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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甘宁青地区盐业述要

2012-04-29郭婷

盐业史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

郭婷

摘要:甘宁青地区盐业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从古代先民发现、利用食盐到现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甘宁青地区的盐业,有自身的发展轨迹,还受其所在区域的政治、经济、交通运输、民族关系、民众生活以及区域对外交流方面因素的制约而显现出一些区域性特征。本文通过对民国时期甘宁青地区盐务机构的设置以及生产、流通、盐税情况的叙述,勾勒出其发展的历史轨迹,以此来加深人们对该地区盐业发展史的认识,还可以丰富西北区域经济社会史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民国时期;甘宁青地区;盐业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12)02—0016—08

盐不仅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有识之士甚至明确道出“裕国丰财,莫如盐法”。因此,在中国古代、近代国家机器中都有专门管理盐务的机构和人员,伴随着国家对盐务控制的强化,其相应的管理机构也日趋完善。

一、民国时期甘宁青地区的盐务机构

由于盐业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历届封建政府都十分注重对盐务的管理。近代甘宁青地区的盐务管理总体上是薄弱的,特别是青海,到了清末才开始设立盐务局。

民国初期,西北地区的盐务依循清制。民国2年(1913),财政部成立盐务榷运局。民国3年,甘肃省政府在兰州设立花定榷运局,并在主要产地设局、卡,负责各地食盐的运销和税收。民国4年,实行包商制,专商贸易,不论产区、盐质,每石100斤,征收税洋2元,并于正税之外仍征盐课、帖税、官本、斗分等项。由陇东、陇西、陇岸3公司承运,华永、昌仁、济合、正兴公司包销,年销28万担,是为榷运局时代。北洋政府为了支付“庚子赔款”,还将花定榷运局作为外债抵押。民国6年,全国盐务榷、税分别设局。财政部盐务稽核所在兰州设花定收税局,派比利时人赫尔兹驻该局,专司盐税收解、稽核事宜,盐务主权被外国人操纵。民国7年,取消包商制,实行征税制度,由民自由贸易,依各处盐质优劣确定税率(花定税率每担银元2元),一税之后,任其所之,概不重征,是为榷税两局时代。民国8年,青海设花定收税局湟源副收税局,下设贵德、上五庄、鲁沙尔、大通收税分局,次年增设北大通收税分卡。民国12年,又增设一批收税分卡。民国15年冬,国民军进驻甘肃,因军需浩繁,花定榷运局及各地分局均附设食户捐局,每石盐增征食户捐1元。如青海湟源产盐局设食户捐分局,下设5个食户捐分卡和3个查验处。民国16年4月,取消外国人管理盐税稽征的特权,将盐务收税局、榷运局合并,在兰州成立花定盐运使署,原属分局改为六场署。即:花惠场,管理花马池、惠安堡盐池;中叶场,管理中卫、叶盛堡收储蒙盐;条白场,管理一条山收储蒙盐及白墩子盐池;凉州场,管理马莲泉各盐池;漳西场,管理漳县、西和井盐;湟源场,收储管理青盐。食户捐局撤销,食户捐由花定盐运使署所辖盐税分局、卡征收。民国18年1月,调整全国行政区,甘肃分设甘、宁、青三省,盐务分省收税,撤销花定榷运使公署,改设甘宁青三个榷运局,下设分局。如青海省成立省榷运局,驻湟源,总揽全省盐务,稽征盐税。在茶卡设盐局,在大通、上五庄、鲁沙尔设榷运分局。以后时局动乱,盐道多阻,取消了食户捐,创办保运制,由各县长兼任盐务保运专员,除征收正税和固有附加外,另加收保运费。民国23年,甘肃省另设榷运局,饬固原县盐务局对宁、蒙过境食盐加倍苛征,致盐路滞销,税收不畅。由于甘宁青三省榷运局分立后纠纷迭起,为了统一盐政,民国24年,财政部在兰州成立西北盐务收税总局,综理甘、宁、青三省盐政。此时宁夏辖4个湖盐产区,即本省的惠安堡盐区,陕西交界的花定盐区,租用鄂尔多斯(今内蒙古鄂托克旗)的苟池、北大池、鄂包池盐区,阿拉善旗的吉兰泰、擦汗池、同湖盐区,大小共15个盐池,年产销盐约50万担。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后,沿海盐区及晋盐区相继被日寇占领,西北食盐供应的战略地位日益重要。国民政府在兰州成立西北盐务管理局,归财政部直接领导,总揽食盐运销、收税事宜,将甘、宁、青三省食盐产区划分为三陇、中条、凉州、宁夏、青海五区,每区设立盐场公署,办理盐业产销、运输、征税和缉私事宜,取消保运制,全部改为官运商销。三陇公署附设在管理局内,管理哈家嘴、漳县、盐关、八盘、喇牌、甘盐池、小红沟、临夏8个场务所及河北秤放处和刘家湾场务派出所;中条公署设于宁夏省中卫县之莫家楼,管辖一条山分署以及白墩子、擦汗池、同湖池3个盐务所;凉州公署设在武威县,管辖雅布赖分署以及苏武山、马莲泉、汤家海、北湾、高台5个场务所;宁夏盐务管理分局所属有惠安堡分署和中宁、花马池、定远营、磴口、定边5个收税办事处以及北大池、苟池、滥泥池3个场务所;青海公署在湟源设西北盐务管理局驻青办事处和湟源盐务分局,就近办理运输、放销、征税、缉私等事务。在大通、鲁沙尔、上五庄等地设盐务支局,在西宁设秤放处,在茶卡、湟源设督运局。并在湟源设税警区部,分派税警驻守茶卡盐池和上五庄、大通、鲁沙尔等地缉私,在共和尕拉麻羊曲(今属兴海县)设查验卡。原设湟源的青海榷运局及各榷运分局撤销。民国27年,国民政府在中卫、宁夏设盐场公署,就近督导各盐池产销,并对已封禁的小盐池开禁,推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藉以促进生产,调剂供应。西北盐务管理局将驻青办事处改组为青海盐场公署,管辖各分局、支局、秤放处、督运局。民国29年,西北盐务局将宁夏盐场公署改称盐务分局,下设中宁、吴忠堡、平罗、定远营、磴口5个支局和花定盐务署(下辖花马、烂泥、北大、苟池场务所)、和屯池场务所。中卫盐场公署直属西北盐务局领导,下辖擦汗池、同湖池场务所。西北盐务局还在宁夏建立了盐警第二区部(官警约190人),分驻各池、局、署、所及走私要隘,并授权宁夏分局对盐警区部进行监督指导。民国31年,西北各盐区推行了计口授盐,实行食盐专卖。当时宁夏的13个市、县和44个集镇都设立了官盐店。因宁夏土盐滩池遍地,群众日常食盐及腌菜用盐,以土盐、私盐为主,因此在实行食盐专卖期间,宁夏本地官盐销量并未增加。西北盐务管理局在青海互助设盐务支局,隶属于青海盐场公署。在贵德、共和、化隆、循化、门源、乐都、互助、享堂等地设分销处,招商承包销售食盐。抗战胜利后,停止食盐专卖,各盐务管理机构在产区管理场产,就场征税,或在各官盐集散点就仓征税,由盐商自由放销各地。1949年,全国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党甘肃盐务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一条山分局和哈家嘴、金沟口、八盘、临夏4个场务所;后又接收了国民党政府西北盐务管理局、陇中盐务管理局、盐务转运站以及财政部驻兰州盐务机构,成立了新的甘肃省盐务局和宁夏省盐务管理局。宁夏省盐务管理局负责管理所辖13处大小盐池的生产、税收、运销和缉私等。青海省成立省盐务管理局,隶属财政厅,主管食盐的生产、运销、税收工作,并建立湟源支局、尕拉麻羊曲支局和西宁稽征所以及茶卡盐务分局。

可见,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对甘宁青地区的盐务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改革,第一次是在北洋政府执政时期;第二次是在国民政府执政时期。通过改革,使国家对盐务的管理进一步强化,盐务机构日趋完善且盐税有了明显提高。

二、民国时期甘宁青地区盐的生产和流通

民国以后,人们对甘宁青地区丰富的食盐资源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当局对食盐的生产、运输、销售加强了管理,食盐的产量一度有所增加。

(一)甘宁青地区盐的生产及盐池管理

甘宁青地区各类盐矿,由于受周边独特的自然环境的制约,对其开采和管理的方法不尽相同。

1.生产工艺

历史上,盐的采制工艺十分简单,但因资源状况不同,各地具体的采制方法亦不相同。甘宁青地区所产之盐,按生产方法分为池盐、井盐和土盐三种。池盐按制作方法主要分为天然盐和人工盐两种。

天然盐即不需人工制造自然形成的盐。西宁府杨应琚编纂的《西宁府新志》记载了清代茶卡盐池的采盐状况:“盐系天成,取之不尽。蒙古用铁勺捞取,贩至市贸易,郡民赖之。”且生产季节性特征明显,捞盐多在每年春季的3—5月,秋季8—10月间,池水稍干涸,采捞方便。夏天雨季,湖水上涨,盐即溶解,无法生产。具体做法:只需要用铁钻先将上层盐盖打开,用锹将表层杂质铲去几尺,再用钻将下层盐打碎,然后用耙来回搅洗,再用长柄铁瓢(瓢上穿有多数小孔)在盐池的卤水中捞取向池边摊晒,经风吹日晒即凝结成粒,盐就生成了。除茶卡盐池外,阿拉善旗各盐池、鄂尔多斯旗各盐池、大花马池、高台盐池、汤家海盐池等均属于天然盐。

人工盐即有人力参与生产的盐。此类盐可分为两种:一是人工种盐。如苏武山盐池、汤家海盐池、马莲泉盐池、甘盐池、同湖池、昭化池、囊谦盐池等都是人工种盐。制盐方法也极其简单,每年3—4月间,挖盐工人利用有利地形修造大小不等的盐畦,然后将盐卤水灌入畦田,如同在田间下种,在阳光下暴晒数日,卤水经自然蒸发后结晶,即可成盐。用此种方法产盐,受季节性限制,一般春季为生产旺季,冬季只要卤水不冻结也可生产。盐量随天气的变化,雨水的多寡而增减。二是人工熬盐。如石门沟盐池、青海的循化、化隆、民和等县生产的土盐等制法,将含有盐质的土用齿耙把上面沙土草秽等物耙净后用铁锨将土挖出,再倒入坑池,注水浸泡成卤汁,然后用盐罩过滤倒入尖底锅中熬煮成浆,后倒入方形盐模,等水蒸干凝结为块状成品。基生兰编纂的《西宁府续志》对青海东部所产土盐的制作工艺进行了简要的描述:“循化食盐有二种:一为土盐,取黄河北山下一带碱土,以水泡之,经夜去土,将水入锅熬成方块。”民国34年,省盐务管理局因土盐产点分散,质量低劣,加上税收微薄和管理困难,饬令封禁全部土盐产点。但由于盐民生计无着,禁令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土盐生产依然如旧。土盐质量低劣,但由于青盐运输困难且价格昂贵,人民仍食用土盐。

2.盐池管理

自清代以来,各盐湖主权,分属各盟旗王府,之后对盐池的管理办法因地各异,因时而变。开始均由当地民众自产自销,到沿边近地兑换物资,并无额引亦无征税。甘宁青地区湖盐地处边疆,又是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对盐的管理时有时无,时紧时松。大致看来有两种管理办法:

一是旗王府直接管理。由蒙旗王公设盐务机构“大青”进行管理,征收池费和缉私事宜。由“敖力高”(蒙语,盐主)经营,并负责生产和销售。为照顾蒙民生计,由蒙民自由运销,价格极为低廉,每驮仅征收税款一到二角,蒙民驮运至农地换取米面布茶等生活用品。而境内汉民只可向蒙民购买食盐,不准前往盐池直接采运。

二是出租盐池,坐享其利。租者雇人开采,民运商销或者官运、官督、官销。明清以来,柴达木地区的盐湖、盐池一直由当地蒙古族王公管辖。民国24年后,青海盐务局与青海蒙古和硕特西前旗青海王、和硕特西后旗柯柯王、和硕特左末旗茶卡王达成协议,盐务局以每年1万元租用茶卡等八处盐湖。民国28年,因物价飞涨,租金增至1.2万元。民国37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池租增至法币17.6亿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盐湖收归国有,设立国营茶卡盐场管理处负责茶卡盐湖的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盐池的管理由最初旗王管理,发展到最后由专门的盐务管理部门——西北盐务管理局管理征税收运事宜,充分说明国家对盐务管理经历了一个从放任到专管专营的过程。从而进一步说明盐业及盐税对国家财政收入、国民经济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甘宁青地区盐的流通

盐的流通不仅包括盐的运输,而且还包括盐的销售。由于甘宁青地区地处边塞,因此该地区盐的运输和销售具有其独特性。

1.盐的运输

(1)青海盐运线路

民初,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青海逐渐形成了以盐场为中心分别向传统销区辐射的盐运交通网络。

青海盐外运,人们主要依赖被誉为“高原之舟”的牦牛、犏牛和“沙漠之舟”的骆驼等牲畜。历史上传统的运盐道路主要有三条车驮道和两条筏运道。车驮道分南、北、中三路。南路驮道由茶卡东行,经贵德、黄南区出青海,从河州或夏河县转运至川、甘一带。北路驮道绕青海湖北,经刚察、哈尔盖、多隆、北大通,转运至河西走廊东段地区。中路为车驮道,即茶卡?——西宁段,这是茶卡盐外运的主要线路。其中一路由茶卡东行,循沙珠玉河,经日月山,从湟源转运至西宁,驮队运盐多走此道;一路由茶卡东行,循青海湖南岸,经倒淌河、日月山,从湟源转运至西宁,该道地势平坦,畜力大车皆走此道;另一路绕青海湖北岸东行,经刚察、海晏、湟源至西宁。柯柯盐、共和新池盐外运,则主要汇合于茶卡盐运网的中路交通。哈姜盐驮道,西南通玉树,东达四川松潘一带,北运香日德。囊谦盐驮道,北由玉树转运石渠一带,东由巴塘转运甘孜一带,南达西藏北部。1927年至1934年之间,青海省政府重点整修青海东部地区以西宁为中心的大车道,畜力车大批投入盐业运输。民国27年以后,畜力大车可以直接进入茶卡盐池运盐,西北区开始创办官运,西宁至兰州段开始用汽车运盐,初创青海盐用汽车运输的历史。民国35年,青新公路茶卡以东路段修通以后,每年偶尔也有私商汽车开赴茶卡盐池运盐。

除陆路运输之外,还利用黄河和湟水,用皮筏顺流运盐至兰州。湟水线自西宁东下兰州,全程210公里;黄河线自贵德县松坝峡至兰州,全程365公里。筏运属季节性运输,每年夏秋为旺季。黄河与湟水均系天然航道,水流湍急,盐商多视为畏途而不愿水运,故筏运量仅占茶卡盐运销总量的十分之一二。青海解放后,筏运停止,牲畜和大车仍是青海盐业的主要运输工具。囊谦、哈姜盐场则完全依赖牲畜驮运。

(2)宁夏盐运线路

宁夏盐运输主要靠牲畜驮运,由商人自运自销,工具以骆驼为主,盐车、骡、马次之,也有驴驮肩负者,此运输方式解放初期仍沿用。解放前全省共有4条运输线路:其一,吉兰泰盐。由产地用骆驼运至平罗、惠农、陶乐县后运至磴口码头,再用船外运到临河、陕坝、包头等地,尔后换乘火车运到归绥(今呼和浩特市)、张家口、北京。其二,和屯池盐。由产地用骆驼运到银川市、叶盛堡、吴忠堡,再用马车、汽车外运到固原、平凉、宝鸡、咸阳、西安、汉中等地。其三,擦汗盐池。用骆驼运到中卫莫家楼码头130公里。除供应中卫、中宁县外,再用马车、汽车运到甘肃省陇东地区、陕西省西安一带。雅布赖盐运至镇番(即今民勤县)、柳林湖再行转运至甘州、凉州一带。其四,浪盐。由苟池、花马池经盐池县运至灵武、吴忠堡,并远销定边、安边、靖边、榆林、西峰、延安以及西安、汉中等处。

由于政局平稳与生产振兴,宁夏的黄河水路交通得以空前发展。黄河出甘肃黑山峡进入宁夏府以后,水势平缓,急流险滩很少。每年阴历三月至十月,大小牛羊皮筏以及载重四五万斤的木船,都可顺黄河漂流北上。水运从中卫县新墩开始,沿河经中卫县城、青铜峡、秦坝、叶升、杨和(今永宁县城)、横城、石嘴子、磴口等埠头,进入蒙古河套,直到包头、托克托和碛口。这条黄河水路,成为甘宁青边区经济区域内的黄金水道。区域内的各种农畜产品和土特产品大多经此水路运往包头,再转至京津地区。

(3)甘肃盐运线路

民国24年,西北盐务收税局在兰州成立,接管了甘宁青三省的盐务。抗日战争开始后,华北失陷,淮潞盐场来源中断,河南、陕西等省军民食用,专赖西北供应。西北盐务收税局改为西北盐务管理局,并对食盐实行专卖。西北盐务管理局既是行政管理机构,又是商业经营机构,还是垄断食盐贸易的官僚资本企业,每年经营食盐6760万公斤左右,主营蒙盐和土盐两种,其营运路线如下:一是蒙盐。由擦汗池、和屯池、吉兰泰池、茶卡池生产,产量多,质量亦佳,先用骆驼由产地转运出来之后,再由大车运往各地。一条山(简称擦盐)分两路:一路经中卫、固原、平凉到西安;一路先集中到兰州后再运到天水、宝鸡、汉中等地。吉兰泰(简称吉盐)分两路:一路经宁夏、中宁、固原、平凉到西安;一路经磴口、陕坝、五原到包头等地。茶卡池(简称青盐)分两路:一路由西宁、兰州、平凉到西安;一路由兰州经天水,转宝鸡、汉中等地。以上各路食盐,供应甘宁青绥陕豫等省,运到销地以后,各县都设有公卖商店,承办食盐销售业务,售予各零售杂货店,转手供应居民食用。二是土盐。主要由惠安堡、白墩子、高台、哈家嘴、小红沟、甘盐池、马莲泉、漳县、盐关所产,产区既分散,产量也不多,质量更不高,但成本很大,无法大量外销。为此,在民国35年曾封禁过这些盐池,但因盐工转业不易,封禁影响他们的生计,所以封禁收效不大,实际上是禁而不止。土盐由当地小商小贩小量收购,肩背畜驮,私自运往边远山区,零星销售。

2.销售方式

(1)青海

民国以前,西宁道属各县及西部广大牧区还没有实行官盐专卖制度,民间所需食盐均为自由采挖,自由贸易。但因茶卡池面辽阔,管理困难,不少商人趁机偷运转卖,西北花定榷运局遂于民国4年取消盐局统购统销政策,改行招募包商经管的办法。由包商承揽茶卡盐的购销业务,每年由包商按合同如数向盐局交纳税款。马麒之甥马佐(辅臣)曾多次充当包商,一度独揽青海盐务,是当时西北最大的盐商。民国7年,包商合同期满,改行自由贸易,但马佐依仗与马麒的亲属关系,继续独揽青海盐务。民国18年青海建省后,在湟源设青海省榷运局,总揽全省盐务,稽征盐税,实行官营商销,取缔私商贩运,禁止民间自由贸易,各地需用盐斤由官营盐栈供销,或由合法商人经销。合法盐商按规定纳税后,在官仓领盐,向各地运销。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海盐产区相继沦陷,西北食盐资源的战略地位提高。青海盐业由中央财政部接管,实行国家专卖制度。国民政府财政部在兰州设西北盐务管理局,总揽西北地区食盐运销、收税事宜。在湟源设西北盐务管理局驻青办事处(次年改为青海盐场公署,1941年迁署于西宁)和湟源盐务分局(后改为湟源盐务分署),在大通、鲁沙尔、上五庄等地设盐务支局(1941年在享堂、1942年在互助增设支局),在西宁设秤放处,在茶卡、湟源设督运局。后来在贵德、共和、化隆、循化、门源、乐都、互助、享堂等地设分销处,招商承包食盐销售。销售食盐采取计口定量办法,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所需。抗战胜利后,废止盐业专卖制度,各盐务机构相应撤并,实行自由贸易制。

(2)甘肃

甘肃食盐贸易以供应民用盐为主,工业生产用盐微不足道。民用食盐以阿拉善旗吉兰泰盐池所产的占60%;河套花马池所产的占30%;陇西漳县、西和盐关、高台黑泉等地所产之盐占10%。民国年间销盐制度多有变化,民国初期沿清朝旧制,定为官运商销;民国6年,实行由商人包销制;民国7年吉盐运销由晋北榷运局投资,实行官督商运,后改为商运商销;民国10年开放吉盐,准许各商纳税后自由运销;民国31年,实行食盐专卖制:一面由公家设立盐店,发售平价盐,重要市场执行限价,实施计口授盐,一面招商承销公盐合作社及盐品专卖店,办理零售。盐实行专卖后,盐的配销及盐价的核定均由盐务机关控制;民国34年,盐的专卖制度改为征税制,即恢复战前征税制度,实行自由运销政策,任商自由运销。

(3)宁夏

宁夏地区的盐务运销方式也几经变化。民国7年取消包商制,实行自由贸易,按盐质分别规定税额,一税之后,任其所之,概不重征;民国38年,宁夏直接承租开采内蒙古阿拉善旗的擦汗、和屯、同湖、红盐4池,租期为1年。承租后的盐池由盐务局全权管理,并在各池设场务所招工产制。每年春秋两季用骆驼从盐池运盐到销区各仓点,为官产、官运、商销。苟池、北大池、鄂包池均在内蒙古鄂托克旗境内。各池场务所监督盐民产制,即民产商销的方式。陕西省的花马池、滥泥池、莲花池及宁夏的惠安堡池,由盐务机关发给盐户许可证,盐民产制,盐务机关按需收购运销,即民产、官收、商销的方式。以上盐池1949年10月接管后,按照西北盐务管理局指示,仍按旧办法与阿拉善、鄂托克旗商议承租。经过协议,吉兰泰、擦汗池、和屯池年给阿拉善旗政府池租黄米1万石(每石180斤),由盐务机关负责盐的产制运销。对鄂托克旗各池及花定、惠安堡等盐池,实行民产、民运、商销,就池征税,以销定运,以运定产,提倡合作经营,组织群众运销。

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甘宁青地区盐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经营管理模式,但由于食盐采制工艺仍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水平上,加之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较为落后,运输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善,这一地区的盐业发展仍有很大的局限性,盐业的产值在当时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仍比较低。

三、民国时期甘宁青地区的盐税

盐税,亦称盐课,是以盐销售量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盐税是历代封建王朝的重要赋税收入之一。早在唐代,就有“天下之赋,盐利居半”之说。食盐征税,始于管仲相齐之时,以后历代相承,逐渐形成为一项独立的税种,为国家政权所有。

民国初期,全国的盐税税种名目繁多,据统计有百余种,甘宁青地区亦如此。民国2年,北京政府盐务署颁布《盐税规则》,将全国产销盐地划分为两个区域,甘肃为第一区,辖宁夏、青海。民国3年12月,奉盐务署令,甘肃设置花定榷运局,通揽青海等地盐税权益,规定产盐地方的盐局,发票放盐,一次完税后,无论运经何地,概不重征。民国4年,花定榷运局采行包商制,颁布新税率,每百斤食盐征收税银2元,并于正税之外仍然征收盐课、盐课加价、斗分等税目。民国7年,花定收税局取消包商制,实行自由贸易,按各局盐质优劣,重订税率,每百斤盐征盐税0.75—2元不等。民国8年,随地丁带征盐课,其中以六成解交省府,四成归当地截留。民国15年,甘肃省当局为聚敛军费,增加食盐“食户捐”等税种,规定每担盐除纳正税2元之外,亦征收食户捐1元,加上池租0.5元,每担盐共征税3.5元。次年,每担盐又加征税洋1元,连同正税、池租和食户捐,每担盐税款共4.5元,超过正税数倍。民国18年,取消食户捐,将原征1元改为保运费。民国20年,国民政府统一征收盐税附加,按场税每担加征磅亏(外债附加)0.3元。民国21年,合并盐税为正税、销税、附税3种。以缴于场区的场税(在产区起运前征收的名场税)、中央附税为正税;以缴于销岸的岸税(运到销区开售时补征的名岸税)、中央附税为销税;以地方加征的为附税。民国24年,甘宁青三省的盐税收归中央,由西北盐务总局办理,实行国家专卖制度。此外,西北盐务管理局每年给池主支付租金法币2万元,全部摊入放销盐斤中征收。民国27年,盐税普遍增加,财政部规定青海省盐税每担征收正税3.7元、外债附加0.3元、整理费0.3元、池租0.5元、粮茶税0.33元、番脚杂费0.17元、建设费0.5元、公益费0.1元、共计5.9元。甘宁两省每担盐增加中央附税建设专款0.5元、整理费0.3元、公益费0.1元、磅亏仍为0.3元。每担征税增至2.6—5元。民国30年9月,盐税改制,实行产、销两税税率,即场税征实物,销税从价计征。民国31年,改行专卖,盐税改称专卖利益,分固定和不固定两部分。固定部分,花马池盐(盐池县境)每担40元;蒙、青盐,境内(指甘宁青三省)每担20元,境外每担35元;土盐,境内每担15元,境外每担30元。不固定部分,只有花马池盐,每担30元。次年底,蒙、青盐每担70元,土盐每担增至30元。民国34年,停止专卖,恢复征税。每担正税110元,另加战时附税6000元,国军副食费1000元。次年,取消了战时附税、国军副食费,甘肃盐税每担仍高达7400元,后调为7000元。当年销盐100万担。

民国时期甘宁青地区的盐税不仅在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地区社会的安定,在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盐税虽然几经改革,但仍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再加上官商勾结的重重勒索和军阀的盘剥,使广大人民群众难以承担,以致贫苦百姓“相率淡食”,甚至爆发百姓的抗税斗争。

参考文献

[1] 甘肃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甘肃省志:财税志[Z].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

[2] 杨应琚.西宁府新志[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

[3] 邓承伟.西宁府续志[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5.

[4] 丁长清.民国盐务史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5] 勉卫忠.回藏贸易中的盐业问题[J].盐业史研究, 2007,(3).

(责任编辑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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