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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道德主体性的缺失

2012-04-29纪丽萍

关键词:食品安全公民

摘 要: 食品安全事件当下层出不穷,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公民道德主体性的缺失。公民因道德主体性缺失造成严重的道德冷漠,转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和加剧了食品安全事件的此起彼伏。建构我国公民的道德主体性必须从新时期公民道德社会化体系的有效建构、中西道德文化资源的批判性汲取、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塑造方面作出踏实、有效的努力。

关键词: 公民; 道德主体性; 食品安全; 公民道德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 D648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3-0052-04

基金项目: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 纪丽萍,讲师,从事政治学研究。

食品安全问题自在我国出现以来,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上升态势,且花样不断翻新,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瘦肉精猪”到“染色馒头”、“猪肉变牛肉”等。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最头疼的社会问题之一。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公民的道德主体性缺失。遗憾的是,此原因往往被人们忽视。这从我国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努力和措施上可见一斑,人们注重的是制度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不法商家的诚信建构,而公民的道德主体性缺失却鲜被提及。

一、 公民道德主体性的缺失:我国

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因由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是道德问题。一些不法商家和食品行业的经营管理者道德败坏,广大的消费者则表现出麻木和冷漠。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消费者从最初的惊诧、气愤到如今的见怪不怪和“淡定”,在不法商家作出形式主义的辩解后,人们轻易原谅和宽容了恶行。类似的问题在国外会招致民众普遍强烈的道德谴责,甚至会造成不法企业破产。我国某些商品国内国外不同的“两套标准”说,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消费者更高的“宽容度”。这种道德冷漠现象是当前我国公民道德主体性缺失的必然表现。

毋庸置疑,人是道德的主体。人由于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逐步发展成为道德主体,人在成为主体的同时就获得了作为主体存在的内在规定性的主体性。但是作为特殊身份的人——公民,其道德主体地位的确立和道德主体性的获得在当前社会却不具有普遍性。公民的道德主体性指公民作为道德主体,既有培养自身作为公民身份具有道德的义务和权利,又有对他者的善行赞美颂扬和对恶行进行批评抨击的道德判断、评价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道德主体性具体表现为道德自觉性、道德选择性、道德自律性、道德实践性。公民道德主体性的缺失,意味着上述特性的丧失和公民作为道德主体的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和主体活动的缺失,结果必然导致公民道德衰败或公民道德冷漠等道德问题的出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凸显了我国公民道德冷漠背后的道德主体性缺失,而公民因道德主体性缺失对政府、不法商家产生了消极影响,推动和加剧了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社会问题最终须通过政府良好的决策和有效监管来解决。尽管我国政府近些年提出“社会管理”概念,寻求社会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但目前乃至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政府依然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决定性主体。在社会问题解决上,政府一方面要有作出决策的权力,另一方面,它又必须对公民负责。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同时兼具自身利益。自身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诺斯悖论”。在抑制政府自利特性,确保政府履行公共责任方面,公民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态度不可忽视。公民通过对政府行为形成巨大压力而成为政府履行公共责任的推动者。这种角色实践与公民的主观态度密切相关。阿尔蒙德在论及公民文化时指出:“假如某人相信他有影响力,他就更有可能试图利用它。因此,一個主观上有能力的公民更有可能是一个积极的公民。如果政府官员们不是一定对积极影响的努力都作出反应。那么,比之对那些没有要求的消极的公民,他们更可能对积极的公民作出反应。另一方面,如果普通公民发觉政府的政策远在其影响范围之外,他就不会试图去影响那项政策,而政府官员也不大可能担心会有潜在的压力加到他们身上”[1]18。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因政策法规不健全、监管失效等因素难辞其咎。本来,某一事件的发生是这些地方政府反思自身行为、改进治理方式的契机,可一波接一波的食品安全问题说明和见证了很多地方政府未从根本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改进监管方式。在复杂的原因中,公民由于自身道德主体性缺失,导致道德实践的不行为,不仅丧失了其对政府行为的制衡和推动能力,某种程度上也默许和纵容了地方政府的失责行为。政府在这种低压力的状态会形成惰性和惯性,最终必然导致政府在包括食品安全问题在内的更多社会问题上的治理乏力。

市场经济下,企业应该具有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但如今我国很多食品企业完全漠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通过令人胆寒的无良不法行为谋取暴利。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通常会遭到公民的道德谴责和道德抵制。比如麦当劳由于质量问题在英国被曝光后,人们反应强烈,不仅有人向快餐厅投掷物品,而且麦当劳还被评为英国人心中最不道德的品牌。麦当劳公司因此关闭了在英国的很多家餐厅。在我国,麦当劳同样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可我国消费者热情不减,麦当劳店前依然是门庭若市,分店不断增设。我国公民关注的多是企业行为合法不合法问题,对企业也只停留在合法的期望上,对于企业“道德不道德”似乎是更高更远的价值目标。公民因道德主体性缺失造成的道德评价等道德实践行为缺失不仅使其对企业的约束作用无从体现,同时会形成社会示范效应,更多企业会因为公民的“淡定”和“宽容”以身试法,敢于继续从事利欲熏心的不道德行为,食品安全问题也会延绵不断。

二、 我国公民道德主体性的缺失根源解析

我国公民因道德主体性地位缺失表现出了道德衰败、道德冷漠等,形成了社会发展的道德瓶颈。鉴于公民道德主体性缺失的严重后果,分析我国当前公民道德主体性缺失的根源十分必要。

(一) 现代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影响

现代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科层制作为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因其具有明确的职权职位等级制度、专业化分工、明确的规章制度、不受人的情感影响这些主要特征极大地提高了人类活动的效率,但科层制本身又存在种种难以克服的弊端。它因“非理性化”、“非道德化”、“非人格化”等负面影响广为人们诟病。科层组织中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普遍性关系,总体结构否定了人的自主性。按规则制度办事成了人们行动的指南,规则和制度本来仅是实现组织目标的手段,却成为目标。在目标置换完成后,用来确保组织运转可靠性的规则、制度最终导致人们过度遵从。人们因而变得顺从、机械、刻板、冷漠。现代社会的人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组织,亦已形成的普遍主体性缺失的被动、冷漠的人格特征,绝不会因人们拥有公民身份而轻易改变。

(二) 中国传统“重私德”的伦理文化和“臣民政治文化”的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中有悠久丰富的道德内容,但传统的伦理道德是以儒家道德为主流的伦理体系。儒家道德注重个人道德品质的培养,表现出重私德轻公德的特征。与私德不同,公德是存在于公共领域的道德;而“中国传统社会有社群却没有公共社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2]。因此就道德主体而言,我国传统道德具有作为私德的主体,缺乏公德意义上的主体。私德主体则是传统社会的臣民而非公民。公民道德主体性缺失的传统伦理文化至今影响着当代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建构。

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文化属典型的“臣民政治文化”。“在这里存在着一个对分化了的政治系统和该系统输出方面的取向和高频率,但是对特殊输入对象的取向以及对一个作为积极参与者自我的取向,则都近似于零。臣民意识到专业化政府的权威;他在情感上取向于它,或许对它感到骄傲;他评价它为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但是这种关系是对着在一般水平上的系统的,而且是对着该政治系统中输出的、行政的或‘向下流的一面,但它基本上是一种消极的关系”[1]18,“臣民政治文化”经过几千年发展,造就了中国人心中的“官本位”意识和“奴性”意识,封建社会中偶有的类似“民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民本思想,终究是为封建统治服务的。人民民主思想和实践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传统的被动、服从的臣民意识并不会因时代的变迁消失殆尽,它仍然对当代中国公民有深刻影响。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上,我国公民往往是寄希望于政府,自己无所作为。

(三) 中国转型时期的现实国情影响

道德主体性缺失是转型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副产品。最初人们乐观地以为,自由市场不仅是经济富裕的源泉,也是个人道德和美德的源泉,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法西斯极权统治、道德的堕落和败坏这些社会历史事实打破了“市场万能”的神话。马克思、韦伯、熊彼特、涂尔干等无数思想大师们纷纷指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由于放任、自私自利的动机破坏了自己的根基,并导致了全面的道德危机。虽然在此言及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作为市场经济必定有其共性,道德问题与市场经济无疑密切相关。市场经济虽有道德主体性诉求,但市场经济的内在经济冲动冲击着道德秩序,引发道德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困境需要完善的制度来突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实现充分发展,加上转型时期社会制度的不健全,公民的主体权利没有得到重视和维护,公民权利无处落实,公民的道德主体性地位建构遇到很大的阻力,造成当前我国公民道德主体性地位实际上的缺失。

三、 建构我国公民道德主体性的思考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建设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面临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突破公民道德建设的困境,切实发挥出公民道德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动力作用,迫切需要进行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

(一) 有效建构新时期公民道德社会化体系

公民道德社会化是培养公民道德主体意识、建构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重要手段。公民道德社会化,即在公民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社会通过公民道德思想的传播,使社会成员树立起公民道德意识,形成一定的道德人格,成为道德公民的过程。公民道德社会化效果依赖于公民道德社会化体系的有效建构,包括公民道德思想体系的科学确立、公民道德社会化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公民客体的主动学习和公民道德社会化的制度创新等。我国2001年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还提出了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家庭美德規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思想的科学体系已经初步确立。之所以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效果不甚理想,公民道德主体性地位缺失,原因在于公民道德社会化的目标虽然清晰,但达到目标的途径、方法并没有相应科学、合理建构。

从公民道德社会化主体看,政府、学校、家庭、大众传媒、职业场所没有完全发挥有效作用。在各主体内部存在着道德教育方法的陈旧、僵化,注重言传,忽视身教和榜样的感召力;注重形式,忽视内容;注重道德说教,忽视道德实践。公民道德社会化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存在不一致,比如在家庭内部,父母对于怎样即是好公民的看法可能不同,在学校和家庭之间,在公民道德教育上也存在不一致,这些会造成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公民道德意识上的模糊和无所适从。另外,政府在公民道德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还须充分实现。中国一直是政府政策主导性社会,建国后中国改革的巨大成效使得政府在人们心目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因而需要继续发挥政府在公民道德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从公民道德社会化客体方面看,公民自身也应该树立道德主体意识、道德权利意识和道德责任意识。当今时代是全球化时代,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加强,和谐美好社会的创造离不开每个人自身的努力,公民个体自身主动的道德培养会形成反作用于社会的合力,成为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道德支撑,公民自身权益最终也会得到保障。

(二) 批判地汲取中西道德文化资源

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是私德文化,现代公民道德主体性属公德范畴。从直接意义上看,我国传统社会提供的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的资源极其有限。不过,社会成员具有公民和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人”的私人个体双重身份,这两种身份的主体却是同一个人,其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行为必然具有相关性。个人品德是其形成公民美德的前提和基础。因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可以为公民个体一般道德品质的培养提供资源,推动现代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除了包含与封建社会相适应的内容外,还包含常道,即为各个时代普遍适用的内容。如儒家思想中的孝道思想体现了一般意义上子女对父母应有的感情。在当代社会依然要发掘儒家孝道思想的积极意义,加强孝顺父母、尊重老人的社会风气建设。抛除传统的社会制度和形态,仁、义、礼、智、信等传统思想在现代社会应该有新的解读。因此,进一步探索传统文化中的优质文化精髓,赋予其时代意义和民族内涵,使其成为我国当代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的可用资源,仍然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大课题。

西方社会很早就有公民的概念和市民社会的传统,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公民社会。虽然公民概念在不同时期内涵不同,但因西方很早就注重公民道德和美德的研究和实践,加上现代西方社会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积累了较多经验。我国在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过程中,可以汲取西方公民道德文化中的优质部分,使其成为我国现代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的有用资源。综观西方国家公民道德建设的经验,至少有以下方面值得学习和借鉴:一是西方国家利用法治手段来确保和强化公民的道德认同。新加坡公民道德建设效果显著,与其借鉴西方国家道德法治化经验密不可分。我国在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的部分领域也应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如对道德极度冷漠者加以法律惩治,对不赡养父母者加以法律严惩;二是注重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的日常化、生活化、实践化。西方很多国家公民从儿童时期就经常定期参加社区服务、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三是公民道德建设一直是西方国家政府工作重点。我国一直是政府主导型社会,加上当前新公共行政理念的指引,政府在社会问题的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引领上作用会愈加明显。鉴于此,我国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也应该成为我国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

(三) 通过制度创建,塑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道德不是孤立之物,其成长发展依赖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成果得以保证、道德得以发展的基础。罗尔斯认为,道德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一个社会是“良序社会”时,人们经过“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原则的道德”三个阶段,会形成相应正义的“善”的道德观。罗尔斯强调了“良序社会”对道德发展的重要性:“一个良序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共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例如,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其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同时,基本的社会制度满足着并且人们知道它满足着这些正义原则。……就是说,当制度是正义时,那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尽到他们自己的努力来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3]36实际上,“良序社会”即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状态,它不会预先存在,但它和道德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却不可否认。因而人们应该努力建立一个“良序社会”。无论是公民道德主体性建设,还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塑造,都离不开制度建设。这主要包括:(1)亟待创建公民诉求正当道德权益的制度。由于缺失合理路径,公民的很多正当道德权利经常无法得到有效维护,挫伤了公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政府和社会应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利,逐步树立起公民道德主体意识。(2)加强社会各领域伦理制度建设。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不科学的发展也带来了社会问题的累积,政府也强调“公正比太阳更光辉”。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需要加强伦理制度建设,统筹兼顾,逐步形成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来推动并确保公民道德发展。

参考文献:

[1] 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

[2] 万俊人.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之维[J].绿叶,2009(1):86.

[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张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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