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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初探

2012-04-29熊磊漆佳

会计之友 2012年30期
关键词:法务会计现状对策

熊磊 漆佳

【摘 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法务会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边缘性学科。法务会计于20世纪7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文章通过对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的构想。

【关键词】 法务会计; 现状; 对策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国内出现的大量企业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查办这一系列由会计账簿作假、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等原因引起的经济性犯罪案件,需要一大批既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又精通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参与。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务会计应运而生。

一、法务会计的内涵

对于法务会计,至今理论界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国际上公认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天津财经大学盖地教授独辟蹊径,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度对法务会计作出了定义。他认为:“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与法学为一体的边缘交叉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是以法律法规相关的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与受托业务。”不管做何种表述,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的实质都是会计学与法学交叉渗透而产生的一门边缘学科,以向法庭审理提供相关证据和专家性意见为根本目的的活动。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成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体系,相比于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明显滞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相对薄弱

国内理论界针对法务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大多是在借鉴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理论的基础上改进而成,结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尚未正式形成。

首先,国内从事法务会计研究的学者屈指可数,关于法务会计的相关著作、书籍寥寥无几,以法务会计研究为主题的学术交流少之又少。其次,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薄弱还表现在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范围狭小,在法务会计概念、基本假设、对象、功能、标准、原则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在界定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司法会计等相关学科的区别和联系方面存在分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务会计实务的发展。最后,目前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90%以上集中于财务会计领域,站在法律角度的研究少之又少,这就导致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局限性。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没有真正体现出会计学与法学的融合,会计界、法学界尚未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上形成合力。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离不开先进法务会计理论的指导,而法务会计理论上的薄弱必将制约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

(二)我国法务会计制度、机构体系尚未建立

完善的法务会计制度、机构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专业的行业组织。目前,虽然国内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华分支机构)提供法务会计业务,但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机构体系。

首先,我国法务会计缺乏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约束。我国尚未出台完备的法务会计准则和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见证制度等完整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导致法务会计执业主体不一致、执业标准不统一、执业人员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法务会计这个新兴行业蓬勃发展。其次,我国没有成立专业的法务会计行业组织。美国不仅成立了法务会计师协会来协调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诉讼和索赔支持,而且还有专业的法务会计理事会组织法务会计师的考试与认证,建立了完善的法务会计组织体系;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尚未成立相应的法务会计师行业组织,国内也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机构开展法务会计师认证工作。众所周知,法务会计实践涉及范围包括司法会计、社会公正会计、基金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缺乏专业的法律法规约束、专业的行业组织指导、专业从业人员实践的法务会计工作开展起来十分吃力。

(三)我国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滞后

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会计和审计等财务会计知识、民法和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还需要具备调查取证的相关知识。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严重滞后。

首先,我国缺乏正规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高等教育体系。法务会计专业是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逻辑性、证据学、犯罪学等于一体的边缘学科。目前,国内高校关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情况如下:本科生教育中,仅有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等少数几所高校开设有法务会计专业;在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仅有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几所高校培养法务会计方向硕士生;而博士研究生培养则为空白。大多数高校尚未形成法务会计学科人才培养体系,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其次,我国缺乏完备的法务会计人才继续教育体系。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我国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继续教育方面也是空白。只有建立法务会计人才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素质的继续教育体系,才能不断推动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三、建设中国特色法务会计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民事诉讼、舞弊调查等领域对法务会计的需求越来越大,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务会计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可以从加大理论研究、健全制度和机构体系、培养专业人才三方面努力,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法务会计。

(一)加大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法务会计的发展比我国早几十年,法务会计理论较为成熟。首先,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者要在充分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成熟法务会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大力推进中国特色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其次,财政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发挥牵头作用,引导专家学者成立相应课题组研究法务会计理论,通过举办以法务会计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创办法务会计期刊,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者提供合作和交流平台。最后,鉴于目前研究法务会计理论的人员多以财务会计行业人员为主,因此应当加大法务会计方面的宣传,引导更多的法学界专家投入研究,真正实现会计界与法学界的融合。

(二)健全法务会计制度、机构体系

为了促进法务会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部门应在参照美国、加拿大等国法务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广泛征求意见,尽快出台我国的法务会计准则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制度等,使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法务会计准则要明确法务会计内涵、原则、法务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规范和法律责任等,成为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行动指南。在机构设置方面,根据许多专家的建议,我国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成立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以提高法务会计师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为宗旨,开展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法务会计师协会对法务会计师的认证严格把关,规范年检制度,对于违规操作、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务会计师暂停其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资格。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需要一定的时间,可以鼓励注册会计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鼓励律师参加国家注册会计师考试,对于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和律师资格证的人员,认定为法务会计师。此外,财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可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设置法务会计部门,扩大其业务范围,促进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三)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

人才的培养是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两方面加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第一,高等学校建立正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具备师资等条件的高等学校在会计学、法学专业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具有举办MPAcc会计专业硕士教育资格以及具有法学硕士点的高校,可在MPAcc和法学硕士点下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对于高校在校生中对法务会计研究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采取辅修专业、攻读第二学历(学位)等方式学习法务会计知识。此外,高校还可鼓励会计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学类自学考试、法学专业学生参加会计学类自学考试,以此来培养既精通会计学又熟悉法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第二,建立完备的法务会计人才继续教育体系。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法务会计人才的认定制度,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培训:对于在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人员,侧重培训经济法、民商法、证据学等法律法规知识;对于在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门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人员,侧重培训会计学、审计学、公司财务管理学等会计专业知识。不管是哪种培养方式,在侧重法务会计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四、结语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大量因财务会计原因引起的经济案件的出现,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势在必行。我国法务会计面临着发展起步晚、理论研究薄弱、制度和机构不完善、人才匮乏等问题,而反观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体系相对成熟,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加强法务会计业务能力,在法务会计业务方面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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