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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范畴”研究

2012-04-29陈积坚邓彦

理论观察 2012年3期
关键词:范畴

陈积坚 邓彦

[摘要]康德通过“哥白尼革命”,转变了以往的认识方式,同时也把研究的重点转向了有理性的存在者。而“范畴”作为认识的规则,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探讨“范畴”何以能作为认识的规则;并通过与近代哲学观点的对比,进一步认识康德的“范畴”所具有的特性。

[关键词]哥白尼革命;范畴

[中图分类号]B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3 — 0027 — 02

康德对传统理性主义问题所采取的态度,并不是去解释这些问题所产生的错误根源,而是通过转换视角,以另一种方式去对待这些问题。而这种认识方式的转换,又主要是通过引进认识论。康德把这一认识方式的转变称之为“哥白尼革命”。也正是因为这种引进,康德才认为有必要去探讨人的认识能力。在康德这里,他要明确地表明,这种认识能力到底是人的还是神的?如果知识要进入我们,那么这种认识的能力就必须在主体中有其根据——“人的立场”(A26/B42)。因此,就必须表明主体有能力去认识,并获得知识。因此,“人们首先探究的并不是原因的概念,而是探究对于我们而言先天具有原因性知识的能力。”〔1〕所以康德说,“形而上学并不是关于对象的,而是关于理性——即是关于人类认识的结构。”〔2〕

那么,康德是怎样去认识人的这种“认识能力”和“认识结构”呢?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助于对范畴的考察,了解康德何以得到上述结论。

一、范畴的来源

我们的知识来自于内心的两个要素,一是感性,一是知性;通过前者对象被给予我们,通过后者概念被给予我们。又由于“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A51/B75),同时,我们的知性并不具有直观的能力,感官也不能思维,因此“只有从它们的互相结合中才能产生知识”。(A51/B75)康德在“先验感性论”中探讨了感性直观的两种先天形式——时间和空间;在“先验分析论”中探讨了知性,并从中找到了范畴。可以看出,康德探讨的对象都是“先验的”,也即是纯粹的、形式的。而从形式的东西所得到的,都必然是形式的。否则,则会产生不必要的混乱。所以,在“先验感性论”中通过时间和空间这两种先天直观形式所得到的直观杂多也是形式的,而并不是颜色、甜等特殊的感觉内容;同样,在“先验分析论”中,通过范畴获得的是一种“本源的综合统一”,这种综合统一也不同于属于感性的想象力的综合。由此,我们需要“一门规定这些知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的科学”,也即是“先验逻辑”。

康德首先对普遍逻辑进行了批判。在他看来普遍逻辑抽掉了一切认识的内容,仅关心形式与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相反,先验逻辑则探究形式如何先天地与对象相关。此外,通过先验逻辑中的法则,可以保证范畴的客观有效性。因此,概念如何必然地有其应用就成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核心论题,用康德自己的话说就是“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康德对形而上学的态度中看出:“人们首先探究的并不是原因的概念,而是探究对于我们而言先天具有原因性知识的能力。”所以康德倾向于说,“形而上学并不是关于对象的,而是关于理性——即是关于人类认识的结构。”这两句话中包含着“能力”和“结构”两个词语,此外,这种“能力”和“结构”又都是“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结构,因此,它们必然与人对知识的使用相关,也即是它们必然同人们认识对象的规则结合在一起,否则,这种能力和结构就得不到正确地把握。判断本身是包含规则的,因此,康德的认识观就由概念转向了判断。但由于:“形式逻辑使用真值、主词、谓词、假言命题等等概念。比如,它告诉我们给定一个假言命题是真的,它的前件是真的,那么,就可以得到它的后件必然为真。但是,它并没有直接地说出,命题的假言形式本身就能够对对象作出真的或有效的判断的诸条件;也没有说出,我们能够真正地或有效地断定一个可能事态与另一个事态的关系,即前者被给定了,我们就能得到后者的存在的诸条件。同样,在单称命题中,形式逻辑提供给我们的是某个作为谓词的主词但自身不能作为谓词的东西的观念;但它并没有在对对象作出判断中我们得到这一观念而使用的条件。”〔3〕因而形式逻辑并不能保证知识的客观有效性!“现在我们关注的是在概念之下的对象,即‘带入概念之下的对象究竟为何物。这等同于对一个对象作出判断。……把对象带入概念之下涉及的是这样的思考:即某个特定的关于对象的命题是真的,或者某个特定的命题是客观有效的。”〔4〕所以,范畴虽然是从普遍逻辑的判断形式中推导出来的,但它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判断;同时,它还必须成为规则。通过这种规则,我们才能够知道对象带入概念之下的根据是什么。

二、范畴的“对象”

那么 “对象”到底是什么呢?在“原理分析论”中,康德为我们提供了问题的解决思路。可问题又恰恰在于归摄到范畴下的究竟是什么?是“对象”。但这个回答似乎太模糊了。因为在康德看来,自在之物、现象,以及一切能够成为思维的对象,都可以称之为对象。但在这里,带入范畴的对象却是“纯综合”。康德说道,把各种表象带到一个概念之下,是普通逻辑通过分析的方法做到的,这并不是先验逻辑的事务。因此,“先验逻辑教给我们的不是将表象、而是将表象的纯综合带到概念之上。(A78/B104)”这种纯粹的综合“是以先天的综合统一性为基础的综合”(A78/B104)。J. Michael Young在Functions of thought and the synthesis of intuitions这一文章的注释7中说道:“范畴并不是把被直观到的事物归入其下的概念,而是这样的概念,即给予综合以统一性,而通过这种综合直观才被带到概念中。”

关于范畴的对象我们可以从A108-109和A250-251看出,范畴的对象是一种“先验客体”,即一个等于X的与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的相关物。另外,我们可以看看康德对概念的看法?康德区分了概念的内容和概念的逻辑形式。“他把概念的内容与概念的质料(matter)联系起来。在康德看来,概念的质料就正好是它的对象:即我们所思考的单个对象,而不是与之相对的谓词,借助于谓词我们能够思考许多对象。……因此,他认为概念有其内容……这些谓词本身就它们结合有构想的对象而言,就它们彼此是同等的和隶属的而言,就展现了一定的结构。这种结构就构成了概念的逻辑形式。然而,去除与感性直观的联系和通过直观而被呈现的单个对象的话,那么谓词就仅仅构成了概念的逻辑形式。”〔5〕

因此,概念的质料仅仅是单个的对象。而谓词不过是一种“不完全的概念”〔6〕。而概念的逻辑形式就在于谓词之间的关系。此外,这些谓词本身又使我们能够思考更多的东西。通过这种划分,我们就更清楚了,范畴的对象,不可能是表象,而是一种“纯综合”、“先验的客体”,一个等同于X的相关物。因而,范畴就不是一种专有名称、抽象名称或代词。那范畴是否等同于约束变项呢?斯特劳森在The Bounds of Sense一书中说道,在现代逻辑中有两个基本理念,它们是真值函项命题和量词,并且范畴都不是从这两者推导出来的。为什么范畴并不能从这两者推导出来呢?这大概可以从范畴本身看出来,首先范畴并不仅仅是一种语法命题,此外它还关涉事实的本质。而命题的真值函项和量词本身仅仅是语法命题,仅仅是关于逻辑的本质。“因为逻辑既然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也就因此抽去了事情本身,于是这门科学所能涉及的只是事物的逻辑本质。”〔7〕此外,范畴本身是关于事实的规则。

三、对范畴的进一步思考

蒯因在《论何物存在》中提出了本体论的许诺,他认为:“我们能够使自己卷入本体论许诺的唯一途径,即通过约束变项的使用而作出本体论的许诺。……我的整个本体论,不管它可能是什么样的本体论,都在‘有个东西、‘无一东西、‘一切东西这些量化变项所涉及的范围之内;当且仅当为了使我们的一个断定是真的,我们必须把所谓被假定的东西看做在我们的变项所涉及的东西范围之内,才能判定我们具有某一本体论的假设。”〔8〕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区别:“在本体论方面,我们注意约束变项不是为了知道什么东西存在,而是为了知道我们的或别人的某个陈述或学说说什么东西存在;这几乎完全是同语言有关的问题。而关于什么东西存在的问题则是另一个问题。”〔9〕从这可以看出,由于约束变项仅仅是为了知道某个陈述或学说说的是什么东西存在,因而仅仅是关于语言的问题。而关于什么东西存在这一问题则是另一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德在他那个时代所面临的,正是关于什么东西存在这一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看,蒯因认为“本体论许诺”的途径就是通过约束变项而可能,这种本体只能在约束变项的值的范围内取值,否则,则会是无意义的。但范畴并不包含这种“存在概括”,因为,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范畴的对象并非是表象,而仅仅是一系列的规则,是一些关涉事实的法则。此外,这种“存在概括”具有指称的不明确性,而范畴本身则规定了什么东西只能作为主词,什么东西只能作为谓词。因而,范畴之间并不能够进行同一性的替换,而是每一个范畴自身都是一条关于事实的不可替换的规则。

康德通过把认识论引进传统的理性哲学,其目的就是为了批判旧的形而上学,而这主要体现在认识方式上的转变,即“哥白尼革命”,从而使对象符合知识。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这一认识方式的转变,从而能够对我们的认识能力作出清晰地认识。

〔参考文献〕

〔1〕〔2〕The critique of metaphysics Kant and traditional ontologyKARL AMERIKS;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Kant. ED. Paul Guyer. Camb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259.

〔3〕〔4〕The bounds of sense – An Essay On 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 P. F. Strawson. London·New York,2005:41-42.

〔5〕〔6〕Functions of thought and the synthesis of intuitions J. Michael Young;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Kant. ED. Paul Guyer. Camb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109-110, 112-113.

〔7〕 〔德〕 康德 .逻辑学讲义〔M〕.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61.

〔8〕〔9〕 〔美〕 W·V·O·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M〕.陈启伟,等,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14,16.

〔责任编辑:冯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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