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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圣令》看北宋政府水旱灾害应对管理

2012-04-29董煜宇

科学与管理 2012年4期
关键词:北宋

董煜宇

摘要: 《天圣令》作为一部以唐令为蓝本参以宋代新制编纂的国家令典,对研究唐宋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从政府管理的视角,结合田令、赋役令、营缮令、杂令中相关令条,探讨了北宋时期政府水旱灾害的预防管理、灾害的应急管理及灾后应对处置管理等相关措施。

关键词:天圣令;北宋;水旱灾害

《天圣令》是北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由参知政事吕夷简和大里寺丞庞籍主持修订的重要国家令典,因久已失传,今无法见其全貌。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戴建国偶然在宁波天一阁藏书中发现明抄本《官品令》一册,即为这部重要传世唐宋令典的残卷。自1999年,他在《历史研究》上发表《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一文之后,引起了国内外学界的极大关注,嗣后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组建《天圣令》整理课题组,联合宁波天一阁博物馆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整理校正,并于2006年在中华书局出版,为学者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2008年荣新江主编的《唐研究》专号十四卷——《天圣令》及所反映的唐宋制度与社会研究专号,集中发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天圣令》作为一部以唐令为蓝本,参以宋代新制编纂的国家令典,对研究唐宋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拟从政府管理的视角,结合田令、赋役令、营缮令、杂令中相关令条,探讨北宋前时期政府水旱灾害管理的相关措施。

宋代是中国古代自然灾害频仍的一个朝代,而水旱灾害在其中占据了重要的部分。政府围绕如何应对灾害也制订了较为完善的预防应对管理措施,《宋史·食货志》记载:“水旱、蝗螟、饥疫之灾,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是也。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而相关律令的出台也是政府重视应对管理的体现,它为具体的灾害应对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天圣令》相关条令,也体现了水旱灾害的预防管理、应急管理和灾后应对管理概况。

1、 灾害预防管理

北宋时期,已有比较明确的灾害预防管理措施,《天圣令》中田令、赋役令、营缮令、杂令等条令细则,揭示了北宋政府桥梁道路桥梁的日常维护、堰塘堤防的日常修治、河渠堰塘的用水管理等具体管理措施的概况。

1.1道路桥梁的日常维护

桥梁和道路在日常的交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洪涝灾害常常会破坏桥梁和道路,因而,日常的桥梁道路的及时维修就显得尤为重要。《天圣令·营缮令》中对京城、及各州县的道路的维修责任、维修时间都作了明确的管理规定。

《天圣令·营缮令》(卷28)宋18:京城内诸桥及道,当城门街者,并分作司修营,自余州县料理。

《天圣令·营缮令》(卷28)宋19:诸津桥道路,每年九月半,当界修理,十月使讫。若有阬、渠、井、穴,并立标记。

从史料中可以看出,北宋时期政府对桥梁道路维修的责任作了明确划分,京城内的道路和桥梁,除了通往城门的主道大街的重要桥梁道路由八作司负责修缮之外,除此之外的道路和桥梁由各州县负责修缮。掌管京师道路的街道司本隶属都水监,《宋史·职官志》(卷165)记载:“掌辖治道路人兵,若车驾行幸,则前期修治,有积水则疏道之”。 至真宗景德四年(1007)六月,“并东西八作司、街道司为一司”, 街道司隶属八作司。 八作司掌京师内外修缮之事,先后隶三司、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将作监。不仅如此,《营缮令》关于桥梁道路和渡口修缮的时间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每年秋冬之际九月半开始修理,十月底完工。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当时确实存在有不按时修缮、作奸犯科的现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记载:“(乾徳五年)是岁,命川陕诸州长吏通判并兼桥道事,朝廷尝遣使治道襄州,岁常五六辈一使,所调发民皆数百人,吏缘为奸,多私取民课,所发不充数,道益不修。知州太子宾客边光范计其工,请以州卒代民,官给器用,役不淹久,民用无扰,诏书褒之。” 从史料来看在桥梁道路的修缮过程中确实有官方派出役工到地方不作数,另外私取民课及不及时修缮等作奸犯科的现象,乾德五年(967)朝廷下令川陕诸州的长吏通判负责地方的道桥之事,可以说落实了责任官员,而令典的制订就从制度上保障了修缮工程管理,以免久拖不修的现象。

不仅如此对于令典规定道路上凡有“阬、渠、井、穴”等危险障碍的地方必须设立明显的标记,以免给行人带来意外伤害,从中我们也能看出当时政府对公共设施工程管理的重视。

1.2堰塘堤防的日常修治

在洪涝灾害的预防中,堰塘的修治和堤防的维护非常重要,《营缮令》中对此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堰塘在水旱灾害的应对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日常维护的好坏,对水旱灾害的应对能力能产生重要影响。《营缮令》不仅有明确的日常检视、费用预算规定,也有修理时间、维修责任主体的明确规定。

《天圣令·营缮令》(卷28)宋20: 诸堰穴漏,造絙及供堰杂用,年终预料役工多少,随处供修,其功力大者,检计申奏,听旨修完。

《天圣令·营缮令》(卷28)宋26: 诸近河及陂塘大水,有堤堰之处,州县长吏以时检行。若须修理,每秋收讫,劝募众力,官为总领。或古陂可溉田利民,及停水疏决之处,亦准此。至春末使讫。其官自兴功,即从别敕。

分析史料,宋20条专为堤堰维修物料管理的令典,日常的造絙及供堰杂用和所使用役工多少,全部费用由政府负担。所需费用人力特别大的,经过审核后单独申报,得到朝廷的旨意后,按规定时间修完。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5)记载:“景祐元年(1034)秋十一月癸未,三门白波运使文洎言:诸埽须薪刍竹索,岁给有常数,费以巨万计,积久多致腐烂,乞委官检核实数,仍视诸埽紧慢移拨,并斫近岸榆柳添给,免采买搬载之劳,因陈五利,诏三司详所奏,遂施行之。”从史料可以看出,重要堤防地段的维护材料费用,每年有固定的常数,如果用不到积久就会腐烂,官员文洎就上书朝廷,委派官员根据诸重要堤防地段每年的实际需要拨给,并应当尽量就地取材,结果得到皇帝的批准。

宋26条应该是针对日常巡护维修方而言的,州县的长吏应该遵照规定的时间去巡查,需要修理的,秋收完毕之后,地方官员统领,动员各方面力量修缮。有能够利民灌溉田地的古陂塘需要修缮的亦参照此办法。令典规定,修缮工程务必在春末完工,以确保汛期到来之时陂塘能够发挥相应的功效。

令典还作出特别的规定,地方官员自行提出兴修水利设施的,应当报经朝廷后,遵照敕令执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7) 记载:“大中祥符九年(1016)六月丁亥,知许州石普请于大流堰穿渠置二斗门,引沙河以漕京师,遣使按视,又请废段家镇移于建雄镇,诏问知陈州冯拯,拯言无害,乃许农隙兴事。”在许州任官的石普,提出一条建议在大流堰修建一条新渠,将沙河联通京师的水系,以便利京师的漕运。朝廷对地方官员提出的兴修水利之事,还是非常审慎的派出专门的官吏调查研究,咨询相关的地方官员,之后上报朝廷同意乘农闲之时兴修。当然也有地方官员申报后被否定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3)记载:“熙宁五年五月,提举陕西常平等事国子博士沈披言:乞复京兆府武功县古迹六门堰,于石渠南二百步傍为土洞,以木为门回改河流,可溉田三百四十里。诏:陕西提举常平司官一员与披同相度,如合兴修,即计工以闻。其后竟无功。”从史料看提举陕西常平司的国子博士沈披,提出要修复武功县水利古迹六门堰,朝廷下诏令提举陕西常平司一名官员与沈披一同查勘,如果适合兴修,计算功役奏报朝廷。从“其后竟无功”的评述来看,应该是查勘后不适合兴修,方案被朝廷否定,因此才无果而终。

堤防直接关系到河道的防洪的安全,《天圣令·营缮令》堤防也有明确的管理规定。

《天圣令·营缮令》(卷28)宋28:诸傍水堤内,不得造小堤及人居。其地内外各五步并堤上,多种榆、柳杂树。若堤内窄狭,随地量种,拟充堤堰之用。

种树护堤的法律规定在唐代就已经出现,《文苑英华》(卷256)记载:“修堤请种树判乙修堤毕,复请种树功价,有司以为不急之务,乙固请营缮令:诸侯水堤内不得造小堤及人居,其堤内外各五步并堤上种榆柳杂树,若堤内窄狭,地种拟充堤堰之用。”从判文中可以看出,某官吏修治堤防完毕之后,向朝廷有关部门申奏堤上种树的役工和预算,相关职能部门以为是无关紧要的事情不予批复,于是他就搬出营缮令相关的规定据理力争。

由此可见,令典规定堤防内的行洪区域不得修造的小堤坝以及民居,以免妨碍河道的行洪,从防洪技术看,这是非常科学的管理措施。此外对于堤防的维护,令典规定,堤内外五步距离的地方以及河堤之上,应该多种榆、柳等杂树。如果堤内的地形狭窄,可以根据堤防防洪实际需要的多少,另选田地栽种,以冲抵堤堰防洪之用,不必拘泥于五步的规定。榆树、柳树在古代的防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榆树为阳性树种,喜光,耐旱,耐寒,耐瘠薄,不择土壤,适应性很强。根系发达,抗风力、保土力强。榆木木性坚韧,纹理通达清晰,硬度与强度适中。柳树则耐旱,耐水湿,为湿生阳性树种。喜生于河岸两旁湿地,短期水淹及顶不致死亡。高燥地及石灰质土壤也能适应。柳木木性也比较坚韧。这些特性表明生长着的榆、柳对水土保持有很好的功效,遇到洪水时又能成为加固堤防的重要材料。

正因为如此,朝廷非常重视榆、柳的栽种问题,开国之初宋太祖就下达了相关命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建隆三年(962)九月丙子。禁民伐桑柘为薪,又诏:黄汴河两岸毎岁委所在长吏课民多栽榆、柳,以防河决。”又《宋大诏令集》(卷132)记载:“开宝五年(972)春正月己亥,诏:修利堤防,国家之岁事,劝课种植,郡县之政经,缮完未息于科徭,刊伐虑空于林木,如闻但责经费,不思教民,言念于兹,殊乖治体。自今应沿河州县除旧例种植桑麻外,委长吏课民别种榆、柳及所宜之木,仍按户籍高卑定为五等,第一等岁种五十本,第二等四十本,余三等依此第而减之,民欲广种树者,亦自任,其孤寡癃病者不在此例。”从史料中可以看出,在黄河、汴河等河堤的维护及防洪中,榆树和柳树被赋予了重要的作用。朝廷命令按户籍的高下分为五等担负种植榆柳的任务。经过几十年持续不懈的努力到仁宗时期,堤防上榆柳覆盖面积已相当可观,蔡襄《端明集》(卷3)有诗云:“滔滔汴流急,行舟姑少止。长堤榆柳深,夜凉襟带褫。”这应是当时真实情况的写照。

1.3河渠堰塘的用水管理

干旱之时,灌溉对农业生产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而水利设施管理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营缮令对灌溉的措施、设施的管理及维护都有明确的规定。

《天圣令·杂令》(卷30)宋14: 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先稻后陆,依次而用。其欲缘渠造碾硙,经州县申牒,检水还流入渠及公私无妨者,听之,即需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

从令典中可以看出,朝廷规定:取河道陂塘之水灌溉田地时应当从最下面的田地开始,实行轮灌,遵循先稻田后旱田的用水灌溉原则。如果河渠沿线有想建造利用水力的碾硙之家,必须报经州县知晓,经审核确认水还流入渠,并且对公私没有妨碍的,可以建造。渠堰需要修理时,先征用用水之家的役工。而在实际的运营中,确有因建造碾硙而影响水利之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0)记载:“明道元年(1032)十一月 辛卯,诏舒州吴塘堰自今令本县令佐一员岁检功料,以上户为陂头部众修筑之,仍禁民近塘置水碓硙及于陂腹种莳,其盗决者论如律。初淮南安抚使王骏言舒州民多近塘置碓硙,以夺水利事,下淮南转运司,而转运使舒式言吴塘聚竹落石为堰,其长百丈,折水而南,歴五门北至竹子陂,凡十七堰溉田千顷,非官为修治则寖以废,故条约之。”由此可见,舒州的吴塘堰确实存在因置碓硙影响水利灌溉及维护不力的情形,淮南安抚使王骏奏报之后,朝廷下令禁止在塘堰附近置碓硙,并号令地方官统领用水户众合力维修,而“上户为陂头”的诏令也很好地体现了令典中“先役用水之家”的法律规定。

2、 灾害应急管理

灾害应急管理措施,是针对突发灾害而制订的应急处置措施,《天圣令》中除了水旱灾害应对的日常管理法律规定外,也有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定。

2.1道路桥梁的应急抢修

如前所述,关于道桥的维护,非常情况下必须采取非常的措施。

《天圣令·营缮令》(卷28)宋19:其要路陷坏,停水交废行旅者,不拘时月,量差人夫修理,非当司能办者申请。

分析该令条可以看出,无论是陆路还是水路,当出现重要道路陷坏影响同性时的情形时,不必拘泥于秋冬维护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估算功役的多少派人及时维修,如果确实无力承担的,应当上报申请朝廷派遣人力。

不过并不是所有奏请都能得到应允,朝廷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置。如果不实事求是,要受处罚。《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7)记载:“元丰三年(1080)八月丙申,知泾州虞部员外郎苏涓相度检计石渠桥工不当,请罚铜二斤。诏特展磨勘二年。”从史料可以看出知泾州虞部员外郎苏涓在估算修造桥梁的役工不当,自请罚铜二斤。朝廷下令延长两年的进阶时间。也有因此被免官的事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6)记载:“元丰四年(1081)九月已丑,新知滑州朝请大夫周革乞出京师钱三二十万缗修滑州桥及城,于开封府界京西河北三路差兵。诏:昨曹村河决,值北使至已,尝于白马权系桥专委将作监,绝不费力,今滑州修系工力宜与前役不殊,今周革陈乞,事目甚多,滋张必难委以办事,可差降授朝请郎俞希且知滑州,革依旧知陈州。”从史料可以看出,元丰四年,新任知滑州的朝请大夫周革请求朝廷钱三二十万缗、并征调开封府界、京西、河北三路维修滑州桥梁及城池。朝廷实际调查之后认为修桥修城之事,根本用不了这么多钱和役工,周革无故生出许多事来,难堪大任。于是就重新选派官员任职,周革仍回陈州任职。

2.2堤防堰塘的应急修缮

当出现洪水泛滥毁坏堤防时,堤堰的应急维护,也是如此,必须采取非常措施处置。

《天圣令·营缮令》(卷28)宋26: 若暴水泛溢,毁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应役人多,且役且申,若要急,有军营之兵士,亦得充役。若不时经始,致为人害者,所辖官司访察,申奏,推科。

由此可见,令典规定,当洪水泛滥毁坏堤防,有可能给民众带来祸患时,应当及时营修,不必拘泥于秋收之后的时限。需要役工较多时,应当边营修边申奏朝廷。遇到紧急情况,如若军营有士兵必须充当役工参与抢修维护。如果不及时维护,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官府访察,申报朝廷后按律论处。

宋代有专门的不修隄防盗决隄防惩罚条例,《宋刑统》(卷27)卷记载:“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谓水流漂害于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栰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从史料可看见,堤防损坏不修或者修理不及时,相关责任人受到杖七十的惩罚,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参照坐赃论减五等和斗杀伤罪减三等的处罚。

北宋时期,军队在水旱灾害的应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点在应急管理中得到特别的体现。应对黄河水患是北宋时期军队的重要工作之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1)记载:“ 天圣元年(1023)八月乙未 募京东河北、陕西、淮南民输薪刍塞滑州决河,又发卒伐濒河榆柳,有司请调丁夫上,虑其扰民,故以役兵代焉。”由此不难看出,天圣元年为堵塞黄河滑州决口,朝廷不仅招募河北、陕西、淮南等地的民众运输柴草,又动用军队砍伐沿河的榆树和柳树。当时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征调民夫砍伐沿河的榆树和柳树,为了不扰民,朝廷命令全部由军队承担。

根据《宋史·河渠志》、《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史料记载,在黄河决堤决口抢修中往往动用大规模的军队,仅滑州一地就有多次黄河堵口抢险的记载,如雍熙元年(984)堵滑州房村埽决口发丁夫10万、兵卒5万,天禧三年(1019)堵滑州天台埽决口发动兵夫9万人,天圣五年(1027)堵滑州天台埽决口发动兵夫5.9万人。如有士兵敢于违抗命令或造谣惑众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元丰元年,抢堵黄河曹村埽决口时,就发生过类似的事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7)记载:“元丰元年(1078)春闰正月丙子朔,提举修闭澶州曹村决口所兵马总管燕达言,所总士卒甚众,如有犯无礼及呼万岁者,即于豁口处斩,若有扇揺军人畧夺财物及叫呼动众为首情重者亦乞斩讫以闻,为从者减等配千里外牢城,从之,仍诏差云骑第六一指挥为达牙队。”为确保堵口工程的顺利完成,对所调用军队的士兵实行严格的军事管制措施,违令者要面临被处斩或坐牢的惩罚。

当地方发生重大灾害时,往往也会上奏朝廷,请求派军队援助。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7)记载:“ 元丰七年(1084)秋七月丁未,知河南府韩绛言近被水灾,自大内天津桥堤堰、河道、城壁、军营、库务等皆倾坏,闻转运司财用匮乏,难出办役兵,累经刬刷府官职事烦多,欲望许臣总额赐钱十万缗,选京朝官选人使臣各三十五人,与本府官分头葺补,乞发诸路役兵三四千人。诏:转运司于经费余钱支十万缗,沈希颜徃来与韩绛同提举营葺,及选使臣三员役兵于本路刬刷二千人,如不足即和雇。”由此可见,元丰七年河南府遭受严重水灾,知府韩绛上书朝廷,请求火速派军队援助,得到朝廷的同意。

2.3斗门浮桥的应急管理

洪水来临时,浮桥的维护、河道堰塘斗门的及时起闭,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生命财产的安危。《天圣令》对此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天圣令·杂令》(卷30)宋18:诸州县及关津所有浮桥及停船之处,并大堰斗门须开闭者,若遭水泛涨及淩澌欲至,所掌官司急备人工救助。量力不足者申牒。所属州县随给军人并船共相救助,勿使停壅。其桥漂没所失船木即仰当所官司,先牒水过之处两岸州县,量差人收接,遁送本所。

从令条可知,当遇到洪水或凌汛来临威胁浮桥的安全,及河道堰塘斗门的需要起闭时,负责的官员应当紧急征调人力前去救助。估计人力不足时向官府申奏,当地州县应当调拨军队和船只参与救助,不能让洪水或淩澌壅塞带来祸害。如果浮桥不幸被洪水或凌汛冲坏,漂没的船只或木料应当报告官府,并通知水流经过的州县,酌情派人收接,然后再送回浮桥所在地官府。

北宋时期,澶州黄河上的浮桥是沟通南北的重要通道,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6)记载,澶州浮桥用船四十九只组成,原本在温州制造,运抵澶州要两三年,后来就改为就地建造,于秦陇同州伐木,磁相州取铁及石炭,就本州岛造船。而每当出现凌汛的紧急情况时,确实要出动军队处置。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7)记载:“至和元年(1054)十一月庚辰遣官祈雪,赐河阳澶州浮桥打凌卒衲袄。”至和元年的冬天,出现了干旱及气温升高的现象,所以黄河出现了凌汛威胁浮桥的安全,这时候政府派出军队打淩,确保浮桥的安全。浮桥出现受损的情况时,也会很快修复。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6)记载:“嘉祐二年(1057)十二月辛亥诏:学士院承内降处分,自今并以关白中书枢密院施行。先是澶州言:河流损坏浮桥,后数日而修完之,遂下本院降敕奖谕。中书言:官吏护视不谨,法当劾罪,既令免勘,而诏亦追罢之。”由此可见,学士承旨院欲奖励修复浮桥迅速的官员,但中书机构认为,这本来是官吏巡视不力造成的恶果,应当惩戒,而不应该奖励,结果取消了奖励的请求。

3、灾后应对管理

水旱灾害之后,政府往往采取相关的措施针对相应的灾情采取救治应对措施,《天圣令》中田令、赋役令、杂令中也有相应的灾后因对管理条例。

3.1受灾田地的争议处置

水灾过后原有的田地往往会被冲毁,灾后关于田地的疆界问题常常会引起纠纷,而条例的出台则为处置争议提供了保障。

《天圣令·田令》(卷21)宋4:诸田为水侵射,不依旧流,新出之地先给被侵之家,若别县界新出亦准此。其两岸异管,从正流为断。

从该令条可以看出,当田地受到水流侵射后,河道改变原来的流向,新形成的土地应该优先分配给那些田地被冲毁之家。不同县界之间,遇到此类问题遵照此办法执行。如果河流两岸属于不同的县界管辖,以河流正中为界限划分。

根据史料记载,确实存在因洪灾导致田界纷争的例子。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8)记载:“讽先知平阴县,会河决王陵埽,水去而土肥,阡陌不复辨,民数争不能决,讽为手书分别疆里,民皆持去以为定劵,无复争者。”由此可见,黄河曾在王陵埽决口,洪水退去之后,平阴县界田地因河水冲淤变得非常肥沃,但是以前阡陌界限统统不复存在,民众因此纷争不已,任职平阴县的范讽则把田产的疆界绘制到纸上,民众以此为划定疆界的凭据,没有再因此争议的。尽管史料没有明确提到范讽所依据法令,但从民众没有异议的表现推断,很可能就是依据此管理规定。而这种规定也在宋代得以延续,南宋的《庆元令·田令》十五条中记载:“诸田为水所冲,不循旧流而有新出之地者,以新出地给被冲之家(注:可辫田主姓名者,自依退复田法),虽在他县亦如之。两家以上被冲而地少给不足者,随所冲顷亩多少均给具。两岸异管,从中流为断。”从中不难判断,存留的相关令条基本与《天圣令》保持一致。

3.2灾后赋役的差派管理

水旱灾害之后,为了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朝廷往往会差科赋役进行修堤、堵口、兴修水利等。《天圣令》中相关令条则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差科赋役细则。

《天圣令·赋役令》(卷22)宋9: 诸县令应亲知所部贫富、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外降户口,即作五等定薄,连署印记,若遭灾蝗旱涝之处,任随贫富为等级。差科赋役,皆据此薄。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者要月,家贫单身者间月。其赋役轻重,送纳远近,皆以此为等差,豫为次第,务令均济。薄定以后,依次差科。若有增减,随即注记。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预差科。若县令不在,佐官亦准此法。

北宋时期,政府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户籍制度,作为征收赋税和徭役的依据。从条令中可以看出,要求县令根据贫富、丁中多少、人身强弱等亲自注定五等丁产薄,是作为向管内百姓差派徭役的依据。发生水旱蝗虫等灾害之后,差科赋役都要遵照户等,赋役的轻重、派出的远近都应按照此差薄征派,并考虑到贫富的均衡。

但在实际的执行中,各地官吏往往并不认真执行,经常出现差科不平的现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9)记载:“诏:塞决河,州募民入刍揵而城邑与农户等。讽曰:贫富不同而轻重相若,农民必大困,且诏书使度民力,今则均取之,此有司误也。即改符,使富人输三之二,因请下诸州以郓为率,朝廷从其言。”从史料中可以可出,朝廷下达堵塞黄河决口的命令之后,地方官吏征派堵塞决口的柴草木料等物料时,贫富之家一律均等。范讽则上书朝廷,此举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失误之处,如果不考虑贫富的差别,一律同等征收,则会带来严种的社会问题。因而改变原来的征收办法,富人承担了三分之二,同时也请求朝廷诏令各州都照郓州的办法来执行,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

3.3公私财产的灾后处置

洪水灾害发生时,往往有大量的公私木材随水冲走,当漂失的财物被下游的民众捞取之后,如何处置,《天圣令杂令》中有比较具体的处置规定。

《天圣令·杂令》(卷30)宋14:诸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集于岸上,名立标榜,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余水五分赏一。非官物,限三十日外,无主认者,入所得人。官失者不在赏限。

从该令条可以看出,当民众打捞到漂失的木料时,应当集中到岸上,标明是打捞之物,然后向就近的官府申报情况。三十日内,如果有人认领,长江、黄河等大河赏给打捞者五分之二,其余河道赏五分之一。如果是私有财物,三十日之后无人认领的,全部归入所得人。而如果是官方的财物,不在赏给限内。如前所述,当桥梁被冲毁时,漂没的船只或木料应当报告官府,并通知水流经过的州县,酌情派人收接,然后再送回浮桥所在地官府。

结语

《天圣令》作为北宋时期重要令典,在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留存的抄本只是残卷,仍然我们能了解到关于北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丰富的信息,田令、赋役令、营缮令、杂令中与水旱灾害管理相关令条并不太多,但也颇能反映政府灾害预防管理、灾害应急管理及灾后应对管理等方面的概貌,让我们能了解北宋时期准确、细致的水旱灾害管理应对法律条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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