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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论析

2012-04-29伍俊斌

理论与现代化 2012年6期
关键词:公民意识政治文化法治

摘 要: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需要实现七个根本的范式转变:根除人治意识,弘扬法治意识;破除权力本位意识,树立权利本位意识;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根除全能政府意识,弘扬有限政府意识;破除国家本位意识,树立社会本位意识;破除扬善为主意识,树立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关键词:政治文化;法治;权利本位;公民意识;有限政府;社会本位

中图分类号:D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6-0022-08

政治文化是民众在特定社会政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政治信仰、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评价。中国政治文化发轫于两周,制度化于秦代,定型于两汉,历经隋、唐、宋、元、明、清各代不断发展,流行数千年经久不衰,成为政治体系和政治行为的深层文化土壤与牢固精神支柱,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影响深远。推进政治文化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本文拟对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必须实现的根本范式转变展开深入分析。

一、从人治走向法治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人治意识源远流长,且占主导。孔子认为国之兴衰取决于有无圣主明君,“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1] 孟子亦认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2]荀子更明确地指出“有治人,无治法”,即只有自觉致治的人,没有自动致治的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3]均是强调了人治而不是法治。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倡导君权神授、天赋王权。真正的君主是体现“天人合一”的大德之人,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民众唯有服从的义务。[4]主张君权至上,可覆盖社会政治生活的所有领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5] 君主独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拥有对官员和民众生杀予夺的权力。

人治意识的根本特征是权力至上,统治者意志至上。统治者支配着公共权力。“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6]人治之下,权力支配法律,它直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分离,因为法律不体现民众的共同意志,不反映社会的基本诉求。民众不是基于保障自身权利发自内心地尊重和服从法律,而是基于权力的强制不得不服从法律。权力支配法律,权力就可以借助法律,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由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所决定的。权力的绝对化和法律的卑微必然导致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情结。[7]

推进政治文化现代化必须彻底根除人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意识。把法律而不是把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管理的最高准则。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中,法治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8]并且认为法治包含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9]即“法治=法律至上+良法之治”。

根除人治意识,弘扬法治意识,将法治作为治国之本,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树立法律至上意识。这是区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0]法治从根本上否定特权,要求普遍地服从法律的规约,不得有任何个人、集团凌驾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其二,坚守保障权利意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前提。这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法律必须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消除民众对权力的高度依附,塑造具有独立自主人格和法治意识的新型公民。[11]其三,强化制约权力意识。“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12]法治要求严格界定、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有效控制权力的自我扩张。法治要求政府不得违背其价值前提——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直至最终把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则纳入宪法的规定,使政府权力受到宪法规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拥有权力是衡量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是谋取个体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当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时,权力必然会泛化为整个社会体系的主导运行规则,即表现为权力本位。国家政治功能无限膨胀、全面覆盖,社会自主空间极度狭小。中国封建社会,对于政治权力的无尚尊崇和绝对服从,对于作为政治权力人格化的君主和各级长官的无条件忠诚乃至盲目迷信成为中国民众的重要特征。

权力本位的基本特征可集中概括为十个方面:1.权力无界。认为“权力圆”无限大,权力的行使范围没有边界,可以渗透到任何权利者的任何领域,不受权利者“权利圆”的边界限制,其具体表现是权力无界,权力包管,权力很少甚至不受拥有约束。2.权力万能。相信权力可以支配一切、改变一切、实现一切,被支配者必须无条件服从权力,否则必受拥有权力者惩罚。3.权力至上。权力的地位至高无上,人也因拥有权力的大小分属于不同的等级。4.权力崇拜。权力被视为一种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源,整个社会呈现崇拜权力、迷恋权力和争夺权力的倾向。5.权大于法。在理念上将权力的价值和地位看得高于法律,在实践中轻视法律、虚置法律,以权力取代法律,破坏法定的制度规则。6.权力被认为天然合理、正确,与权利者发生冲突时权力者永远无错,若有错必定是权利者的错。7.权力独立化倾向,权力的价值被从手段转换为目的,从工具提升为终极。8.强调公共权力的至高无上地位,认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没有权力就会失去一切;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官本位、家长制盛行;对权力保护的力度远大于对权利的保护。9.国有财产地位凸显,并给予特别的保护,这是权力本位的经济表现。其具体表现是:肯定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无限广泛性,并对个体所有权客体进行严格限制;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家财产不受时效限制;国家与个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事实上无法确定时,推定为国家所有;所有权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无主财产,均归国家所有。10.主张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这是权力本位的社会内容。权利以个体利益为社会经济内容,权力以国家利益(即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公共利益)为社会经济内容。[13] 以上是对典型的权力本位特征的理论概括,在实践生活中并不会总是表现得那么典型、那么全面,它可能集中地体现出其中的某几个方面。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也是权利从权力中获得解放的过程,即权力与权利发生结构分化的过程。努力维护基本权利、切实保障基本权利、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必将成为文明社会成员的共同心声。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分化、文明社会的建构、权力本位的逐步消退和权利本位的逐渐生成是同时发生的历史过程。权利本位包含五方面的基本内容:1.权力源于权利。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权力由人民所赋予、让渡和委托。公共权力来自于社会的权利冲突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不是权力“创造”和“衍生”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和“衍生”了权力,公民利益是公共权力得以存在和赖以运行的根本。2.权力服务于权利。公共权力的价值体现在为公民权利服务之中,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正、惩恶扬善是公共权力的应尽之责。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正当的和合法的。权力服务权利,更重要地体现在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拓展权利的疆域。3.权力以权利为界。权利界定了国家权力运作的合理性基础和合法性限度,它是公共权力的界标。法律所认可的公民权利就是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就是防止他人或强权干预的屏障。在这个空间内,主体可以尽其所能地自由发展,充分享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创造性地发挥其潜能,同时也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这个自由空间不仅是为他人所设定,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当以此为界限。[14]4.权利制约权力。权力自身具有强烈的自我扩张本性,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常会异化,带来破坏性的结果,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找寻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是政治哲学家们矢志不渝的追求,权力配置和相互制约机制构成现代宪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迄今在实践中制约权力的两种最有效的手段。5.法大于权。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个人或组织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权利为核心重构现代法理念已成为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现代法意识中最根本的因素是主体性意识,包括对本人权利的主张(自由)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平等)这两个互相关联(团结)的方面。由于每个人的权利的确定都是以其他人的权利的共存为前提,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与排他的利己主义截然不同,不仅不会破坏安定团结,反而会升华为‘为法制而斗争,强化合法秩序。”[15] 法律是解放人类的工具,而不是束缚人性的枷锁。良法的本质在于它同正义与道德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同命令与威胁的结合。

三、从臣民走向公民

臣民意识是贯穿中国几千年传统社会的基本政治意识,臣民意识与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相伴而生、如影相随。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的深远影响,宗法关系、专制皇权导致的奴性心理、权力崇拜,人治传统造成的依附观念、等级观念,致使臣民意识在人们内心深处不断积淀和发酵,难以根除,至今仍深深影响人们的思想理念和行为模式。

臣民意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圣人崇拜心理。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圣人是一种在道德修养方面被理想化、抽象化了的人格。在政治实践中,圣人与君主互助共生,君主赋予圣人种种特权,圣人论证君主地位的至高无上和行为的绝对正确。二是高度依附心理。君权至上是封建专制社会基本的政治准则,民众处于绝对的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毫无独立性和自主性,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缺失,更谈不上政治参与意识。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社会严重扼杀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型塑了人们无条件服从的依附心理和奴性意识。这种高度的依附性使个体的自主、独立、平等从根本上失去了成长的土壤,形成了“尽人皆奴仆”的政治生态。三是义务至上心理。人们主体意识的缺失同时意味着其权利意识的缺失,义务至上是臣民意识的重要体现之一。人们的政治期盼和利益诉求不是通过制度化的权利形式来体现,而是经由报答浩荡皇恩、尽臣民之义务来体现。

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以公民自觉坚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为内容,以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基石,将权利观、义务观、归属感、使命感、责任感、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平等意识和宽容精神等融为一体的现代民众意识。培育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公民意识是衡量政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

推进政治文化现代化必须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树立政治主体意识。个体应摆脱依附和臣属心理,克服政治冷漠心理,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从被动、消极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积极的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体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其二,强化政治参与意识。对政治的普遍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目标在于影响政府决策和与政府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政治参与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的意识。公民广泛参与政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也反映着政治民主化的水平。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发挥其政治主体作用的重要途径。其三,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没有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不会有民主政治成长的健康环境,就不会有公民发挥其主体作用的政治舞台。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的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领域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公共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和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16] 其四,确立政治规则意识。克服中国传统社会沿袭几千年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维定势,确立起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权,促进公民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理性化。民主社会的公民不同于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就在于后者只是统治者的顺民,只能绝对服从统治者,没有参与国家和反抗政府的政治权利,也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而前者的这种参与权和反抗权受到高度尊重,以制度规则的形式得到体现,并被因势利导,使之成为推进政治改革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随着公民意识的培育和走向成熟,社会成员所尊奉的不再是唯美主义的乌托邦式空想,而是社会民主政治生活逐步趋向更好境界的现实的、合理的愿景。社会成员对政治参与不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的约束与规范的热诚。它将熏陶出自律性很强、追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社会公民。他们将拥有受宪法保护、公共权力不可侵犯的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四、从官本位走向民本位

官本位意识是人们头脑中存在的以官为本、以权为纲,官尊民卑、官贵民贱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官本位意识是封建集权制和官僚制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人们以官为贵,以做官为尊,以官为荣,全社会形成以官职大小衡量人的价值、成就、地位的官本位意识。

官本位意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治系统的设计和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严格的上下层级制度,下级对上级唯命是从,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三是以是否为官、官阶高低、官职大小为标尺,来衡量人们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与官不相干的职业也比照官阶级别来定位各自的地位和价值;四是在此基础上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敬官、畏官的社会心理。[17]

中国的官本位意识随着科举制度的推行而不断强化,明清时期,官本位意识达到了顶峰,辛亥革命后,官本位意识才逐渐衰微。新中国的建立开始了从根本上摈弃官本位意识的艰难历史进程。但计划经济时代将整个社会建构成一个超大型的科层结构,所有组织都被等级化和层次化,其顶端是权力中心,它通过自上而下的权力分布网,逐级控制数量递增的下属层级,不同层级拥有不同的权力。与之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服务制度。泛行政等级制客观上又强化了官本位意识。

实现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必然要求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民本位意识建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之下,奠基于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民本位意识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思想,就是要把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根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始终是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的主体力量。

牢固树立民本位意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作为执政党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要从根本上消除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最终只能依靠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完善的选举制度和法定的民主程序,把政府官员产生和政府系统运行的全过程置于全体公民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之下,改变官员只对领导负责而不对群众负责的政治生态和思维定式,从而抽掉官本位意识的制度基础,为树立民本位意识奠定根基。毛泽东在延安时期曾经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8]

五、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全能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权力、职能、规模和运行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法律和社会有效制约监督倾向的政府模式。全能政府有两个根本特征:其一是中央高度集权。全能政府之下,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从根本上否定向社会分权、向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其二是泛政治化。政治权力全面介入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政府几乎垄断所有的经济资源,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干预和掌控微观经济主体。政治权力全面渗透思想文化领域,政治功能居于文化功能之上。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公共权力领域吞并私人领域,社会全面政治化。中央高度集权和泛政治化是全能政府模式下政治国家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全面控制社会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伴而生、相辅相成。

有限政府是与全能政府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准在于一个政府在权力、职能、规模和运行上是否受到来自法律的明文限定,是否自愿公开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制约,政府在逾越其法定边界时,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有限政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有限。政府职能须严格限定在政治性公共权力领域,其要旨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主要是维护公共安全、进行宏观调控、维持市场秩序、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社会大众,主要体现在弥补市场失灵。二是政府权力有限。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权力有严格的边界,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三是政府规模有限。有限政府应是一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和办事高效的“小政府”。实行透明行政,公民对公共事务享有广泛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19]四是政府责任有限。政府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承担维护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无限责任。

全能政府可能有很高的行政效率,也可能暂时为人们带来众多福利,但它绝不可能带来公民的自主和自治,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要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根除全能政府意识,弘扬有限政府意识。它包含三个重要环节。

1.政府权力上,实现从高度集权向适度分权转变。这一转变包括两个内在关联的部分。其一是政府向社会分权。政府向社会分权是政府间分权的基础。没有政府向社会适度分权,政府间分权必然导致地方权力畸形膨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甚至地方政府自身成为利益主体,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政府向社会适度分权,把政府不该管和管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为市场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其二是政府间分权。政府间分权是在政府向社会分权的基础上,改变中央高度集权体制,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体制。这首先必须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中央与地方每一层级政府间都有明确的职权界限,确立地方政府的地方治理主体地位,每一政府层级都有相对的地方治理自主权,实现有限自治。

2.政府职能上,实现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管理既是一种管制,同时也是一种服务。迄今为止政府仍然是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秩序的主要管理者,它必须行使对社会和公民的管理责任,其中包括实施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管理就是对公民生活的一种必要管制,政府管理的过程也是一个对社会生活进行管制的过程。然而,随着民主政治的完善和执政水平的提高,政府管理中的管制成分正在日益减少,而服务的成分则日益增多。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管制型政府不断走向服务型政府的过程。[20]

3.管理方式上,实现从统治向治理转变。统治与治理都是实施公共管理的方式,两者有共同之处,但存在着重要区别。治理作为一种政治管理过程,也像统治一样需要借助于权力和权威,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两者的重要区别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过程中所依凭的权威类型不同。统治与治理的本质性区别在于,两者都需要权威,统治所赖以实施的权威必然是政府,治理的权威则主要源于公民的自觉认同和基本共识。第二,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政府统治权力运行的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治理活动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建立互信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第三,管理的范围不同。政府统治所涉及的范围就是以领土为界的民族国家,而治理所涉及的对象要宽泛得多。由于实施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的、跨国界的社会组织,所以,治理所涉及的范围既可以是特定领土疆域内的民族国家,也可以是超越单一国家领土疆域的国际领域。[20]

六、从国家本位走向社会本位

国家本位理念是以国家为根本立足点和基本价值定位的政治和法理念。它主张国家高于和优于社会,在国家本位理念下,公共管理就是政府管理,只有政府、只能是政府才能管理公共事务,只有政府、只能是政府才能管理好公共事务。即只有政府、只能是政府才是公共管理的主体,只有政府、只能是政府才能有效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在国家全面驾驭社会的时期,除了国家机器外,人们很难找到有效的机构和机制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且只有国家机器才具有公共事务的管理资格。

国家本位理念强调政府体现和维护公共性的一面,而忽视政府偏离和危害公共性的一面。从政府产生、政府目标到政府运行等多角度看,政府与公共性都有其相容性;公共性是政府有效运行的保障,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也是政府存在的意义之所在。另一方面,政府又存在偏离甚至危害公共性的倾向。由于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排他性的主体地位和权力,政府操纵着对公共性的认定权和解释权,一旦政府失去谋求公共性的立场,又缺乏制度和道德的约束以及有效的制衡力量,政府就极易偏离公共性,谋求披着公共性外衣的私人性。[21]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名,行谋取私人利益和集团利益之实。

市场经济的成熟过程和公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国家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过程。社会本位是以社会(包括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个人)为根本立足点和基本价值定位的政治和法理念。它主张社会高于和优于国家,人民是治理的主体,法律是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工具。它从人类文明发展的宏观视野把握社会政治和法律的本体,以平衡人类的整体利益和个体自由、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宗旨确立社会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功能和价值。

社会本位理念主张国家与社会两重分化之下的社会自治,其基本特征是:(1)自治的主体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公民社会的成员同时也是政治社会的成员,当他们作为公民活动于公民社会时,承担的是社会的角色,体现的是公民社会的功能;当他们作为公民活动于政治社会时,充当的是政治角色,执行的是政治社会的功能。在此情境中,出现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分析的人自身的两重分化,出现了同一生命个体作为“私人”和“公人”的差别。(2)自治的性质是社会性的。社会自治是公民对社会事务的自主管理,包括对私人生活、公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经济领域、非政府组织等的自主管理。(3)自治的范围限于公民社会领域。政治国家还不是社会自治的领域和对象,少数职业政治家和政治的专业管理者主要执行其职能,公民主要通过间接的途径和手段参与政治国家的管理,公民的文化水平、管理能力以及科学技术,都没有发展到公民直接管理政治国家的程度。尽管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出现了所谓的“全球公民社会”,但它仍然只是跨越了国界,而没有跨越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4)自治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既有直接形式,又有间接形式,还有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形式。

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国家本位理念逐渐消退,社会本位理念逐步形成的过程。在社会本位理念之下,政府已经不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唯一主体,政府只是其中的重要主体之一,甚至仍然是、长期是最重要的主体。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三类管理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平等协商、良性互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三者在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以平等协商为前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理分配职能,实现管理职能与管理能力的协调发展。只有社会本位理念得到普遍认同,才能真正体现“人本”、“责任”、“服务”、“参与”、“合作”和“互动”精神。“人本”、“责任”、“服务”精神是社会本位理念的核心内涵,“参与”、“合作”、“互动”是“人本”、“责任”、“服务”的外化和实现途径。

七、从扬善为主走向制恶扬善并重

中国思想史上,关于人性问题的探索由来已久。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而对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影响最大的是以孟子的“性善论”为代表的儒家人性论。特别是汉代施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孟子的“性善论”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政府建构的理论基石。儒家人性论,以道德与政治的互渗为手段,将道德伦常推崇为政治行为的最高准则,既为政治上“王权至上”的权力绝对化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道德政治化奠定了基础。其理想模式是内圣外王的统治者施“仁政”,实行“德治”。(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德治”与当代意义的“以德治国”不是同一概念。“德治”与君主政治密切相关,是君主领导下的德治,是对君主政治的道德要求,其实质是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

儒家力倡德治,从强调统治者的自律角度,德治有其积极意义。但把德治作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道德的狂妄,是一种对统治者自身理性力量的狂妄。它的逻辑起点是对民众道德品质和认知能力的极度低估,它把整个国家的命运系于圣主明君的道德修养和理性自律。它为披着德治外衣的人治,为君主专制和极权政治打开了方便之门。当道德政治化,统治者就可用目的之善证明手段之善。任何达至所谓崇高道德目标的手段都成为应当。

在人类历史上,公共权力经常地体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二重性,且两者都得到过淋漓尽致的发挥。政府由人组成,善与恶都是以人为载体的,这种行善和作恶的二重性不是源于政府,而是源于人性。人性本身的恶决定了政府具有无法消解的毒素。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所指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22]

性善抑或性恶仅作为对人性的形而上价值论预设,并无优劣之分,但以此为逻辑基石选择的社会治理与政府建构模式却渐分高下,优劣明显。中国政治文化中主导的性善假设及其推论铺就了一条通向人治和全能政府的道路。西方文化中主导的性恶假设及其推演却促成了现代西方的法治文明和有限政府模式。这是否意味着中国要真正走向现代意义的法治和建构有限政府已无路可寻,或者必须彻底抛弃传统文化的人性论来一次人性论的全盘西化呢?答案并非如此简单和绝对。传统文化并非说摆脱就能置身其外的,而且西方人性假设与政府建构并非尽善尽美,中国的人性假设与政府建构也并非一无是处。

性善论与性恶论都是在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中求解人性。非性善即性恶,它导致不是对人性盲目乐观就是极度悲观,这是不可取的,它会使逻辑与历史严重相背离。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雄辩地说明人兼有善恶双重本性,有为善和作恶的两重性,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因此,制恶与扬善是制度设计的双重任务。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这两方面的功能,克服传统政治中扬善有余而制恶不足的缺陷。法律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强力为后盾,其主要是制恶功能。它既要制个体之恶,更要制公共权力之恶。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靠的是人的自我约束和道德自律,作为自律性规范,其主要功能是扬善。两者有机结合,共同证明和提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但制恶是扬善的前提,只有在制恶的基础上才能谈扬善。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实践充分证明,单纯的道德约束是不能有效制恶的。因为人具有两重性,是不可靠的,易变的,且经常处于现实客观环境的影响之中。我们必须以性恶论为基点设计政治体制,唯有如此才能有法治和宪政,才能有效防止滥用公共权力,才能切实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

虽然建立在性恶假设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是比较合理的,但它决不是完美无缺的。因为我们在防恶的基础上必须扬善,否则会造成道德缺位和信仰缺失。只讲制恶的政治体制会忽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造成权力机械化,使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放弃道德追求,成为政治的“单面人”。这造成了公共权力的另一种“异化”,背离了公共权力的本来意义。所以,在制恶的同时,我们不能忘了人性的另一面——扬善。道德作为调整人们之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它能规范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与法律的功能适成互补。[23]

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必须兼备制恶和扬善的双重功能。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制恶是扬善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权力制约和政治规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民主、法治。扬善是制恶的目的和归宿,没有正确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激励,个体就会丧失精神家园,公共权力就会异化和丧失其合法性,社会就会出现道德缺位。制恶与扬善,两者不可颠倒、不可偏废。只有把权力制约与道德激励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抑制人性中坏的可能,实现人性中好的可能。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道德观念和提高道德水平,才能把我国真正建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参考文献:

[1]礼记·中庸[M].

[2]孟子·离娄[M].

[3]荀子·君道[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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