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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销售的商品造成损害 赔偿责任不打折

2012-04-29

吉林农业 2012年6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彩电

2010年“三八”妇女节期间,某商场开展了“让利促销,回报顾客”活动。王女士花7.5折的价格从该商场购买了一台32寸彩电。4月3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电视机突然爆炸,脸部被炸伤,花去合理医疗费2632元。为此,她多次找到商场要求赔偿。商场认为,王女士是以打折价购买的彩电,造成的损害不应要求赔偿。在多次请求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遂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2010年4月26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打折价销售的电器造成损害,不等于赔偿责任亦打折,最后支持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害,选择要求销售者予以赔偿,是消费者的应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案中,商场是王女士所买彩电的销售者,王女士依法有权选择要求作为销售者的商场赔偿。

其次,商场以商品售出时以打折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可知,销售者是否要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以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衡量标准的。若存在过错,则应赔偿;若不存在过错,则不予赔偿;而不是以商品是否打折来确定销售者的责任的。

第三,商场没有采取措施保持销售彩电的质量,存在过错,应当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產品质量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分别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及保证正常使用下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是商场的法定义务。王女士正常使用彩电发生爆炸,可以推定,商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销售的彩电应有的质量,因此,商场存在过错,应当担责。

第四,法院判决商场承担王女士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王女士因电视机爆炸炸伤,花去合理医疗费2632元,商场依法应予赔偿。

总之,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纠纷中,该商场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应当免责,未能举证证实王女士在购买该彩电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因此,商场对售出的彩电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彩电打折与否。摘自《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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