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运行特点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2-04-29屈娥赵宏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2期
关键词:发达国家启示

屈娥 赵宏

摘要:分析研究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的政策环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和机制、科技服务体系的特点等,提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促进中国科技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服务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达国家;启示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188-03

随着世界社会经济不断增长和发展,各国对科技服务业的需求越来越旺盛。科技服务业成为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关键产业。科技服务业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形成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结构比较合理的科技服务体系。而中国的科技服务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才逐步兴起,现在还处于发展时期。因此,研究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的政策环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和机制、科技服务体系的特点等,对于中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政策环境及中介机构发展现状

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和完善科技服务业。通过有效的政府管理和引导,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场机制的引入,促进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科技服务体系。

1.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科技服务业良好制度环境的营造,通过该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科技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了国家竞争力。

美国通过营造健全的政策环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科技计划、直接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等,构建了完善的法规和制度体系[1]。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法案、反垄断法、投资法、工业产权法、资本市场规范法等,这些政策为美国的科技服务奠定了稳固的制度环境基础。美国政府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贷款担保、信用及风险担保等措施,解决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服务业的法案,包括《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国家合作研究法》、《联邦技术移转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科技服务的各个部门和环节,不仅规定了商标、专利的注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联邦政府实验室、中央各信息中心的设立和高校研发的自主,还设立了国家基金的资助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一系列激励政策,极大的促进了美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英国政府致力于营造有利于科技服务业的法律环境,从1948—1986年多次修订《发明开发法》,1972年、1978年和1980年分别颁布了《应用研究合同法》、《不公正合同条款法》和《竞争法》,其目的都在于规范科技服务业,维护研究开发合同的秩序,限制非法垄断技术。英国政府部门还采取了一些具体计划,如联系计划、法拉第合作计划、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等。这些计划有力地推动了知识、技术和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并且解决了企业的实际技术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研发能力。

战后的日本迅速成为经济、科技强国的成功经验之一,是建立面向商业应用的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服务业的法律。主要包括《产业技术振兴法》、《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法》、《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等,为促进和鼓励高校和研究机构开放其研究资源,加快其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的转移,日本政府制定了《发明创造的扩大试验研究费补助金制度》、《国家新技术化贷款制度》等法规。1986年日本政府科技厅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极大地促进了政府研究机构、高校和民间企业间的科技人员的流动和技术转移[2]。日本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包括了从政府机构的立法和管理地位的确定到各种中介机构的任务、职责的规定,再到大学、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植和优惠政策的制定。日本政府不但会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制定宏观战略规划,鼓励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推进本国科技服务业发展,而且政府在必要时也会跨越组织协调职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科技创新过程之中,建构起“政府—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

完善的法规和制度体系,为科技服务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相应的科技服务机构逐步发展,良性循环。

2.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创业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3]。

美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形式多样,功能丰富,层次分明,网络化运作,从业人员的素质较高。其机构有综合性的服务机构,如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国家级机构,还有专业化的服务机构,如技术咨询或经纪机构、大学和研发机构的转移办公室、科技项目孵化器、技术评估组织、技术测试与技术示范机构等[4]。如美国的圣荷西市软件发展中心(SCD),帮助小软件开发企业获得专利、资金,免费提供使用软件测试设备,组织企业主与风险投资家见面并举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美国的科技服务业中,非盈利性机构和盈利性机构并存。其中国家设立的非盈利机构数量少,但在整个技术服务机构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其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及经费来源都由政府决定。如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民间设立的非盈利机构指由大学等研究机构或其他私人投资建设的组织。如美国的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盈利性机构以公司化运作为模式,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其服务专业、质量较高,已成为美国科技服务业的中坚力量,如美国著名的全企网络公司[1]。

英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整体结构上可分为三个层面:政府层面、公共层面和私人公司。政府层面的机构如英国政府为了促进当地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的联系,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在全国各地建立了240个地区性的“企业联系办公室”(Business Link) [4]。公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等科技咨询机构,还包括英国的而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园、全国性的专业协会、慈善科技中介组织等。他们在提高国家整体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与提供中介服务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私人公司是英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主体。英国最主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英国技术集团(BTG)。其致力于从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挑选技术项目,并通过最有效的手段将技术推向市场。BTG真正起到联结开发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日本从事科技服务的机构组织多达千余个。其中,公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代表为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日本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和日本产业技术振兴协会。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隶属于日本文部科学省,其主要工作包括新技术的研发、产业化,促进信息的流通,研究交流和支援,促进科技的普及。日本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是半官方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应变能力差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融资担保等。日本产业技术振兴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提供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研发技术成果信息。日本从事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更多的是民营私营机构,包括个人独立开业的咨询公司以及各类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创办或从中分离出来的机构,主要针对行业内或相关领域提供多层次的科技服务。如(株式会社)NTT经营研究所、富士通总研究所和大阪的木村经营研究所等。

二、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运行特点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总结,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的运行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在法律上,明确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有的权利和资金来源,还直接通过增加对中介机构的财政预算来支持其发展。

2.注重政府的经济资助。政府主要通过国家直接投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为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从业人员的素质较高。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多是依托大学建立的,因此技术转移中介人员多是专业的技术人员,大都具有理、工、商、法律等专业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专长,有博士学位者相当多,而且大都曾有在企业工作的经历。

4.服务内容覆盖范围广。美国健全的法律体系促进了中介机构的发展,服务内容涵盖面很广,包括咨询服务、网络整合、中介服务、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等。日本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也很健全,包括信息收集、成果或专利的转让、为企业组织研究开发、为日本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融资担保等。

5.运行模式多样化。运行模式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外提高服务效率、对内实现规范管理的基本组织保证。机构的类型也从政府主导延伸到多种形式,包括官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各大学设立的科研成果转化机构、科技园区和技术创业孵化器、联盟和行业协会、特定领域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6.运作上的网络化趋势。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科技中介行业网络化发展的趋势,包括城市网络、区域性网络和国际化网络等,即通过网络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中介组织之间、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英国政府通过支持区域技术网络,促进技术转移和产学研合作,比如,由英国高等教育创新基金资助建立的伦敦技术网络(LTN)。欧盟创新驿站,构建了遍布30多个国家的70多家创新驿站。美国俄亥俄州政府实施的“托马斯·爱迪生工程”,建立了11个孵化器,相对独立、各有侧重,在活动和服务提供上相互支持、互通信息,这种统一协调的结果使爱迪生孵化器系列成为全美知名度最高的政府支持的孵化器项目[5]。

三、促进中国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科技服务的需求十分旺盛,科技服务业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但目前科技服务工作还有不足,功能定位、业务专长等方面仍处于完善和创新探索阶段,需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更需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不断完善。本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就加快中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法规体系和政策环境建设。相关部门应转变职能,转变观念,对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其所处的制度环境建设,引导、培育和保障科技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加紧制定促进和规范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明确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发展模式等,形成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公平的发展环境,保障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加大扶持科技服务业的资金投入,完善风险投资体系、融资担保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2.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构间协作,构建网络化服务体系。建立一批责权明确,形式多样,功能丰富,层次分明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包括综合性的服务机构和专门从事咨询、评估、项目孵化、专利申请、风险投资等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形成盈利性,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多元化发展的格局。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协作,构建网络化服务体系,实现中介组织之间、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3.加强科技服务专业人才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人才是关键。目前,中国的中介机构中缺乏既懂技术又善经营、了解政策法规且具备融资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提升科技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关键。为此中国要加强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制定优惠的政策,提高优越的发展平台;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业相关的职业培训和资质认证,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4.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公司化运作。建立盈利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未来的趋势,而盈利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要走市场化的道路。政府要通过规划引导、营造环境、资金投入、项目支持和监督管理的模式支持科技服务业的持续发展。学习美国的安达信、兰德咨询公司和英国的英国技术集团等科技服务中介公司的运作模式,在中国发达城市重点扶持一批起点高、发展快的科技服务机构,把这些机构真正推向市场,通过政策、资金和项目等优惠措施,逐步提高它们的科技服务能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马敏象,屈娥,李金玲.美国技术转移服务体系运作经验及借鉴[J].云南科技管理研究,2012,(2).

[2]叶宝忠.关于对技术转移服务组织的研究综述[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4).

[3]娄成武,陈德权.国内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比较与启示[J].中国软科学,2003,(5).

[4]张晓凌.技术转移联盟导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5]张国安,吴开松,刘国旗.西方发达国家科技中介服务模式对中国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12).

[责任编辑 安世友]

猜你喜欢

发达国家启示
发达国家创业政策的启示与对策
国外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及启示
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交易征税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现代物流发展的启示
我国科技决策咨询发展现状及完善
NHL联盟制度安排对我国职业体育改革的启示
西方管理理论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实施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警察院校政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及启示
武陵山片区高校经管类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培养的建设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