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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顺天科举冒籍问题探析

2012-04-29张松梅王洪兵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清代

张松梅 王洪兵

摘要:冒籍是清代科举的一个普遍现象,其中顺天府冒籍现象较为突出。明清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科举的繁兴、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京畿地区出现了大批流寓人口,他们通过寄籍顺天,参加科举考试,猎取科举名额,给京畿科举秩序造成严重冲击。清代统治者通过稽查户籍、设立廪保、强化惩戒、严格审音等手段,严防科举过程中的冒籍现象,从而为广大士子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科举环境,有利于科举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清代;顺天府;冒籍;科举秩序

中图分类号:Q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5—0088—05

一、顺天科举冒籍现象

在传统中国,科举考试是广大士子极为重要的进身之阶。在此社会心态下,部分士子试图通过冒籍手段,争得廉价的科举资源,冒籍现象成为历代科举考试的痼疾。明清时期,随着科举制度的兴盛,人口流动的强化,冒籍现象日趋繁多,遍及全国各省地方。

明代对于冒籍考试问题,缺乏系统的稽查、惩治措施,冒籍现象并未引起统治者的高度重视。由于国家科举政策较为宽松,明代顺天冒籍现象较为严重,“京师乃都会之地,顺天乡试起送儒士,多有四方缘事黜革生员潜住京师,改名冒籍,以图科举”(严嵩《南宫奏议》卷2,嘉靖二十六年刻本),冒籍对于明代士子来说风险较小,相对于竞争激烈的科举环境,士子可以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更大的收益,因此冒籍之风不可遏制。

清代冒籍现象仍然较为普遍,“童生应试,率皆彼此通融互考,甚且有一人冒考数处,或多做重卷数名,以为院试时售卖之地者”。关于冒籍的原因,据康熙年间的范承谟分析,“盖人之必欲冒籍,或因问拟罪犯,本地难容;或系劣行黜生,条例难复;或出身下贱,图他郡之不知;或才学低微,希小邑为易取”,范承谟的见解大体反映了清代科考冒籍现象泛滥的基本原因。清代冒籍现象各地皆有,顺天府属大兴、宛平两京县,为四方辐辏之地,流动人口较多,籍贯容易混淆,冒籍问题尤为严重。

乾隆年间,顺天府冒籍现象尤其严重,据顺天府丞郑其储揭露,“大宛两县为辇毂首善之地,土著士子涵濡圣教,岂乏能文之人,惟是远方冒籍者倍于土著”,大量占用大宛两县学额,因此“两县虽有额进七十五名之多,而土著得在进列者不过二三十人为最,以致有因一二次不得入学,遂各废业者甚多,其上进之阶实有冒籍有以阻之也”,郑其储担任府丞期间,顺天府童试冒籍现象相当严重,每逢考试童生期间,均能查获冒籍者百余人。顺天府冒籍现象引起了清代统治者的高度关注,并多方探寻冒籍产生的根源,力争寻求解决途径。雍正年间,据顺天学政杨超曾分析:

直隶各属童生田里、庐墓俱有定处,可以按籍而稽,冒籍易于清查,惟顺天府属之大兴、宛平二县地居京师,五方杂处,住居则迁移无定,族戚亦恍惚难凭。又有一种不肖廪生,贪图蝇利,将外省无籍之人假认弟侄姻亲,包揽入籍。两县知县朦胧审音,顺天府丞含糊送考,历来学臣因府县已经录送,遂因循收考取进,所以顺天府学从来为冒籍之薮。清代京师作为一个人口流动性较大的城市,为士子冒籍提供了客观条件,而廪保藉冒籍以获利、稽查官员的懈怠放纵行为,则为士子冒籍顺天考试提供可乘之机。

除童试冒籍之外,顺天乡试也面临着冒籍问题的侵扰。顺天乡试设立南北皿字号,分额取中,每逢乡试之期,“南人冒捐北监入试”现象比较严重。例如康熙十六年乡试,“中式者三十六名,直隶共中十一人”,冒籍中式者多为南籍现任、原任京官子弟,以致发榜之后,士子激愤。关于顺天乡试冒籍泛滥原因,据御史郑惟孜分析,“顺天乡试,若止本地生监按籍贯一同相次入场,虽有匪类欲行假冒,亦不能容,惟与各省监生同场考试,色目繁多,语言混杂,踪迹诡秘,难以稽察,是以肆无忌惮耳”。顺天乡试,由主考官凭文取士,因为文风高低不同,南北竞争激烈程度差异极大,由此诱发冒籍问题。

清代各省地方,经济、文化之间有明显的差异,科举资源的分区分配方式,导致文化繁盛地区之竞争尤为激烈。在此情形之下,部分士子为争得科举资格,增加入仕机会,采取冒籍手段,避难就易,前往学额较多、竞争较弱的府州县参加考试。此外,随着明清社会经济的发展,商贾多举家赴外地经商,子弟难以返籍考试,多有在客居地冒籍考试者。凡水陆通衢,商贾云集之地,商人子弟冒籍顺天考试的现象极其普遍。在清代顺天府地方,部分绅衿居民将冒籍作为牟利手段,乾隆年间,据府丞郑其储反映,“大兴、宛平两县向来冒籍丛集,本地绅衿人户获其厚利,认为子侄冒籍,藉其门户以应考,虽易姓改名而不以为嫌”,在以上诸多因素的推动下,顺天考试冒籍现象层出不穷,难以遏制。

清代根据各省及地方州县之行政区划、文风高下、地域宽狭,对学额作出明确规定,各省均划分为大、中、小三等,名额固定且各有等差,不同地区之学子不能跨区考试。此种名额分配制度,对于稳定各地科举秩序,均衡各地科考资源,有积极意义。但是冒籍现象是对这一制度设定的巨大冲击,外籍士子争夺本地学额,“冒籍多一人,则土著更少一人”,由此造成地方社会中土著士子与寄籍士子之间的激烈矛盾冲突。康熙年间,顺天府三河县知县彭鹏认为科举政策对于端正士习文风有重要意义,但是冒籍现象对本地士子的进取精神无疑是一种打击,据彭鹏称,“若旗户冒民他处,冒籍夤缘,勾引为逋逃薮,保无孤寒灰心改业之虑”(彭鹏《古愚心言》卷8,康熙愚斋刻本)。乾隆五年问,顺天学政钱陈群考试通州,“多取冒籍,发案之日,新进二十三名,实在通州本地只有三名,其二十名俱系江浙各省之人顶冒”,此次童试冒籍现象如此严重,以致引发本地士民强烈不满,“众论沸然”,“通州本籍之人,甚不心服”(《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8)。可见,冒籍现象侵夺地方士子利益,扰乱地方科举秩序,无疑加剧了土著与寄籍士子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利于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顺天科举冒籍稽查制度

为规范科举秩序,清代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稽查冒籍现象的政策。清初,京师流寓士子众多,但是顺天府并无严格的防范冒籍措施,为减少冒籍问题,“设寓学于京城,远方士子游学者,取的当保结,准附顺天府学考试,又设廪十名,照县学例充贡”(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70,乾隆二十九年武英殿刊本)。但是作为临时性预防措施,京师“寓学”于顺治二年即被取消,除在京畿有庐墓者可入籍外,其余游学士子发回原籍考试,寄籍士子只得通过冒籍手段攫取学额。废“寓学”之后不久,清政府随即出台严禁冒籍政策,“生童有籍贯假冒者,尽行褫革,仍将廪保惩黜,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方准应试”(光绪《清会典事例》卷391)。清代将整顿顺天冒籍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事务,并不断将整顿冒籍的经验与策略广泛应用于其他省份。

(一)户籍资格稽查

清代科举考试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凡“诈冒籍贯,投充入学,及诡写两名,随处告考,或假捏士大夫子弟,希图侥俸,或系优娼隶卒之家,及曾经犯罪问革,变易姓名等弊,访出严行究革”。大兴、宛平作为京师都会之所,“土著甚少,各省官员占籍者多”,籍隶外省之官员、商人多寄居于此,这部分人及其子孙只要居住满二十年,并且有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父祖坟茔等,即可入籍参加当地考试。京师除这些符合人籍条件的官商子弟外,还有诸多寄居京师之外籍士子,他们通过各种手段,虚报籍贯,取得在顺天府科考之资格。

为整顿考试过程中的冒籍问题,清代对寄籍人员施行严格的资格限制政策,因此,诸如倡优、胥吏诸色人等及其后裔均丧失赴考之资格。此外,清代科举施行严格的籍贯限制政策,为严禁冒籍之弊,清代还大力清查士子籍贯,“敕下顺天学政、顺天府尹责令地方官及各学教官,悉照烟户册籍,送考文案,将冒籍各生无论已未中式,一经查出,照例严办,其确有纳粮庐舍,在寄籍呈明已逾二十年之应试报捐者,于进场时俱责令声明原籍,以免南人阅看南卷,并可以杜两籍跨考之弊”。

在清代,人籍二十年是寄籍人员参加科考的基本条件,凡寄籍人员“入籍二十年,方准考试,其未满二十年者,仍以冒籍论,虽经中式,或被宗族邻里告发,或经科道纠参,定行斥革,交送刑部”。寄籍二十年之制有明确规定,“士子寄籍地方,室庐以税契之日为始,田亩以纳粮之日为始,扣足二十年以上,准其呈明人籍考试,并移会原籍地方官,不许复回跨考”,在顺天府地方,凡满足入籍二十年条件者,“均由顺天府转饬两县确切查明,或室庐税契,或田亩纳粮,并取具亲族邻佑保结,准其入籍报部立案”。在顺天府地方有无固定房屋或纳粮土地、父祖坟墓,是入籍顺天的必要条件。

清代统治者试图通过整顿户籍,试图禁绝冒籍,但是冒籍现象却查而未尽。乾隆年间,据府尹窦光鼐称,“大兴、宛平二县多属旗地,本少土著,其本籍无粮之户及外省入籍合例者实无户口清册可稽”。另外随着清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身控制的削弱,“各省士民室庐迁移无定,有祖父本居是县,而子孙迁居他县者,并有本身初则籍隶是县,而子孙迁徙他县者”,由此户籍难以稽查,冒籍考试现象亦难以杜绝。

(二)冒籍惩戒制度

在稽查户籍、严格限制入籍资格的同时,清代还加强了对冒籍士子的惩处力度。顺治二年开始,清政府出台处置冒籍生童办法,“生童有籍贯假冒、姓系伪谬者,不论已未入学,尽行斥革,仍将廪保惩黜,若有中式者,核实题参,革去举人,发回原籍”。康熙十六年,清政府制定冒籍士子呈首政策,凡监生、生员有冒籍行为者,“许本生赴部自首,改归原籍,免其斥革”。康熙三十九年,江南道御史郑维孜奏请“冒籍举人,令其自首”(《圣祖仁皇帝实录》卷96),经礼部议准,并明确自首期限,“在京冒籍生员,除入籍二十年以上者不议外,余以部文到日为始,限两月内具呈自首,改归原籍,如过期仍照例黜革”。但此项自首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冒籍现象并未稍有缓解。因此雍正三年,清政府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规定“嗣后有未经呈首者,一概不准改归,察出照例黜革”。呈首政策旨在给冒籍士子以自新之路,但因政策较为宽松,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因此乾隆二十一年问,清政府在执行呈首政策的同时,强化对冒籍人员的惩处力度,“冒籍中式之举人,若仅令首明改归,实不足以示惩,应俱罚停会试一科,以儆冒滥”,对于通过冒籍入仕之职官,“照违令笞五十私罪律,罚俸一年,仍令查明各原籍,照例改归,以清户籍”,冒籍中式之举人、进土以及入仕官员,如果在期限之内呈报改籍勿论,否则分别予以斥革、议处;未中式之冒籍贡监生员,“令该督抚、顺天学政、府尹责令各地方官及各学教官详查”,勒令限期改归原籍,否则予以斥革。至此,清代针对冒籍士子的惩戒机制基本成熟。

在稽查冒籍的过程中,清政府还注意强化相关官员的责任意识,凡举人、贡监生员假冒籍贯,“地方官审察不详,令其考试者”,照混行收考例降一级调用。康熙三十九年,定顺天乡试冒籍案件,相关官员惩处政策,凡有冒籍顺天中式举人者,除本生及廪保一并黜革外,“凡冒籍中式举人,其收考、送考、出结官及学政、地方官、教官皆议处”,官员责任机制对稽查冒籍有一定惩戒作用。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清代科场、官场腐败问题日益严重,上述官员惩戒机制亦逐渐形同虚设,难以起到稽查冒籍的作用。

(三)顺天审音制度

清代顺天府审音制度是稽查冒籍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清代针对冒籍问题特设审音制度,并在组织考试的实践中不断调整,此项制度在乾隆朝基本完善。审音制度无论是在规章制度,还是具体实施方面,均在清代稽查冒籍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深远。

清初童试之制,“先由本县考取,造册送府,该府再行考试”,而大兴、宛平童试体制异于外县,“大宛两县独不考试,止聚阖邑童生验看审音,并无去取造册,全送府丞处考取,咨送学臣衙门”,大宛两县办理审音,“每次考试时,令该廪保出具童生等并无假冒甘结,由教官查明加结申送府丞、学政衙门,于审音时,令该御史详加查察”(清平《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光绪三年刻本),如果确系本籍童生,大宛两县造册致顺天府丞,再由府丞造送顺天学政。

清初,大宛两县童生只凭审音不考试的体制,存在着诸多替冒隐患,“大宛两县童生送府,向例止凭审音,该县既不考试文章,笔迹无从磨对,以致冒顶等弊莫可稽察”,因此雍正十二年,清政府调整大宛童试制度,“嗣后,大宛两县文武童生于岁科两试,亦照例由县审音考试,试毕发案,造册送府丞处,府考发案,造册送院,其县府原卷照例粘连,以备查对,如童生内有不经由府县两试者,该学政不得滥行收考”。清代统治者试图通过将审音与县考相结合,严格稽查冒籍程序。

审音制度在乾隆朝经历多次改革。乾隆四年,清政府强化稽查冒籍力度,具体稽查工作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首先,强化教官、廪生保结机制,“于应试童生务逐一认识,出具保结”;其次,加强审音力度,“该县及该府丞于府县考之前详加审音”;再次,强化官员责任机制,凡不能切实稽查,仍有“认宗冒考”现象,保结之教官、廪生,审音之知县、府丞均分别议处(清平《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光绪三年刻本)。但是,乾隆朝实施审音制度的初期,冒籍现象依然严重,“大宛两县,额进生员冒籍居多”,对此工部右侍郎励宗万提出建议,“审音宜特派大臣一二员,或满洲御史一二员,协同详审”。郑其储、励宗万的建议得到清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将该建议交付礼部议准:

应于府试时,该府丞移咨都察院,奏派满汉御史各一员,会同审音。乐舞生令知县、教官一体审音,声音不合,究出冒籍情弊,将本生、廪保照变乱版籍律治罪,受财、计赃从重论,申送之知县照徇庇例议处,教官婪赃者,计赃定罪(《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25)。

大宛两县考试童生完竣,由顺天府府丞奏请钦派满汉御史二员,“前赴贡院至公堂会同府丞审音”,审音之制,“本童背诵三代履历,察其年貌,辩其语音”。审音御史的选派有一定的规程。都察院在接到顺天府丞的咨呈后,一般专折开列所属,奏请皇帝钦点。满汉审音御史的设置,一方面标志着京畿童试冒籍问题的严重性,国家不得不特派御史稽查,另一方面也表明审音制度日趋成熟并逐渐制度化。审音御史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顺天府考试稽查力度,对于查禁冒籍现象大有裨益。

清初,审音制度只在大宛二县童试时施行,乾隆十八年经御史温如玉奏准,推广至顺天府外属州县及直隶地区,据该御史奏称,“冒籍之弊,顺天府属在在有之,次则天津一府亦所不免,审音既严于大宛,似不得宽于诸属,请嗣后顺天府所属之州县卫学,令校录之四路同知于试期前一日将应试童生比照大宛二县之例,逐名审音,查系真实土著,然后收考,其天津府属亦令照例办理”,御史温如玉的条奏经礼部议准,嗣后按考两属童生“饬令校录之四路同治及天津知府,将应考诸童比照从前大宛两县之例,逐一严加审音,不得草率蒙混,事毕取具该廪保甘结,加具印结,申送学政存案,该学政仍于临时细心查核,察出冒籍,审实将本生、廪保照例治罪,并将录送之地方官题参议处”。

乾隆时期,清政府还制订了审音御史严格回避的制度。首先,汉御史回避籍隶大兴、宛平人员。例如乾隆三十六年,都察院开列审音人员时称,“内除现在出差,以及籍隶大兴、宛平二县人员照例不开外”,将应开满汉御史职名开列具题。其次,汉御史亦须回避南籍人员,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御史戈源认为“御史审音,南籍者亦行开列,似非远嫌防弊之道”,经该御史奏准,“嗣后考试大兴、宛平二县童生,其审音之汉御史籍隶南省者毋庸开列”(光绪《清会典事例》卷391)。

清代审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顺天冒籍之弊,但是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之间往往出现脱钩的现象,审音制度亦不例外。审音制度虽然在乾隆朝基本成熟,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禁绝冒籍现象。

三、结论

冒籍跨考是科举制度下的普遍现象和痼疾,难以从根本上予以清除。清代为整顿冒籍之弊,出台了诸多措施。在统治者看来,“冒籍顶名例有严禁,况岁科考试为士子进身之始,尤宜加意清厘,以肃学政”。自康熙、雍正以至乾隆朝,累次严查,将寄籍之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勒限改归原籍,并定有逾期不行呈首,本生即行黜革,该管官徇庇滥收各类处分。清代稽查冒籍政策完备,并在实践中大力推行,这些措施的推行,在确保科举资源的官方定位、维护科举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清代科举考试的繁荣,各地区冒籍现象屡禁不止,尤其在顺天府科举考试中,冒籍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广大士子面临着教育水平的巨大地区差异、科举资源分配不均衡等诸多困境,冒籍考试无疑是拓宽科举道路的一条便捷途径,对于试图通过科举改变命运,在人生道路上有所成就的广大士子来说,冒籍有着极大的诱惑力。此外,清代稽查冒籍制度本身仍难免有诸多漏洞,在稽查冒籍现象的过程中,官方虽有基本制度限制,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放纵的弊病,“士子冒籍之风险成本相对较小,这无疑刺激更多士子通过冒籍方式获取功名。

在清末,随着科举制度的衰落,冒籍稽查制度基本上形同虚设。光绪二十年间,据御史安维峻反映,“乡试冒籍之弊暗无天日,从未有人敢为举发者”,“入场者多属枪替,则不惟冒籍而又冒名,乡试之日百端舞弊,官场互相徇隐,士子不敢禀揭,甚至至公堂执事人员送点心、什物,直呼某号某生而予之,视朝廷功令毫无忌惮”,可见在清末,虽然朝廷仍有稽查冒籍之策,但是各项政策已经处于废弛状态,难以起到规范、约束之功效,冒籍现象禁而不绝的现象亦在情理之中。

(责任编辑 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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