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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思考

2012-04-29李燕,王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

李燕,王路

摘 要:自2008年国家开始稳步推进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工作以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得到了跨越式发展。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作为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宏观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发展也十分迅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分层次、分类别培养的教育体系,培养规模增长迅速,教育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但在高速发展的背后,人才培养质量却并不理想。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和专业学位发展不仅仅是培养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形成职业化导向的鲜明教育特色,并最终使之成为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法律硕士;法律职业化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15

“研究生”在英文中用“postgraduate”来表述,即在本科后进行专业学习。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受“重学术学位、轻专业学位”培养理念的影响,培养定位仅局限在培养专业领域的学术型研究人才,虽然造就了众多杰出、优秀的研究型法学人才,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各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既往培养理念指导下的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研究生教育结构性过剩,学术型研究生过多,实务型、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不足。一方面是研究生人才培养职业适应性不强,就业压力逐年增大,另一方面是社会各领域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或管理经验同时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紧缺。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性调整、专业学位发展迅速

2008 年国家开始稳步推进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做出了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战略部署。参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第22条。2009 年1 月教育部党组决定,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选择渠道,决定增招5 万名硕士研究生,全部用于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攻读专业学位; 并决定从2009 年起,所有专业学位都招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曾在2011年指出,要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在国家急需的新能源、新材料、环境、生物、信息、经济、教育、法律、社会工作领域,加大专业学位设置力度,创新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实践环节,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企业、社会紧密结合[1]。200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调整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范围。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2]。2010年6月,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组织申报和验收,并批准全国64 所大学进行专业硕士学位综合改革的试点工作,教育部同时颁布了《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试点培养单位进行专业学位综合试点改革工作,这一系列措施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对深化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理念、体制、机制和培养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合理化,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在国家宏观层面,进行研究生结构调整,平衡专业学位和学术型学位招生规模比例,逐步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二是各培养单位以国家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为导向,在研究生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通过转变教育培养理念、改革教育培养机制、创新教育管理体系等措施,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应用能力,优化研究生教育培养结构,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3]。

随着研究生结构性调整的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面临着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经过几年的改革发展,如今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招生规模、培养单位规模、专业类别等方面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11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批准设置了38种专业学位,其中,已经开展试点的研究生专业学位类别有19种,具有研究生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已达509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 679个,累计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00多万人,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面临机遇与挑战

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的专业类别之一,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而设立的学位类型[4]。作为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得到了跨越式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了分类培养的教育体系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自1995年开办以来,经过三次较大调整,现已形成了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在职法律硕士三种培养类型并行的较完备的教育体系,进行分层次、分类别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基本满足了社会对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的需要。在培养和发展方向上,三种培养类型各有特色: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主要培养目标定位于复合型、实践型高级专业人才,主要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法律知识与相应系统专业知识复合的实践应用人才;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主要定位于专业型、实践型高级人才,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高级警官[5];在职法律硕士主要针对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进行法律职业相关的教育培养。

(二)培养规模逐年扩大

客观来讲,在法律硕士教育建立之初,由于处于探索和试办阶段,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相对较小。但经过数次改革调整,尤其是在2009年增招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来,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逐渐扩大。1996年只有8所院校有权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997年增加到13所高校,1998年增加到22所,1999年增加到28所,2003年增加到39所,2004年增加到50所,2007年增加到80所,2009年增加到115所。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曾宪义教授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十周年纪念大会暨第三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上所作的报告曾指出,到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已经跃居全国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人数第一名;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 000人,其中获得学位的18 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 000人[6]。截至2009年11月,全国设立的637所法律法学院系中,有115所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具有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4万人左右,较10年前增长了4倍多[7]。

(三)培养模式、教育机制改革创新“百家争鸣”

自2009年教育部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试点改革工作以来,在教育部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引导和支持下,各培养单位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研究者和管理者们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理念、教育体制、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也针对法律硕士教育职业导向不强、实践性教学不足等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很多解决办法。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度”、“联合培养”、“顶岗实习”等制度已成为现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加快的背景之下,随着研究生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法律硕士教育从培养规模和政策支持方面而言,发展前景非常乐观,但培养质量却令人堪忧。虽然从教育部到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的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在表面上进行得如火如荼,各种创新培养模式和管理体制都不断被提出,但大多是千篇一律,没有形成各自鲜明的培养特色,现实中的改革实效也不明显,很难得到广大师生和用人单位的认同和支持。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在社会上的认可度还不够,相当数量的实务部门用人单位在选择人才的时候,更倾向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的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教育还存在实践性教学虚化、职业化导向不足、与其他法科培养教育同质化等问题。一方面,由于法律硕士在我国属较新的学位培养类型,其自身培养体系和培养机制需要不断在实践探索中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改革过程中的很多对策和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导致法律硕士培养机制改革大多流于形式。众所周知,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不是绝对数量的增和减,而应当是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更多的有用之才。在法律硕士规模化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应实现规模发展与培养质量提升之间的协同发展,让学生通过2-3年的法律硕士专门化教育,准确把握法律实务操作的精髓,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职业需要的各项能力和技能,能够尽快适应各种法律实务工作,而不是为社会培养数目庞大的拥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证书人才“,也不是培养熟记法学书本知识,但无法灵活运用的“书本人才”。

我国法科高等教育与其他专业相比,其本身培养规模庞大,就业压力巨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如何形成自身的鲜明优势和特色,为学生在高速发展和竞争激烈的当代社会中赢得一席之地,是每个教育管理者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化导向改革建议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硕士教育是培养具有法律职业者思维、写作、表达和行为等特定习惯,具备法律职业者应有素质和能力的应用型实务人才。在研究生教育转向发展、法律硕士研究生规模化培养的基础上,要实现培养数量与培养质量的双提升,必须坚持职业化导向,走特色化精英发展道路。笔者在此提几点建议:

(一)凝念自身特色优势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整体制度设计,从国家宏观构建上讲,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的特色和培养目标。但是,从各培养单位的具体培养制度而言,各培养单位如何充实法律硕士教育的整体构架,开展具有院校特色的教育,还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现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一个趋势是:各培养单位改革措施趋同,大多数培养单位的改革都没有融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形成独有的培养特色,而是笼统地提出法律硕士教育领域的一些对策,操作性并不强。今后改革的方向应当以特色培养为主,每个培养单位必须坚持特色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理念,从自身实际出发,在认真分析国内外、地区法律硕士教育发展趋势和教育、社会资源等优势,区分区域、行业服务对象、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进行职业化导向的特色发展。如果所有培养单位的教育改革千篇一律,必然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丧失整体培养特色,进一步加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边缘化倾向。

在国家层面,也应发展和探索有利于法律硕士教育特色优势发展的措施:要积极研究和制定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对接的相关制度;在法律硕士教育领域引入培养单位淘汰机制,定期对培养单位的培养质量进行考核,将教育培养的各项指标如招生、就业数据列入考核标准,连续一定年限招生数量不足或就业率低下的培养单位可视情况取消其培养资格。

(二)贯彻职业化教育定位

法律硕士教育是学位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结合,职业化导向是法律硕士教育的“生命力”。但现今的法律硕士培养受研究生教育“学术化倾向”的影响,职业化导向的定位还没有落到实处。课堂教学还以理论讲授为主,实践培养环节基本以单一的实务讲座形式完成,实习环节也流于形式,缺乏对学生实习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效果评价。职业化导向的法律硕士教育模式应当是立体多元的,从培养的各个环节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

首先,应尽早对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职业规划与定位教育,帮助学生进行个人职业选择和职业规划,为日后的学习确定基本方向和目标。还要结合学生的个人职业规划,根据法律职业的不同需求,对其进行模块化教育,可参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将法律硕士进行分方向、分领域的专门化培养。例如,在法律硕士专业领域设立审判实务、检察实务、企业法务、律师实务等不同方向,制定各自不同的培养方案,进行专门精细化培养。其次,在课堂教学方面也应当体现职业化导向。课程设计要摆脱以往以法律知识讲授为主的课程体系,开设法律谈判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基本素养、法律职业基本礼仪等实践性课程,使基础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职业素养教育课程的课时基本达到各占1/2。此外,外语教学方面也应当以应用为主,使培养方案和法律职业培养目标紧密结合。再次,要重视实习环节,从组织、日常管理、效果测评等整个实习环节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让实习真正成为学生走向职业领域的一次演习。

(三)落实联合培养制度

联合培养的提出源于职业化导向,是指在法律硕士培养领域引入实务部门和专家,以弥补“学院派”教育培养的不足。国务院学位办主任张尧学院士在2011年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部署会议上也曾指出:“学校是一个管理平台,是一个整合和融合资源的平台,行业的人要进来和我们一起培养。”[8]针对联合培养,很多培养单位都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如聘请校外导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指导制度;在实务部门建立专门的实习基地,让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等。但现实操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同时受制于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导致与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过程变成形式主义的“表演”。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要细化并落实联合培养的各项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提高实务部门对于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同时也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其次,引入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不仅要引入法院、检察院等一线法律实务部门,还要引入行业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如地区律师协会这样的行业组织,便于更好地对联合培养进行监督管理,也便于整合利用联合培养的社会资源。再次,要把在校老师与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落到实处,避免“闭门造车”的狭隘,让老师们“走出去”,不仅是授课老师,还包括法律硕士管理人员,通过调研、学习,准确把握实务部门的用人需求。JS

参考文献:

[1]刘延东. 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1-02-12)[2012-04-20].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6/201103/116234.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 (2009-03-19)[2012-04-27].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493/201002/xxgk_82629.html.

[3]史凤林,刘倩,王飞飞.研究生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理念创新[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82-83.

[4]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年修订)[EB/OL]. (2006-08-03)[2012-04-27].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cmsmedia/image//UserFiles / File/2008/04/26/2008042618/2008042618_648924.doc.

[5]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J].西部法学评论,2010,(4):3-4.

[6]曾宪义.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十周年的工作报告 [EB/OL].(2006-12-31)[2012-04-27].http://www.law.ruc.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774.

[7]冀祥德.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展望[G]//检察日报社.中国法治蓝皮书(2009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22.

[8]张尧学.在2011年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EB/OL].( 2011-08-30)[2012-04-27].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1765df0100wu75.html.

Reflections on the Reform of JM Education System inChinasPostgraduate Education TransformationLI Yan, WANG L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In 2008, ChinasMinistry of Education steadily promoted the reformation of postgraduate education. Since then, the professional degree education has been developed at a very fast speed.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professional degree education, JM education developed rapidly as well, namely, the education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different hierarchies and sorts has been established, the cultivation scope has gained rapid increase,and the educational reformation has been carried out smoothl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the personnel training quality is not entirely satisfactory. The key to the JM education is to improve the personnel training quality, to for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to make JM education a major source of the professional legal talents.

Key Words:postgraduate education;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JM education; 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

本文责任编辑:邵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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