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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阈下政治自由实现路径探析

2012-04-29王冠群

理论月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民主法治

王冠群

摘要:政治自由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地参加、影响、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作为实现人类全面自由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政治自由的实现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综合性工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經济、民主、法治以及公民社会的建设都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对政治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各种不可或缺的保障。

关键词:政治自由;市场經济;民主;法治;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7-0101-05

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如何更好地从学理上阐述自由的相关理论及其实现途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尽管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人的自由、特别是政治自由问题逐渐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相对于民主、公正等问题的研究,政治自由无疑显得较为薄弱,对政治自由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着种种缺陷和不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而全面地探讨政治自由的实现路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政治自由的涵义与本质

政治自由只是自由的一种表现,它并不能涵盖自由的全部,但由于政治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政治领域的自由在这个系统中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地位,政治自由也成为人们追求的最重要的自由,成为社会自由的核心内容。

政治自由观念的发轫最早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城邦的公民享有一种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自由。当然,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政治自由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政治自由,真正对政治自由的含义作出明确揭示的,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个使用政治自由这一概念的思想家,他将人的自由分为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两类。

孟德斯鸠指出:“政治自由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过去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人们往往忽视了马克思主义經典作家对于自由的研究。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經典作家历来重视政治自由,马克思曾把政治自由礼赞为“人类天性的永恒贵族”,是人们理应享有的神圣权利。对于政治自由,列宁也明确指出,所谓的“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事务的自由”,“争取政治自由即争取以法律(宪法)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全体公民享有自由集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和通过各种团体与报纸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力。”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經典作家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政治自由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表达政治见解和意愿的权利。

所谓的政治自由,顾名思义就是政治领域的自由。在英语的语境下通常用“Liberty”来表示政治领域的自由,当然这并非绝对的,“Liberty”和“Freedom”經常被互换使用,英语中并没有出现一个单独的词语用来特指政治自由,有时用“Political Liberty”或“Political Freedom”来表示政治自由,有时就直接使用“Liberty”或“Freedom”来通指不同领域的自由,究竟从哪个角度来理解自由更多依据其使用的环境和背景,这直接导致了对于西方經典著作的汉译也没有过多去纠缠之间的区分,相当一部分情况下,用汉语的“自由”一词直接代替“政治自由”。人们通常所说的争取自由权利多是指政治自由权利。狭义上的人权也多指政治自由的权利。尽管学术界对于政治自由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的,但相对于饱受争议的自由涵义。对政治自由理解的争议就相对温和了许多。通过对思想家们关于政治自由概念的理解的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几点共同的特征,这些共性对于政治自由的理解和把握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治自由应以法律为内在依据,是在宪法、法律范围内的自由,离开了宪法、法律,政治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是享有政治自由,意味着公民的政治行为不受外在力量的束缚,可以在自我决定、自我做主的状态下对于自己的政治信仰、政治态度、政治行为作出选择。它不受他人侵犯,在法律范围内具有不可剥夺性。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规范,它是以不妨碍他人自由和国家社会整体自由的实现为前提。

其次,政治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自由的实现就是消极的、被动的。恰恰相反,法律只是在“必须”的、“他律”的层面上来约束和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而政治自由是政治主体实现了政治生活的自主状态,是政治主体在政治生活中的自我做主,其目标是通过摆脱各种政治束缚,成功驾驭政治关系,进而实现自我解放。因此,政治自由作为政治主体的价值诉求,并非是被动的、他律的,而应渗透主体的自觉,体现人的自主性要求。

最后,政治自由的实质是人民处理全民事务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也就是列宁所说的:“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的事务的自由。”一方面政治自由的主体是全体公民,而不应是少数精英专有的权利。公民广泛享有政治自由不仅保障了公民个人的政治权利。更能从根本上防止专制与独裁的出现。另一方面,关于政治自由的具体内容,学术界基本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其主要包括各种表达政治意愿的形式,如选举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出版自由等等。

综上所述,政治自由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地参加、影响、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二、市场經济——政治自由实现的物质保障

(一)市场經济为政治自由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政治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其实现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經济结构以及由經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只有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创造出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使人最终摆脱贫困状态,并在满足生存需要的前提下追求这种享受和自身发展。因此,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丰富的物质资料,就不可能实现人的政治自由。

市场經济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根源在于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它较其他經济形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市场經济较之于其它經济形式具有自由性、竞争性、平等性、创新性、动态性、高效性和法制性等特点。它的本质特点就是以市场为基础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經济运行状态通过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一系列市场规律表现出来,最后达到资源有效配置。正是由于市场經济具备的优势使得其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政治自由的发展提供物质保证。

(二)市场經济促进政治自由理念的孕育和发展

众所周知,市场經济本身蕴含着丰富的自由因素,自由原则的形成和确立与市场經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正如马克思主义經典作家指出的那样,“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这种商品关系和交换过程反映到观念上就是平等、自由和民主的观念。市场經济的蕴含的平等和自由观念必然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反映到政治领域时就是要求实现政治自由。在市场經济条件下,人们对自由的渴望超过以往任何时期,而市场經济对于自由的需要也尤为迫切。

在市场經济条件下,自由原则贯穿市场經济的每一个环节,这是人们从事一切經济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这个經济规律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市场經济的健康发展。商品交换作为一种特定交换形式,其蕴涵着交换主体的自由和权利要求的意志关系,这种权利要求最终成为政治自由权的原动力。在市场經济中,个体的自由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因为抑制了个人能动性的自由发挥,經济发展就失去了动力,就没有效率的提高,个人的能动性是其它一切要素有效运转的主导力量,所以说市场經济与自由之间有一种天生的契合关系。市场經济要求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权,要求商品生产者、經营者有独立自主的主体意识,必然有利于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的发展和壮大,进而增强了公民争取政治自由权利的意识。

(三)市场經济促进政治自由主体的觉醒与成熟

毫无疑问,政治自由的主体是人,而人的自由成熟与否直接决定着政治自由的实现程度。市场經济在促进个人的成熟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市场經济打破了传统經济的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个人的“自主性”、“独立性”。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正是以經济、政治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为阻碍人格独立和自主意识的决定因素,它严重地束缚了个人的独立性,使得个人被牢牢地束缚在这种封闭、保守、压抑的社会关系之中,严重压制了对于自由的追求。然而,随着經济的迅速发展,自然經济条件下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依赖纽带、血缘关系、等级差别、种性差别等等在新的生产关系的冲击下统统被打破了,束缚人的等级制度、依赖关系也走向瓦解,长期处在这种等级压迫关系下,人们的自由、平等意识迅速成长,充分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当拥有的自由权利。因此,当商品經济的高度发展打破了人的依赖关系、血缘差别、教育差别等等对于个人来说表现为不可逆转的规定性时,反映新的社会关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等新的思想观念油然而生。这时人们逐渐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主体意识和独立意识是争取政治自由的先决条件。当个人自由权利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认可,个人作为社会个人的独立性也最终实现。

三、民主——政治自由实现的制度保障

(一)民主为政治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

如何实现政治自由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政治自由在现实的政治领域里必然要表现为一种权利体系,由經济关系决定,并最终要通过政治法律、道德等制度性的方式予以确认和保障。制度性的保障具有决定性、根本性和持久性,如果缺乏制度的保障,政治自由的实现也只能是昙花一现。作为一种制度,政治民主的功能之一就体现在为政治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制度性保障。民主制度对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主要体现为在:

1基本政治自由权的保障。所谓基本政治自由权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与专制制度不同,民主制度充分肯定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即使是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由于民主化进程的差异造成其在政治自由实现的程度上存在差别,但不可否认,只要是民主制度都能够通过制度肯定公民最基本的政治自由权,这是民主制度存在的底线。这些基本的权利如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等政治自由权利,这些政治自由都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自由权,是保证公民参加国家管理、行使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这些权利的享有才能保证公民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诉求,正是民主制度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政治自由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这样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民主国家对于政治主人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人民主权的核心价值,进而为民主社会的正常运转创造必要的条件。

2民主的发展最终决定政治自由的实现。在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政治自由权的实现直接由民主制度发展程度所决定,尤其是现代国家,民主制度确保公民获得更广泛更真实的自由权利,这是因为民主制度通过一定的授权方式,使得公民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人民主权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真实体现。正是通过这些权利公民可以积极参与政治领域的生活,为成功驾驭政治生活创造了不可或缺的条件。在现代社会,民主制度是否包含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制度性保障,已成为衡量制度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随着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民主在保障公民政治自由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主制度一方面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公民在行使政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体现了民主的价值,推动政治乃至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文明,这是衡量民主制的基本价值尺度。

(二)民主有助于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

在民主制度下,无论从制度本身的要求还是制度的设计都有利于实现对政治权力的监督,有利于权力的公开透明,保障政治自由的实现。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够通过监督以达到保障政治自由实现的目的,主要体现在:

其一,民主制度本身体现了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保障了公民的政治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实现政治权利不可侵犯、剥夺的最起码的要求,民主就是“人民统治”,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是民主制度健全和完善为标志。民主的发展进程和趋势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和发展公民的政治自由,两者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相通的。只有在民主制度下的政府,才能真正实现追求人类的善。在民主制度下,如果政府不为实现公共利益而承担公共责任,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正,那么,其公共权力的行使也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民主制度下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其公共权力的行使决不能损害政治自由。

其二,民主的实现过程也是公民政治自由实现的过程。民主的实质和核心是人民主权,民主承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其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掌握决定国家政治生活、决定自己命运的一切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就是政治民主。政治自由就是人民作为主权者所拥有的民主权利。

民主为公民政治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民主能有效制约权力,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有利于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公民要实现政治自由,就要保证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管理国家的权利得到有效而充分的实现,就要保证他们的知情权,这就要增加政治生活的透明度,除了事关国家安全的特殊信息外,其他情况都应该让人们及时了解。人们只有享有了知情权才能了解国家所发生一切,才能以独立的人格积极主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管理,而民主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的架构,使其合法化、组织化、规范化。民主制度恰恰赋予了人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广泛政治自由、平等的权利,人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见解和主张,掌握了自己的政治命运。此外,民主恰恰可以增加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广开言路。创造宽松的政治环境,这正是保障人民群众切实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条件。

(三)民主有利于培养自由的现代公民

作为人类在政治领域的一种价值追求,政治自由的实现绝非是无条件的。特别是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追求政治自由逐渐成为社会成员整体的诉求时,民主制度俨然成为实现这一期望的最佳路径。一种政治价值的实现,除了诸多外在的客观条件的限制外,作为这种价值追求的实践主体其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疑成为促进政治自由实现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民主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政治自由的实现成为一种现实,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政治自由过去只能是空想而不能付诸实践的状况。民主政治的发展,可以建立起一个结构协调、高效、开放、具有控制力和适应性的政治体系,它可以有效地吸纳社会成员的政治意见,及时反映各种利益群体、政治团体、利益个体的政治要求,并能规范和引导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热情。政治自由意味着,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可以不屈从于别人的意志,而是可以充分享有自己作为公民应有的独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要求;同时,他可以在政治生活中自由地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公民权利,自由地支配自己的精神和行为。这种精神与民主政治在根本上是相通的。民主制度下,通常通过协商、妥协最终达成的决定比一个人或少数人做出的决定更加公正,这些更能反映和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因而更有可能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只有在民主的国家制度下,公民的政治自由权才具备实现的制度条件和保障,否则,仅仅通过社会生活自身的机制或者权威政治所实现这些价值目标,只能是有限的、不稳定的。与此同时,公民的政治自由是有限的、相对的,任何政治自由的实现都不能妨碍公共利益和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保证政治自由能够正常实现的前提,民主制度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过诸多途径对政治自由的范围和限度进行了有效规范。

四、法治——政治自由实现的现实路径

(一)政治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

作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政治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政治自由也就成为人类自由中最重要的部分,因而政治自由能够成为法治的核心,也就顺理成章。

首先,法律是自由外在制度化的表现。法律孕育而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能够更好地保证人类自由的实现。因此,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发展自由,成为一切正义法律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博登海默认为,“整个法律正义哲学都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在政治生活领域中,政治自由是与法律密不可分的,法律正是为了保障人充分发挥自由的本性而生成的,法律是对政治自由的确认。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自由的外在制度化必然要表现为法律,只有法律才能确保人类自由本性的充分发挥,才能更好地发挥人类社会的创造力。

其次,是否保障政治自由成为衡量和评判法治优劣的重要标准。毫无疑问,法治是目前保障人类实现政治自由的最佳方式,人类的政治自由在现实中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只有法律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的权利化,而自由的权利化是人类自由本性现实化的基本途径。也正是因为如此,政治自由俨然成为评判法治优劣的重要标志。一方面,法治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法律是否良好运行,是否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否具体规范了个人行动的空间界限,保障自由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法律这一尺度本身应具有一种“尺度”。法律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对自由实行任意的限制,法律本身应遵循一种原则和尺度。㈣这个原则的尺度是以保障和实现自由作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政治自由需要权利化的法治确认

其一''法治对于政治自由权利的保障。法律的确认对于一项权利来说至关重要,它的作用不仅仅意味着政治自由这一权利获得一个简单的法律上的名义,而是将这一权利上升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层面,使其具有权威性和保障性。如果说民主对于政治自由的保障更多的体现在一种宏观的、制度性的层面上,那么法治则更体现在微观的、具体性层面上。一方面,在法治国家,宪法赋予了人民神圣的政治自由权利,宪法体现了人民的智慧及其对共同利益的普遍要求。在现代法治国家,尽管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在体现和保障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具体内容和条文上存在着差异,但对于公民基本的政治自由权利都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充分肯定和认可,也正是由于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使得公民可以充分行使这些政治自由权。另一方面,法治为公民政治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充足的选择机会和空间。在法律规定的空间里,人们在现实政治自由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多种选择。法律通常会以明确而详尽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准确而肯定的语言规定各种政治自由权的界限,勾画各种自由权的幅度和范围。为人们的政治自由权利行使提供有效的选择性和对行为后果的事先预知性。

其二,法治保障政治自由免受侵犯。公民政治自由在实现的进程中往往要受到两个方面的侵犯,一方面是一部分公民在追求政治自由的过程中,超越了合理的界限,造成了对他人政治自由的侵犯和践踏;另一方面政治自由的实现相对其他自由权与公共权力的联系更为紧密,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也更为明显。法治对政治自由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突出地表现为它不仅能够为公民政治自由的实现提供具体的现实的法律保障,而且法治能为政治自由的实现排除政治领域中某些由于政治权力滥用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束缚或侵犯。对政治自由的规定和限制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政治自由的实现和发展,相反,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实现政治自由。

(三)政治自由存在于法治化的政治环境

政治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而法治能为其所在领域内建立和维护一种秩序,从而为政治自由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社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它能依据大家公认的价值观念合理地划定人们政治行为的合理界限,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与和承担的责任。进而协调其各种关系。使其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在现代社会,只有得到法律所认可的政治自由才能受到公共权力的保护,从而得到更好的实现。法律对自由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对于权利的保护,还体现在它作为一种行为规定能对权力使用者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也就在某种程度限制了因权力的滥用所造成的对权利的侵犯。在法治社会里,政治自由与法律的这种特殊关系。充分地体现在各种法律的条文里。这些法律条文对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划分及其实施的程序的明确规定,所有这些都为政治自由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稳定的环境。

五、公民社会——政治自由实现的主体维度

(一)公民社会培养公民追求政治自由的积极性、自主性

政治自由最终要通过公民在政治领域实现,而这种实现必然要建立在全体公民对于政权的认同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积极而广泛的参与。只有渗透着公民主体精神的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才能具有生机和活力,公民的政治自由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然而,公民主体精神的实现不是自然而然的,作为公民社会的核心,它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里,连接彼此纽带是互惠和互利的平等合作的横向关系,而不再是过去那种权威与依附的非平等的纵向关系。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意味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希望通过积极地参与行为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公民社会有利于养成公民以~种积极的、自信的、乐观的权利主体姿态去认知和追求法律赋予的政治自由权利;有利于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作为政治主体,增强公共事务关心和参与的权利和责任,积极地参与、影响国家的政治事务。总之,公民社会有助于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兴趣,增强公民积极主动的关心公共事务,愿意投身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以实现政治自由权利。

(二)公民社会有助于实现社会监督的功能

公民社会以其有组织的政治实体(各种非政府组织)来集中反映和表达社会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的诉求,它依靠公民在公共领域里诉诸的社会运动和社会斗争,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提出政治倡议,通过制约和抗衡公共权力的侵犯,促使国家关注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利。

首先,公民社会的产生正是公民追求政治自由的结果。公民在保护和实现政治自由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了公民社会的重要性。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不同于传统专制社会下的臣民,公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为约束与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决定性的基本力量。在现代社会,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讲,人们都是平等自由的公民。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对国家意志的一种影响。尽管这些权利规定了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政治自由权利,但法律上的保障更多是从消极的层面来保障自由权,如何确保公民更加积极主动地维护权利,在公民与国家之间构建一个沟通的桥梁,正是出于能够有效避免和抗衡公共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也正是在此需求下,公民社会孕育而生。

其次,公民社会为保障公民政治自由权利顺利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这种保障体现在公民社会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制衡力量,能够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膨胀和公共权力对公民自由的不当干预,它为政治自由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一道有效的保护屏障,成为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平衡器。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通过积极自愿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参加相应的组织和团体并成为这些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成员。公民社会拥有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地位,各种团体、组织的成员形成自治、自主领域,它通过社团组织、公共领域凝聚公民个体的力量,作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能有效地抵制蜕变的国家权力对公众权利和利益的随意侵害,成为约束与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的社会力量。

(三)公民社会为政治自由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在社会中,组织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带来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多元化,这些日趋多元化的趋势在带来社会的繁荣和活力的同时,也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的增长和进一步复杂化,进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公民社会具有高度的整合能力,它可以通过自身组织体系在社会内部解决矛盾冲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结构关系。

其一,就公民层面而言,公民社会通过对公民精神的培养提升公民对现有政权的认同感,消解、缓和社会内部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是因为在公民社会,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冲突和矛盾是次要的、非根本性的。公民社会所蕴含的宽容、合作的精神,能够养成社会成员集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并最终通过对公民意识的广泛认同,进而实现对共同利益的广泛认同。最后达到消解与缓和矛盾的目的,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其二,就社会层面而言,公民社会以其特殊的属性和功能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更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从根本上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公民社会为不同群体和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的利益诉求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在面对诸多社会问题时能准确有效地判断各项政策对公民利益的损益程度,接受和疏导公民就一定的社会问题向他们倾诉和抱怨不满,通过社团组织来调节矛盾,促使组织成员在相互协商、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契约,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冲突,努力避免由于缺乏疏通而导致社会矛盾的积聚,从而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其三,就国家层面而言,公民社会可以充分发挥其“协调器”的作用,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最终起到预防冲突发生的作用。成熟而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而且也可以缓解公民对于执政当局造成的压力,它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的中介,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形成了一道缓冲屏障。在公民社会里,分布于各阶层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可以通过与政府进行积极而有效的沟通或施加压力,促使双方都能够采取理性行为的取向,为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进而延缓冲突扩展的速度,限制冲突强度及其对社会破坏力,避免出现剧烈的大规模冲突的可能性,进而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责任编辑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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