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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坐标下的公平公正问题

2012-04-29林剑

教学与研究 2012年4期

林剑

[关键词]公平与公正;历史性与阶级性;现实性与合理性

[摘要]公平与公正作為一种规范性范畴所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取向或要求,它既是一种社会对个人的要求,也是个人对社会的一种要求。追求公平与公正是人们的一种理想,在追求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人们是没有分歧的。然而,公平与公正并不具有永恒真理的性质。在社会历史中具有历史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阶级的性质,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所要求的公平与公正的意蕴存在着差别。在不同阶级的人群中,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诉求也不尽相同。在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既要反对绝对主义观点,也要反对相对主义观点。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追求应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要求,只有符合历史必然性要求的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才具有现实性与合理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谈论公平与公正问题,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基本前提与参考坐标,人们追求的应是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公正,而不是一种抽象的,或是没有确立坐标限制的公正。

[中图分类号]B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4-0016-08

公平与公正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谈不衰的问题。自古以来,公平与公正都是紧密联系的概念,二者都归属于同一性质问题的不同表达,因此,公平概念与公正概念是两个相互支持也可相互解释的概念。在大多数人的思维中,公平的也即意味着是公正的,公正的也意味着是公平的;与此相对应的,不公平也即意味着不公正,不公正也即意味着不公平。公平也好,公正也好,在性质上都属于规范性概念与范畴。公平与公正作為一种规范性范畴所表达的都是一种价值性取向或要求,它们既是社会对个人的一种价值性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中的个人对他所处的社会的一种价值性要求。因此,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无论社会也好,还是社会中的个人也好,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不会对公平与公正概念表达出否定性的意见,像哈耶克那样明确反对社会公正概念的,属于极少见的。自古以来,没有哪一个社会会放弃、拒绝以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也没有哪一个社会不以公平与公正為自己存在与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也没有多少个人愿意公开否定公平与公正。公平与公正作為一种规范性价值取向,既是社会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同时也是人们评价社会历史现象合理与否,以及人们行為应该与否的价值尺度。应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着利益的对立,社会中存在着公与不公的现象,公平与公正概念就不会从人们的话语中消失。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只有当公平与公正问题不再成為一个问题时,公平与公正的概念才会丧失了自己存在的意义,才会从人们的话语中消失。

然而,何為公平与公正?衡量与判别公平与公正的标准或尺度是什么?究竟存不存在人们一致认同的公平与公正的标准与尺度?当人们真正直面现实的问题时,人们便会立即发现,使人们在什么是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达成共识要比在追求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困难得多,甚至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既不是恒定不变的,更不是理解一致的,而是不断地处于变化与改变中,并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与对立。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诉求与理解从历时态上看,首先具有极其鲜明的历史性质,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由于人们所面对的历史环境与条件的不同,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诉求与理解通常是不同的,甚至出现完全对立与截然相反的情况。在先前的历史阶段上,人们认為符合公平与公正诉求的做法在新的历史环境与条件下,人们可能不再视為理所当然的事情,可能给予相反的或否定性的评价,相反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及希腊人与罗马人的公平观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公平观的差异时所指出的那样:“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理解与阐释不仅在历时态上是不断变化的,而且在共时态上也存在着差异与对立。在同一时代中,由于社会生活中的人们是分属于不同的阶级与阶层的,而不同的阶级与阶层之间因其利益上存在着差别与对立,因此,他们对公平与公正的诉求与理解也必然是不同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诉求与理解不仅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同时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古希腊社会中,人们围绕着民主制是否是公平与公正的争论,实质上是不同阶级对各自所持公平观的一种鲜明的表达。对于希腊雅典的民主派来说,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平与公正的政治制度,因為在民主制下,凡属于自由民阶级的成员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既体现了自由民之间平等的地位与权利,也有利于城邦的治理与巩固,因為得到多数自由民拥护的统治,总比少数人的专制要好些。然而,那些反民主派的人们却不这么认為,其中以苏格拉底最具代表性。在苏格拉底看来,民主制通行的是一种多数性的原则,而在社会中穷人与下等人通常是社会人口的大多数,因此,当城邦的统治者是由投票来确定的情况下,这些被选举出来的领导者必然是在社会中占多数的穷人与下等人的代表。在苏格拉底看来,这种民主制既不公正,也不合理。因為那些由穷人与低等级的大多数选举出来的领导者在智慧和才能上通常是平庸的,而那些作為大多数人利益的代表却由平庸的人去治理城邦,既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利于城邦的利益的。苏格拉底认為,城邦的治理是需要智慧和才能的,而具有智慧与才能的人是少数的,所以苏格拉底认為贵族制是正义的,而民主制是非正义的。正是从这样的公正与正义观出发,苏格拉底為了维护贵族制的正义,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也不愿向民主派妥协与屈服。作為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进一步继承与发挥了其老师的贵族主义的公平与公正观。柏拉图為了论证贵族专制的合理性,他把社会中的人分成三个不同的部分,即城邦的统治者、城邦的保卫者、城邦的生产者,而这三种人是由三种不同的材质构成的。统治者是由金质材料构成的,保卫者是由银质材料构成的,生产者是由低劣与便宜的铜质或铁质材料构成的。三种不同等级的材料构成三种不同的阶级等级,因而奴隶制是合理的。柏拉图认為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就在于社会中的各个等级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才,不串位,不越位。总之,在希腊社会中,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公平与公正观即是所谓“公正就是弱者服从强者”。人们在公平与公正观上的对立不仅表现在政治上,更突出地表现在经济上。如何对社会的财富进行分配,始终是私有制与阶级对立社会中人们相互斗争与对立的焦点。在私有制社会中,无论是地主阶级也好,还是资本家阶级也好,所有的有产阶级无不将利用自己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去获取更多财富的行為视作是正当的或天经地义的事情。维护私有财产的不受侵犯,始终是所有有产阶级的公平、公正观中的一项基本诉求。相反,对于封建社会的农民阶级与资本主义社会

的工人阶级来说,把“均贫富”与消灭资本的统治和剥削则视作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的首要条件。在私有制社会中,最能折射出人们在公平与公正观上对立的是人们对“劫富济贫”行为的道德评价。“劫富济贫”的口号与行为在富人与穷人的眼里是不一样的,在穷人眼里,“劫富济贫”通常被视作是反抗社会不公、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正当性行为,并在道德上给予一种肯定性的评价;但在富人眼里,它近乎于是一种邪恶的代名词,并在道德上给予一种否定性评价。

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在本质上是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反抗,这一概念产生与存在的基础是私有制与阶级对立的产生与存在。因此,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概念理解既是具有历史性质,也是具有浓厚的阶级性质。在对公平与公正概念理解的问题上,既不存在一种适合一切时代的、具有“永恒真理”性质的理解,更不存在获得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共识性理解。因此,任何试图寻求或制造出一个适合任何时代,并能得到所有阶级一致认同的抽象的公平与公正的概念,其结果可能会是到处都适用,也都到处是不适用的。正如“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一样。人们也是自觉不自觉地从自己所进行的“生产和交换的关系”中获得自己的公平与公正观念的。随着自己所进行的生产与交换的关系发生改变,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也会发生改变。因为,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

如上所述,在私有制社会中,虽然人们在要不要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通常是没有分歧的,对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持拒绝与否定态度的是极为鲜见的。在常态的情况下,人们都是以公平与公正价值的追求者与捍卫者自居的。但问题涉及到什么是公平与公正时,分歧与对立便会凸现出来,人们所持的历史观与公平观的不同,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理解与阐释也会不同,从而使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理解与阐释既呈现出鲜明的历史性,也呈现出复杂的多元性。那么,人们在什么是公平与公正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历史性与多元性特征,是否意味着在公平与公正的领域里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是非与否、合理与否的纯粹相对主义的领域?换句话说,是否意味着在相互竞争的公平与公正观中,每一种观点都有合理性根据并能获得合理性的辩护呢?对于盛行于20世纪的相对主义的历史观与公平观来说,他们的回答无疑是肯定性的,但对于马克思历史观与公平观来说,回答则应是否定性的。

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在私有制与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必然产生利益上的差异,而利益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人们的立场的不同,从而也会产生多元竞争甚至对立的公平与公正观。而这种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观的存在,必然会形成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的评价尺度。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观是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尺度存在的基础与根据,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的评价尺度是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观的必然表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不同的阶级都是以自己阶级的公平与公正观、自己阶级的公平与公正的评价尺度去对社会现象与人们的行为进行判断与评价的。而正是这种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观、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评价尺度的存在,也即是说由于这种不同阶级性质的公平、公正观与公平、公正评价的阶级尺度或阶级标准的存在,才导致了人们在什么是公平与公正问题上的论争与对立,才形成对相同的评价对象会产生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评价。然而,在马克思历史观中,公平、公正观与公平、公正的评价尺度是多元的,但多元性存在有一个合理与否的问题。虽然每一个阶级的公平、公正观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并不是每一个阶级的公平、公正观都能给予合理性的肯定,并有资格或理由获得合理性的辩护,深刻的原因在于,用黑格尔的话说,合乎理性的事物;用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话说,合理性的事物的根据并不在于事物的现存性中,而在于事物的现实性中。现存的并不无条件是现实的,因而,现存的事物并不都是具有合理性,只有现实性的事物,才具有合理性,因为“现实性这种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明为必然性”。循着黑格尔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肯定的这种将现实性、合理性、必然性连接的逻辑链条,人们不难把握到,在什么是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除了存在着阶级的评价标准之外,还存在着一个更为根本的历史必然性的标准。社会历史标准或尺度之所以是一个更为根本性的评价标准或尺度,深刻的原因在于,一个阶级的公平与公正观以及以它为基础所确立的有关什么是公平与公正的评价标准或尺度的合理性,最终还是要由社会历史标准去加以判断和确定的。

公平与正义的阶级评价标准或尺度同社会历史的评价标准或尺度之间,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二者之间之所以具有矛盾的一面,是因为在社会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并不是任何阶级的利益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要求之间都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而,也并不是任何阶级的价值取向与诉求都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那些在社会历史上属于丧失了存在的必然性或并不代表历史发展方向与趋势的阶级的价值取向与诉求,是同公平与公正的社会历史标准相矛盾的。当然,公平与公正的阶级标准与社会历史标准之间也不是绝对矛盾的,也存在统一或一致的一面。当社会历史中那些符合社会历史发展必然性、处于上升阶级、具有进步性阶级的价值取向与诉求,通常是与社会历史演进的方向相一致或吻合的。而当一个阶级的价值取向或诉求符合社会历史必然性要求的情况下,这个阶级的公平与公正的评价标准通常是与社会历史的评价标准相统一和一致的,因而也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

正因为公平与公正的阶级标准或尺度与社会历史标准尺度之间既矛盾又统一,因此,当我们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多元存在的公平与公正观进行分析评价时,切不可简单化与抽象化,而应依据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进行历史的、具体f生的分析。例如,我们不能像许多思想史著作那样,将公平与公正观简单地区分成统治阶级的与被统治阶级的、剥削阶级的与被剥削阶级的,然后对前者一概诉诸批判与否定性的评价,对后者一概给予肯定性与辩护性的评价。这是一种简单化的做法,更是一种非历史性的做法。其实,并不是一切被统治、被剥削阶级的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都具有合理性与真理性,也并非一切统治阶级与剥削阶级的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都是非合理f生与错误的。私有制社会中的奴隶制也好,封建制也好,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也好,它们都是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是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演进的一定阶段上的必然性产物,因此,相对于它们存在的历史条件来说,它们是具有现实性与合理性的,因为它们代表了当时的历史必然性。只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

展,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它们才丧失了存在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因为它们已丧失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罗马共和国是现实的,但是把它排斥掉的罗马帝国也是现实的。法国的君主制在1789年已经变得如此不现实,即如此丧失了任何必然性,如此不合理性,以致必须由大革命来把它消灭。所以,在这里,君主制是不现实的,革命是现实的。”而对于历史上的一切被统治、被压迫、被剥削的阶级来说,并不因为它们处于弱势地位,其价值诉求就无条件地具有现实性与合理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确曾对无产阶级的平等观与公平观给予过充分的肯定与辩护,因为无产阶级是大工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代表,代表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未来方向与趋势。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将对无产阶级平等观与公平观的肯定与辩护推及至其他的在历史上受压迫、受剥削、被统治阶级;相反地,对历史上的农民阶级的公平观、小资产阶级的公平观给予更多的则是否定与批判。在私有制社会里,几乎所有的农民阶级都将平均主义的“均贫富”视作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一种手段、一种途径,几乎所有的农民起义与农民革命无不打出“均贫富”的旗帜以动员群众。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农民阶级的“均贫富”这种公平理想从来没有真正地实现过。历史上也有过农民起义取得过胜利并夺取过政权的范例,但农民政权一旦建立起来,“均贫富”的口号便会无一例外地弃之不用。对农民阶级的这种极端平均主义的公平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斥之为是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并曾给予过严厉的批判与贬斥,认为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平均化的顶点”,它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没有需求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非自然的单纯倒退”。总之,对社会中存在的公平、公正观的合理性的判断,既不能简单地以一种抽象的理想性的东西作为坐标进行判断,也不能以是否有利于被统治、被剥削的阶级利益为坐标进行判断,唯一正确的方法是以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的坐标进行判断。否则,人们在理论上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如下的困境:要么是人类虽然始终追求公平与公正,但人类始终是生活在不公平与不公正之中,公平与公正不过是人们向往而不可及的乌托邦;要么是被统治阶级的公平观是合理的,统治阶级的公平观是不合理的,但不合理的价值诉求却能始终占据统治与支配地位。果真如此的话,人们常说的,合理性东西一定会战胜不合理的东西,正义的一定会战胜非正义的说法就会成为不合理的。

当然,对公平与公正的社会历史标准而言,不能作抽象的理解,它同样是一种相对性与绝对性的辩证统一。显然,对于那些符合它所处的历史阶段上的必然性要求的公平与公正观来说,它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是确定的,因而具有绝对性的一面,否定了这种确定性、绝对性,就会在理论上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相对主义泥坑。但社会是发展的,历史是进步的,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以前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因而,公平与公正的社会历史标准也有其历史暂时性与历史相对性的一面。在公平与公正的社会历史标准的把握问题上,既应反对相对主义的片面性,也应反对绝对主义的片面性。

时下的中国,公平与公正问题无可争辩地最具焦点性问题,是人们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变动与利益失衡现象在其思想上的反映与表达。人们对公平与公正问题的关注,既是对社会利益变动与利益失衡状况及趋势的一种不满,也是对社会分化与矛盾加剧的一种深忧,同时也是对社会本着合理性、正义性、和谐性方向发展的一种期盼。然而,当我们对时下人们有关公平、公正问题的关注与热议稍作冷静的辨察与理性的思考时,人们便不难发现,人们对公平、公正的呼唤与对公平、公正的理解,其出发点与本真的意蕴并不相同,甚至是旨趣相分的。从人们关注的维度与视点上看,有人关注的是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与公正的问题;有人关注的是个人的机会与权力的平等问题;有人则更关注制度设计与规则制度的公平、公正问题。从解决公平、公正问题的思维上看,有人诉诸的是自由主义理念;有人诉诸的是传统的儒家文化中的“中庸之道”;也有人对计划经济时代公平观念怀有留恋之情。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有人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人则主张:公平与效率相互兼顾、平衡发展;也有人主张:公平优先,应以公平求效率。总之,人们都希望有一个公平与公正的社会环境,更希望自己能得到公平的权利与福利,但每个人心目中的公平、公正的图景却不一样。在一个利益多元与价值观多元存在的情况下,试图要求人们在公平与公正观上形成共识是不可能、不现实的,但我们应使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公平、公正观具有现实性与合理性。而要使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公平、公正观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性,人们应避免使公平、公正问题的探讨与争论陷入一种抽象的、纯粹形而上学性质的思辨,而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和基本参考坐标,探寻出一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性要求的,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性的公平、公正观。深刻的原因在于,相对于时下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必然性的选择,这已被20世纪下半叶的中国社会主义的实践所证明的结论,这是一个无需争论、也不可能再有争论的问题。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必然性的选择,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也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参考坐标来加以确定,不应以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历史条件的公平、公正理想去束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应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性去确立合理性、现实性的公平、公正原则,在马克思历史观与公平观的思想逻辑中,这应是顺理成章的。

所谓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参考坐标去确立合理性、现实性的公平与公正原则,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一方面,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应反映与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即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公正原则应有利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实现,有利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使市场经济的发展既健康有序,又充满活力,决不能用一种脱离市场经济实际的抽象的、理想性的原则去束缚与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公平与公正原则也必须反映与符合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要求。市场经济本身不“姓社”,也不“姓资”,但如果与社会主义制度或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时就有一个“姓社”、“姓资”的问题。既然我们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别的什么市场经济,那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原则理所当然地应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当然,当我们强调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时,也应注意社会主义本身也是历史性的,也有从低到高的不同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有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是否相适

应的问题。因此,所谓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原则也不是抽象的、不变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无视社会生产力的水平与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用一种抽象的社会主义原则作为公平与公正的参考坐标或尺度,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首先,应确立与贯彻的是自由选择与权利平等的原则。自由与平等虽然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就以原则的形式刻印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上了。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体系中,自由的原则、平等的原则始终是构成自由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两块基石。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基本的原因是:自由与平等的原则是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内在必然性要求,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对自由、平等观念的强调与看重,不过是反映与适应了商品经济生成与发展的要求。正如市场经济本身不“姓社”也不“姓资”一样,自由与平等的观念同样既不“姓社”,也不“姓资”,只要社会经济纳入到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人们就必须遵循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原则,否则,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就是不可能的。所谓自由选择,既包括人们生产什么与如何生产的自由,也包括交换的自由。对于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来说,自由选择既是一种权利,也意味着是一种责任,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是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如果人们在生产与交换中不能自主地进行选择,不仅商品经济活动无法进行,人们也不能替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所谓权利平等,既包括人们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的自由选择权利的平等、人们彼此间地位的平等,同时还应包括人们对所有的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拥有权利的平等。自由与平等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没有自由即没有平等,没有平等也即没有自由。平等的要求不过是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权利平等是市场经济中公平与公正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求,如果人们在交换中地位是不平等的,就很难避免强买强卖现象的发生;如果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不是向所有的社会成员开放,就很难避免垄断现象的发生;在存在着强买强卖与垄断的情况下,公平与公正是不可能存在的。其次,应确立与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如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的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性要求,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要求所决定的。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市场经济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平等的权利通常只具有形式的意义,或者说形式上的意义要大于实质性的意义。这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中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差异性造成的。这种差异或者是由先天的因素造成的,或者是由后天的社会性质的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市场经济自发性因素造成的。从活动主体的向度看,由于主体自身的原因,实际享有的权利是不可能平等的。例如,市场经济社会虽然强调每个人都享有自由选择的平等权利,但受活动主体某些先天性天赋因素的差别与后天性因素如受教育程度,拥有的财富与社会地位等因素差别的影响,人们在选择自己的活动时,其权利是不可能平等的。所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即使在理论上或法律上是向社会所有成员平等开放的,但实际能占有与使用这些资源权利的人是社会中的少数。因为,资源尤其是社会性资源是短缺的,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资源不可避免地会集中在那些具有某种优势与竞争力强的人的手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宪法的规定上,每一个人都有竞争总统的权利,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仍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因为总统只有一个,只能让适合当总统的人去当,而不能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否则会牺牲社会的效率。正因为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具有形式的意义,而很少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因此,我们在强调权利平等、反对特权的同时,还应强调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谁占有权利,谁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占有权利多的人,承担的义务相应的就多,义务在某种意义上说即是权利的价格,否则,就是不公平与不公正的。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应坚决反对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的原则,权利优先实质上优先的是富人与强者。第三,应确立与贯彻规则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的一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会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性,但市场经济自发性的背后也有其规律性或必然性,市场经济的规律性与必然性决定着市场经济的有序性。市场经济是一种规则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有规则性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性与必然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有序、健全发展的制度保障。然而市场经济规则的形成并不是完全自发的,规则的形成离不开人的参与。所谓规则的公平与公正应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规则制度的公平与公正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规则贯彻或实现的公平与公正性。规则本身是否具有公平与公正性的判别标准既不能是抽象的理性原则,也不是某个阶级的私利,而应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要求,只有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则才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性。即使规则本身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性,也有一个规则贯彻与实现的公平与公正性问题。规则的实现与贯彻的公平与公正的要求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对强者,还是弱者,规范与评价的标准或尺度是同一的,双重与多重性的尺度与标准都应该视之为不公平、非公正的现象。第四,应确立与贯彻互利共赢与共同富裕的原则。实现互利共赢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公平与公正目标,这样的公平与公正原则,既不能从市场经济运行的逻辑中衍生出来,更不能从自由主义的思想体系的逻辑中衍生出来,而只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使然。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竞争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法则,市场经济的自发逻辑所导致的自然结果是两极分化,而不是共赢与共富。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个人权利本位与权利优先,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确保私有财产的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虽然,在自由主义者中,也有像罗尔斯那样的思想家,主张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时,应向在社会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倾斜,然而,这样的主张在自由主义的理论逻辑中是缺乏根据的,因而他遭到了其他自由主义者的尖锐批评与反对。在大多数自由主义者的思想逻辑中,如果个人财产是合法取得的,倾斜即意味着国家凭借权力将富人口袋里的钱掏出来放进穷人的口袋里,但这是非法的,因为它违反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源也好,资本也好,居于主导地位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社会创造出来的财富由社会全体成员共享,实现共赢与共富是一种顺理成章的要求。当然,共富不是均富,共富应是一种差别性的富裕,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它也应遵循竞争的规律,在参与竞争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由先天的与后天的、历史的与现实的原因形成的差别的情况下,适度性的差别是合理的。

在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项公平与公正原则之后,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第一,上述各项原则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并不具有绝对的性质。第二,上述各项原则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性质,不可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应注意各项原则在具体贯彻中的协调与平衡。第三,在贯彻上述各项原则时,同样要强调从实际出发,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上述各项原则。例如,在我国改革开放初始阶段,适度地强调效率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合理的,而在今天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分化已达到了一种程度,我们则应更多地强调共赢与共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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