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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的理论与实践”学术沙龙综述

2012-04-29褚宸舸黄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成瘾者吸毒者戒毒

褚宸舸 黄明

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19

2012年2月28日下午,由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和西安市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禁毒的理论与实践”学术沙龙在西安市举行。来自陕西省、西安市公安、法院、综治、禁毒、强制医疗、精神卫生、劳教、律师等实务部门的同志、西北政法大学的学者以及部分媒体记者约30人参加了本次沙龙。

本次沙龙聚焦我国(特别是陕西省和西安市)的戒毒、禁毒工作,就“戒毒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成瘾者权利保障”,“《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西安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赵夏、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博士生导师冯卫国教授参加沙龙并致辞,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褚宸舸副教授主持沙龙。褚宸舸副教授为沙龙提交了两篇有份量的调研报告。

褚宸舸首先介绍了《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实证研究——基于西安市和珠三角的调研》,该报告是国家社科基金和陕西省教育厅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也被评为西安市法学会2011年课题优秀成果。报告通过对比已初步建立起职业化、专业化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的珠三角地区和西安市的情况,提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基本理念是人权保障和充权。成瘾者的人权保障在我国曾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法律问题,对其进行标签化、污名化不利于戒毒和禁毒。充权理论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理论之一,提倡通过外部帮助,激发受助者个体的潜能,从而提高、改善弱势群体的地位和生活状况,这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精神。陕西省、西安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开展的现实困难和挑战是财政投入不足;实践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缺乏操作性和有效性,社工人才缺乏且面临就业瓶颈。报告建议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加强社区戒毒、社会康复中相关政策制度规范的建设,尽快建立西安社区戒毒(康复)的社会工作体系与模式,重视戒毒人员与社会工作者的权利与民生保障,大力培养本地化的社工人才队伍,呼吁国家对西部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予以特别支持,政府应加强对国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调研。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科研处处长冯卫国教授肯定两篇调研报告选题(社区戒毒和成瘾者的权利保障问题)前沿、新颖,都触及到了禁毒领域研究的薄弱地带。课题组采用实证方法,贯穿法社会学的特点。课题组成员来自不同的学科、地域,视野非常开阔,体现了中央提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加强协同创新的理念。

与会人员就调研报告涉及的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发表了各自的真知灼见。

一、《禁毒法》、《戒毒条例》中戒毒制度的落实状况

沙龙与会人员深入讨论《禁毒法》、《戒毒条例》中戒毒制度的改革落实状况,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共识和建议。

(一)美沙酮维持治疗和强制隔离戒毒基本得到肯定,应该继续完善

2005年,美沙酮维持治疗在陕西省和西安市开始实施。目前,陕西全省有30余家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西安市目前达到11家,全省在院人数11871人,日常服药人数7978人。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贾伟主任医师认为,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脑病,需要比较长的治疗时间甚至终身服药,因此我国借鉴了国际上使用的美沙酮维持治疗。但是,对目前陕西、西安美沙酮门诊也应做出客观评价:一方面,美沙酮门诊给管制吸毒、禁毒工作以及公共卫生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平台,如对吸毒者的跟踪、传染性疾病的检测与防控等都极为有利;另一方面,美沙酮维持治疗只是一种降低危害的无奈之举,病人长期坚持美沙酮维持治疗需要较强的意志力。

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研究员、公安学院副院长、医学博士冯雪教授认为,美沙酮维持治疗仅为非自然戒断所采取的一种阿片替代递减疗法。吸毒成瘾形成的精神障碍在精神病的诊断与分类标准里被称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是公认的一种易反复发作的长期脑病,不能完全对它采用法律的方法,可以借鉴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里面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强制医疗。

西安市禁毒办副主任、市公安局缉毒支队副队长田选龙通过对吸毒成本的计算,说明毒资的转嫁增加了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美沙酮维持治疗制度既能缓解吸毒者的痛苦,还可缓解社会压力、减少社会矛盾,因此应该作为禁毒的一个重要方法加以推广。他还对褚宸舸报告中关于开展“针具交换”的建议产生极大兴趣,认为这项措施将对整个传染病、艾滋病的控制大有裨益。

西安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朱建彪副处长认为,尽管也可能存在一边喝药还一边吸毒的情况,但只要戒毒人员能到门诊机构来服药,还是能减轻一定的危害。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徐文星副教授指出,在戒断有困难的情况下,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所要做的就是把吸毒对社会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

与会人员还就陕西省、西安市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进行了交流。

朱建彪介绍了西安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开展的“春雷行动”,即把一些不需要强制隔离但有躯体疾病或吞食异物企图逃离打击的吸毒人员进行收治。该做法的意义在于将吸毒人员集中在一起管理,一方面能对其进行救治,另一方面对有需要的吸毒者做完外科手术待病情稳定后,送到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

西安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戒毒科科长洪魁对西安市医疗管理处工作中关于戒毒的强制医疗情况进行了说明,他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严打的威慑,自戒、包括强戒都是人满为患。由于西安市医疗管理处去年才重新恢复戒毒业务,所以发展的速度慢,但是目前的戒毒工作正向纵深发展。

陕西省劳教局、省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局主任薛智良指出,陕西省戒毒管理局自《戒毒法》颁布以后,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已达2000多人,超过了劳教人数。司法部、省戒毒管理局对戒毒工作都非常重视,近三年来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办法、诊断评估办法、教育戒治办法等,基本上已构成了完整的体系。

陕西省戒毒劳教所、省戒毒中心教育科副科长赵旭认为,国际上普遍认为戒毒周期至少需要三年,但是我国《禁毒法》却把强制隔离期定为两年,且戒毒者入所一年后就开始评估。这使大多数戒毒未真正取得效果的人员流入社会,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体来看,美沙酮维持治疗和强制隔离戒毒尽管存在着不足,有部门利益等体制问题,但实务部门的工作很严格地依法进行,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值得肯定。

(二)政府应加大措施落实社区戒毒,使其制度化

调研报告中社区戒毒落空的问题引起了沙龙积极讨论。

西安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赵夏认为,在面临禁毒手足无措时,认真分析就会发现,问题主要由政府管理不到位、职责没有履行、法律法规没有得到落实等所致。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没有落实。

赵旭则指出,目前的社区戒毒形同虚设,根本起不了作用。汪刚认为,社区戒毒需要政府出面承担,社区戒毒工作必须尽快实施。

朱建彪认为,西安市基本没有搞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戒毒是主体,但仅有一定经济效益,戒毒效果和社会效益不佳。

西安市新城区西三路社区居委会主任董养民结合自己社区的工作经验,谈到社区戒毒的症结是资金和组织。应该在社区建立一个社区戒毒的机构,但是目前社区现有的人财物很有限,不具备能力和专业知识,也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水平。

对于西北地区的社区戒毒如何开展?与会人员开出了很多“药方”。

贾伟认为,目前西安的社区康复和社区治疗,若没有相应跟踪和药品供给,很难收效。以上海为例,他提出政府买服务,禁毒社工去工作的社区戒毒设想。

褚宸舸指出,目前《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实施三年多了,有很多地方根本没有施行,社区戒毒在大多数地方做得不甚理想,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政府应尽快把培育较多的社会工作者组织、民间社团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特别注意在意识上要将“打击”、“管理”改变为“服务”、“救治”,从“堵”到“疏”。要明确社会管理创新是政府的职责,利用官方力量促进社会工作,要使政府购买服务、给付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并且落实,要重视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长效运转机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协调人刘伊戈赞同褚宸舸的意见,他从艾滋病防治民间组织的角度,谈到了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他认为与政府部门相比,戒毒者更容易产生对民间组织人员的信任,他们更加愿意接受民间组织的帮助。如果政府部门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包括法律、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民间组织的工作人员吸纳进社区戒毒工作中,既能更好地帮助需要康复治疗的戒毒者,也能解决当前严峻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灞桥区政法委综治办科长杨立从基层实际提出,目前禁毒管理体系各管各,很难形成条块结合、共治共管的效果,社区戒毒应和其他工作融合到一起,否则一个单独的体系无法完成。

徐文星指出,乡镇街道作为法定的社区戒毒的责任主体,应该要有相应的经费、专职人员和机构,使之成为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这样才能保证在党委领导下,政府负责、公众参与,实现综合协调和治理。建立街道办的禁毒、戒毒工作的考核体系是紧抓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的关键环节。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陈京春提出,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政府有责任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涉毒人员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吸毒者的心理矫治和回归社会是戒毒的瓶颈,全社会应予关注

陕西省戒毒劳教所、省戒毒中心教育科赵旭副科长认为,强戒人员由于长期吸毒,致使其人格扭曲形成“海洛因”人格,因此最需要身心健康的治疗。

洪魁提出,除了要戒毒人员戒掉毒瘾,还要让其遵守规章制度,进行思想教育,倡导公共卫生,使其改变懒散的生活习惯。

田选龙分析西安市该环节的薄弱之处:一方面是心理矫治的工作人员太少,另一方面在投入人员和时间方面还不是很充分,吸毒者的心理矫治的时间不能得到保障、效果不能保证。

冯雪从精神卫生的角度,提出使用精神医学的方法,科学地对待心理矫治。心理问题就是精神问题,应以对待、治疗精神问题的方法对待成瘾者心理矫治。

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难题,与会人员表现出高度的人文关怀,普遍认为关键在于社会关爱的氛围和可靠的生活来源。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公安分局缉毒大队教导员汪刚指出,吸毒人员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出来后基本没有社会权利,并且受到自我认知的弱化和社会歧视、蔑视,缺乏关怀,需要有正确态度和方法对待这个群体。

朱建彪指出国外对吸毒者的宽容度要比国内高,国内对于戒毒成功的人也不会轻易接受,造成这些人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工作,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

薛智良认为,社会包容对戒毒人员很重要,强制隔离戒毒戒断人员出所后开始复吸,最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不能很好的包容他们,他们只能再进入吸毒者圈子。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朱江建议,政府可以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帮助、保障吸毒者的社会、经济权利。例如就业扶持、企业单位免税以及民政部门辖下企业实体等方案,希望此举能给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吸毒成瘾者提供就业机会。他还主张,应当有制度设计,让律师给吸毒者、成瘾者提供类似于刑事辩护的公益性的法律援助。他还设想制定一个把对吸毒成瘾者的关怀纳入到慈善事业、慈善机构工作范围中的政策。

褚宸舸认为,吸毒者回归社会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对成瘾者的救治、干预、康复和矫治工作,关键是将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手段、人格重塑等心理矫正和家庭支持、社区戒毒、康复等实际做法相结合,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帮助吸毒人群戒除毒瘾,实现其真正意义上的回归社会。

二、以成瘾者权利保障为中心完善禁毒立法

刘伊戈提出,非自愿社区的集中劳动戒毒,对戒毒者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限制与干涉现象较为严重,戒毒机构首先需要保障这些成瘾吸毒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帮助他们治疗。同时,他针对公安部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也提出了质疑,认为戒毒者戒断后如何脱离系统,缺乏明确的标准。

洪魁认为,戒毒要达到效果,必须在技术和药品上进行管理,预防一些危险因素尤其是毒品的流入,封闭管理是最佳的选择。为了确保戒毒的社会效益,在封闭式的自愿戒毒过程中,戒毒者对个人自由的要求和严格的监管必然发生冲突,并且封闭管理下的实名制登记制度存在着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的隐患。

褚宸舸向与会者介绍了他所撰写的国家社科基金和陕西省教育厅课题的阶段性成果《2011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报告》(发表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的基本内容。他认为,保障中国几百万吸毒人群公民权和生存发展权,极大改变他们被边缘化、标签化和缺乏社会支持的窘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成瘾者群体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保障成瘾者人权将有利于全社会的福祉。成瘾者受到较严重的社会歧视和不公正对待的现象需要予以重视。针对成瘾者的歧视,既包括国家层面立法和制度的歧视,也有现实中就业和社会的歧视。成瘾者的违法性使其更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成瘾者是介于正常人、病人与罪犯之间的灰色群体,容易出现法律保障上的空白和漏洞。目前,我国《禁毒法》已经确认了成瘾者人权保障的原则:“预防”超越“惩治”被列在首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被放在次重位置。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也包括保护成瘾者的身心健康。要重视戒毒人员管控措施与成瘾者权利保障的矛盾,加强维持治疗和减低伤害措施、社会广泛参与机制中成瘾者权利的保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高伟介绍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2009年市中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数量65件,比2008年有所上升;2010年,审理71件149人,两级法院审理218件333人;2011年市中院62件116人,两级法院319件480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数量最多且呈上升趋势,比如2011年两级法院275件430人,市中院是59件112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2011年44件51人,中院3件4人,容留他人吸毒2人2件,农民、无业人员占毒品犯罪人员的绝大多数。比如2011年全省毒品案件1399件1944人,其中农民842人,占53.7%,无业人员646人,占41.2%,女性137人,占8.7%。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高珊琦针对我国目前没有吸毒犯罪的刑事立法,吸毒人员主要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来处理的实际,对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能否以犯罪处理、吸毒人员涉毒犯罪审理过程中的数量认定和毒品纯度折算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他指出吸毒者涉毒犯罪的毒品数量要影响到量刑,因此从确定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和“以贩养吸”的数量认定两方面,提出对吸毒者已经吸食的毒品应该加以扣除的意见。

陈京春认为,由于毒瘾很难彻底戒除,给吸毒人员的身心及其家庭造成无以估量、无以挽回的损害,因此,诱骗、强迫、怂恿没有吸毒史的人员吸毒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立法和司法应对此类行为给予相称的否定性评价。对于特殊侦查手段,应该在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寻求平衡。

汪刚谈到戒毒工作的成本。吸毒人员从做体检、尿检到留置、训诫甚至患病等的代价比较高,同时由于“抓人、罚钱”导致吸毒者丢掉工作,对吸毒人员家庭造成负担,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顾问、行政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王周户教授认为,在讨论吸毒人员的权利保障的时候,公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平衡。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就参考了德国的比例原则:强制不能危及到公民生活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为代价。社会宽容的态度不仅仅是需求,更是对生活权益的保障,需要制度和措施的保障来达到这个效果。他从吸毒作为非犯罪的原则出发,从行政法角度,对非犯罪的吸毒者进行强制戒毒展开了深层讨论。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公共行为的管理问题,因此强制戒毒是行政和执行合二为一的强制执行行为,社区戒毒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此外,他还对戒毒中行政强制的告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辨析。

褚宸舸提出,一个法治化的禁毒体系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价值层次,要树立以人为本;二是制度层次,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三是执法层次,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四是司法层次,要完善救济。陕西省、西安市,以前地方禁毒立法起步是很早的。1989年就有《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1991年就有《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但是,这两部地方立法因为和《禁毒法》相抵触,已经被省市人大废止了。目前,新的规定还没未制定,需要我们要像东部部分省市学习,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为地方法律实践服务。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禁毒的多学科交叉研究

褚宸舸提出,法律对毒品、吸毒、贩毒行为进行规制和规范,有价值层面、法律规范层面和技术层面等要求。禁毒问题需要多学科的交流,可以仿效上海市,成立一个专门研究会作为交流平台。

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研究员、副教授李莉对打击毒品的四个主要方面进行了分析。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毒品犯罪对策大都是孤立的研究,相互之间缺少联系,因此所提出的打击毒品犯罪的建议与政策具有片面性。她同意褚宸舸提出的多学科共同研究禁毒的观点,她认为打击毒品这一系统工程是一个博弈过程,需要多种手段来综合治理,目光也应该投射到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在内的多学科研究。

赵夏最后认为,应当在现有《禁毒法》设定的禁毒管理框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各方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禁毒理念、知识、技术、方法等,对传统的戒毒方式进行改造改革,建构全新的禁毒工作机制,为全面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目标作出新贡献。他认为将法学界、法律界、政府部门的力量整合在一起成立西安市法学会禁毒法研究会是可行的,这将为禁毒工作提供一个平台,互通情况、共同研究,实现对西安市的禁毒工作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推动促进作用。

通过热烈讨论,沙龙与会者对陕西和西安毒品整体形势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和掌握,也分析了陕西省和西安市禁毒、戒毒工作的短板和对策。本次沙龙以《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落实以及成瘾者权利保障等问题为着力点,具有实践应用价值,值得有关部门重视参考。JS

An Overview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Drug Control” Academic SalonCHU Chen瞘e, HUANG Ming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3, China)

本文责任编辑:李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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