为专门支配生产的坐商③。。
坐商、运商分立后,盐课改由运商向政府交纳,由于纳课按锭,锭自畦出,引以锭分,而锭课原为坐商交纳,故锭名为坐商之名,引为坐商所领之引,清政府规定:“无锭名不得为商,无锭名不得干与盐业。”④ 所以,运商是顶坐商之名行销,故需付给坐商“借名行销之资”,称销价银,作为坐商浇晒之资。计每锭付销价银二十四两,畦一号为一百四十四两。坐商享有销价银,这是清政府在生产领域对坐商畦地占有权的进一步放松,而专事生产的坐商实际上脱离了政府的锭名。同时,由于部分坐商经营失败,坐商中也产生了分化,于是出现了“有商荒畦”或“无商荒畦”。当时的巡盐御史硕色所见荒废现象是:“池盐皆赖畦地浇晒而成,臣勘查河东三场盐畦共五百五十七号,见今浇晒熟畦止三百五十四号,荒不浇晒者二百零三号,内无商而荒者九十三号,有商而荒者一百一十号。”⑤。 另一盐官王又朴所见也是“一望荒烟蔓草,盐无颗粒”⑥。。
为了保证盐课收入,清政府曾对一些资小力微无力浇晒的坐商,允许呈明缘由,经批准后,将畦地租于运商,或租于同畦伙商。这是当时清政府对无力浇晒坐商的变通之法,然而这一举措却开启了畦地的公开典鬻。有司管制的逐步放松,加剧了解池经营的混乱。可见进一步探索生产领域的调整是必要的,为恢复解池的生产能力,到雍正六年(1728),盐政硕色对新垦畦地作了如下处理:
如商人中愿有此畦地者,应令补还工本银两,即将此池给为伊业。⑦
雍正十二年,盐运司为“杜诈伪而绝讼端”,对“原报部锭商,每锭随用印票一张,令其永远执照”。其锭票式如下:
盐运使程,为特设随锭印票,杜诈伪而绝讼端。照得商人之有畦锭,犹农家之有田土。家道盛衰无常,典卖势所难免。但河东诸商中有等无赖之徒,盗典盗卖,指锭诓骗,重复影射,争讼无休者甚属不少。揆厥所由,总缘各商立约授受,止凭中说合,并不经官经照,以致不肖之辈,通行欺骗,诈伪百出。再四思维,唯有发给印票之法,方能永杜其弊。今本司捐资刻板刷印,开填字号,持号钤印,分给原报部锭商。每锭随用印票一张,令其永远执照。如遇归并典当,以及取赎原锭,务将印票同契券一并交收。倘无印票,徒立私券,日后争讼事发,除不准外,仍以重复作弊,通同骗诈,从重治罪,等因。呈详兼管河东盐政察院陕西布政司杨,蒙批:如详。照式印给。有锭各商仍将给发过日期,并花名数目造报缴票式存查。蒙此。公行刷印给发,永远遵照无违。须至票者。
右给某场某铺 限商人某执照①
这是有司从立法上,对畦地所有权的进一步放松,亦是商民参与经营中之处理权进一步扩大的表现。但就根本而言,当时的畦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即“畦地原系官产”,“买卖必须随时呈明”,“查明方准更名注册”②。。然而,由于销价银只问有无锭票,而不问有无畦地,所以持有锭名者就可以得到销价银。于是,“有食利之徒,空典锭名,更有不肖坐商,重复典卖”③。此处所设锭票只是变成了一种流通的权利凭证,结果是“食销价者不知畦地何人,晒畦者不问销价归于谁手”④。更引人注意的是,作为管理者的河东盐运司为了“坐享销价银”,也向商人购买锭票。以上这些管理上的混乱使得解池在以后的经营中情况更加复杂。此点有待资料的进一步发现和相关知识的进一步完善方可阐明,此处存疑。
从以上叙述可见,清代解池“畦归商种”这一经营制度的实施,较之明代的商民自备工本参与生产,又有了新的放松。这里的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池盐生产由官办的徭役性生产和商民参与生产,变为完全由商人经营的生产;二是产品分配由官府直接掌握,变为由商人按照一定手续出卖。
施行“畦归商种”后,解池成为清初从战火中恢复和发展较快的产盐地之一。虽然最初的发展势头很好,但是由于清政府的不断加引和增课,最终还是导致了解池经营的周期性疲惫。
王庆云在《熙朝政纪》卷七《纪河东盐法篇》曾指出:“本朝以来,引课岁额沿革增损之数,实潞盐利病之大源。”.清廷不顾实际情势而追求“裕课”,必然导致盐商的困乏。而盐商不甘困乏,又必然提高盐价以求补偿。官盐价高,则又必然产生私盐,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在乾隆八年之前,解盐“成本之轻重视池盐之丰歉,卖盐价值长落随时,无一定也”⑤。也就是说盐价由商人掌握。但由于商人的任意抬价,又导致了私盐的盛行和食盐消费者的强烈反对。如乾隆八年(1743年),河南灵宝就发生了一起因抬高盐价而引发的反抗事件⑥。当时盐政吉庆认为:
盐价未经报部,向为州县官自为权衡,议减议增,稍有未协,非亏商累课,即抬价病民。⑦。
所以,清政府不得不于乾隆八年和乾隆十年两次核定盐价,“盖就彼时现行贱价定为长额”⑧,不得随意更改。这一定价,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遏制私盐,进而保障盐课岁入,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在引课不减,市场物价和经营成本增加的情况下,单纯地限定盐价,无异于限制商人的营利,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短斤缺两之后果。商人相率作伪,搀沙短称,民间购一斤之盐,仅得半斤之用的现象,产生了与“裕课”、“恤商”、“杜私”、“利民”背道而驰的局面。
据乾隆二十一年盐政西宁《会议盐价酌增一厘疏》所陈:
河东盐池屡歉,加之上年雨水过多,刮晒多费,成本较昂,以到商力日绌……臣等固难强其出售,且恐本亏力乏,暗掺硝碱,于民食转有未便,甚或商力不支,引课虚悬,所关匪细。①
由此可见,意在“利民”的定价措施,反而导致于民食有碍的后果。因为河东定价而盐法病,且使“商人不支,疲敝日甚”,所以严重地影响了“裕课”。所以清政府为寻求“恤商”办法,又于乾隆二十一年多次加价,借以补贴盐商,但价日益增,而盐商仍以疲乏,河东盐政转以价贵又启私贩之弊。可见无论定价“利民”,还是加价“恤商”,都无法扭转解池经营的颓势。而从乾隆二十二年起解池又连遭水灾,更是雪上加霜。据当时的山西巡抚塔永宁奏:
河东盐池岁供山、陕、河南三省民食,近来连年缺产。今岁春夏雨多,池盐倍歉,仅产七百余石,尚不敷配补上年未销额引。②
面对解池的歉收,河东盐政萨哈岱请将乾隆二十三年引课,分作五年带征带销。朝廷也“念各商现在不能充裕,……将河东乾隆二十三年额余课引官务等项,照上年之例,分作三年带征带销,以纾商力。”③ 乾隆四十年,朝廷又“念该年场价未平,其小盐池六处,甫经开采接济,所得赢余,未能补足前两年歉收之数,商力不无拮据。……将从前暂增二厘盐价,再行展限三年,俾转运益资充裕。”④ 但情况并未有多大改观,乾隆五十二年,明兴奏《收获盐池数目及配运事宜》一折称:
河东大小盐池,今岁春间,开工治畦起,至秋后停工止,共收刮盐二千一百六十六引,不敷盐三千三十三名五十二引。查明实系五六七等月,阴雨较多所致。请照例在于积年存余陈盐内拨补。⑤
池盐歉收导致的是场价提高,给运商的配运带来了致命的打击。虽有“配运”、“带征带销”、“展限”等措施,但还是出现了“商多告退”的局面。此时充当经营解盐运销的盐商,已然成为一种负担。于是乾隆二十五年有“举报富商”以替乏商之举;乾隆四十一年有“五年更换”轮流充商之举;乾隆四十一年有“停止更换,仍改长商”之举,但诸多举措,仍是硬性摊派,王庆云在《熙朝政纪》卷七《纪河东盐法篇》中对此的总结是:“屡经调剂,而总无良法”。故而可以说,歉收也是专商制在解盐运销上无法继续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述表明,解池经营中引课的不断加增,盐价的不断增高,产量的不断歉收,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盐商的疲乏,使解池经营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
考察清代前期的解池生产,可以发现:入清以来,解池生产专事畦种,这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是一套极为有效率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强迫盐丁进行徭役性的官营生产,将会阻碍解池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影响“裕课”、“利民”两大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明代商民自备工本生产变革的基础上,清初演进为“畦归商种”这种新的生产经营形式极为符合生产的实际情况。但是,由于统治者的贪婪及管理不善,解池的生产并没有得到持续的发展。清政府虽采取了“定价”、“加价”、“换商”等保护措施,但均无成效。这不仅影响清政府的盐课收入,而且有激化社会矛盾的危险。从“裕课”这个角度来看,清政府是在别无良策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把“课归地丁”改革提上了日程。从长时段来看,解池经营中“畦归商种”的出现,也可以说是解池经营管制强化与放松中的一个环节。
(责任编辑周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