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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对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

2013-08-15郑世保

关键词:司法考试培养目标法学

郑世保

(郑州轻工业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从2002年开始,我国每年举行一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入门的统一司法考试,截止目前已经举行了10届考试。由于受到就业压力影响,司法考试考什么,学生就学什么,一些学生不听课,而是捧着司法考试专用教材苦读;[1](P3)而高校法律院(系)为了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往往也会调整甚至全面修改法学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法学教育)的教学计划,改变其课程设置、课时分配、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这样就把高校的法律院(系)降格成了“司考班”,从而无法完成国家和社会赋予他们的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2](P87)但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将会有助于准确界定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促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的现象,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3](P149)显然,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教学的影响具有双面性。课题组将根据我校法学专业的定位,以民事诉讼为视角,设计出我校应对司法考试冲击的具体措施。

一、司法考试的目标定位

200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同时还申明:鉴于《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两法”关于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规定精神,司法部2001年的律师资格考试、最高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考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官考试都不单独组织,并入拟于2002年1月举办的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200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从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取得统一司法资格证书。可见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对拟从业者予以甄别,以鉴定其是否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从而决定是否授予其从事法律执业的资格。

二、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全国高校共有600多所法律院系。这些高校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即四年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为研究性人才奠定基础,在四年本科教育结束后再经过三年法学研究生课程的学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以及获得更高法学学位者,这类人才在经过将近10年的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学知识的熏陶,对法律规则和法律现象已经有了深刻的感悟和理解,是一种以精见长的主要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的法律人才群体;[4](P442)另一种是法律技术型人才的培养,即四年法学本科教育毕业、法学双学位、以及在获得非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后再经过三年的法律学习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者,这三类学生构成以知识面广见长,是一种主要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才群体。[5](P18)

三、我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我校郑州轻工业学院系工科类高校,法学方面的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和学术传统等方面先天严重不足,显然我校的法学教学难当培养研究性人才的重任,这一任务应当由传统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承担。而法律技术性人才的培养正好是工科院校的强项,因为工科高校是工程技术研发的基地,是工程技术人才的摇篮。在这种讲究动手能力的工科学术环境下,培养出法律的能工巧匠是情理之中的事,也是工科院校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这也正是工科法学教学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为此我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国家主要法律法规的立法、司法理论及有关的方针、政策,熟悉我国的对外政策、涉外法律、法规和主要国际条约及惯例,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

四、民事诉讼学科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

最近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的考试分数在66~84分之间。约占司法考试总分600的11~14%。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任选题(不定项选题)、案例题4种。司法考试是一门特有的考试,有自己的命题规律:

(一)侧重于对《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查。近5年来司法考试主要考察的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有:1.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纯理论部分考查的较少。司法考试主要考察有关的法律法规,理论部分考察的很少,几乎没有。如从来就没有直接考察过诉、诉权、既判力、标的等纯理论的内容。

(三)考点相对集中。对于上文列举的常考的5个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考试也不是面面俱到,平均考察,而是侧重对于某些法条的考查,呈现出考点相对集中的特征。并且历年的考点具有很大的重复性,根据统计司法考试每年所考的知识点的重复比例为80%,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司法考试命题中的“重者恒重”。

(四)新增点往往就是考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加的内容,均是考试的热点内容,考试的可能性最大,考生必须高度注意这些新的内容。

(五)命题趋向为难度加大、加深。这主要指的是针对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考察难度加大加深。一般说来对于刚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考试考得相对简单,一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此时只需要记住法条内容就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相应的司法经验的积累以及司法解释的出现,命题就会由对单一法律法规的考察变为对多个法律法规的综合考察,由对于单个知识点的考察变为对多个知识点的横向比较考察。

五、司法考试的对民事诉讼本科教学的影响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上述命题特点,将会对民事诉讼法学本科的教学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忽视民事诉讼理论的学习。由于司法考试不考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甚至对于民事诉讼的三大基石理论——标的论、既判力论、目的论也从来没有考察过,更不用说对于诉、反诉这些小的理论了,因此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对于日常教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不感兴趣,不愿意投入精力学习这些内容。

(二)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由于司法考试重点考察法律法规,于是拟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把大量的精力用于学习常考的法律法规。他们通常的做法是购买流行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这些辅导教材针把司法考试常考的法律法规予以归纳、汇总,既简洁又能覆盖司法考试常考的法律法规。

(三)对于常考的法条则反复学习。上文已经讲过,虽然司法考试喜欢考察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这些常考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平均考察,而是根据命题者的偏爱来选择一些法条,每年重复的考察这些法条。这样拟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就会购买常考法条汇编,这些由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编写的汇编一般是根据历年司法试卷中这些法条出现的频率,作为遴选法条的标准。

(四)苦苦演习历年试题。我们知道司法考试有很大的重复率,每年的试题在前面的考试中出现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仔细研读往年的试题其效果就非常的明显。于是仔细研读历年试题成为考取高分的重要手段。拟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就会以历年试题作为圆点,反复学习与之有关的知识点

可见司法考试对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冲击是很大的,其将使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变窄,使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学习不重视,只注意学习法条,特别是司法考试常考的法条。

六、我校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应对司法考试的策略

面对司法考试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冲击,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出现了两种不可取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一是将司法考试视为教学的指挥棒,一切以司法考试为目标,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教学安排,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二是教学与司法考试完全脱节,不顾司法考试的存在,关起门来教学,“你考你的,我教我的”。这两种思路都是极端的做法,前一种会在根本上阻碍我国法治理想的实现,后一会直接地损害学生的切身利益。[6](P33)

至于我校民事诉讼学科应对司法考试冲击,我们的宏观思路是:我校确立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并没有错误,但是考虑到司法考试的现状必须对我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进行调整,这主要由于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大多来自于农村,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需要司法考试证书来就业,即我校应“以社会需求为根本确立培养目标,以司法考试为参照调整培养目标”。为此我校民事诉讼学科应对司法考试冲击的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坚守我校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我校的培养目标并没有错误,我们必须予以坚持,在教学实践中予以贯彻。

第二,分级教学理论的引入。由于我校学生人数较多,学生的理想也不一——有的希望考研,有的希望参加司法考试。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7](P184)既不是大陆法系的通识教育,也没有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8](P699)因此考虑到这些现状,我们引入分级教学理论,根据学生个人的理想确定培养目标:对于立志考研的学生侧重对于理论的学习;对于立志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侧重于法条的学习。

第三,改革现行的教学内容。在司法考试实行前我们的教学内容一般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无视司法考试的存在,“你考你的,我教我的”,这种现状必须予以改变。

第四,注重司法考试内容的讲授。对于司法考试经常考到的内容,特别是司法考试常考的法条,一定要提醒学生注意。对于拟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要督促其多研读历届试题,教会其应对司法考试的基本策略。

第五,发挥我校的特色专业的优势。烟草、机械制造是我校的特色专业,我们让法学本科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形下自愿选修这些专业,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的复合型人才打下基础。

第六,通过各种方法实现上述目标。例如通过平常提问,日常作业以及考试来实现上述目标。在条件成熟时我们可以考虑对于拟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和拟参加考研的学生分别培养、分别考试。

[1]石少侠.司法考试应处理好三个关系[J].检察实践,2002,(2).

[2]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

[3]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J].法学评论,2003,(2).

[4]霍宪丹.中国法治的造型基因——简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塑[J].环球法律评论,2004,(4).

[5]曾宪义.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J].中国律师,2002,(4).

[6]邹杨.从司法考试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改革[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7,(3).

[7]宋冰.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

[8]章武生.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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