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危害与防范
2012-04-29李君
李君
【摘要】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造成的危害比非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危害大得多。如何有效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文章主要阐释了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含义和特征,分析了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危害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防范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财务欺诈; 危害; 防范
一、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含义及其特征
在汉语中,“欺诈”一词是指用奸诈的手段欺瞒他人骗取好处。在英语中欺诈(Cheat)是骗取、欺骗、哄骗的意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8条注释:“欺诈行为是指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益的行为”。所谓财务欺诈,是一个组织整体或某些个人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为获得自身利益而采用不当手段欺骗财务信息使用者的故意行为。从行为主体上看,财务欺诈的主体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公司财务欺诈是企业欺诈的一种,虽然公司财务欺诈是通过财务人员这样的具体的自然人实施的,但欺诈行为的主体是公司,体现了公司集体的意志。
为此,以笔者之见,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上市公司为谋求公司自身利益而在财务报告中采取蓄意错报、瞒报或误导等手段,故意制造虚假财务信息以欺骗财务报告使用人的组织性行为。
上市公司不同于非上市企业,在财务欺诈方面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动机上具有更大的复杂性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与一般欺诈行为一样,主观动机上都具有故意性。但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动机既不同于一般性欺诈行为,也不同于非上市企业的财务欺诈行为。对非上市企业来讲,进行财务欺诈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偷逃税款,或为了增加企业领导者的个人业绩。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动机则除了个别的是为了偷逃税款,或出于公司领导个人业绩需要外,主要还体现在为了达到上市筹资需要条件、达到配股和增发等再融资条件、避免遭到“P”、“T”或退市,以及美化公司业绩、抬高公司股价等。这种财务欺诈多与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有关,是在公司高层管理者授意或者指使下进行的财务欺诈。
(二)手段上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方能报出,并且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机制要比非上市企业严厉得多,上市公司为了增强其财务欺诈被发现的难度,就会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以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发现成本,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发现概率,达到骗取注册会计师发表无保留意见的目的。比如,有的通过各种手段多计收入和收益、少计费用和成本,虚增盈利能力;有的通过各种手段多计资产或所有者权益、少计负债,虚增公司价值;有的通过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削弱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有的通过任意改变会计政策来稳定收益,误导投资者等。
(三)类型上具有全面性
欺诈按表现形式划分,有作为性欺诈和不作为性欺诈两种。所谓作为性欺诈是指用积极的行动实施的欺诈行为,是欺诈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所谓不作为性欺诈,则是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而构成的欺诈行为。许多欺诈行为主体可能发生的欺诈,主要体现为作为性欺诈,有些则体现为不作为性欺诈,也有的两者可能兼而有之。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包括作为性欺诈和不作为性欺诈。比如,上市公司采用多计资产、收入、收益和所有者权益,或少计负债、费用和成本等造假的手段进行财务欺诈就是作为性欺诈。而对按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不予披露或不及时、不充分和不完整披露,则属不作为性欺诈。无论是作为性财务欺诈还是不作为性财务欺诈,都会对财务信息使用人(含潜在的使用人)产生误导,进而可能造成损失。
(四)结果上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使用者既涉及公司管理层、国家税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也涉及社会广大潜在的投资人等。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相比,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更加广泛。由此推理,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引起的危害在范围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在程度上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可能很大)。我们很难知道有多少潜在的信息使用人,更难以预见各个信息使用人利用财务信息做何决策。可见,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在结果上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二、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危害 分析
(一)对投资人、债权人的危害
财务欺诈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主要靠欺骗他人并从他人的损失中获益。投资者受到蒙蔽,依据其欺诈性财务信息可能做出错误性决策,最终遭受损失。债权人受到蒙蔽,依据其欺诈性财务信息错误判断其偿债能力,不及时收回账款或继续扩大其债权,一旦上市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则会加大债权人账款坏账的风险。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对投资人、债权人的危害往往是巨大的。如美国的“安然”“世通”等,对成千上万的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我国的“银广厦”、“郑百文”、“东南融通”等事件,也使许多投资人遭受损失,甚至破产。
(二)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危害
由于财务欺诈一般是通过会计确认、伪造会计资料来操作的,这样就会使公司自身的财务核算资料失真,使公司管理者难以准确判断经营状况,并使公司经营状况陷入恶性循环。如提前确认收入或者递延确认费用,虽然虚增了利润,欺骗了投资人,但也为公司后期留下了潜亏,需由以后各期慢慢消化;同时,公司管理高层在制定财务管理目标时,不得不在已经虚假的财务成果上确定不符实际的更高的目标,以显示公司持续发展。目标定得越来越高,实现的难度越来越大,上市公司便不得不采取更严重的财务欺诈。日积月累,财务欺诈所造成的假象也便愈加严重。随着政府监管、社会审计监督力度的增强和投资人对财务信息识别能力的不断提高,任何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都不可能永久。而财务欺诈丑闻一旦暴露,对公司的打击便会是致命的。
(三)对资本市场运行的危害
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而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严重破坏了这样的“三公”原则,对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构成极大威胁。而完善有序的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危害具有很大的广泛性,会进而破坏市场经济的整体运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也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社会审计职业者的危害
作为社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担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责。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无疑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并可能为此遭受重大损失甚至承受灭顶之灾。“安然事件”就使闻名于世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牵连其中并宣告破产倒闭,在安达信从业的大批注册会计师面临失业;“东南融通”的财务欺诈,也使得“四大”之一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信誉一度岌岌可危。
(五)对国家税收的危害
财务欺诈的目的之一便是偷逃税款。偷逃税款会使实施财务欺诈的公司“受益”,但却使国家税收受害。根据“烂苹果理论”,如果个别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得不到有效查处,势必影响到其他上市公司的诚实守信。这样便会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对国家税收所产生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三、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原因及其防范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主要原因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上市公司内部来看,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造成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主要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发挥不出作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财务欺诈就在所难免。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股东大会“虚设”。一是股东大会职权受到限制。很多重大事项不经股东大会表决,或“先斩后奏”,或仅仅走走形式而已。二是运作机制不规范。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只允许少数大股东参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董事会“不懂事”,难以履行职责。一是董事会议被高级经理层把持。涉及重大决策基本上是公司高级经理层决定后,董事会上只是“被告知”式“通过”一下。二是董事会的董事是根据代表性、资历、地位和是否“信得过”来“确定”,而不是根据为股东谋利益的能力和贡献的大小等标准来选举产生。这样产生的董事便缺乏决策所需要的必要能力和素质,只好人云亦云。(3)监事会“不监事”。一些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作为公司“装点门面”的一种摆设,在职权、机制、条件和经费等方面都不给予保证,很难对董事会决策和经理层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甚至监事会监事长和成员都是经过董事长或总经理“选定”的,不可能真正代表广大股东履行监事职责。
2.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1)现行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规定得过于抽象,不同的人士有不同的理解。会计业内人士以会计制度和准则作为认定财务信息欺诈的标准;而会计行业以外的人士和法院往往以事实为标准。 (2)现行法律法规重视行政与刑事处罚,轻视民事处罚。虽然规定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却对如何处罚未作具体规定。(3)虚假会计信息的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较窄,而且对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计算未作具体规定,导致诉讼耗时费力,受害者往往望而却步。
3.政府监管和社会审计乏力
在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欺诈所带来的收益,所以才会有更多的公司效仿。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证监会面对数目庞大的上市公司明显显得力不从心,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但在社会审计方面,由于体制和机制尚不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诸多影响独立性的问题,相当多的事务所会与上市公司发生“共谋”,而证监会和财政机关又对社会审计监管乏力,使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得不到严厉惩处。这些问题无疑都在客观上纵容了上市公司财务欺诈。
(二)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防范建议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是要切实强化股东大会的职能,保障大小股东的利益,不要求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吸收一定比例的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凡《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交由股东大会决定,保障股东大会的权威性,保障其职权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二是确实落实独立董事制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和对独立董事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三是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中董事和监事产生的要求和条件,并对构成中的中小股东和职工代表所占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四是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所设监事会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促使公司对监事会的重视和支持。
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虚假财务信息的界定及对虚假财务信息性质的判定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对如何计算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如何处罚做出较具体的规定。三是在司法实践中大胆探索和总结,扩大财务欺诈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并提高判决工作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以提高受害人民事诉讼的积极性,对财务欺诈者形成法律上、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威慑。
3.加强政府监管和完善社会审计制度
一是建议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力量,强化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审计组织的检查监督。二是建议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和社会审计组织及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其“不敢”欺诈和违规。三是建议完善社会审计制度,确保审计独立性。应当按照审计“三方关系”理论制定和实施社会审计委托人制度,消除审计人在业务上对上市公司的依赖;建立审计基金制度,消除审计人在经济上对被审人的依赖;建立审计轮换制度,消除审计人与被审人在情感上黏熟;建立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分离制度,消除非鉴证业务对审计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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