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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与交际法外语教学

2012-04-29许丽梅

科教导刊 2012年26期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交际法外语教学

许丽梅

摘要 20 世纪80 年代初,交际教学法(communicative approach)被介绍到中国,一度被视为英语教学的基础。但是如何具体应用此教学法,一直存在诸多的争议。本文不对交际教学法在中国教育体制下对外语学习者如何施教做以具体阐述,而是通过找出言语行为理论和交际教学法的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析言语行为理论对交际教学法的指导作用。并指出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该把两种不同的理论结合起来。

关键词 言语行为理论 交际法 外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 言语行为理论

1955年,英国语言哲学家奥斯汀(J.Austin)首次提出言语行为理论( speech act theory)。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Austin,1962)。

Austin首先区分了两大类话语: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言有所述(又称表述句)的话语是可以验证的,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描写状态、报道事态。言有所为(简称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但却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功能。施为句虽没有真假的区别,但却有合适与不合适之分,必须符合某些条件即“合适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合适条件”理论是指: 成功实现言语行为所要满足的条件。奥斯汀在施为句的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法:“言内行为”——以言指事;“言外行为”——以言行事;“言后行为”——以言成事。

2 交际法外语教学理论基础

交际法外语教学的先驱人物海姆斯(Dell Hymes)在1971年《论交际能力》一书中首次提出“交际能力”这一概念,认为交际能力必须考虑到应用语言的得体性,因此语言研究应注重运用规则。海姆斯所说的交际能力包含四种成分:即语法性(grammaticality);可行性(feasibility);适宜性(appropriateness);现实性(reality)。具体地讲,交际能力包括:语言能力(linguistic competence);社会语言能力(sociolinguistic competence);话语能力(discourse competence);对应能力(strategic competence)。海姆斯强调交际教学法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学习者的这种“不仅能生成合乎语法规则的句子,并在特定的场合下使用这些句子的能力”。Littlewood在他的《交际教学法》(Communicative Language Teaching)一书中,对语言学习者的交际能力给出界定:(1)学习者必须尽量掌握语言知识;(2)学习者必须能对语言知识和要实现的交际功能做出区分;(3)学习者必须具备在一定环境下运用语言有效传递信息的能力;(4) 学习者须明白语言形式所传达的社会意义。“通过语言做事”(Doing things through language)是对交际法最新的概括。学习的任务是促进交际,对于外语学习者来说,学习的目的不只是学会外语,而是学会如何恰当地使用这种学会的语言。

3 言语行为理论对交际外语教学法的指导作用

3.1 言语行为理论与交际外语教学法的内在联系

交际外语教学法认为,语言是交际的工具,语言教学的目的是通过语言学习来交际并获得交际能力,即能够运用所学语言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有效的、得体的交际。可以看出交际教学法强调的重点是交际能力,这与言语行为中的“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有着密切的关联。其中的 “言内行为”与海姆斯所提出的语言能力及Littlewood所提及的高水平语言知识是同出一辙,强调语言基础对于成功实施言语行为的重要性,从而进行有效交际的重要作用。“话语能力”,“社会语言能力”(Hymes)与 《交际教学法》中的第(2)条原则是 “言内行为”与“言外行为”的有机结合;《交际教学法》中的第(3)条原则是“言外行为,和“有效传递信息”的“言后行为”的结合;“对应能力”(Hymes)是强调说话人在表达了一个言外行为之后,听话人所做出的相应反应。《交际教学法》中的第(4)条原则是指在更广的社会范围内,也不应忽视语言所产生的效果,这同时也与“言后行为”不谋而合。

3.2 言语行为理论为交际外语教学法确立了明确的目标

言语行为理论对交际能力进行了全面的阐释。这也为交际教学法明确了教学目标。交际能力不仅包括“语言能力”,还包括语言的实际应用能力,即恰当调动并使用语言的能力。而在对语言的探究方面,言语行为理论以语言效果为准绳,并以此去研究学习者在实施有效交际时,如何选择语言。言语行为理论说明了我们对语言形式的教学要紧密结合各种语言形式在实际语言场合里的使用,作为一名外语学习者,仅仅具有“语言能力”和“高水平的语言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交际双方必须根据说话场合,交际身份,谈论的话题及交往的社会准则、文化习俗诸因素来决定语调、语言结构及话语风格。因此外语学习者必须具有“社会语言能力”、“话语能力”即“掌握语言知识这种形式实现的交际功能”及“在具体环境下运用语言的技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说得好”、“说得得体”。

3.3 “合适条件”对交际教学法的指导作用

言语行为理论中的“合适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 )在交际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了保证交际目的的成功实现,说话者所表述的话语必须要符合其身份、话题内容及其话语产生的具体环境等一些相关条件。这不仅涉及语言表达的相关能力如词语、句式的选择,同时还涉及语言之外的其它能力。交际教学法的最终目标是指导学习者如何进行有效交际,而要保证交际的成功实施,就必须以言语行为理论的“合适条件”原则为准绳,进而避免交际中产生言不达意的现象。 交际是在不同的环境下,满足各种目的、需要而进行。塞尔在奥斯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言语行为进行划分为五种类型。 并指出言语行为的变化必须伴随着语言形式的变化。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Hymes)又对言语情景(speech situation)、言语事件(speech event)和言语行为(speech act)进行了区分。并对三者做以说明,即当言语情景、言语事件及要实施的言语行为产生变化时,要达到成功交际,就要采用相应的不同的语言形式来表达。同样,交际离不开社会文化,也意味着不可背离“合适原则”。这就要求教师在使用交际法外语教学时,不仅要注重学习者语言方面的知识,同时,也莫要忘记社会文化知识的重要性。

4 总结

言语行为理论与交际法外语教学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并对交际法外语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实际法外语教学中,我们应该结合两种理论, 用言语行为理论来指导交际法外语教学。

参考文献

[1] A.P Martinich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2] Hymes D. Foundations in Sociolinguistics [M].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74.

[3] Timothy Light.现代外语教学法[M].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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