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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

2012-04-29王顺超刘可芳

会计之友 2012年31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会计核算

王顺超 刘可芳

【摘 要】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于2012年2月联合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重新进行了规范。文章根据对该文件的理解,并结合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存储管理、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内部稽核等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 安全费用;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内部稽核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在煤炭企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煤炭企业规范提取和高效使用安全费用,加强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对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第五条规定,煤炭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16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16号文”只明确三档提取标准,而不同煤炭企业的开采条件、煤炭赋存情况、煤质情况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吨煤安全生产投入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投入较重的煤炭企业,可以根据安全投入实际需要,合理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将提高后的提取标准报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财税部门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旦调整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后,不得随意再次调整。

二、安全费用的存储管理

(一)关于安全费用存储的规定

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五条规定,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根据“1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二)关于安全费用存储的建议

目前“16号文”已不再明确安全费用专户存储,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地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煤炭企业还应设立安全费用专户,将提取安全费用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开,进行专户存储。笔者建议煤炭企业可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安全费用存储至安全费用专户,并将上月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支出,经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会审后,方可由财务部门将上月安全费用使用金额从安全费用专户转至支出账户。未经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会审通过,不得动用安全费用专户的资金,以便更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安全费用会计核算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可用于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二)关于安全费用会计核算的建议

笔者认为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使用提取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不便于企业及时、全面地反映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比如2012年3月,甲企业购进一台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的设备,设备价款20万元,进项税3.4万元,安装人工费用2万元,3月底未达到可使用状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3月底,甲企业该部分安全生产投入22万元仍在在建工程中反映,容易造成财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与其他部门统计的数据不一致,不便于企业统计、掌握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笔者建议煤炭企业可在“成本”类科目中设置“安全支出”一级科目,在“安全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在“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下设置“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等十个三级科目,作为过渡科目用于归集安全生产支出。凡是安全生产支出,通过“安全支出”过渡科目核算,然后再根据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结转至相应的会计科目,以便于煤炭企业全面反映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具体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1.发生安全生产费用性支出

借:安全支出——费用化支出——三级科目

贷:原材料

银行存款等

借:专项储备

贷:安全支出——费用化支出——三级科目

2.发生安全生产资本性支出

借:安全支出——资本化支出——三级科目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借:在建工程

贷:安全支出——资本化支出——三级科目

若月底已达到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累计折旧

贷:专项储备

3.煤炭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超过计提的安全费用时,笔者建议仍通过“安全支出”科目进行过渡核算,然后再结转至正常成本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以便于煤炭企业全面反映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借:安全支出——费用化支出——三级科目

安全支出——资本化支出——三级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借:生产成本

固定资产

贷:安全支出——费用化支出——三级科目

安全支出——资本化支出——三级科目

四、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安全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即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若未实际发生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未发布实施之前,关于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财税人员。“26号公告”统一了安全费用税前扣除口径,明确指出,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使用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建议

“26号公告”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即煤炭企业一旦使用安全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形成资产的,需要连续10年做纳税调整,极大的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务处理难度。笔者认为煤炭企业使用安全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必须做好备查表,以便纳税调整处理;并建议煤炭企业尽量使用安全资金,用于收益性支出,避免形成资本性支出造成纳税调整,以简化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安全生产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即煤炭企业无论是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还是使用其他自有资金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都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笔者建议煤炭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财务部门应建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部门、设备采购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采购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充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五、安全费用的内部稽核

为更好的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笔者认为煤炭企业应建立安全费用内部稽核机制,尤其对于大型煤业集团,更应该建立安全费用内部稽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煤炭企业的安全费用情况进行内部稽核,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以下为笔者认为安全费用内部稽核中的几个关注点:

1.由于“16号文”规定,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笔者认为,在煤炭经营形势较好的年度,应关注煤炭企业是否存在刻意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用来调节利润的行为;以及将安全生产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通过冲减“专项储备”科目核算,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同时还应关注煤炭企业是否存在将年底结余的安全费用冲回,已达到调高利润的行为。

2.由于“16号文”已不再明确安全费用专户存储,笔者认为,为确保安全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不被挪用、挤占,应关注煤炭企业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小于“专项储备——安全费用”余额,如果小于“专项储备——安全费用”余额,则表明安全费用资金已被挪用、挤占。

3.“26号公告”已明确安全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笔者认为,为降低煤炭企业的涉税风险,应关注煤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按照“26号公告”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尤其是资本性支出,形成资产成本的,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另还需关注对煤炭企业购置使用的安全生产设备,是否按投资额的10%申报税收优惠,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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