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矛盾到协调:我国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关系之合理厘定
2012-04-29陈世伟
陈世伟
摘 要:我国现行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并不明确,使得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存在着目标设定、发展模式的宏观混同以及教学方式、内容微观重叠等诸多积弊。厘清二者的关系既是提升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质量之必须,又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提。建议首先明确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合理引入司法实务训练,并以完善我国既有司法考试制度为基轴,进一步厘定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
关键词:法学高等教育;司法考试;司法实务训练;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8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以下“法学”是指二级学科的法学(不包括社会学、政治学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具体包括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以及法律硕士(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制度成为当下最纠结的问题之一。为了挽救处于颓势的法学专业(在校人数不断攀升创世界之最、就业率创历史新低),上至教育部下至普通民众都在集思广益,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晚近甚嚣尘上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就是明证。一些学者呼吁,为了清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形成的痼疾,不如纯粹仿效美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直接取消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实行法学本科后教育[1]。这种观点自有其生成逻辑。但着眼我国现实,这种逻辑上自洽的主张却未必能消除当前法学高等教育的积弊。笔者以为,现在采用任何单一的思路根本无法解决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历史形成的问题。要化解这一难题,必须首先从宏观上清醒审视并明确我国当前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厘清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关系,及时引入司法实务训练,以弥合两者间长期的断裂。在此基础上,以完善我国既有司法考试制度为基轴,进行相关制度的构建与微观上的调适。惟有如此,才可能使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制度安全地“软着陆”!
二、我国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矛盾的根底考察
为了识别、明确和研究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国内学者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纵向历史维度;二是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横向比较维度。在这两个维度中,以后者为甚。笔者以为,立足于上述两个维度来辨识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既照顾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又不失世界眼光,是比较可取的。总的来讲,从历史的纵向维度者
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基本上是前苏联公有制高等教育模式之具体映射,尤其是建国后的第一次政法院系调整更说明了这一点[2];从横向比较维度来看,则兼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高等教育之属性,可谓一种混合模式[3]。换言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极具“中国特色”,但又不乏对其他两大法系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的“努力折衷”和相关制度的“尽量杂糅”。对此,有学者指出,在理论上讲,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可以成立双重保留,但是在操作上难以实施。欧洲模式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更多地考虑到学生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美国模式下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无需再考虑人文素质的培养而主要是着眼于法律素质与职业素质的培养,围绕不同的培养内容,两种模式在整个培养过程的设计上都是不同的,如果二者并存,等于说要同一个法学院采用两种大相径庭的培养模式去培养同样的法律实务人才,实在没有必要[4]。其实,该学者只看到了问题的微观层面,尚未看到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阙如,对两大法系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的盲目折衷,才是引发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紧张关系并直接导致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含混的根本原因。具体言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既保留了大陆法系高中毕业生直接进入法学本科教育的制度,同时又在本科后教育阶段设置了极具美国模式的法律硕士教育(J.M.)。然而,就两大法系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来讲,表象共性是司法者数量的稀少及其在社会中地位的尊崇,实质不同则在于两者以不同的司法者遴选制度为中心构建起内外比较契合的制度体系。就大陆法系以及英国等保留法学本科教育的国家来讲,法学高等教育模式与其从法科毕业生直接选拔司法者人才以及后期相对完善的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紧密相关。可以说,这些国家更多通过其完善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期职业培训以及严格的司法者遴选制度来革除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之弊病。以美国为代表的、崇尚实用主义的国家或者地区则直接通过本科后教育的法律硕士模式来构建法学高等教育,加上培养执业律师的明确且合理的定位以及从执业律师中遴选法官的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为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法学高等教育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撑和存续活力。
返观我国现实,法学高等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是完全同质的,并不具有自己的个性。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亦无一个明确的定位,尤其是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更加明显。曾经完全凭借经验便可司法的历史,更是使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一度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性。加之我国目前司法者遴选是完全开放的(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只需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即可),使得接受规范法学高等教育的学生丧失了比较优势。法学成为晚近以来毫无专业性的“万精油专业”,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亦因此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由于没有相应制度的及时跟进,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更加功利和现实,最终使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之间出现了紧张状态。具体来讲,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矛盾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宏观层面上,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几乎混同。在两个层次的法学教育中,制度初衷尽管试图清晰界分二者的定位和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两个层次的目标逐渐趋同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即以司法考试为中心培养从法条到司法解释整理的记忆型人才,基本上无法习得法治之理念、规范的法学思维与技能。受制于同一现实和功利的目的,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基本上趋同。一是围绕司法考试展开,二是围绕公务员考试展开,只不过两者角逐的岗位略有不同而已。总体而言,除去多出两年到三年的在校时间之外,相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来讲,研究生并无明显的知识增量。如果再将后述部分法学院校中本科与研究生师资完全相同这一消极因素考虑进来的话,法学本科学生与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这样一来,法学研究生教育就成了本科教育毫无意义的重复,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第二,在微观层面上,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在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方法以及内容方面几乎同一。经过笔者的多年观察,国内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采用的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方法都是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学内容基本上同一,使得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成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简单重复。在很多法学师资条件并不达标的法学院校,同一个老师既上本科生的课,也上研究生的课,甚至出现了一个老师上多门专业课的现象。这样一来,本科与研究生教育几乎完全同一,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也可想而知。
三、我国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关系的合理厘定
前文述及,为了消弥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的紧张关系,部分学者提出彻底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张。但是,稍加分析便可看出,这一观点完全忽略了当下乃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质及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在教育大众化这一时代背景下的通识教育功能和就业分流功能。因此,这种看似“快刀斩乱麻”的作法在我国的教育实践中,必然会引致更多的混乱。笔者以为,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的选择与确定从根底上讲是由一个国家的司法者遴选制度决定的,不可能仰赖全盘借鉴其他某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模式而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可谓是“第三条道路”。就当前及以后一段时间来讲,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只能与研究生教育并行不悖。强调“并行”,就意味着两者必须同时保留并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强调“不悖”,表明二者的目标定位和培养模式应当“和而不同”。具体来讲,亟待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模式是指直至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的制度设置。”[5]国内有学者比较倾向于美国的法学本科后教育模式,主张以法律硕士为核心推进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改革[3]193。从2010年5月下发的《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来看,教育部也似乎倾向于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发展模式上比较认同美国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模式。《通知》指出,此次试点的目的在于“引导不同类型研究生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学校自身办学优势,改变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学术化倾向,营造有利于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逐步构建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体系”。
笔者以为,就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来讲,我国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改变法学研究生学术化倾向的作法实乃治标之举,这种微观且单一的改革未必符合当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以本为主”的现状,更不能据此缓冲法学高等教育积弊的强大惯性。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定位必须关照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核心就在于一方面让更具通识的法学本科学生在成为司法者候选人之前必须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让社会经验更为丰富的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在成为司法者候选人之前必须接受规范的法科教育。换言之,只有既具法学专业知识、经验又具人文素养的人方能成为司法人员。笔者建议,基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历史形成的现实和特有的政法体制,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改革不宜完全废除法学本科教育去直接构建本科后的法律硕士教育,而应当坚持“以本为主”,围绕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完善,逐步建立起契合于我国社会预期的“法学本科教育(逐渐减少和停止法学专科及以下层次的招生)——法律硕士教育(非法学专业)、法学硕士(法学专业)——完善的法律职业培训——司法考试(司法者候选人初次遴选)”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
笔者以为,教育部于2008年9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开始试点的“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只是一种微观层面的改革,这一改革很难消解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业已积淀的难题,更难以适应我国未来社会发展之需。
具体来讲,笔者主张的这一模式之最大特点表现为:在法学本科后教育与法律硕士之间合理引入司法实务培训这一环节,合理地将司法实务部门纳入法学高等教育发展模式之中。在这一模式中,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有其清晰而且合理的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全面法学基础知识与人文知识的法学人才,与本科后的司法实务训练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研究生教育则被明确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高级研究人才和法律实务人才。其中,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是具有较深法学理论知识的研究型人才,而法律硕士则是掌握司法实践知识的高级法律实务人才。着眼我国实际,笔者初步提出以下制度设计:(1)修改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即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不能直接参加司法考试。这些人若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接受法律硕士学位教育。(2)应届法学本科学生在修满学分并取得学位后必须经过2年司法实务训练才能参加司法考试。
这需要改变目前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理论性太强的现状,以更好地与制度设计中的“司法实务训练”衔接。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若有两年及以上法律职业经历(如法务工作),接受1年司法实务训练可获得司法考试资格,从事其他工作则仍然需要接受2年司法实务训练。法律硕士研究生在修满学分后必须参加1年的司法实务训练,才能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
这里存在着一个制度假定,即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非法学本科学历教育被视为是具备了相应的社会经验,知识结构能够满足将来司法的需要。这一假定既为美国法学高等教育所成功实践,也为我国现有法律硕士制度设立初衷所肯定。正因为如此,在笔者初步设计的制度中,法律硕士研究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之前的司法实务培训时间比本科应届毕业学生更短。根据笔者的构想,司法实务训练应由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与协调,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联合出具的司法实务训练合格证书作为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依据。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可直接作为司法(检、法)人员候选人或者实习律师,而勿需再参加现行的公务员考试。(3)在逐渐压缩招生规模的前提下,原则上不鼓励法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而明确定位于博士学位的前期教育。当然,为了避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取得法学硕士以及博士学位的人参加司法考试也必须有2年的司法实务训练经历。
如果没有这一制度作为缓冲,就无法避免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通过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而不参加司法实务训练就可以取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这样一则会造成“司法实务培训”制度目标的落空,同时对未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且有一定法律经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来讲也不公平。
这样的制度设计既突出了两种人才的层次性,又使得整个高等法学教育主体更加多元化。换言之,除了传统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之外,将检法司等司法实务部门合理纳入到法学高等教育的培养主体中来,将会使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更具实践活力和生命力。
其次,与上述构想的高等教育发展模式相关的微观制度是法学本科与硕士研究生不同的培养模式。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强调的是法律核心课程普及和人文知识的必要学习,而法学硕士学位是专注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部门法理论研究,法律硕士学位则是在法律普及基础上强调法学知识的实践。因此,法学本科开课应当突出广与博,有条件的话,采用学分制方式鼓励学生在必修课之外尽可能选择其他相关课程(如政治学、经济学、哲学以及社会学、数学等)。为硕士研究生所开设的课程,应当紧紧围绕专业属性展开,突出职业性或者理论性。这种教育不再侧重于法学基础知识与人文知识的普及与加强,而应当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深化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法学理论知识的提升。
最后,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在教学内容、师资配备以及授课方式方面应当有所不同。从教学内容来讲,法学本科教育强调通识教育,因此应当是法律基本概念、原则以及制度的讲授,主要以课堂讲授为主,本科教育的实务培训则直接在检法司部门完成。研究生的教育则根据不同的要求配备不同的师资。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应当配备科研能力较强的、偏重思想性的教师,主要是引导其对法律基本理念的探讨与研究;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则应当配备司法实践能力强、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通过讲授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引导学生参与办案,提升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主要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侧重实践的方式授课。这部分师资应更多由公检法司部门中既有良好法律素养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就这一点而言,国内一些法学院已开始了较好的尝试。通过聘请公检法司法部门的人员作兼职教授给硕士研究生开课,最大可能地利用司法资源让学生参与具体的办案过程,提升了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也相应提高了培养质量。J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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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勇.法律实务人才是怎样炼成的?——法科教育的比较及反思[G]//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等.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走向与法律人才培养改革论文集.西安:西北政法大学,20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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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Contradiction to Coordination: Rationally Making Clea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ducation of LL.B and LL.M
CHEN Shi瞱ei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Due to the indefinite present higher legal education model in China,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confusing the goal and the developing model of the LL.B (Bachelor of Laws) and LL.M (Master of Laws), and merging the teaching method and education content of the LL.B and LL.M. Mak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L.B and LL.M clear is not only an imperative task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higher legal education but also the premise of shaping the professional legal community in China.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explicitly define our higher legal education model and to lead into the judicial practical training rationally and making clea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ducation of LL.B and LL.M through perfecting the Chinese leg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Key Words:higher legal education;leg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judicial clinical training; LL.M
おけ疚脑鹑伪嗉:邵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